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00:42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04〕35号)精神,做好今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整体规划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国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今年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多的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了解本地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加强与有关部
门的信息沟通,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失业情况纳入就业和失业的统计体系。
  二、继续实施好高职院校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
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2号)安排,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及早部署,做好工程的组
织实施工作。去年已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进一步推进工作,取得实效。工作中,要以就业难度较大的高职院校毕业生为主要培训对象,
兼顾其他高校毕业生。要在进行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的同时,重点开展创业培训。要根
据高校毕业生需要,采取灵活方式,组织专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面对面的职业指导和就业
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并适当减免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
鉴定的费用。各地要通过工程的实施,逐步建立将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与国家职
业资格制度对接的长效机制。
  三、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
  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把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
点工作。要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空岗信息,通
过市、区、街道的就业服务场所向毕业生提供。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就业信息服务。大
中城市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组织供需见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高校毕业生
求职信息库,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要主动为企业服务,鼓励民营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
同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四、深入开展大学生职业指导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高校,配合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指
导工作。要宣传市场就业的方向和有关方针政策,指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要将劳
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和工资价位等信息送进学校,为毕业生择业和高校调整专业提供参考。
有条件的城市可组织毕业生参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了解求职现场和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及
就业服务功能。对多次求职未成功的毕业生,要配合学校有针对性地组织咨询指导活动。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工作
  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专业技
术技能人才服务。对毕业半年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免费提
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档案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配备相应设施,探索自助式计算
机服务、远程网上招聘面试等受高校毕业生欢迎的服务形式。
  六、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加强创业培训
师资、教材、培训机构等各种资源的技术支持,并与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相
衔接,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减免收费、跟踪服务
等“一条龙”服务。
  七、积极开展青年职业见习试点工作
  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开展青年职业见习试点,组织未就业的高校
毕业生到定点企业和单位进行职业见习,使他们获得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各地要及时
总结试点经验,并做好推广工作。  八、搞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免费就业服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和社区,积极组织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进行
失业登记,对登记后的人员提供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就业困难的人员要给予专门指导,
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各地要做好登记失业人员的分类统计,对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进行
专门的统计分析。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省级
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牵头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与教育、人事等部门配
合,研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要切实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就业服免的经费补
贴政策,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解决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和见习补贴的资金来源。要掌握
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请分别于6月底和
11月底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人数报我部培训就
业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府字[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己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8]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以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书或者污染减排文件下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各责任主体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帐,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机构设立、经费保障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汇入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八条 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定的减排措施及其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环保部门。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半年和年度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和景德镇供电公司等单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省对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政府对相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责任单位,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或考评分值低于60分)。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责任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市政府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市环保部门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暂停新增工业污染项目审批,暂停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涉及纪检监察对象的,由环保部门移送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责任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市环保部门行使环境管理权的企业年度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口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我市居民市内迁移户籍,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户籍迁移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户籍迁移,是指具有深圳户籍的居民在深圳市范围内因居住地变更、夫妻分居、未成年小孩随父或随母居住、老人随子女居住等事由而产生的户籍变动。

  第三条 在户籍迁移管理体制上实行全市统一的政策管理和操作程序。

  第四条 深圳市特区内外的户籍迁移,不得多头审批,除接收深圳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入户事宜由人事部门继续受理外,其余的市内户籍迁移业务均统一归口到公安部门办理。

  第五条 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或特区内居民变更工作单位,可凭新签劳动合同直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续保手续,其户籍关系不随劳动、人事关系转移。

  第六条 深圳市内居民直接凭有关合法证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因房产地变更、夫妻分居、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居住、老人随子女居住事由的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条 公安部门办理本办法所规定事项,不受夫妻分居时间、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迁入及计划指标等限制,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 市公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户籍在特区内外迁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