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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7:55  浏览:9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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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修正)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现公布《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即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9月23日韶府〔2002〕126号文印发,根据2005年12月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中心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中心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省、市批准的中心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镇建设必须按照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中心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心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中心镇规划是建设的依据,所有中心镇都必须制定中心镇规划。

编制中心镇规划应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中心镇总体规划应包括:中心镇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目标及生产设施,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

中心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综合纳入总体规划。

第八条 中心镇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区域和主要街道,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对将来需要改造的旧城区,近期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有效控制其平面布局、建设容量和风貌特色。

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编制中心镇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应征得与规划审批权相对应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批准的中心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确需修改的,必须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镇建设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应由具有建筑结构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防、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送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3层以上(含3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相应上岗证的建筑工匠承担。

建筑工匠应当持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经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记后,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应当按照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者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书面通知。涉及基础、承重结构等主要内容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由原批准机关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和规划批准文件、工程的规模、承建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拟完工的时间等情况,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五)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依法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在期满之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次数和时限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图纸和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三)有使用合法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凭证。

(四)有承建单位或者个人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审查该项目施工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竣工备案资料的存档和保管。

第四章 配套设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七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新村开发和旧村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条 新建和改造的中心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准,公共厕所和单位、个人新建独立房屋的厕所,必须建有三格化粪池。

第三十一条 中心镇的绿化、道路、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与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公共水域的保洁,由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公司负责。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饮食、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县(市)、镇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

第五章 镇容镇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容镇貌管理,努力创造和保持优美、整洁的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和倾倒垃圾、粪便、污水。

(二)自设容器盛装生活垃圾,并按当地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清除。

(三)建筑材料、余泥渣土、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四)临街房屋的阳台护栏上不得悬挂杂物,杂物摆放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高度。

(五)设置围墙的,应采用绿篱、花坛、栅栏等通透形式。

(六)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擅自砍伐树木。

(七)自觉维护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通信、电力、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铁路、输油(气)管道、道路等设施。

(八)不得擅自设置门面招牌和户外广告。招牌广告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采用现代材料和工艺制作,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九)中心镇区范围内,不得放养禽畜。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阳台、外走廊上设置防盗网的,不得超出外墙。窗户的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并设置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围挡作业,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坏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已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者,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的数额为单项工程土建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四十一条 无证、挂靠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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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不补发工资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不补发工资问题的复函

196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90号关于冤狱补助费问题的请示已收阅。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是否补发工资问题,应按财政部1963年3月26日〔63〕财文行字第216号给你省财政厅的复函精神执行,即一律不补发工资,但对生活上确有困难者,可酌情给予补助和救济。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应通过说服教育加以解决。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城建总局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城建总局



近几年来,城市房产管理工作,在省、市、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深入揭批“四人帮”,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拨乱反正,在恢复和整顿房产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逐步扩大房屋的统管面,实行专业化经营,更好地为人民居住生活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我们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有关指示,草拟了《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并在今
年三月召开的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研究试行。并可参照《意见》,制订适合你们情况的具体办法或条例。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1980年7月19日)


全国城市现有公有房屋约十二亿平方米,其中,由市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约二亿五千万平方米。这是国家一顶巨大的物质财富。把它们管理好,维修好,使用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加上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城市房产管理工作存在很多
问题,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适应,统一管理和以租养房的方针不落实,房屋失修失养严重,影响了城市房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为了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落实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关于“城市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有房屋,应由城市逐步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把城市公房管理好,维修
好,使用好,更好地为人民居住生活服务,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就加强房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房产管理机构
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担负公私房产管理和组织住宅建设的双重任务。它是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管理职权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机构,又是经营房地产业务的领导机关。任务十分繁重,现有机构、体制远不能适应要求,必须切实予以调整和加强。为此,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城市建设局(
建委城建处),可根据任务大小,设立房产住宅处或房产住宅科;各城市设房产住宅局或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人、财、物的使用和调配。地、县也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直管公房的专业经营,大城市的局可根据需要情况,设立房产经营;房屋修缮、住宅建设、材料生产供应等公司;中小城市可酌情建立必要的专业机构,按企业办法经营。房管所(站)作为房产经营公司的基层服务单位,实行管养合一。
城市房管部门的编制,行政、企业、事业应当分开,人员配备要精干。行政管理人员,列入行政编制。企、事业管理人员,由经营费用开支。
二、坚持统一管理的方针
城市公有通用房屋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早就确定了的方针。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可以从根本上克服目前存在的各自为政的现象,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把房屋管理好,维修好。同时,有利于各单位集中精力搞好自己的生产和工作
。因此,房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统一经营管理面。把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以及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营业用房统一经营管理起来。对单位自管的住宅,也要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国家和地方投资新建的住宅一律由
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已经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不得再分散各单位自管。目前尚未纳入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使用单位要执行当地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在业务上接受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时向房管部门填报各种产权产籍变更和新建住宅情况等报表。
由市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拆除、改装和变更用途。如需要转让、拆除、改装和变更用途的必须经房管部门同意。空闲不用的,要交回房管部门统一调配。
房产管理工作要贯彻群众路线。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管房组织,协助搞好房屋的管理、维修、调配、拆迁等工作。
三、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
目前,城市现有中小学校舍、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有房屋,有的实行租金制,有的实行预算制,个别的不收取房租。住宅的租金标准和补贴办法也不统一,职工负担苦乐不均。特别是现行住宅租金标准很低,租金不够“以租养房”。
“经租养房”,系指租金收入除去其他必要的开支外,不仅能够保证房屋的正常保养修缮,而且在房屋使用年限终了时。能够收回投资,重建房屋。因此,成本租金构成应该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和利息。鉴于房租制度的改革是件大事,特别是住宅租金的调整,与职工工
资收入有密切联系,不应轻易变动。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上报审批。
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建议采取如下过渡办法:
(一)住宅租金标准不统一的城市,要在不降低房租总收入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单位自管房屋,也必须执行统一的租金标准。
(二)文教、卫生和行政机关用房,实行预算制的,可改为租金制,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计租。
(三)商业、服务行业生产、营业用房,原则上要按成本租金计租。
要按时收取房租,做到应收尽收。要积极清理和追收陈欠租金。用户不得借故拒交房租,对无理拒交,经教育无效者,处以适当的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扣交。
每年收入的租金,要用于房屋维修和管理,不准挪作别用。
四、加强房屋维修保养
目前,城市房屋失修失养十分严重,各地房管部门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现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保养好,尽快扭转失修失养的被动局面,确保正常使用与居住安全。要在查清房屋损坏状况的基础上,制订规划,有计划地推行成街成片轮修的经验。同时,要重视经常性的小修
养护,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做到及时方便。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要按不同的修缮标准,经常保持完好。要十分重视中小学校舍和商业、服务行业等非住宅房屋的维修,切实把它们维修好。
按照我国目前的房屋状况,自然淘汰率一般年平均为百分之一至二。到了淘汰年限,需要翻建时,在租金不含折旧费的情况下,所需资金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房屋修缮公司与房产经营公司要明确承发包关系,实行合同制,要改变修缮工程不搞核算,不计成本,“吃大锅饭”的状况,加强企业管理,全面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要保证房屋修缮质量,建立验收、回修制度。要注意安全,杜绝重大工伤事故。对管修服务
工作确有成效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塌房伤人或住户财产损失事故者,要给予批评或处分。
根据测算,维修每万平方米房屋,全国平均每年约需钢材一点七吨,木材九立方米,水泥十二吨,玻璃七十平方米。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地方物资分配计划。要注意节约原材料,充分利用旧料,对节约材料、使用旧料成绩卓著者,应予以适当奖励。
房屋维修费(不包括管理费)每万平方米全国平均每年约为二万一千元。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房租收入不敷支出者,不足部分按规定由城市维护费拨付。
五、要合理分配房屋
城市住房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根本原因在于房源缺乏,但分配上的不合理,也加剧了住房的紧张,因此必须加强对住房分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地可根据职工家庭人口数量、性别、辈份、职务及有利于计划生育等因素,制定暂时分配标准和实施办法。分配的原则,要首先解决无房户
和严重拥挤户。分房要走群众路线,严禁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住宅分配渠道要与住宅建设投资渠道一致起来,凡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由市房产住宅局编制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分配。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由单位自行分配。企、事业职工缺房,
应向各自的单位申请,不能直接找房管部门。
各经政府制定了住房分配标准,就要严格执行。对现已超过住宅分配标准过多的住户,要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把多余的房房管部门。
各经政府制定了住房分配标准,就要严格执行。对现已超过住宅分配标准过多的住户,要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把多余的房房管部门。
各经政府制定了住房分配标准,就要严格执行。对现已超过住宅分配标准过多的住户,要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把多余的房屋调剂出来,分配给无房、缺房户居住,任何单位不得挤占住宅作其他用房,挤占了的,原则上要退还。严禁抢占公房,抢占者经教育仍不退还的,要提请司法
机关强制其迁出或依法处理。
各城市房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调配工作,设置换房机构,搞好换房业务,帮助群众解决居住困难,有利生产,方便职工生活。
六、搞好房屋修建材料生产
城市房屋修建材料,主要依靠物资部门按计划供应。鉴于当前材料供不应求,凡有条件的地方,房管部门要积极建设一些水泥、砖、瓦、灰、砂、石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以弥补计划供应的不足。
目前房屋修建队伍的机械化水平很低,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在分配施工机具时,要优先安排。房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自制一部分专用机械设备。装备费用,维修工程从城市维护费中支出,新建工程按规定从预算成本中提取。
房管部门所属工厂企业的生产,要列入各地工业生产计划,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等,纳入现行物资供应体制供应。
七、大力培训专业人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目前城市房产专业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科学研究工作十分落后,不抓紧解决这个问题,必将阻碍房产事业的发展和住宅建设技术水平的提高。各级房管部门要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好。
培训房产管理专业干部和技术人才,要两条腿走路。有条件的城市,要兴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所有城市都要有计划地加强在职干部和工人的业务培训,领导干部要带头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
房产专业的科学研究,要有房产经济理论、管理科学和技术科学三个方面。今后要在继续抓好房产技术科学研究的同时,重点应该放在房产经济理论和管理科学的研究上,逐步实现技术现代化,管理科学化。为此,城市房管部门要建立和充实必要的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
情报交流活动。
八、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搞好队伍建设
房产管理工作任务很重,问题很多,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有一支热心房管事业和为住户、用户服务的队伍。因此,希望各地人民政府加强对房产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领导班子的建设。组建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干部队伍,
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把基层房管所(站)、队和班组建设好。房管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开后门,不徇私情,把作风搞正。在职工中要进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严格组织纪
律性,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动员全体职工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四化做出应有贡献。



198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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