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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技术创新工作要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25:25  浏览:8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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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技术创新工作要点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国家经贸委发布《2000年技术创新工作要点》

  2000年全国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技术创新
大会精神,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经贸会议的总体部署,围绕经济结构
战略性调整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加
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要求,继续组
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从用先进技术改
造传统产业、在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占领技术制高点两个技术发展方向,按照
对少数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一批企业和企业集团、多数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实
行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
进行扶持,集中解决一批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
着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努力实
现技术创新工程“九五”目标,以新的姿态进入第十个五年计划。
   一、加快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建设和认定。继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
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到2000年底以前,520户中的国有和国
有控股企业都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国家、省市再认定一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全面完成“九五“技术创新纲要提出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任务,进一步建立
健全以技术开发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
  促使已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特别是国家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印
发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
加强对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的检查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开
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促使企业进一步完善技术开发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提高技术开发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进行指导,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中心培训
和交流。根据发展变化和要求,研究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
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和条件。
  二、完善技术创新试点工作。适当扩大技术创新城市试点。指导技术创新试
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试点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总结和推广以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为核心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以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经验。进
一步研究促进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在结构调
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措施。
  三、加强以城市为依托、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以地
方为主,逐步建立以城市为依托的40个城市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为中小企业的技
术创新服务,初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构架。

  推进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发挥和完善中介机构的职
能,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多种服务。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
强全国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的意见》要求,引导和扶持各地技术推广机构向企业
化管理过渡,力争今年内完成。
  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把已开通的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与
各城市的技术创新信息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等信息网联网,加强
有效的信息服务,及时发布科技成果、难题招标、技术人才供求等信息。
  四、促进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在委管国家局直属科研院所已转制
工作基础上,对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院、钢铁研究总院等12个综
合性大型科研院所以及北京化工研究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
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实行科学化管理,为在3年内建设成为面向行业、
开放式的技术开发基地打好基础。 引导和支持它们提高开发和推广本行业
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的能力,掌握本行业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和国家
重点建设所需的工艺技术;以对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前瞻性项目为主,以实现
产业化为目标进行研究开发,提高行业技术攻关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进一步面向
社会搞好技术服务。
  五、加强“产学研”联合机制建设,在全社会范围推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继续组织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
成果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的产学研结合要
取得明显成效。确定100个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示范点,抓好50个左右以企业
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以对产业技术升级有重
大影响的项目为目标,重点抓好一批产学研联合示范项目。
  推动社会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会同中国工程院、中国
科学院、中国科协、全国总工会、知识产权局、共青团中央等单位,继续组织“
企业技术创新院士行”、“讲理想,比贡献”、“千厂千会协作活动”、“合理
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企业专利工作试点”、“五小智慧杯”以及“青年职工
创新创效活动”等项工作,为企业尤其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积
极引进国外智力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做好第四届中美工程技术研讨会成果
的落实和跟踪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国外专家来华为企业进行咨询
诊断、研究开发、技术培训等工作。
  六、组织编制《“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和“十五”行业技术发展重点。
紧密结合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等工作,按照有所为、有所不
为的原则,在总结“九五”技术创新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有限目标,突出重点,
研究提出《“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及“十五”行业技术发展重点。各地经
贸委、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的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十五”技
术创新纲要。
  七、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技术创新项目一定要突出重点,
以促进产业升级的标志性项目为目标,重点支持少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
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及推广应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的重点产品、
重大技术装备,要以项目为依托,组织协同攻关,占领技术制高点,增强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并力求在一些重点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和实现技术跨越。 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要认真做好立项前期工作,对备选项目进行
科学论证,并逐步实行招标选定承担单位,落实责任制。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抓紧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瞄准国际水平,以重大建设
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为依托,选好标志性项目,抓紧、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
国产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的任务目标,
认真组织国务院批转的“九五”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落实和监督检查。深入调查
研究,拟订“十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计划。
  认真抓好国家财政债券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的国产化工作,组织协
调好技术改造项目装备国产化目录,适时组织供需见面,发布国产化有关信息。
同时,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的要求,在通过技贸结合引进技术的基
础上,认真组织好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国内设备
制造企业转变观念,主动参与设备研制和国产化竞标,使产品性能、质量、可靠
性及售后服务上台阶。
  九、重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加快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工作,积极会同有
关部门研究《技术创新条例》立项的申报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研
究开发、投入、机构建设、对外技术合作等政策法规。结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
建立完善,从人事、分配、奖励等多方面探索建立企业有效吸引、培养和使用人
才、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激励机制,促进激励和约束
机制的形成。
  完成《产业技术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报批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财政贴息、鼓励企业在境外或合资
兴办技术开发机构、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比照有关规定享受外资企业
同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建议,并加强协调。从加入WTO要求出发,组织研究相应的
技术创新对策。
  十、做好“九五”技术创新总结的准备工作。按照《“九五”全国技术创新
纲要》提出的目标,认真抓好落实和检查工作,安排好“九五“技术创新工作的
总结工作。组织各地经贸委和行业推荐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单位和个人,做好“九
五”技术创新表彰的准备工作。
  十一、积极组织好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根据企业技术创新及管理需要,组
织好国内外培训工作。组织一期地方经贸委科技处长技术创新培训,同时为企业
技术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供有利条件。组织一期以地方经贸委科技管理人
员为主的国外培训考察。 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的宣传力度。
通过报刊、杂志、电视、报告会以及信息网络等积极宣传技术创新的经验和成绩。

  十二、切实抓好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
教育,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全国经贸系统技术创新管理人员
的政治素质和工作效率。坚持态度好、服务好、廉政好的“三好”作风,建立健
全工作制度,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的观念。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2OOO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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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兵员预征工作暂行规定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关于印发玉林市兵员预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玉林市兵员预征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玉林市兵员预征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方面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本着确保兵员质量、节约征兵经费、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规范今后一段时期内从预征对象中征兵的做法。
第三条预征对象是指兵役机关按照兵员征集的政治、身体条件,预先在适龄青年中确定的征集对象。
第四条各级兵役机关是执行本规定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部门如宣传、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等,应积极协助兵役机关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预征对象条件

第五条预征对象的政治、身体、年龄和文化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政治条件。必须符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
(二)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及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其它规定。
(三)年龄条件。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18岁至20岁;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17岁至21岁;大专以上毕业文化程度的:17岁至22岁。
(四)文化条件。农村户口的: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城镇户口的:必须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预征对象不受职业限制,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家庭出身。兵役机关应尽量多挑选现实表现好、文化程度高、身体健康和有专业特长的青年作为预征对象。
第七条预征对象主要从下列青年中挑选:⑴上一年征兵时未入伍的双合格青年;⑵兵役机关按照预征对象条件确定的青年。
各县(市)区每年预征对象的人数,按照上一年征兵任务1:3 的比例来确定。乡(镇)、村(街)及厂(矿)等单位的预征对象人数,由上一级兵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节落实预征对象时间

第八条县(市)区兵役机关应组织基层,充分利用青年在位率高的有利时机,落实预征对象。
(一)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应对未能入伍的双合格青年进行教育,并给未超龄没有《预征对象证》的发证。
(二)春节和清明节期间,应对管区的青年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参照预征对象的条件,从中挑选出预征对象候选人。
(三)民兵组织整顿期间,应结合民兵工作,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落实预征对象;同时对漏登的预征对象进行兵役登记。
(四)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应对已经确定的预征对象进行一次调查核对,将明显不符合征集条件的预征对象调整出去;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办理预征手续。调整的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第九条确定预征对象的审批权在县(市)区兵役机关。
(一)每年年初,县(市)区兵役机关根据上一年征兵任务1:3 左右的比例,给乡(镇)下达挑选预征对象候选人的任务,由乡(镇)兵役机关将任务分解、下达给各村(街)。村(街)根据上级兵役机关下达的任务,认真挑选预征对象候选人,并及时上报乡(镇)兵役机关。挑选预征对象时,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每年7月中旬,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力量对预征对象候选人进行政审、体检。
(三)政审、体检双合格的预征对象候选人,可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为预征对象。
预征对象的人数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由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所确定的预征对象中,非农业户口的预征对象应控制在16%以内。
(四)经批准的预征对象,由县(市)区兵役机关统一发给《预征对象证》。证面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民族、家庭住址、编号、基本要求等,并加盖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印章。此证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三节对预征对象的政审、体检

第十条各乡(镇)兵役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力量对预征对象候选人进行政审、体检。
政审的内容,主要是年龄、文化、现实表现和病史、性格。对审查合格的青年应进行身体检查。体检的主要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外科、内科、五官科、肝功能等。
第十一条对预征对象候选人进行政审、体检时,可参照征兵工作的做法,分片组织。
体检时,县(市)区兵役机关应派医务人员对体检工作进行把关,以确保体检质量。
第十二条在预征对象政审、体检期间,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参照征兵工作的做法,成立工作机构,负责政审、体检的具体工作。人武部的主要领导应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公安、卫生部门应派出一名领导参与此项工作的领导。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由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来确定。
第十三条在挑选、确定和调整预征对象过程中,基层兵役机关应加强国防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

第四节落实预征对象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落实预征对象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各级财政从年度征兵预算经费中解决。
第十五条每年6月1日前,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将征兵经费的50% 划拨到人武部的帐户,保障预征工作的开展;另50%征兵经费,待征兵工作开始后再拨付。
人武部对此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预征对象参加体检所需路费,由乡(镇)兵役机关报销50%。

第五节对预征对象的管理

第十七条预征对象领取《预征对象证》后,应与乡(镇)兵役机关签订《预征责任书》,以保证在征兵时能按照兵役机关的规定报名应征。
第十八条乡(镇)兵役机关、村(街)委会都应对预征对象进行造册登记,并与预征对象建立双向联系制度,以便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预征对象外出务工、经商等活动前,应向乡(镇)兵役机关或村(街)委会报告,兵役机关或村(街)委会应将预征对象外出的去向、目的以及联系办法登记清楚。
第二十条乡(镇)兵役机关、村(街)委会,每年与预征对象的联系不应少于4次,一般安排在春节或清明节期间、民兵组织整顿期间、中秋节或国庆节期间、征兵工作开展前。联系时,应掌握预征对象的具体去向和身体状况、本人对报名应征的想法等。要向他们通报兵役工作有关情况,对预征对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帮助预征对象端正入伍动机。
第二十一条预征对象外出期间,应主动与乡(镇)兵役机关取得联系,经常汇报个人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征兵工作开始后,应主动返乡报名应征。外出务工者,返乡应征时,要携带务工地公安派出所政审证明。
第二十二条预征对象在报名应征前,如被发现政治表现不符合征集条件时,乡(镇)兵役机关、村(街)委会应对其如实进行登记,并在征兵前将其调整出去。

第六节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兵役机关在执行本暂行规定过程中,应注意工作方法。遇到人民群众不理解时,应通过宣传教育来引导他们提高思想认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兵役机关在执行本暂行规定过程中所需经费,在同级年度征兵经费预算中适当解决,不得以执行本暂行规定的名义加重人民群众负担。
第二十六条预征对象的政审、体检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玉林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业务;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劳动密集型占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或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总收入4%以上;
(七)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占本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八)年总收入在500万元(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收入50%的开发型企业300万元)以上,年人均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0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
(九)有企业章程和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十)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第三条 高新技术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
(二)具有较高的技术附加值;
(三)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列入市级以上火炬计划的项目,可直接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由市科委定期公布。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除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项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品目录;
(二)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三)具备开发条件,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列入科技系统的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计划和产品,由市科委定期发布。
第五条 县(市)、区认定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的条件,可在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的认定,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产品的所有人、使用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证明文件、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三)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四)有关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标准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属于非本单位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还应提供项目、产品使用协议书或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市科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分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医药、食品、计量器具、压力容器、消防器材等有关卫生、计量、安全方面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按国家有关专项规定进行认定),经评审合格,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铜牌;属于高
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的,发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科委应按年度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优惠待遇。整改合格的,恢复其优惠待遇。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年不参加复核以及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资格,收回证书、铜牌。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从被认定(产品投产并销售)当年起施行,先征后返。审批减、免和返还税款于第二年4月至5月集中进行。
优先扶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所有人、使用人申请减、免税,应持认定证书及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状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缴税单据等有关材料,还应写明减免税额、税种、年限、理由等,向市高新技术产业联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
报市地税局、财政局审批。市地税局、财政局应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实现的增值税、所得税应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财政、税务部门追回返还的税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用地、用房需要返还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所有人、使用人应在用地、用房当年的会计年度终了后,持批准文件、认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及缴税证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用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所有人、使用人应持认定证书和投资资金证明,到市房地产开发办办理用地审批(在县(市)投资的,需经市及县(市)房地产开发办两级联审)手续,按下列规定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投资额在2000万元至4000万元,预计年收入1亿元以上的减收20%;
(二)投资额在4000万元至6000万元,预计年收入2亿元以上的减收50%;
(三)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预计年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减收60%到80%;
(四)在规定区域内生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软件产品的,可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新办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依据其技术水平“一事一议”,经市房地产开发办批准,减收或缓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所有人、使用人,可凭有效资产证明、认定证书等材料,按规定申请高新技术风险资金或科技三项费用。
第十六条 《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直接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服务,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中介组织,是指为成果转化牵线搭桥、提供风险资金和孵化作用的科技咨询公司,不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
第十七条 《规定》第十四条所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急需的人才,是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且是我市缺乏的人员;所称带有高新技术项目的人才,是指能够迅速产业化、市场前景较好、较成熟的高新技术发明者或拥有者。
第十八条 积极引进外地软件开发人才、大学计算机软件开发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来我市规定区域内生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软件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所需进人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由市计委、人事局商市科委制定,在当年全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中下达。
第十九条 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2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骨干和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市人口控制办公室核签,可为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本市户口,并按规定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在安排每年上市公司指标时,应优先考虑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大连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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