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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05:30  浏览:9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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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区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绿化投资效益,保证城区绿化养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城区绿化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凡市、区财政投(融)资的城区绿化养护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单项绿化养护项目工程量较小的,可几个项目合并招标。
  三、杭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杭州市绿化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管站)受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业务指导工作。
  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城区绿化养护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六、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文件与中标结果由招标人报市绿管站备案。
  七、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实施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数不得少于7个。
  市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城区绿化养护项目,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可实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直接向3个以上具备条件的单位发出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对未经批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绿化养护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养护经费。
  八、招标人应当具备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履行招标投标全部程序的能力。
  九、投标人必须具备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十一、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养护金额的10%。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原因而中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行退出投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十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十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开标、评标、中标活动,在市绿管站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无效:
  (一)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二)标书未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标书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
  (四)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开标会议;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十六、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财政、建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派员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十七、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八、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十九、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萧山、余杭区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一、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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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6]73号



印发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现根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粤府办[2006]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 一、考核对象

 各市、区政府对《江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各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为本办法考核对象。

 二、考核指标

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和基本农田占补数量与质量。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市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 三、考核标准

 (一)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 (二)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 (三)各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 四、考核方法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内对各市、区政府至少考核2次。

 (一)各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每年11月初组织自查,并于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 (三)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实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 五、考核要求

 (一)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 (二)各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

 (三)各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 (四)市国土资源局要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 六、考核奖惩

 (一)市政府对各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有关用地指标和土地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

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7〕7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省文化厅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财政厅
  (2007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文化产业,加快文化江苏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要求,省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引导资金1亿元,用于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确保实现文化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的目标,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六)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类文化产业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江苏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
  第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动漫、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艺演出、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三)行业标准制定以及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四)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项目;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六)代表江苏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七)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八)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对申请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给予适当补贴。
  探索有偿使用、投资参股、融资担保等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该单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原则上为非财政资金投入,由单位自筹资金,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兴办,项目单位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审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南京地区的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申请。
  (二)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对口上报省级部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
  (三)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4.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5.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四)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业内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再由综合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实地考察。联合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分别征求各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定引导资金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为加快引导资金使用进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对每年度资助项目提前一年组织评审,报协调小组审定。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制度。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厅根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引导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辖市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相关省级部门,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省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协调小组,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协调小组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协调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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