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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6:17:23  浏览:9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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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政发[2006]4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劳社险中心函[2004]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成立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物价、纠风办、工会、药监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以及医疗保险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及管理指标。

一、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评分内容 :

(一)医疗保险相关服务情况;

(二)药品管理情况;

(三)合理收费情况;

(四)医疗管理情况;

(五)计算机管理情况;

(六)其他。

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

(一)门诊均次费用;

(二)门诊人次人数比;

(三)门诊医疗消费中药品消费比例;

(四)住院均次费用;

(五)住院人次人数比;

(六)住院医疗消费中药品消费比例。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以分定等级”的办法,依次分为 A 、 B 、 C三个等级,依据评定内容按照百分制评分标准进行评定,其中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分占60%,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评分占40%。

总评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等级信用单位;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B等级信用单位;80分以下的为C等级信用单位。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每年(医保年度)进行一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指标考评评分标准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自查自评结果组织卫生、物价、医保中心等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分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指标考核评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将评定情况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确定相关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并将评定结果及考核情况报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A 等级信用单位的激励措施:

(一)颁发定点医疗机构A 等级信用先进单位牌匾;

(二)在无投诉的前提下,次年免予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采取自我约束为主与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三)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年终全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四) 连续两年取得A 等级信用先进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增加本年度考评总分10分。

第十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B 等级信用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悬挂定点医疗机构B等级信用牌匾;

(二)每年定期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

(三)加强日常医疗保险政策指导;

(四)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10%。

第十一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C 等级信用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悬挂定点医疗机构C等级信用牌匾;

(二)每年除定期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外,不定期的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抽检,并根据情况实行重点检查;

(三)加强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对法人代表和医保经办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

(四)总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拨付当年7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30%;总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拨付当年5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50%,给予警告;总评分在60分以下,全部扣除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保证金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从各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基金使用预算中扣留5%。

第十三条 扣除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部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台帐等基础资料,并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定点医疗机构其他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对拟评定为定点医疗机构A 等级信用单位的,应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确认为 A等级信用先进单位;有异议的应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鼓励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降低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从全年综合评定分中扣减10分。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必要时直接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将非参保人员的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账内的;

(二)将当事人的诊疗费用记入他人医疗保险账内的;

(三)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险支付账内的;

(四)违规换药,情节严重的;

(五)伪造病历、分段计账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权益的;

(七)有对外承包或出租的分院、科室并列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

(八)对外招聘的医师未经卫生部门许可或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

(九)其他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经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牌匾、证书的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评分标准。

2.有门诊和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

考核评分标准。

3.单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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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5月7日 生效日期1996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谴由二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来毛里塔尼亚工作,其中基法队九人、塞利巴比队七人、卫生中心技术组八人、总队三人(包括一名内科针灸医生)。总队队址设在努瓦克肖特,负责全队的管理工作和对外开展针灸医疗有偿服务。针灸医疗服务所收费用由中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部分补充本议定书第四条中应由毛方负担的费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毛里塔尼亚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与合作,开展医疗和卫生检测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毛方配备相应的医疗专家和护士,双方通过医疗工作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和试剂主要由中方赠送、由中方保管使用。毛方补充供应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器械,并保证水电供应等开展工作的条件。国家卫生中心用于卫生检测所需的易燃易爆的试剂(危险品),由毛方负责提供。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试剂以及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运至努瓦克肖特港;毛方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毛方负责。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毛里塔尼亚的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水电、家具、家用电器(包括更新和维修)和交通(包括车辆更新、维修、油料和司机)所发生的费用由毛方负担。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以及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等费用,将由中方以赠款方式支付,在本议定书期满时,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和毛里塔尼亚卫生与社会事务部办理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毛方规定的假日休息,并一年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毛方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工作期间享受免税待遇,毛方为其提供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毛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两年,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员按期回国。如毛方提供延长协议,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共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
    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           共和国卫生与社会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事务部部长
       张俊歧               索·阿布·丹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合并和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合并和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的通知

2001年9月20日 会协[2001]226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合并,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规模的同时业务上水平、管理上层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对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对象和目的
(一)检查的对象:脱钩改制后至2001年7月1日前合并和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
(二)检查的目的:通过检查促进事务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将合并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做到同一利益共同体,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二、 检查的依据及重点
(一)检查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等。
(二)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情况;
2.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的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开展情况;
3.合并后分所设立的情况;
4.合并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 检查的方法及步骤
(一)检查的方法:事务所自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重点抽查。
(二)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1年9月20日至9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自查。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级注协报送有关材料一式两份。
1.事务所应报送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表》(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在填写此表时,应包括各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3)合并后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
(4)被合并方注销批文复印件、注销工商登记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5)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复印件(包括用人、财务、分配等方面);
(6)事务所对分所授权书复印件;
(7)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复印件;
(8)省级注协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2.分所报送的材料:
(1)《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3);
(2)《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表》(附件2);
(3)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
(4)合并方注销批文复印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5)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复印件;
(6)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复印件(包括用人、财务、分配等方面);
(7)事务所对分所授权书的复印件;
(8)省级注协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阶段,10月8日至10月19日,省级注协对内的事务所、分所进行检查,并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以下材料:
1.专项检查工作汇报;
2.省内事务所及分所所报材料一份;
3.《合并事务所汇总表》(附件4);
4.《省内分所汇总表》(附件5)。
第三阶段,10月22日至10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同省级注协,对事务所及分所进行重点抽查。
四、为了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省级注协要及时布置检查工作,对检查范围内的事务所及分所进行动员,确保这次专项检查按时完成。
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过程中不做处理。各省级注协应在检查工作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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