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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14:12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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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局直属单位人事制度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安定团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应该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调解工作的进行。

二、组 织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当事人提请调解的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设正、副主任。由我局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担任主任,由局人事司司长担任副主任。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局各司室负责人及局人事司有关人员组成,人员为单数。

局人事司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职 责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下列人事争议: (一)局直属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局直属事业单位之间因人员流动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调解的其它人事争议。

第五条 局机关与局机关公务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

四、程 序

第六条 申请人事争议调解的当事人应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当事人提请调解时,应填写调解申请书,并附本单位调解过程的书面说明。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该在7天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期限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调解委员会同意受理的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在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并同时成立调解小组具体负责该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名,并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名组长;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可指定1名工作人员独任处理。

第八条 调解小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小组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调解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最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在签字前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申请仲裁。

第十条 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解。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调解的,经调解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延长期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实行回避制度。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人事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它问题的人员不得担任调解小组成员或独任调解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其回避。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余 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副局长)

副主任:吴 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 司长)

成 员:李 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常务副书记)

李大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主任)

孙塑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司长)

贺兴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司长)

沈志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 司长)

李怀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主任)

王明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人事处 处长)

张印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人事处 副处长)

谭建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秘书处 调研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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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完善的文献综述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宁玉杰

摘要:外来物种入侵是国际社会和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对防止外来物种入侵进行立法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保障。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试论我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完善》写作的基本情况,笔者对论文写作时所应用的参考文献和各个章节的注释作文献综述,以供学习者参阅。
关键词:外来物种 入侵 防范 立法

一、国内学者对外来物种入侵含义及其入侵的途径的研究
外来物种入侵是指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因素,生物由原生存地侵入到另一个生态环境的过程。随着交通运输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据统计,每年有3亿人口在流动,每天有200多万人出入境,每年通过轮船、火车、飞机运输的货物多达50多亿吨。这些都为世界各地生物的相互交流创造了条件,有害生物被有意无意地带到各地,其威胁已成为一项全球性的问题。它不但威胁本地的生物多样性,引起物种的消失和灭绝,而且破坏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损害我们的基本生命支持系统的健康水平。据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的统计资料显示,外来物种入侵是最近400年中造成39%动植物灭绝的罪魁祸首。
在我国,外来物种入侵也造成了严重危害,几乎所有类型的生态系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外来物种的侵害。据统计,松材线虫、湿地松粉蚧、松突圆蚧、美国白蛾、松干蚧等森林入侵害虫每年严重发生与危害的面积约在150万公顷左右。稻水象甲、美洲斑潜蝇、马铃薯甲虫、非洲大蜗牛等入侵的害虫,近年来每年严重发生的面积达到140~160万公顷。豚草、紫茎泽兰、飞机草、薇甘菊、空心莲子草、水葫芦、大米草等肆意蔓延,已经到了难以控制的局面。外来生物一旦入侵成功,要彻底根除极为困难,而且用于控制其危害、扩散蔓延的代价极大,费用极为昂贵。如1994年入侵我国的美洲斑潜绳,目前发生面积100多万公顷,每年的防治费用就需4.5亿元。几种主要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达574亿元人民币。
外来物种入侵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类对生态环境安全不负责任,把这些物种带到了它们不应该出现的地方。外来入侵物种问题的关键是人为问题。外来物种都是通过有意引种和无意引种这两种方式被引种到其非原产地。农业、林业、园林、水产、畜牧、特种养殖业等单位几乎都在从外地或外国引种,以提高经济收益、观赏、环保为目的,其中部分种类由于引种不当,就成为有害物种。在我国目前已知的外来有害植物中,超过50%的种类是人为引种的结果。另外,很多外来入侵生物是随人类活动无意传入的。主要是随着人类交通工具飞机、船舶、火车带入,建设开发、军队转移、快件服务、信函邮寄等也会无意引入外来物种还有随进口农产品和货物带入。
不可否认,外来物种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和机会,给很多国家和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等的危害却也是不可估量的。而大部分有害物种的成功入侵,究其原因,主要有:不负责任的人为因素,如检疫不严、执法不严、盲目引种,淡薄的生态意识等;缺乏严格的监测管理机制与全面的检疫体系;缺乏科学的外来生物种的风险-收益评价体系和严格的科学决策程序等等。
二、国内学者对我国现行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认识不足,导致立法目的的不科学。综观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其立法目的主要是基于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以及对外经济贸易的考虑,而较少甚至没有涉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可持续发展等。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相对滞后,面对愈演愈烈的外来物种入侵,若据此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管理,则显然难以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以及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从立法的调整范围来看,目前这些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集中在与病虫害和杂草检疫有关的方面,调整的范围多限于控制农业杂草、害虫和疾病,林业害虫和疾病,以及人类健康性疾病等,并没有深层次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生态安全等问题,且所涉范围十分有限,大多仅适用于预防已知的检疫对象。如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对外来物种的检验只限于那些引种过程中可能携带的危险性生物,但对所要引进的物种本身的生态安全性则没有明确的管理、检测办法。而且,这些检疫针对的都是无意引种,在对有意引进外来物种方面没有据以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事实上,目前我国由有意引种行为而带来的生态安全威胁并不少见。简言之,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充分包含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相关内容以及所有可能被引入的外来物种。因此,据此进行的外来物种入侵立法必然会出现漏洞,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时难免捉襟见肘。
最后,从立法体系来看,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分散,角度也各不相同,不但未能系统地提出如何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策略,而且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级的针对外来物种管理的专门性法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外来物种管理的立法只是刚刚起步,且法规级别较低,立法体系不健全,不但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法律法规,防治监管体系也尚待建立。
笔者认为,外来物种成功入侵并迅速蔓延扩散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管理不到位。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立法的必要性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为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对发达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上相关的公约、协议进行深入比较与分析,以获得有益之经验。
三、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立法国内外学者观点
1948年7月1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8名社会科学家共同发表《社会科学家争取和平的呼吁书》,提出以国际合作为前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实际的科学调查研究,解决现代若干重大问题,这被认为是现代国际环境安全的先声。 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和环境专家莱斯特•R•布朗是最早将环境引入安全概念的学者。1977年,他在其《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一书中, 对环境安全进行了专门研究,并明确提出“重新定义国家安全”,力图将环境问题纳入国家安全的概念。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使用了“环境安全”这一用语,阐明安全的定义除了对国家主权的政治和军事威胁外,环境问题已成为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之一,这引起了对环境安全问题的世界性关注。1989年,杰西卡•马修斯在她著名的《重新定义安全》一文中明确主张“扩展国家安全的定义,使其包括资源、环境和人口问题。” 广义的环境安全是指人类和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处于一种不受污染和破坏的安全状态,或者说国家或世界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危害的良好状态。 环境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问题中的基本问题,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损害人类生存与活动所依赖的自然支持系统,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命与健康。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对所有国家的安全都构成现实威胁。因此,确保全球环境安全无疑是最根本的安全问题。环境安全与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及经济安全等相互作用,构成完整的安全概念。所谓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和威胁的状态,是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的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保障。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是生态保护的首要任务。1991年,美国公布了《国家安全战略报告》,首次将环境视为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该报告认为,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已在政治冲突中发挥了作用,为了保护美国的利益,美国有义务督促世界各国共同承担责任。
就目前来说,立法实践走在法学研究前面。当许多法律学者还不明白外来物种入侵是怎么回事的时候,法律就已经颁布实施了,而起草生物安全立法的人员也往往不是法学专家,而是生物技术专家。这就使得法学家在生物安全法研究方面显得非常无能和尴尬:即不是我们这些法学家在搞生物安全的立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更多的法学家、特别是环境法学者来更多地接触生物安全及其立法问题,并了解生物安全目前需要探讨和研究的一些重要问题。
(一)生物安全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国际上在制定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时候,就考虑到是否要把损害赔偿制度写到议定书中。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认为这个生物安全议定书不是一个损害赔偿议定书,没有必要规定损害赔偿。但是发展中国家坚持要规定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坚决坚持生物安全议定书中要规定损害赔偿制度。最后,根据各国的不同主张,议定书作了这样的规定:在议定书生效后的3年内,生物安全损害赔偿问题要做出另外一个法律文件来解决,这是依靠国际上妥协的结果来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正在进行这个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立法的国际谈判。
(二)转基因生物进出口和WTO规则的关系。转基因生物进出口有一系列的关卡:即要提前通知,不能是默示同意,需要评估等。无论是外国的评估还是本国的评估,这里面都有许多问题。WTO是自由贸易的规则,它与生物安全的要求有许多矛盾和冲突,特别是TRIPS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正是新一轮多哈谈判的热点议题之一。
(三)转基因生物专利权研究。有些国家要求给转基因生物授予专利,即生命专利。例如,他们通过在野生大豆里提取基因,研制出一种抗寒、抗病毒的大豆,研制主体认为这种大豆就是他们的一个发明,从而可以申请大豆的专利。但是,那些反对这个基因专利的则说,你们这个转基因专利根本就不是一个发明,因为原来这个基因在这个生物里就存在,你只不过是把这个基因搬到另外一个大豆上去了,你怎么能说这是你的发明,这可是几千年甚至上万年在别的国家演化的一种生物,最后反而变成了你的专利了,而这些国家却不能使用了。事实上,中国就面临着这样类似的问题,美国一家生物公司从上海采集的野生大豆里提取了一个基因,然后研制出一种大豆,他就想在我们国家申请专利。此时,如果他的专利被审查批准了,那么中国农民再种这样的大豆,或含有那个大豆基因的大豆的时候,就得向他交专利费。我们可以想象,从我们国家拿了大豆基因,我们却需要向他交专利费,这是怎样一种现象?尽管我们不交专利费,他也无法惩罚这些农民,但是我们的大豆一旦出口就会被他卡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以“绿色和平”为首的一些民间组织就在中国发动一场反对美国这家公司在中国申请大豆专利的运动。迫于压力,该公司也就放弃了在中国的专利申请。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体系都有着不同的见解,本文主要是对帮助读者了解《试论我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完善》写作的基本情况,对论文写作时所应用的参考文献和各个章节的注释作文献综述,以供学习者参阅。

参考文献:
1刘东国:《国家安全的新领域:环境安全》,《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10期。
2周珂、王权典:《论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法律问题》,《江海学刊》2003年第1期。
3王权典、周珂:《国家环境安全及其法律保护比较研究》,《环境保护》2003年第2期。
4莱斯特•R•布朗:《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4年版。
5李泊言:《绿色政治 环境问题对传统观念的挑战》,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0年版。
6薄燕:《环境问题与美国战略》,《美国研究》2002年第2期。
7蔡守秋:《环境法 国家安全的保障》,《律师世界》2001年第7期。
8蔡守秋:《论生物安全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9蔡守秋:《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11[美]迈克尔•T•克莱尔著,童新耕等译:《资源战争:全球冲突的新场景》,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

关于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关于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水发〔2011〕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铁路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组合港办公室,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港航企业,中铁集装箱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铁路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共同推进铁水联运发展合作协议》,进一步发挥铁水联运的优势和潜力,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和现代物流发展,现就加快铁水联运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铁水联运发展有利于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铁水联运,有利于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优化运输通道布局和运输结构,完善综合运输体系,加强水陆口岸功能衔接、实现货物运输无缝衔接,更好地发挥铁路、水路运输对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加快铁水联运发展有利于促进现代物流发展。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是现代物流的主要载体。加快发展铁水联运,有利于充分发挥铁路和水路运输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应,提高能源、原材料等大宗货物和集装箱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对提升现代物流水平的要求。
  (三)加快铁水联运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深入实施东部率先、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战略,促进资源开发和产业梯度转移,对密切内陆与沿海、沿江地区的交通联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发展铁水联运,有利于增强运输保障能力,扩大区域经济交流合作,更好地服务内陆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
  (四)加快铁水联运发展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铁水联运,有利于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对于加快转变运输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
  (五)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把发展铁水联运作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强化组织协调,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切实提升铁水联运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六)主要原则。坚持统筹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充分发挥铁水联运组合效应;坚持同步发展,在着力加强铁水联运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增强铁水联运软件能力和服务水平;坚持创新发展,加大铁水联运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坚持合力发展,建立和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有关单位发展铁水联运的积极性,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协调发展的良好发展氛围,加快建设覆盖主要联运通道的铁水联运体系。
  (七)发展目标。统一的铁水联运标准化体系基本形成,铁水联运信息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主要联运通道铁水联运运行机制基本建立,铁水联运枢纽港站换装能力明显增强;培育一批能够提供综合性一体化服务、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铁水联运企业,铁水联运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到2015年,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20%以上,港口煤炭、矿石、粮食、化肥等大宗散货铁路集疏运比重比2010年提高10个百分点。
  三、主要工作和任务
  (八)合理布局联运通道和网络。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铁路“十二五”发展规划,做好铁路与港口的规划衔接,以沿海和沿江主要港口为铁水联运枢纽、经济腹地铁路干线为骨架、沿线主要货运站场为节点,科学布局铁水联运通道,完善区域性铁水联运网络。
  (九)加强铁水联运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建设。加快推进主要港口、铁路和货运站场及运输装备等联运设施设备建设,大力推进铁路装卸线向港口码头延伸,推进“港站一体化”,实现铁路货运站场与港区无缝衔接。
  (十)完善铁水联运相关标准、制度。加快铁水联运标准化建设,统一铁水联运集装箱规格、货种限制(含危险货物)、装载技术等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铁水联运数据信息传输、交换的相关标准。建立健全铁水联运统计和考核制度,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推进铁水联运统一单证、优化流程、责任交接和全程联保制度的建设。
  (十一)加强先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业在铁水联运运输、装卸、配送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和标准化专用装备。通过研究开发和示范应用,促进电子数据交换(EDI)、无线射频识别(RFID)、供应链管理(SCM)等先进技术在铁水联运领域的推广应用,全面提升铁水联运技术水平。
  (十二)推进铁水联运信息化建设。加快铁水联运信息化建设步伐,在信息开放、数据交换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充分利用港航、铁路、口岸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资源,支持各铁水联运通道建立公共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提供班轮/班列运行时刻、运价、联运货物动态、订舱/请车、港口/车站业务、口岸监管等数据查询、业务办理等信息服务。
  (十三)积极引导铁水联运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推动铁水联运多元化、市场化。在大力发展中长途铁水联运的同时,完善价格机制和政策,加快拓展短途铁水联运市场。充分发挥铁路集装箱场站和内陆无水港的作用,进一步加快集装箱铁水联运市场发展。优化铁水联运运输组织,合理设计运输方案,提高往返重载运输比重,减少车船排空,提高运输效率。鼓励货运枢纽拓展仓储、分拨配送、流通加工、保税等功能,促进货运枢纽站场加快发展现代综合物流。
  (十四)大力培育铁水联运市场主体。引导和规范铁水联运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大型航运、港口、铁路运输企业积极发展铁水联运业务,完善铁水联运功能,拓展经营网络,延伸服务范围,扩大铁水联运规模。支持企业按照市场机制整合资源,构建面向国际国内贸易的铁水联运服务网络。
  (十五)实施铁水联运示范工程。积极开展铁水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根据铁水联运市场需求和有关联运通道的软硬件条件,选择一批铁水联运示范项目,加快组织实施。在总结示范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示范成果,带动我国铁水联运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和完善铁水联运发展规划。把加快铁水联运发展作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铁路“十二五”发展规划,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铁水联运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铁水联运通道和网络。
  (十七)加大铁水联运资金投入。对纳入铁水联运示范项目的重点铁水联运信息平台建设予以适当资金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铁水联运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铁水联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土地及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十八)健全铁水联运政策法规。抓紧制定铁水联运相关规章,加强铁水联运标准、规范建设,统一和规范铁水联运市场。进一步完善有利于铁水联运发展的价格体系和扶持政策。
  (十九)完善铁水联运协调机制。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联合成立推进铁水联运发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支持、体制创新、配套政策制定等各项工作。各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铁路部门要会同有关企业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做好铁水联运工作的落实,同时加强指导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及时研究新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并强化与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快速、优质的口岸环境,共同推进铁水联运又好又快发展。
                     交通运输部(章) 铁道部(章)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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