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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注册目录(2002年第217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59:18  浏览:9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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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注册目录(2002年第217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7号



  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美国礼来大药厂等6家企业的13种兽药产品在我国注册或再注册,并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兽药注册目录),以上产品的监督检验按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兽药名称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1、泰乐菌素注射液原料
美国礼来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57号
2002.8—2007.7

2、泰乐菌素注射液
美国礼来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58号
2002.8—2007.7

3、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
美国礼来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59号
2002.8—2007.7

4、莫能菌素注射液5%,10%
美国礼来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60号
2002.8—2007.7

5、癸氧喹酯预混剂6%
美国雅来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61号
2002.8—2007.7

6、鸡新城疫活疫苗
美国威兰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62号
2002.8—2007.7

7、鸡马立克氏病活疫苗(Rispens株)
意大利IZO S.p.A公司
外兽药准字63号
2002.8—2007.7

8、鸡新城疫、减蛋综合征、传染性支气管炎三联灭活疫苗
意大利IZO S.p.A公司
外兽药准字64号
2002.8—2007.7

9、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液
美国辉瑞公司意大利生产厂
外兽药准字65号
2002.8—2007.7

10、土霉素长效注射液
美国辉瑞公司巴西生产厂
外兽药准字66号
2002.8—2007.7

11、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法玛西亚公司比利时生产厂
外兽药准字67号
2002.8—2007.7

12、拉沙洛西钠原料
美国雅来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68号
2002.8—2007.7

13、拉沙洛西钠预混剂15%
美国雅来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69号
2002.8—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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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法、北京、浙江4个瑕疵婚姻诉讼程序规定之批判

王礼仁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浙江两个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及答复中,有四个文件涉及或专门就瑕疵婚姻行政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这四个文件分别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于2005年作出《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即法[2005]行他字第13号,简称“最高法行政庭《答复》”)。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二)》(京高法发[2007]113号 ,简称“北京高法解答”)第三条。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浙江行政庭意见”) 。这也是目前唯一一个专门审理婚姻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

严格地讲,上述四个规范性文件,只有《婚姻法解释(三)》属于司法解释,其他均不属于司法解释,不生司法解释效力。但由于这些规定或意见、答复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或高级人民法院或业务庭,对全国或所属下级法院审理案件难免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一并作出评析。

一、对四个规范性文件的整体评判

由于我国既没有建立人事诉讼(家事诉讼)制度,也没有建立民事登记制度,更因为过去没有无效婚姻制度,曾一度出现过一种“牝鸡司晨”的不正常现象,即婚姻登记机关行使对婚姻效力的裁判职能——撤销婚姻登记。这是一种特殊的怪象:应当有的制度没有,不应当有的制度却有了。这种制度层面的缺失和错误规定的误导,使人们认为婚姻效力纠纷就是行政案件。又加之理论研究上的空乏(缺乏对瑕疵婚姻本质研究,缺乏对婚姻实体法与程序法、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诉讼诉讼、民事诉讼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整合与比较研究),使人们对瑕疵婚姻的性质和诉讼,一直陷入一种错误思维而不能自拔。

那么,上述四个规范性文件也难免受其影响而存在一个共同缺点,即没有把握瑕疵婚姻的本质,对瑕疵婚姻存在“双重误判”:一是误判民事诉讼不能审查婚姻效力,瑕疵婚姻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二是误判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可以解决瑕疵婚姻。

实际上,瑕疵婚姻具有纯正的“民事血亲关系”,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本无法解决,即均存在法律障碍和功能性障碍。而且这种法律障碍和功能性障碍都是无法逾越的,特别是功能性障碍,无法通过修改法律改变。因为现行法律障碍是其功能性障碍的外在表现,只要不改变行政诉讼性质,即是制定一部专门的“婚姻行政诉讼法”,也难以解决好瑕疵婚姻问题。要想在行政诉讼解决瑕疵婚姻,除非制定一部“挂行政买民事”的 “婚姻行政民事诉讼法”。否则,是根本不管用的。因而,瑕疵婚姻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用行政诉讼解决,是《不走正门走侧门》。那些冀希通过制定规则,以达到破解瑕疵婚姻行政诉讼困境的做法,当然是愚蠢的。现在的首要任务,则是要厘清婚姻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界限。

真正的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只能是不涉及婚姻效力判断的单纯的婚姻登记违法侵权案件。主要有: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件(因为它无权撤销);无正当理由拒绝婚姻登记的案件;未尽法定注意义务而错误登记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在婚姻登记中乱收费等其他违法侵权案件。

凡是涉及婚姻有效与无效、成立与不成立等婚姻效力判断的案件,都是民事案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二、对四个规范性文件的分别评判

(一)对《婚姻法解释(三)》之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登记瑕疵纠纷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没有选择民事诉讼,显然不符合瑕疵婚姻的特点和现行法制状况。1、所谓“行政复议”行不通。行政复议法颁布于婚姻法修订之前,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婚姻无效的列举式立法模式,已经排除了通过行政手段撤销婚姻的可能,而且行政复议的功能也不适用涉及婚姻效力判断的纠纷。为此,国务院根据修订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均已经取消了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职能和权力,行政机关已经无权处理婚姻瑕疵纠纷,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2、所谓“行政诉讼”,不仅不符合瑕疵婚姻纠纷特点,同样存在法律障碍。由于受行政诉讼功能限制,瑕疵婚姻纠纷难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因而,解释的规定实际上只是一种画饼充饥,在立法形式上作了一种应付性交代,事实上根本不管用,如同一张空头支票。3、婚姻登记是民事登记,瑕疵婚姻纠纷是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解释未予明确,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双重误判”的结果。关于该条文的缺陷分析,详见笔者《解释(三)中的空头支票如何兑现?》、《解决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打架”之路径》、《行政复议法不适用涉及确认婚姻关系效力的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十大缺陷》等。这里再补充说明几点。

1、婚姻登记是民事登记

结婚和离婚属于民事行为,婚姻登记是民事登记。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中指出: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是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1] 这类登记,行政机关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起证实和确认作用。[2]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民事登记,与户籍登记、收养登记和产权登记等具有相同的性质。世界各国的民事登记均包括婚姻登记,我国澳门的《民事登记法典》中,也包括婚姻、亲子关系、收养等。因而,婚姻登记属于典型的民事登记,应当是无可争议的。 因民事登记引起的纠纷,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也是世界的惯例。

2、瑕疵婚姻属于民事性质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理,我国有五种不同的婚姻形态: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婚姻;[3]瑕疵婚姻。而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婚姻、“瑕疵婚姻”都是婚姻登记的产物,可谓“一母所生”。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来看,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婚姻,其性质都是民事纠纷。那么,“瑕疵婚姻”为什么就不是民事纠纷,而成为“杂种”?这在法理上无法解释。

同时,对“瑕疵婚姻”进行分解,从“瑕疵婚姻”可能产生的不同婚姻形态上考察,它与其它婚姻形态也无本质区别,亦属于民事性质。“瑕疵婚姻”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所谓“瑕疵婚姻”,就是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的婚姻。[4]瑕疵婚姻具有何种法律效果或效力,应当根据不同瑕疵婚姻的具体违法内容或情节判断。由于“瑕疵婚姻”的违法情节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对“瑕疵婚姻”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从各地司法实践处理的情况来看,针对不同情形的“瑕疵婚姻”,分别按照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婚姻处理。

尽管对瑕疵婚姻的效力如何判断,可能有不同看法。但无论存在何种争议,无论对瑕疵婚姻效力如何判断或处理,其结果肯定是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婚姻中的一种,不可能超越这个范围。那么,无论“瑕疵婚姻”属于哪一种婚姻形态,都与民事存在血缘关系,不可能发生异变而成为行政案件。

在国外,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之婚姻等,都是按照民事案件处理的。在我国,有效婚姻、法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也都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而登记程序瑕疵婚姻,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相比,除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外,其他方面完全相同:即争议的标的相同,都是婚姻关系;登记机关相同,都由婚姻机关登记;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对于性质相同的婚姻纠纷,为什么对前者由法院按民事纠纷直接处理,而对后者则要按行政案件处理呢?这种划分标准显然缺乏正当性法理基础。

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粮展〔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近期,粮食企业连续发生几起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现就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情况,确定重点。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状,进一步深化重点生产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并确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二)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通过对易发事故工种、岗位薄弱环节等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各类隐患得到及时、彻底消除,不能马上整改的,要设定期限,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
  (三)增强意识,树立典型。通过检查,使企业负责人及广大员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弥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从中发现、树立一批典型,起到示范效应。
  (四)学习知识,提高素质。在排查治理隐患中宣传安全生产有关知识,教育企业负责人及广大从业人员,加强有关技能、操作规程、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

  二、工作范围、内容、重点、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各类粮食仓储、购销、加工企业。
  (二)排查治理内容
  1.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完善,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到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登记备案制度等是否完备并能得以执行。
  2.应急机制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能否在遭遇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隐患能否及时预警,安全信息交流是否畅通,动员能力与物资储备是否可靠。
  3.生产作业是否规范。生产作业是否有章可循,操作规程是否得到全面执行,安全责任是否明确,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全面培训,作业前是否制定工作方案,保护措施与救援机制是否到位。
  4.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范措施、药剂储存是否存在隐患,运转操作、管理使用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保养、检修,是否匹配企业生产要求。
  5.宣传培训是否到位。是否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否积极参加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是否产生实效。
  (三)排查治理重点
  1.东北地区玉米收购烘干作业。要加强对烘干作业过程及有关设施设备的检查、监控,切实排除隐患,重点关注烘干机结构是否可靠,操作规程是否得到全面执行,操作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全面培训,烘干作业是否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是否完备等。
  2.南方遭受雨雪冰冻灾害地区的仓储设施。要加强对仓房、设施,特别是曾遭冰雪压覆的屋面、地坪的检查,重点关注仓房是否防水、防雨、防渗漏,仓房结构是否损坏,地面是否冻裂,防水层是否遭到破坏,仓内存粮是否异常。在重建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潜在危险,预备好防护措施和救援方案。
  (四)排查治理方式
  1.企业自查。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并建立专门检查小组,编制检查方案,严格按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抓紧消除,暂时不能消除的,要加强监控与管理,并制定隐患排除计划。企业自查工作应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检查结果要形成文字记录,同时填写《粮食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附件2),一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负责人要在表格上签字或盖企业公章确认,自留存档一份。
  2.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复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报告的情况组织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报告内容不真实的企业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不同地区之间进行交叉互查。复查工作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结束,县、市、省级粮食局将本级检查结果汇总后(附件1)逐级上报。
  3.国家粮食局抽查。我局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在第四季度组织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意识,明确责任。近期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部分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要汲取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突出重点,预防为先。重点包括防汛、防风、防冰雪,露天储粮区、资材储存区的安全防火,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与熏蒸作业,立筒仓、浅圆仓、面粉厂、大米厂、浸出油厂的粉尘爆炸和溶剂爆炸等。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检查的方法和程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确保排查治理工作实效。
  (四)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各种危险源得到长期、有效监控,确保整个排查治理工作有证可考,有据可查。

  附件:1.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   
     2.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
汇总单位: 填表日期: 填表人:
序号 上报单位名称 报告企业户数 抽查企业户数 企业自查发现隐患数量 已治理隐患数量 待治理隐患数量 备注





注:此表由县、市、省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2: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检 查 人:
发现隐患数:
具体情况:





已整改隐患数: 待整改隐患数: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企业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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