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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3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31:01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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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3修正)

湖北省黄石市人大常委会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4年4月20日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2003年2月26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自觉履行义务,依据宪法、法律和《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努力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法律知识,钻研人大工作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条 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 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提前向秘书长请假。

未经批准缺席会议达一次的,责成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说明;未经批准缺席会议达二次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批评;未经批准缺席会议达三次的,视其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劝其自动辞职;本人不愿自动辞职,继续未经批准缺席会议的,责令其辞职。

会议期间不能迟到、早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会或需提前离开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予以通报。

第六条 要认真行使审议权。会前要做好调查,为审议作好准备,会中要围绕议题积极发言,畅所欲言。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 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按民主的规则、民主的程序办事,服从会议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要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和其他活动。在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通过常务委员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

第九条 要经常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听取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条 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要保守国家秘密;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纪律。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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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契约在履行期间发生争执新订立协议在办理公证时一方反悔并拒绝签字、领受公证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契约在履行期间发生争执新订立协议在办理公证时一方反悔并拒绝签字、领受公证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黄美惠与泉州市百货总店房屋租赁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黄美惠有二层楼房一幢,座落在泉州市中山路368号,楼上一间黄美惠自家住用,楼下一间由泉州市百货总店承租做百货七分店店面用房。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于1958年建立。在租赁契约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如确要收回自用或出卖出典拆建等之必要者,经证明后,得于三个月前以书面通知承租人搬迁,企业营业场所应四个月前通知收回房地,承租人不得借故拖延或有任何要求。此外,出租人不得无故收回房地”。1981年9月,黄美惠以房屋需要修建和自己住房紧张,急需用房为由,向泉州市百货总店要求收回该房。泉州市百货总店则提出该房已做为商业网点不能撤销,不同意退租。1982年9月,黄美惠领到泉州市城建局翻建房屋许可证,即行拆房改建,因百货总店拒不腾房,拆房中途停工。后经市有关部门调解,双方于同年12月到泉州市公证处办理租赁、维修协议书的公证。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承租人要在1982年12月30日以前搬出该房,出租人应于1983年4月30日前把房修好交给承租人租用。但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在公证协议正本上签名盖章,并拒绝领受公证协议书。1983年4月房屋修好,承租人要求用房,出租人不承认公证协议书,坚持要求按1958年的租赁契约收房自用。为此,诉讼到法院。
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按1958年双方所订的房屋租赁契约的规定处理为宜。至于1982年的租赁、修建协议书的公证,既然出租人没有在正本上签字,又拒绝收公证文书,说明公证协议尚未完成,该协议不能成立,可依照民诉法(试行)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精神处理。


哈尔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保证药具质量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药具是指避孕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妊娠诊断试剂和避孕节育工具等

  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监督管理

  区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经营计划生育药具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固定场所

  (二)有销售专柜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经营单位或者个体户应当持《药品经营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市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计划生育药具名录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应当销售列入计划生育药具名录药具

  第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不准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具

  第九条 包装上已标明非卖品字样计划生育药具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十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不得销售宫内节育器(IUD)和终止妊娠药品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专柜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张贴和备有计划生育药具使用方法宣传材料并有专人负责计划生育药具销售工作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出售计划生育药具价格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价格标准执行并有符合要求价目表实行价格标签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应当单独立帐单独核算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许可证经营计划生育药具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已标明非卖品字样或者未列入计划生育药具名录药具按照单品种每一品牌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宫内节育器和终止妊娠药品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具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违反价格规定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会问物价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循私舞弊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罚款使用票据和罚款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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