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06:21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8]44号


白山政办发[1998]44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 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措施。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管理与考评工作。 第三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以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质量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和为完成以上各项指标而实施的各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等。具体内容视签定对象而定,以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为原则。 第四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期治理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等各项环保制度和措施有机结合、统筹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任期内环保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各单位所承担的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不随领导人的变更而改变,其环保目标与任务完成与否将作为主要领导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将提交有关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和人大常委会。对完不成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主要领导人不能提拔或评为先进,其所负责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管理机制是:各签约单位负责,部门分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协调、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中省直企业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限期五年。并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和考评。所签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期限原则上与领导人任期挂钩。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组织协调落实、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重点项目和指标可越级抽查。 第八条 当地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有关部门和企业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汇报所承担的环保任务完成或进展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与市政府签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属指令性文件,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需调整,须报市政府审批。有关工程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以保证环保目标的完成为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但也必须经过相应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按管理权限,各司其责,将环保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 第三章 考 评 第十一条 考评的具体内容是责任书中所签定的环保目标、指标、项目和要求。 第十二条 考评时以政府名义组织。重点检查各责任单位所承担的指标和项目,突出办实事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评分阶段性考评和任期总验收两个期限。本届政府拟在2000年进行阶段性考评,2002年进行总验收。重点指标项目的检查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评和验收在各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材料、现场检查和实地监测的形式。 第十五条 考评实行千分制。 其中:各类项目占 55%;水污染控制指标占5%; 排污总量和削减指标占 1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占10%;环保投资指标占5%;环保法制管理指标占10%。 八道江区、市经贸委、中省直企业各项分值按项目数额平均分配。 核分以实际完成额度占目标要求完成额度的比例为系数与目标分数换算。 第十六条 考评数据来源要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要有正式认定的手续。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各类监测数据进行认定,监测指标纳入日常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同时参与对监测指标的考评。并以其考评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各种项目的考评要有验收手续。企业破产、关闭等情况,可以视为该项目完成(以消除污染为原则)。未按期完成的污染防治项目,按限期治理项目的有关要求,给予罚款或停业、关闭的处罚。 第十八条 经市检查发现有弄虚做假数据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取消该指标分数和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九条 阶段性考评和任期目标总验收的结果将通过新闻媒介通报全市。 第四章 奖 罚 第二十条 全面完成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授奖金1万元;完成阶段性考评的目标和任务的授奖金 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奖励等级为:得分≥950分授一等奖; 850分≤得分<950分授二等奖;800≤得分<850 分授三等奖,发生重大以上污染事故的降低奖励等级。 第二十二条 得分≥800分,得奖金。每增加1分得奖金50.00元(阶段性考评得25元);得分<800分受罚,每下降1分,罚50.00元(阶段性考评罚25元)。 奖金的分配,按责任人和单位的贡献确定。包括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奖励;罚金由未完成环保任务的责任人和单位按3:7分担。 奖金从市环境污染防治资金中列支;罚金全部缴入市环境治理资金专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8月30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制定的《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备案。

附: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技工学校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按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生产实习课教师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分列。
2.行政人员。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职务工资。教职员按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2)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3)技工学校行政人员、政治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原则上按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对生产性工人的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技工学校特点规定;也可以实行企业同工种的工资制度;但都需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条例》、《关于技工学校试行教师职务聘任条例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编定员,核定工资总额。教学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和工资总额相适应。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技工学校教师,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制。受聘的,按聘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技工学校教师未按国务院(80)309号文件规定的技工学校教师职称条例确定职称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暂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新的职务系列、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再分别按附表一、二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四)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发给。
(五)教师兼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教师和行政人员两种职务中较高的一种执行。
(六)本方案适用于各地区或各部门由事业费开支办的技工学校(含技工教师进修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就业训练中心)。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企业办的技工学校随同企业的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在不超过本方案各项规定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分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小组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批准后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备案。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
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础| 职 务 工 资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
|工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
高级讲师| 40 |*150| 140| 130| 120| 110| 100|91|82|*190| 180|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讲 师| 40 | | 100| 91| 82| 73| 65|57| | | 140| 131| 122| 113| 105| 97|
助理讲师| 40 | | 57| 49| 42| 36| 30| | | | 97| 89| 82| 76| 70| |
教 员| 40 | | 42| 36| 30| 24| 18| | | | 82| 76| 70| 64| 58| |
------------------------------------------------------------------------------------------------------------
注:1.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
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教学人员。
2.大学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任教员的按教员四级职务工资执行。
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础| 职 务 工 资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 |------------------------------------|------------------------------------------
|工资|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七|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40 | 130| 120| 110| 100| 91|82|73|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113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40 | 91| 82| 73| 65| 57|49| | 131| 122| 113| 105| 97| 89|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40 | 57| 49| 42| 36| 30|24| | 97| 89| 82| 76| 70| 64|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40 | 42| 36| 30| 24| 18| | | 82| 76| 70| 64| 58| |
--------------------------------------------------------------------------------------------------------


中南(斯拉夫)关于延长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两国换货议定书期限的换文

中国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联邦


中南(斯拉夫)关于延长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两国换货议定书期限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8年9月13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临时代办于立煊先生:
  我谨奉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对外贸易秘书处之命向您建议,将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九六七年换货议定书和所附进、出口货单的有效期延至一九六八年,双方并可就未列入一九六七年货单的商品进行交易。
  如同意上述建议,请予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联邦
                       对外贸易秘书处司长
                       娜达莎·彼罗维奇
                          (签字)
                   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三日于贝尔格莱德

             (二)我方去文

尊敬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对外贸易秘书处司长娜达莎·彼罗维奇女士:
  我收到了您今天如下内容的来函:
  (内容见对方来文)
  对您的来函,我谨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之命向您答复如下:我方同意贵方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
                     大 使 馆 临 时 代 办
                         于 立 煊
                         (签字)
                   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三日于贝尔格莱德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