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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离婚证件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07:28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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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离婚证件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离婚证件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1955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1954年12月11日发办欧(54)字第3086 1058号函暨附件收悉。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发的离婚证书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对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时,应由县市人民法院判决。我们认为宗教团体所发的离婚证件,似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附:外交部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离婚证件是否有效问题的函 1954年12月11日 发办区(54)3086 1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兹将我驻英国代办处1954年11月19日转来英国人普瑞斯戈询问“驻华俄国东正教会”所发离婚证是否有效的来信及所附离婚证件俄文及英译文抄送你院、局,请研提处理意见并请宗教事务局提出该教会情况一并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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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临街标牌和灯饰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郑州市城市临街标牌和灯饰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城市临街标牌和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内的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街标牌是指临街单位和门店的牌匾、橱窗以及面向社会公众设置的在城市道路上可以看到的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
  本办法所称灯饰是指临街或在城市道路上可以看到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体照明光源和标牌、户外广告加装的霓虹灯、轮廓灯、射灯、灯箱、泛光灯、汽光灯、满天星灯等发光体。


  第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临街标牌、灯饰设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临街标牌、灯饰设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及供电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建成区内所有临街单位、门店及其他有关单位设置标牌均应遵守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灯饰,美化、亮化城市。

第二章 标牌与灯饰设置





  第六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街景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类别、建筑特征、功能特点对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制定相应标准。


  第八条 临街单位、门店和其他有关单位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制作、设置标牌和灯饰,改善、美化城市临街景观。


  第九条 临街标牌和灯饰应当整洁、美观。用字规范,书写工整、漂亮,不得有残缺字。设置形式和位置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书写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


  第十条 设置标牌、灯饰应当安装牢固,保证安全。设置灯饰必须采取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下列范围内的临街标牌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灯饰: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市重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建筑物、构筑物;
  (三)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高层公共建筑物、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物、构筑物;
  (五)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灯饰的其他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拟建和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其灯饰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市区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主要出入口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电动显示器、电子显示屏、外打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


  第十四条 临街单位、门店的门面标牌应以霓虹灯、灯箱、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商业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十五条 市区主干道、次干道、广场、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夜景装饰效果。


  第十六条 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应安装灯光装饰,但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市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照明设施,其设计应有特点,成为城市特色景观。


  第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照明、装饰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安装。
  临街商店、餐饮和娱乐等公共场所门面的夜景灯饰设施,由经营者负责安装。
  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的灯饰设施,由管理单位安装,也可由户外广告经营者安装。


  第十八条 设置灯饰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装,并限期完成。未经市或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改动、移动、拆除。

第三章 标牌与灯饰管理





  第十九条 临街标牌和灯饰由设置单位和个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灯饰启闭工作。


  第二十条 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临街标牌、灯饰的养护维修,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污损,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或刷新。


  第二十一条 临街灯饰应当与路灯同步开启,冬季22时、夏季23时后方可关闭。但重大节庆活动应当延时关闭。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临街标牌、灯饰设置与管理情况的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标牌、灯饰设置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设置的临街标牌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安装灯饰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灯饰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饰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或在规定的时间前关闭灯饰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临街标牌或灯饰污损,未在限期内修复、更换、刷新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上街区的临街标牌、灯饰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平保发〔1998〕283号),要求对该公司新开办的若干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
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地分公司新开办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普通人寿险
(一)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二)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三)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四)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五)平安附加定期保险(利差返还型)
(六)平安育英才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七)平安万家福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八)平安永福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九)平安团体终身寿险(利差返还型)
(十)平安新一代成长年金保险(利差返还型)
(十一)平安团体福寿两全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一)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二)平安福临门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三)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利差返还型)
(四)平安夕阳红养老保险(利差返还型)
三、健康保险
(一)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
(二)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三)平安康乐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四)团体防癌保险
(五)母子平安保险
(六)平安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七)平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八)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九)学生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十)学生幼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十一)儿童健康保险



199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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