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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推迟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10:41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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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推迟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推迟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国烟专[1998]579号)规定,今年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统一换证年。为进一步适应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要求,实现烟草专卖证件的自动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国家局确定推迟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以来核发、截止2001年12月31日到期的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部分复烤企业许可证除外),其有效期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不再换发新的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签发机关,在延长原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加盖专门的图章或加贴专门的标识,图章和标识上应有延长的期限和发证机关的名称。

  二、烟叶挂竿复烤企业和烟丝生产企业的许可证不延期,有效期满后应重新换领新的许可证。

  三、推迟换证期间,申领新许可证、变更许可证登记、补办许可证的工作照常进行,但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03年12月31日。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做好推迟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宣传工作,做好与当地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加大对各持证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监督检查,以确保烟草专卖许可证在推迟换发期间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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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廉租住房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廉租住房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7〕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廉租住房建设“十一五”规划》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凉山州廉租住房建设“十一五”规划
(2006~2010年)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制定科学的住房保障政策,保障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凉山州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三条 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凉山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领导小组的通知》(凉府办函〔2007〕51号)和各县市编制的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为依据,按照国家、省和本州的其它相关政策制定。

  第四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廉租住房建设,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廉租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城镇低收入层次居民住房基本需求为导向,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国家、省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以建立合理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为目的,体现社会公平,改善低收入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

  二、基本现状

  第六条 2006年全州城市实有房屋建筑面积2315万平方米,其中住房面积161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2.67平方米。年末成套住房套数15.9万套,成套住房建筑面积1276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4960户。

  三、规划目标及计划

  第七条 规划期内,要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建设廉租住房2074套,建筑面积103700平方米。今年底以前所有县市都要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制定管理的实施细则,今明两年内对全州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应保尽保。廉租住房应以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其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八条 年度建设计划

  2007年,建设廉租住房500套,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

  2008年,建设廉租住房537套,建筑面积26850平方米;

  2009年,建设廉租住房537套,建筑面积26850平方米;

  2010年,建设廉租住房500套,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

  第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采用行政划拨方式,重点保证政策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区位,规划在交通相对方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相对配套的地区,改善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 积极落实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保证廉租住房的用地供应及行政划拨供应方式。

  第十一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建立完善的项目立项审批制度,土地供应申请、审批制度,规划管理审批制度,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和联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重点保障当地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加快落实廉租住房政策,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高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覆盖面。确保必要的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到位,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管,促进资金的合理、节约使用。

  第十三条 强化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完善规划监督管理,严肃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规划的公共参与机制。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凉山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凉山州各县市“十一五”廉租住房建设规划表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1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8月24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办法》(大政办发[2000]41号)、《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86号修正)、《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等5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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