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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1983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18:33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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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1983年)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1983年7月20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现将《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三的七月五日至七日,共青团中央举行了常委会议。

  会上,王兆国同志传达了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并就如何进一步做青年工作问题讲了话。胡锦涛同志代表书记处汇报了团十一大以来团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情况。与会同志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就如何开展下半年团的工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一)

  会议认为,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经过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各条战线、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近召开的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振兴中华的斗志。刚刚出版的《邓小平文选》,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增加了新的内容,必将对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产生重大影响。

  与会同志指出,共青团工作也出现了蓬勃向上的新气象。今年以来,在党中央的关怀、指导下,全团认真贯彻团十一大精神,努力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团中央书记处从抓自身的思想革命化和机关管理科学化入手,制定了书记处政治生活准则,精简和调整了机构,建立健全了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使机关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今年的“文明礼貌月”活动作为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第一个战役,准备比较充分,措施比较得力,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多的创造,效果较好;树立了“优秀共青团员”张海迪这样一个事迹生动、令人信服、催人奋进的青年典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青少年教育工作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工作会议,总结、推广了湖南的经验,部署了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的工作,为加强基层建设、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总之,全团工作的发展势头是令人鼓舞的。

  会议认为,上半年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团的工作落后于现实生活要求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团中央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全团工作方面做得还不够;对各级团委班子的思想、组织建设抓得还不够紧;在团的工作如何适应和促进改革这一关键问题上,还没有摸索出一整套成熟的办法和经验。

  会议指出,今年下半年,全团要认真学习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学好《邓小平文选》,进一步落实团十一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继续抓好《共青团中央一九八三年工作安排》中提出的四项工作,为全面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会议同意团中央书记处提出的关于“攥紧拳头,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意见,要求各级团组织在全面部署各项工作的同时,在领导力量的安排上要花更多的气力,集中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即: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张海迪活动,对青年进行生动实际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以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为重点,加强团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

(二)

  会议认为,响应党中央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号召,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张海迪的活动,是当前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一个突出任务。张海迪同志是八十年代青年的优秀代表和榜样。开展学习张海迪活动,是对青年进行生动实际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的好形式,是把“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深入开展下去的一个有效办法。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活动长期抓下去。

  把学习张海迪活动引向深入,一定要抓住人生观这个根本问题,引导青年学习她百折不挠、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渴求知识、刻苦自励的顽强毅力;对社会尽责、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要在前一段广泛宣传张海迪事迹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当代青年的思想特点,论证张海迪成长道路的普遍意义,帮助青年不断解决在学习中产生的一些模糊认识,启迪和激励广大青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

  开展学习张海迪的活动,要从青年的实际出发,采取青年喜闻乐见、愿意接受的办法,如读书讲演、专题讨论、报告会、事迹展览、文艺演出等,帮助青年通过自我教育达到提高觉悟、不断前进的目的。要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注意避免出现现式主义、简单“对号”、脱离实际等问题。要把学习张海迪活动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同学习其他先进人物结合起来,把青年在学习张海迪过程中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引导到为实现四化而英勇劳动、勤奋学习、开创新风的实践中去,为实现财政经济状况、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三)

  会议传达学习了不久前召开的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认为,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制定的集中财力物力、确保重点建设的方针,是我国经济工作上的又一重大决策。它对于保证“六五”计划的完成,实现在本世纪末工农业生产总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全国广大团员、青年要坚决响应党的号召,把确保重点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用自己的青春、智慧和力量,为保证重点建设,为实现党中央关于八十年代打好基础、九十年代经济振兴的计划做出新的贡献。

  会议强调指出,全团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四化为中心活跃团的工作”这一指导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青团的一切工作,也都要为实现这个根本任务服务,对此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会议要求全团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通过共青团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动员青年在祖国需要的一切岗位上英勇劳动,创造第一流成绩;引导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业务技术,做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带领青年积极参加经营管理,在提高经济效益上发挥作用。当前,特别要教育青年正确认识改革带来的大好形势,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思想和顾全大局、为国分忧的观点,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用共产主义劳动态度从事工作。要教育各条战线上的青年,充分理解搞好重点建设的重大意义,关心并积极支援重点建设。直接参加重点项目建设的广大团员、青年,更要树立起主人翁精神和历史责任感,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地完成生产任务。

  团中央拟于明年召开全国新长征突击手代表大会。会议要求各级团组织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青年投入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中去,以优异成绩迎接大会的召开。

(四)

  会议高度评价了目前正在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年中兴起的学习热潮,指出,亿万青年热烈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振兴中华、实现四化的报国热忱,刻苦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汇成了一股浩浩荡荡的向现代科学文化进军的伟大洪流。这是拨乱反正的巨大成果之一,是我国青年一代在新的历史时期表现出来的新的觉悟和奋起的重要标志。

  在全民族、特别是青年中进行智力开发,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是经济振兴的前提。因此,关心、支持、帮助青年学习,是新时期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实践已证明,团的工作只有适应青年的要求,抓住青年的“兴奋点”,才能把最大多数的青年团结在自己周围。各级团的组织都应积极支持青年的学习,努力为他们创造学习的条件,协同社会各方面,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根据各类青年的实际情况,突出不同的学习重点。在学校,要帮助青年学生端正学习目的,树立刻苦勤奋的良好学风,去攀登科学文化高峰;在工矿企业,要广泛地开展“振兴中华”读书活动,帮助青年工人不断增强历史责任感,增长知识和才干,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同时,要努力抓好青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在“双补”合格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帮助他们进一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使之成为适应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工人阶级新一代;在农村,要把扫盲和帮助青年学习农业科学技术、走致富之路作为主要的任务;对待业青年,要在加强思想工作的同时,帮助他们学习文化、技术,做好就业前的准备。要注意了解青年在学习中提出的要求,对影响青年学习的某些政策性问题,及时向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团的干部和广大团员,应该走在学习运动的前面,做青年学习的带头人。

(五)

  会议指出,以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为重点,认真抓好基层团组织建设,是全团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团委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五月份湖南会议精神,认清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下定决心,扎扎实实地抓出成效来。要加强督促检查,从团中央起,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务求到明年四月,使农村团支部松散瘫痪面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在重点抓好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整顿的同时,其它战线的团组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以改革的精神为指导,认真抓好基层组织的建设,把团的工作活跃起来。

会议指出,现在,共青团已拥有二十万名专职干部和几百万名不脱产的基层干部。这支队伍的素质,不仅直接影响并决定着当前团的工作的开展,而且关系到今后党的干部队伍的素质。我们要根据团十一大工作报告和新团章的要求,大力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

  增强团干部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加强团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基础。每个团干部都应以对革命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工作,克己奉公,以个人利益服从党的事业的需要。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人事变动中,更要用党性原则指导自己的行动,听从组织的安排,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各级团委要制订出加强自身革命化建设的措施,并认真遵守、定期检查。上级团委对下级干部要加强考核和管理,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各种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组织建设是当前的薄弱环节。前一阶段,客观上由于各地进行机构改革,省、地两级团委班子变动面较大。尤其是实行干部正规化培训以后,很多骨干被输送到各级党校、团校或大专院校学习、培训,不少团委缺额现象严重,影响了团的工作的正常开展。这种状况必须引起各级团委的严重注意。对干部实行正规化培训,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根本措施。在具体安排上,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在职学习的同志应该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矛盾,努力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六)

  会议讨论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的问题,一致认为,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是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任务向我们提出的必然要求。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肃清“左”的流毒,克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影响,使团组织真正成为“青年之家”,使团的干部真正成为“青年之友”,从而更好地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当好党的助手。会议认为,在当前,特别要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是转变作风的首要环节。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各级领导都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研究情况,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决定政策”。这一指示鲜明、深刻地说明了调查与决策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团的工作也是完全适用的。各级团的组织和团的干部,都要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高度认识调查研究的重要性,把调查研究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基本功,要订出制度,形成风气。当前,全团要围绕如何改革团的工作,以适应和促进各条战线的改革;如何针对当代青年的思想特点,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如何解决团干部来源、配备、培训、管理等团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拿出有指导意义的成果来。团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领导同志,每年要用两、三个月的时间下去作调查,并写出有分析、有见解、有质量的调查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向团中央送两次这样的调查报告。各级团委要通过建立联系点等方式,与青年、与基层、与社会各方面建立广泛的联系,疏通信息反馈渠道,掌握青年的思想脉搏和社会动向,做到耳目灵通。同时,要对团的工作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系统的周密的调查,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在科学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二、注意发现、培养和宣传典型,突破一般化领导。当前特别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具有时代特点、对团的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农业、工业、商业、学校等各条战线基层团组织的先进典型,以促进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同时要下功夫做好典型经验的推广工作,使点上的经验在面上开花结果。

  三、要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克服形式主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应该看到,在我们的工作中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影响。有些工作没有做到基层、做到实处、做到青年身上,而是浮在上面。这些都是极为有害的,必须注意防止和克服。今后,团中央召开会议都要力求简短、集中、有实效,能不开则不开,能合并则合并。确需召开的会议,会前要有充分的准备,会议要切实解决问题。要有好的会风,严禁借机请客送礼、游山玩水。团的各种文件和内部刊物,要进一步提高质量,做到言之有物,力戒空话和套话。

  四、要加强检查督促,层层狠抓落实。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要总结新鲜经验,加以推广。现在各地都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检查、考核是这一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团委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大胆工作,坚持真理,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地负起领导责任,把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做得更好。

  会议要求全团各级组织再接再厉,深入学习、贯彻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做好下半年的工作,为全面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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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4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鼓励金融创新,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 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

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外,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股东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种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进行备案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选定试点银行,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共同商定试点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20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只要是劳动者的便会关注此法,资本单位则更家关注,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条款顺序逐一简单分析如下,以便大家阅读理解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同《劳动法》第1条,但突出构建和谐社会,体现时代的主旋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分析】本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同《劳动法》第2条,但针对民办非企业组织的蓬勃发展,如民办学校等,明确民办非企业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适用本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析】本条规定了法律原则和劳动合同效力,基本同《劳动法》第17条,但增加公平、诚信原则,针对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利的现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分析】本条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容《劳动法》第4条,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极大的丰富,本条修改非常重要,明确明确了职工在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或者重大事项上有方案意见权(第二款)、协商修改权(第三款)、知情权(第四款),且凡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都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为了防止防止切身利益和重大事项缺乏标准,采取了部分罗列的方式。
但遗憾的是未明确协商不成怎么办,是否按《集体合同规定》第55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未公示也未告知的法律的效力,本人认为此为内部制度生效要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分析】本条是三方协商机制的规定,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基本同工会法第3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分析】本条是工会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职责规定,基本同《劳动法》第7条,也是《工会法》第二十条的具体体现。如此重申避免工会主体就劳动争议与劳动者对庭尴尬的发生。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分析】本条是劳动关系的起始日的规定,明确了实际用工日为劳动关系建立日。另外规定了职工名册制度。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分析】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规定。罗列的用人单位告知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要求,用人单位都应主动说明。其中用人单位的知情范围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用人单位招聘常规的文员想了解女应聘者是否怀孕则不属于直接相关,除非岗位的特殊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分析】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证件扣押以及担保和收费的禁止性规定。基本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4条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分析】本条是关于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建立日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同《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本条第二款规定先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在用工日起一个月的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第三款明确劳动关系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分析】本条规定了未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认定标准,即“无劳动合同从集体劳动合同,无集体劳动合同从同工”标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的三种分类,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本条规定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本条规定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种类。本条比较重要,在《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基础上:“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基础上新增加了两种情形,第(二)种情形与第一种有一定的重叠和重复,第(三)种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固定期限的长短,只要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请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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