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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04:38  浏览:9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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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5] 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对2003年9月8日印发的《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秦政〔2003〕137号)进行了修改,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5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件)、《河北省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冀政房改[1997]27号文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文件)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贷款采用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质押物。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中心”委托银行办理,并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协议。
第五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中心”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并按照财政部财综字[1999]59号文件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普通住宅资金不足时,均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秦皇岛市常住户口
(二)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质押
(五)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已拥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30%的款项,并以此作为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到“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
(一) 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书
(二) 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
押或质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借款人30%的首期付款收据或发票
第九条 “中心”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
第十条 “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借款人。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之前,已付清全部房款的,“中心”不再受理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人资料全部审查合格后,由受托银行办理具体贷款手续,“中心”应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转到受托银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为不超过自贷款之日起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三倍,贷款额度必须在购房实际支付总额的70%以内,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暂定最长30年(即将离、退休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中心”同意。
第十六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须按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用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两年后方可支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每次支取后,应在下一结息日后,方可进行下次支取。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每月收到借款人偿还本息后,及时将款项转入“中心”指定的结算帐户,并通知“中心”。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或通过法律程序对其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及时将抵押物或质押物退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委托方规定贷款条件的,受托银行应按委托方要求积极受理。
第二十三条 受托银行按委托方的要求,负责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做好贷款本息的收回,按时将回收的贷款本息划入委托方的存款专户。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
(六)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七)出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
(八)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九)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时,“中心”及受托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联合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不足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经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秦政[2003]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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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新疆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新疆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
  
民发〔2008〕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以下简称《意见》),推进新疆民政事业发展,夯实新疆发展和稳定的社会基础,现就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新疆民政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新疆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新疆是我国西北的战略屏障,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也是我国战略资源的重要基地。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民政工作在新疆稳定和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民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更加凸现。加快新疆民政事业发展,对于新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巩固和发展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维护新疆稳定,促进新疆和谐,加快新疆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二、促进新疆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关于促进新疆发展与稳定的总体部署,以解决新疆各族群众关心关注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紧紧抓住对新疆民政事业发展最现实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新疆民政事业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活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新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各族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坚持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民政工作的重要基础作用,确保各族群众安居乐业、和谐相处、共同进步;坚持协调发展,突出发展重点,科学规划民政工作,努力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奋力开创新疆民政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三、加大对新疆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积极推进新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新疆生活成本较高的实际,积极支持新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事业发展。继续加大中央对新疆城乡低保的补助资金投入,逐步建立与物价适当挂钩的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适度调整低保标准,合理提高补助水平。不断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坚持动态管理,推进分类施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规范管理。支持新疆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继续加大中央对新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不断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支持新疆积极探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和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新疆救灾减灾工作。要根据新疆自然灾害多发的实际,支持新疆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减灾工程设施建设。支持新疆用三至五年时间建设区、地州、县(市)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健全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体系。部有关司(局)要积极推进乌鲁木齐中央级救灾储备仓库、喀什分库项目的落实,争取项目早日启动。在奎屯建立北疆救灾物资仓库,列入中央级分库项目。支持新疆灾害救援装备建设,提高灾民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加快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和灾后重建步伐,全面提高减灾救灾整体水平。


  (三)大力支持新疆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要针对新疆实际,制定支持新疆发展社会福利的专项规划。根据新疆属于地震多发地区的实际,支持新疆对现有的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各类福利设施进行集中维修改造。“十一五”期间要重点支持新疆“关爱工程”的建设,在“蓝天计划”、“霞光计划”等项目资金资助安排上对新疆予以重点倾斜,并积极争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针对新疆老龄化加剧,养老福利设施建设滞后的实际,加大对新疆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力度,支持新疆在全疆县(市、区)各建一所综合性福利中心。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要对新疆乌鲁木齐区级老年人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新疆发展慈善事业,帮助新疆完善慈善机制,鼓励国内发达地区慈善项目和资金向新疆倾斜,促进新疆慈善与国外慈善组织、港澳台慈善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新疆慈善事业发展。


  (四)扎实做好新疆拥军优抚安置工作。要积极促进新疆拥军优抚安置保障体系建设,加大对新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两参”人员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等经费的补助力度,逐步提高优抚对象生活医疗补助标准。结合新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支持新疆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老伤残军人和在乡“三属”人员的住房维修和建设问题。加大对新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及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的投入。支持新疆托里、巴楚、奇台和叶城自治区级烈士陵园申报为国家级烈士陵园。针对新疆成为上合组织军演基地的实际,支持新建伊犁、和田、叶城等军供站点,指导其他军供站建设。


  (五)切实加强新疆基层民主和城乡社区建设。总结新疆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新疆区情、富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子。通过国家项目、设施设备配套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新疆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针对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差、地方财政困难的实际,在国家“十一五”社区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中,重点向新疆倾斜,努力消除新疆部分城镇社区组织无办公用房、无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局面。针对新疆基层民政基础工作薄弱、机构不完善等问题,重点支持新疆尽快建立完善乡镇、街道民政所,不断夯实民政工作基础。


  (六)全面加强新疆社会事务管理。要从新疆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对新疆社会事务管理的指导、支持力度。切实加强对新疆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支持加强登记管理机构建设,帮助新疆建立健全民间组织的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要加强对新疆区划调整、界线管理、地名管理指导力度;加大对平安边界建设、地名公共服务建设、沿边地名普查等工作支持力度,使之与新疆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相适应。要从新疆多民族多文化特点出发,根据新疆婚姻、殡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落后的实际,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县级殡仪服务设施,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新疆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和教育工作,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将自治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列入“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规划建设项目,支持其他14个地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和6个重点县市救助保护站点项目建设,为新疆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系统的救助、治疗、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七)进一步推进新疆民政信息化建设。要利用全国低保信息网络建设的契机,采取中央投入一部分、自治区筹集一部分、地州市县配套一部分的办法,加强集社会救助、救灾救援、基层政权管理、区划地名、社会福利、对外宣传、业务管理和指导、远程培训于一体的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全面提高新疆民政部门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的能力。部信息中心要按照功能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协助民政厅提出新疆民政信息化建设方案,推动全疆民政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体系建设,并在国家级重大项目中,予以重点支持。


  (八)对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民政事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科学编制南疆三地州社会福利基础设施项目专门规划,不断加大对南疆三地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针对南疆三地州的实际,南疆三地州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老伤残军人和在乡“三属”人员住房维修和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对南疆三地州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有关司(局)要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支持新疆民政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各司(局)、直属单位要抓紧做好有关新疆民政专项规划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工作,做好重大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要针对南疆三地州的特殊问题,指导新疆编制专项规划,落实扶持项目,保障规划实施。根据《意见》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都要加大对新疆的投入力度”的要求,及时编制支持新疆民政事业发展的各类预算方案,与财政部对接落实。同时,要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研究提出适当降低地方配套投资比例的具体办法。


  (二)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把援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支持新疆民政事业的发展。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方式,不断拓宽援疆工作领域,全方位开展援疆工作。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培育当地自我发展能力上,鼓励各省市在资金、人才、技术和项目等方面加大对新疆特别是南疆三地州的支持力度。要进一步扩大民政干部和专业人才的支援规模,加大对新疆民政各类人才的对口培训力度,鼓励更多的省、市、县民政部门向新疆民政提供人才、资金、项目援助。


  (三)努力夯实事业发展基础。新疆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依靠自身力量加快发展。要科学规划新疆民政事业的发展前景,进一步加强事关民生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好党的各项惠民利民政策。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民政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新疆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的能力。


  (四)加大新疆民政工作队伍建设力度。要将新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民政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全国民政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给予有力支持。支持新疆民政干部到民政部机关学习锻炼。以部属院校为基地,组织对新上任的县级以上民政局长进行岗前培训,定期组织民政局长进行更新知识轮训。支持新疆建设民政干部培训中心,以基层民政干部为重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请过来、走下去的做法,加强各级各类民政干部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新疆民政系统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为推动新疆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发〔2003〕 3号
 

泰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一月十一日

 

 



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

为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全面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全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推向新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下达安全生产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省以上驻泰企事业单位。考核对象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分管其他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市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或国资运营公司负责。

二、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市安委下达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重、特大安全事故数(即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经济损失率。
(二)安全生产工作指标:
1、建立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实施情况。是否将责任目标逐级分解下达,是否每月一调度,每季一通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是否与负责人的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挂起钩来,奖惩是否兑现。
2、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情况。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能保证正常工作经费,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能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3、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能针对各自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季节性或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与整改措施,能按市安委要求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规定,年内投产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均应按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5、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情况。重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不断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改善劳动条件,职工在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权益能得到保护。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职业危害能得到有效控制。
6、安全许可管理情况。管辖范围内没有无证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设备的现象;没有无证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能及时制止无证(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合格证)采矿和超层越界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品的现象。
7、“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情况。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认真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8、信息统计报告情况。积极完成市政府、市安委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按时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各类事故速报、月报、年报及时准确,无瞒报、拖报事故现象。
9、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能按有关规定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及时结案通报,从中汲取教训;不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
10、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情况。能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能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考核工作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省和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全市本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分解下达各考核单位;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当年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和考核评分标准;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每月进行一次情况调度,每季进行一次情况通报;
(四)年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各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四、奖惩:
(一)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记入档案;
(二)每年考核结束后,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且工作指标经考核达到80分以上,单位考核评分在前15名及县市区政府排名在前两名的,由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先进集体的一名负责人由市政府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给予记功以上奖励;
(三)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被考核单位评选先进单位资格;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取消评选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被考核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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