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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07:01  浏览:9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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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烟草行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好地调动广大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增强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总体科学技术水平,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烟草行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烟草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总体科学技术水平,奖励在烟草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调动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同时负责从获奖者中择优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烟草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烟草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烟草科学技术关键领域研究、核心技术突破和自主知识产权获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或单位:
(一)在实施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烟草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成果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重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烟草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烟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为省部级奖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也可视具体情况酌减评审频次,具体申报时间和申报奖项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推荐:
  (一)烟草行业内申报的评奖项目和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统一由行业各直属单位归口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行业各直属单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推荐材料。
  (二)烟草行业外单位完成的有关烟草科技成果项目,应先向所在地行业直属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合格后,由行业直属单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通过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奖励结论并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的建议,经审议后作出烟草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单位数量、获奖人数和奖金数额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奖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支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者,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者,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者,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烟科[2002]274号)及其评审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勇攀科技高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以加速烟草行业的科技进步,增强烟草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整体竞争实力。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烟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和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授予个人或者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
杰出贡献奖的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烟草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烟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同行所公认,对烟草科学技术发展和烟草科技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烟草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烟草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烟草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烟草行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热爱烟草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三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烟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新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烟草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是指在组织和推广烟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含新技术成果与集成技术成果)方面,取得对促进烟草行业的整体科技进步与生产水平、产品质量水平以及经济效益的提高等方面的重大成果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烟草公益项目”,是指在烟草标准、计量;软科学研究;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科技专著与科技教材编写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方面的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包括烟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烟草应用研究成果);
(二)烟草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包括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等);
(三)烟草公益类成果(包括烟草标准化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烟草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类成果等)。

第四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烟草育种、烟叶原料、卷烟调香、特色工艺、减害降焦等重点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等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行业建设与发展等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尤其是通过烟草行业重大专项的实施,提高了行业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条 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一)烟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提出专业领域新的理论体系,学术上有新的创见,其理论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和普遍意义,有重大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提出专业领域新的理论观点,学术上有新的突破,其理论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有较大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学术上有所突破,其理论对促进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有一定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对于特别重大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评为特等奖。
  (二)烟草应用研究成果:
  一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大,在烟草行业应用有巨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应用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较大,在烟草行业应用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应用后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在烟草行业应用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应用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对于特别重大的应用研究成果可评为特等奖。
第十六条 烟草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基本要求:该类成果应是已在行业内推广应用三年以上的新技术成果。
一等奖:推广应用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有很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已取得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重大的改进和创新;对促进烟草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行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当年是指申报奖励的前一个统计年度,下同)达到20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400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2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45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6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12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50%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95%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40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50%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100亿支或在3年内累计达到20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15亿元以上。
二等奖: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改进和创新;对促进烟草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行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达到10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200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8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20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4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9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35%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85%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25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40%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其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80亿支或在3年内累计达到15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10亿元以上。
三等奖: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对烟草行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达到3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50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5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10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3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6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20%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75%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15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30%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其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50亿支或在3年内累计达到10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8亿元以上。
第十七条 烟草公益类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一)烟草标准化研究应用成果。
基本要求:在批准发布并实施两年以上的烟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计量标准中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择优推荐。
一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很大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研究制订,达到国际同类水平,在行业内广泛采用且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学术研究团体采纳成为国际标准或国际推荐方法,或者能够形成有效的技术贸易措施,对提高相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具有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研究制订,属于具有广泛影响、在行业内被广泛采用以及具有较高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国家、行业标准,对提高相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制定或以自主制定为主,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在行业内较广泛采用以及具有较高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国家、行业标准,对提高相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达到国内同类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有创新、有特色的新方法、新方案、新理论,对推动烟草行业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行业发展、体制改革有显著贡献,在行业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十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的方法、方案、理论,对行业发展、体制改革、管理现代化具有很大创新和普遍的指导意义,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的方法、方案、理论,对行业发展、体制改革、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创新和积极的指导意义,在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成果。
基本要求:该类成果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并经过两年以上实际使用。
一等奖:阐述的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学科,对烟草行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重大意义;提出的新学科、新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很高的学术和使用价值;达到国际同类书籍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优质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十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阐述总结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对烟草行业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重要意义;提出的新学科、新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很大的学术和使用价值;接近国际同类书籍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优质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阐述总结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对烟草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一定意义;总结的学科、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较高的学术和使用价值;达到国内同类书籍领先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良好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较大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类,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类等成果,按成果的性质可分别归入本细则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各类别中并按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再单独设立相应类别与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可参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应按成果的性质分别归入本细则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相应类别中并按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再单独设立相应类别与评审标准。
对于已获得专利授权的烟草科学技术自主创新项目,在项目评审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
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与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实质性参与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并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的单位。
仅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不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量实行限额限制。
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
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可以根据当年度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从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另行聘请除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之外的有关专家、学者(以下简称特邀专家)参与当年度的评审工作,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的权益等同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

第七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直属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各项目完成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所在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按照当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以及《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与推荐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应采用网上与书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和推荐并保持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同时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内完成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八条 各推荐单位应依照《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二)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本细则中对申报条件的具体规定,是否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申报单位提供的经济效益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报送《烟草行业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见附件1)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下列申报材料:
(一)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人工作简历;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四)被推荐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五)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及被引用情况;
(六)被推荐人曾获奖励情况;
(七)被推荐人申请、获得专利情况;
(八)被推荐人工作单位意见;
(九)推荐单位意见;
(十)专家推荐意见;
(十一)附件。
第三十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应依据《奖励办法》,对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申报的奖励等级。申报的奖励等级最高为一等奖。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可以参加一等奖和二等奖的评审,但不能参加三等奖的评审;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可以参加二等奖和三等奖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见附件2)。
推荐书中的项目名称和完成单位应与立项合同(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名称、完成单位一致;完成人员中如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应由项目组出具有关实质性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标准类成果应是国家或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发布并实施两年以上的标准,同时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推荐意见。
需提供推荐书的数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在当年的文件通知中规定。
(二)相关证明材料(文件)。
所有申奖项目应提供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或视同鉴定(评审)证明,专利授权证书,有关部门出具取得经济效益证明(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等。
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可以不提供项目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但必须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专利权属证明、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说明书、有关单位(部门)出具的本专利技术已得到采用的证明以及取得经济效益证明(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等。
  (三)项目的试验研究总结报告(研制报告或技术报告;专利说明书;原版图书;标准原件等)。
  (四)申报单位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成果,须提供至少3名专家(相关领域、非本单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评价推荐意见,被公开引用的证明,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他语种的证明,由新闻出版机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的图书成品质量证明。
(六)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须提供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出具的被采纳或使用的证明。
(七)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奖励,须提供各成果应用单位推广情况、实际应用效果以及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证明。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申报声明书,其主要内容是:
(一)申报材料准确、可靠、真实性声明;
(二)是否同意降等级评审的声明。

第八章 评 审
第三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工作,对形式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提出当年度的评审预案。
第三十四条 在评审时,应有不少于30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和特邀专家(以下统称为评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并代表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从事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参加评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原则上应根据当年度评审项目学科领域的需要和评审委员的代表性,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全体委员中分类随机抽取,必要时可以另行聘请特邀专家,特邀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审委员的20%。
第三十五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予受理。
(一)申报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1.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异议未解决的;
2.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3.未活跃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并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
4.推荐书缺项的。
(二)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1.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异议未解决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的;
3.未办理有关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4.已经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
5.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6.推荐书缺项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在全体评审委员参加的会议上进行评审,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程序和要求为:
(一)主审和副审。对每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确定3名主要审查人员,分别担任主审和副审。主要审查人员应熟悉候选人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在填写评审意见时,应说明是否推荐的理由。
(二)情况介绍。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所在单位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评议。首先由主审和副审分别介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相关情况并提出评审意见;再由全体评审委员对每位候选人进行集体评议,评议的重点是候选人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四)投票表决。在正式投票时,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的得票数达到3/4以上时,可确定为当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获奖人选。
(五)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考察组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的学科(专业)情况,分成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对所属学科(专业)的项目进行评审。学科(专业)评审组原则上至少应由7名以上评审委员组成并指定正、副组长各1名。
第三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全体评审委员应依照《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评审程序和要求为:
(一)申报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应在评审会议或学科(专业)评审组会议上介绍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可采取录像、幻灯、多媒体等形式进行介绍)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无故不参加项目答辩的单位或个人视同放弃申报本年度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二)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至少两名主要审查人员,分别担任主审和副审。主要审查人员应熟悉有关项目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在填写评审意见时,应说明提出推荐意见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
(三)学科(专业)评审组对所属项目分别进行评审组评议,形成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同时,应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和项目的实际水平对本学科(专业)的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四)由项目的主审和副审向全体评审委员介绍项目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奖励等级及其理由并进行集体评议。
(五)学科(专业)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向全体评审委员介绍小组评议情况与评议结果并报告所属项目的排序情况以及各项目的推荐奖励等级。
(六)采用记名投票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投票。
第三十九条 对技术原理阐述不清,推荐书不足以反映项目水平,需进一步研究补充完善的项目,应予以缓评或撤评。需要缓评或撤评的项目,须经3名以上评审委员提议,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通过举手表决并应有2/3以上同意。
第四十条 缓评项目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烟草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但如果仍没有取得实质性改进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十一条 每年评审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应不超过2项,二等奖项目一般不超过6项,三等奖项目应不超过剩余项目的60%。
一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评审委员2/3以上同意;二等奖、三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评审委员不低于1/2委员同意。
第四十二条 特等奖项目在评审出的一等奖项目中产生。在评出一等奖项目后,如有3名以上评审委员认为已评审为一等奖的项目达到特等奖的评审标准时,经3名以上评审委员提议,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可对评审为一等奖的项目再进行特等奖投票,投票得票数超过2/3的项目可确定为特等奖。
每年评审出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1项。
第四十三条 如果特等奖和一等奖均空缺,经3名以上评审委员提议,可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对评审一等奖时得票半数以上的项目再进行一次投票,投票得票数超过2/3的项目可确定为一等奖。但通过该程序评审出的一等奖项目无评审特等奖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所涉及各类奖项达不到条件时可空缺。
  第四十五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为被评审项目的完成人时,应在学科(专业)评审组评议和全体评审委员评议该项目时予以回避,但可以参加评审投票。
  第四十六条 相同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各自独立完成,又分别申报、授奖时,择优奖励。
  第四十七条 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评审完毕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应通过文件、报刊和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九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烟草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或其他相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或直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决定或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裁定并将决定或裁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五十四条 异议自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参与本年度评审与授奖;60日内未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再次参加评审。

第十章 授奖与奖励
第五十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励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批准和授奖。
第五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25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2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五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如下等级奖励: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特等奖    奖励证书  300000元
一等奖    奖励证书  200000元
二等奖    奖励证书  100000元
三等奖    奖励证书  50000元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证书分别发给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可发给其他有关人员,不搞平均主义。荣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一个单位完成的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奖金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分配。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奖金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他主要完成单位协商后提出分配方案。
(五)各级主管部门或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科学技术奖励奖金。奖金分配后,由其申报单位负责将分配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自奖金拨出一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者,申报单位应负责将奖金退回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五十八条 烟草行业内单位作为项目主要完成单位,获各类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烟草类科技成果,国家烟草专卖局另行给予其所获得奖金数额三倍的配套奖励。
该项配套奖励奖金的分配按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烟草行业各直属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运用多种形式奖励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交纳初审、评审费及成果查新费。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2.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附件1: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   年度)
一、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序号: 编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贴照片处
身份证号 党 派
出生日期 出 生 地
文化程度 学 位 授予时间
院 士 当选时间 国 籍
职 称 职 务 电子邮箱
单位 名 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住宅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住宅电话 传 真
受教育情况: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
二、工作简历
年 月 至 年 月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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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四、主要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五、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及被引用情况


六、被推荐人曾获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获奖项目名称 奖项名称 奖励等级及排名 授奖部门












本表所填科技奖励及荣誉称号是指: 1.国务院设立的科技奖励;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的科技奖励;3.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4.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5.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的科技奖励;6.省(部)级和国家的荣誉称号、表彰。

七、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国 别 申 请 号 专 利 号 项 目 名 称



















八、被推荐人工作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九、推荐单位意见
(专家推荐不填此栏)

推荐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十、专家推荐意见
(由各推荐专家填写,不得代填后签名)
推荐专家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院 士
专业专长
现从事的科学技术工作
推荐意见:

推荐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十一、附 件

1. 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及专著。
2. 他人引用的论文、专著。
3. 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
4. 被推荐人近期标准照片及工作照片各一张。
5. 其他。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
贡献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大十六开本(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推荐书一致。装订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勿附加封面。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要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当年推荐的通知要求报送材料。
一、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1.学位:指在国内外获得的最高学位。
2.联系电话:应在联系电话号码前写明区号,如(010)68537564。
3.受教育情况:指被推荐人接受的大学以上的教育情况,按受教育的时间顺序填写。
二、工作简历
工作简历应依据被推荐人所从事过的科技工作经历的时间顺序填写。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本栏目是评价被推荐人是否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详实、准确、客观地填写被推荐人从开始工作起至今为止,为我国烟草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做的创造性工作,在学科发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纸页不敷,可另增页。
四、主要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本栏目是“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内容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的归纳与提炼,应简明、扼要表述以被推荐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纸页不敷,可另增页。
五、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及被引用情况
指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概况,以及所发表论文、专著的内容被他人公开评价和引用的情况。纸页不敷,可另增页。
六、被推荐人曾获奖励情况
本栏目的奖励是指国家、省(部)级、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的科技奖励;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省(部)级和国家荣誉称号、表彰等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到相应栏目中,颁发时间只填至“月”。如已获得上述奖励,请在附件中另附相应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如实、准确地填写该栏目内容。
八、被推荐人工作单位意见
是指被推荐人所在工作单位对其的评价意见,并应在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九、推荐单位意见
指组织推荐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其他直属单位(或机构)对被推荐人的评价意见,应在推荐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十、专家推荐意见
应由专家本人填写,如实写明推荐理由及评价意见并在专家本人签名处签名。本表中的“院士”栏,如果专家是“院士”时,请在本栏中填写“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
十一、附件
1.《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专著》:指被推荐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专著中发表的有代表性的论文的复印件,以及公开发表的专著原件。
2.《他人引用的论文、专著》:指被推荐人提交的论文、专著被他人引用的论文、专著中密切相关内容部分的复印件。
3.《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应提交被推荐人参加项目的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其中知识产权证明指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书。
4.《被推荐人近期标准照片及工作照片各一张》。
5.《其他》:指有助于评价被推荐人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2: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 年度)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专业评审组: 序号:
奖励类别: 编号:
项目名称 中文
英文
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单位
推荐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可否公布
密 级
定密日期
保密期限(年)
定密审查机构
主 题 词
学科分类名称 1
2
3
任务来源
具体计划、基金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日 完成 : 年 月 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
二、项目简介
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科技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及应用推广情况

三、主要技术创新点


四、项目详细内容
1.立项背景:

2.详细技术内容:

3.与当前国内外同类技术主要参数、效益、市场竞争力的比较:

4.应用情况:

5.经济效益(社会公益类、国家安全类项目可以不填此栏):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总投资额 回收期(年)
年份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创收外汇(美元) 节支总额



累 计
各栏目的计算依据:
6.社会效益:

五、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获奖项目名称 获奖时间 奖项名称 奖励等级 授奖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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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
手机“来电显示”收费的不合理性

作者:宋立军

今年5月1日起,全国的手机用户的“来电显示”都无条件地每月交费5元。而这样的规定,移动和联通只是发了一个“短信息”,就算通知用户一下。短信息的内容大体是:“从5月1日起,所有手机用户的来电显示每月收取服务费5元,如不订制此项服务,请回复。”面对这样的信息,真让人不知如何是好,不回复就等于默认;回复不订制,则买手机何用?

在正式阐述观点前,有必要引用江苏法制报的一篇报道:


8月12日,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茂通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徐州市联通用户状告联通“来电显示”收费第一案。
2000年2月18日,刘茂通在联通公司营业部购买手机一部,并办理了GSM“如意行”业务服务合同,当时他在合同上签完字后,联通公司即称其可以免费使用“来电显示”业务。至于来电显示是否一直免费,服务登记表上没有说明。而今年4月7日,联通公司突然在媒体上刊登业务通告,称从今年5月1日起,将对2003年5月1日以前入网的联通用户收取每月5元的“来电显示”费,用户如不办理来电显示关闭手续,公司将开始对老客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刘茂通认为联通公司未经作为平等主体的广大老客户的认可,单方变更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联通老客户的合法权益。

2004年4月16日,刘茂通将联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8月12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鉴于本案是一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联通公司的该项收费是否合法这一点上。刘茂通首先强调自己在入网的时候,固定电话还是不具备来电显示功能,手机区别于固定电话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来电显示,因而他认为“来电显示”是手机的一项基本功能,且从入网至2004年5月份4年时间均未收费,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联通公司提供免费“来电显示”服务的义务已经成立;其次是联通公司属于公用企业,该项收费是其滥用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因此,联通公司的这一行为不仅是对他个人利益的侵犯,也是对所有联通用户合法权益的侵害。

联通公司则辩称,一是原告的诉讼存在常识性错误。因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联通公司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从请求和依据来讲单方变更合同不存在无效,而无效只能以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为依据。在现实中,原告虽然免费享受了“来电显示”业务,但这并不是手机的功能,联通公司没有义务来提供免费的“来电显示”;二是联通公司没有向原告提供免费“来电显示”服务的义务。联通公司所提供的“来电显示”是一种增值服务,本案的“来电显示”也是可供选择的。通过法庭调查,除了双方签订的登记表以外,没有其他的合同,联通公司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为其提供了免费服务,但这并不能上升为合同约定;三是联通公司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联通公司原来提供免费服务不能上升为法律行为,即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联通公司可以单方撤销该行为。因此,联通公司认为,虽然登记表没有说明来电显示是收费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长期免费的。手机的基本功能只是通话,来电显示是补充业务,是独立的可供选择的增值业务,既然是单方的行为就可以变更,不需要征求客户意见,公司没有义务一直提供免费服务。综上,联通公司认为刘茂通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原告不同意而未果。随后法庭遂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从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二者各站在不同的角度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此案的焦点始终没有脱离合同法的条款。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有很多遗憾。我认为,如果引入经济法的观点,特别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作为原告的法律依据的话,可能更有说服力。

一、该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与民法的原则相一致。此案在告知消费者应对来电显示业务收费的过程中,完全背离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个“短信”的通知,绝不是相互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是陷消费者于两难的境地。要么无条件接受,要么就不得不让手机成为“大哥大”。对于消费者来说,毫无“自愿”可言。

联通将自己置于老大的地位。因为他的兄弟移动也是这样做的,所以在中国不可能有人取而代之。这在手机用户与联通公司间,就不存在平等的因素。由于“平等”是建立在非垄断的情况下的,没有消除绝对的垄断就不可能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平等”的桥梁。

“公平”当然也就不存在。因为联通公司在定价时,全国“一刀切”,不管哪里都是5元,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按说是5元还是10元,或者只是2元,要与手机用户进行充分的协商,不能随意定一个价格。否则怎么说也是有失公平。

至于“诚实信用”方面,联通公司做得就更不地道了。在徐州开庭的案子中的原告,认为在与联通购买服务的时候,联通没有告知“来电显示”可能会收费,连提醒也没有,却突然收起费来。这是不诚实,不讲信用的表现。因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你的服务是长期有效,就是冲着这个才与你交易。如今,却“半路冲出个程咬金”,让人实在不好接受。

二、假设可以收费,联通公司也部分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由上面的法条可知,作为手机用户,在接受联通公司的服务时,至少要知悉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具体包括: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的费用。如果如联通公司所辩称的那样,自己没有免费为用户提供来电显示的法定义务,那么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要讲清楚,让消费者明白,这种免费的服务只是暂时的,这样给消费者一个思考的余地,或许有些人因此不再订制来电显示,或者干脆就不再购买手机。而联通没有这样做,也就是剥夺了消费者的部分知情权,使消费者不能很好地做出理想的决定。关于收取费用方面,联通公司也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如果不免费其每月的费用是多少,以使手机用户心中明白到底自己得到了多少优惠。否则,联通做了“好事“,大家还不知道,联通岂不是成了“活雷锋”。

三、联通公司变相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由于联通和移动在中国的垄断地位,目前我们谈手机用户自主选择服务,是不现实的。但是,手机用户完全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项服务。如果在今年5月1日以前,联通公司就告知手机用户,来电显示在将来会收费的,那么,手机用户就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至少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选择方式:(1)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2)无论收费与否都接受来电显示服务;(3)在免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不免费的时候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4)在免费期间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而收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这四种选择方式都是手机用户的自由。而联通恰恰没有尊重消费者的这些多样性的自主选择权。使很多人的权利不能有效地行使。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55号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人管理,优化外国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外国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实际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边防检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聘用、邀请外国人的单位应当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习俗,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国人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将外国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当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核实被邀请人情况,如实向审发《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者《邀请确认函》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权单位)报告,并对邀请行为负责。

  第九条 被授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查用人单位资质和被邀请人的申请资料,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者《邀请确认函》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被授权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邀请的外国人提供在华期间的经济担保。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发现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向公安机关举报的;

  (二)发现用人单位非法聘用外国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举报的;

  (三)发现外国人无照经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的;

  (四)发现外国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的。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居 住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旅馆、学校、培训机构等单位或者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或者居留证件延期手续的,应当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健康证明书,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和指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外国人办理签证、居留证件的信息按照签证事由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外国人入住旅馆的,旅馆应当核查其护照、签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外国人所持护照、签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旅馆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所在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

  (一)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二)属于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家中有外国人住宿,或者外国机构、外国人家中有其他外国人住宿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或者督促外国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把房屋出租或者免费提供给未持有效护照或者签证到期的外国人居住。

  租赁房屋不得同时用于居住、仓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外国人,应当与其约定房屋用途和居住人员等事项,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看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身份证明;

  (二)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房屋用途或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变更手续;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承租房屋的外国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屋用途、居住人员发生变更或者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为无居住证件或者居住证件失效的外国人提供商务楼门禁卡、出入证、停车证等证件办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人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不得为无居住证件或者居住证件失效的外国人提供房屋中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应当专门建立外国人房屋租赁档案,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留期间,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而就医的,医疗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宗教活动时,应当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经 商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向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申请摊位作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的,市场投资方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查验外国人的护照、签证、居住证件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营业执照出租、出借、转让给外国人;

  (二)为无照经营的外国人提供发票、银行账户、证明;

  (三)为无照经营的外国人提供经营场所以及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党政机关、军事禁区所在地周边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

  已在上述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对已经注册的外国企业或者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迁移通知书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就 业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发布外国人入粤就业职业管理目录,对外国人劳动就业实行宏观调控。

  外国人入粤就业职业目录分为鼓励引进类和限制引进类。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符合该目录要求。

  鼓励用人单位引进和聘用高层次外国人人才。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在办理就业证时按照规定缴纳就业调配费。用人单位聘用的外国人属于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职业管理目录中鼓励引进类的,免交就业调配费。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就业证》。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要求其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健康证明书,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外国人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续用外国人或者与外国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续用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应当提供外籍职工的护照、签证、就业证、居住证、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说明外国人来华事由、就业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单独制作外籍职工名册,并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将外国人的就业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一)属于企业、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等单位的,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二)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聘请外籍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特殊需要聘请外国人或者聘请外国人的岗位国内已有适当人选的;

  (二)聘请签证有效期短于拟聘用期限的外国人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者《邀请确认函》的;

  (四)聘请未获得就业证、无居住证件、居住证件失效或者与来华事由不符的外国人就业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外籍职工的护照和签证,对准予在华停留期限即将到期的外国人,督促其按期离境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签证延期手续;对逾期居留的外国人,督促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视情况履行经济担保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遣返工作。

  对拒不按期离境的外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终止聘用关系,并督促其离境。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申请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有关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员的护照、签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聘用外国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体育机构,以及邀请外国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体育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外国人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入我国境内10日内,将护照、签证、来华事由等信息报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服 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法、文明、公正地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留学、旅游的外国人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与外国人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有关办事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投诉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方便外国人办事。

  外国人办理涉外审批事项时,有条件的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办证大厅应当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

  第四十一条 外国专家办理出入境签证、子女入学等事项,公安机关和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征求对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向外国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使外国人了解本省外国人管理和服务的政策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举办各种中外文化交流、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增进相互了解。

  第四十五条 外国人居住较多的街道(社区),可以建立社区综合管理服务队伍,维护社区秩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以参加社区综合管理服务队伍:

  (一)热心社会事务的;

  (二)在所在社区外国人中具有一定威望的;

  (三)具有一定汉语言文字沟通能力的。

  第四十六条 有外国人居住的社区可以根据实际,开展文化娱乐、体育交流活动,方便外国人与当地居民的交流和融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外国人居住的社区参加志愿服务,协助做好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鼓励外国人参与所在社区的志愿服务,共同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可以根据实际,建立外国人管理服务工作站,配备必要的外语人才,为外国人申报临时住宿登记提供便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人民警察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执法中,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不属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乡镇(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来华事由不符的活动、无照经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联合依法查处。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二条 对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人的紧急求助、报警,由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第九条规定,未核查用人单位资质和被邀请人申请资料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五十五条 旅馆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核查外国人护照、签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

  (二)发现外国人所持护照、签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报告公安机关的。

  第五十六条 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房屋出租或者免费提供给未持有效护照或者签证到期的外国人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房屋出租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四)发现承租的外国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国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为无居住证件或者居住证件失效的外国人提供商务楼门禁卡、出入证、停车证等证件办理服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为无居住证件或者居住证件失效的外国人提供房屋中介服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各类市场的投资方或者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无有效护照、签证、居住证件或者无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外国人提供场地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外事主管部门吊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就业的资质:

  (一)未定期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签证,了解外国人在华活动情况和准予停留期限的;

  (二)对准予在华停留的期限即将到期的外国人,未督促其按期离境或者依法到公安机关申办签证延期手续的;

  (三)对逾期居留或者未批准延期停留的外国人,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

  未履行督促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承担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遣送费用。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核实被邀请人签证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就业许可或者就业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收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聘请未获得就业证、无居住证件、居住证件失效或者与来华事由不符的外国人就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将外国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体育活动的事项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故意隐瞒或者知情不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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