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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57:44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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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198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自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有些地方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人民法院对于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有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现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共同商定联合通知如下:
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或者查阅与案件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档案资料,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在查询或查阅时,人民法院应当向银行出具正式公函,由银行行长(主任)指定具体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阅人对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能借走。人民法院对银行提供的资料应当保守秘密。
二、关于冻结单位存款问题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立即凭以冻结单位的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就地冻结,不能转户)。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三、关于扣划单位存款问题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银行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应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银行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不得妨碍执行。
为使银行扣划单位存款得以顺利执行,人民法院与银行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向银行全面了解被告单位的资金周转、债权债务、偿付能力等各方面的情况,银行则有责任向人民法院如实介绍被告单位的经济状况,并应就如何偿还欠款提出合理建议。人民法院在充分掌握情况之后,应当按照首先保证支付职工工资、提取大修理基金和缴纳国家税款,优先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兼顾其他欠款的原则通盘考虑,实事求是地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确定该项欠款应予偿付的期限,对于立即偿付确有困难的,可以确定缓期偿付或者分期偿付。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确定的偿付期限内,被告单位应自动履行,被告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只要被告单位的银行帐户上当日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可付的,银行应主动通知人民法院,并根据被告单位的资金周转情况,尽快予以扣划。被告单位在外地,需由其开户银行扣划存款的,应委托被告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向被告单位的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后由该银行按通知要求扣划存款。
目前,国家正在健全法制,加强经济司法工作。银行和人民法院都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观点,互相支持,积极配合,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不得利用国家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各自采取不适当的手段,使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得不到正确处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以上各项规定,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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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85年6月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省的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禁止。
第三条 赌资、赌具以及由赌博所得的财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没收;赌博赢入的财物依法追缴;赌债和在赌场上的借欠,一律废除。
第四条 参与赌博,属初犯、偶犯,且输赢数额较小的,由各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悔过,不得重犯。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一)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二)用各种方法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绝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劳动教养,也可以并处。

(一)一贯赌博,多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二)提供赌具、赌场聚众赌博,从中牟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以及在赌博活动中犯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民有权检举、揭发赌博行为,对积极禁止和检举、揭发赌博的,应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都有义务教育本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赌博活动,明知本单位内有赌博活动而不禁止的,应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主动交代赌博事实、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科处罚款、没收或追缴财物,应办理罚没手续。罚没的财物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省公安厅。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6月9日

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媒体发布的人民币相关广告违反了《广告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其中有的广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或者为非法含有人民币图样的收藏品以及非法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做宣传;有的广告偷换概念混淆产品实质,把纪念章宣称为纪念币,或者把含有人民币图样的收藏品宣称为人民币;有的广告虚构事实抬高产品身价,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名义,宣称国家权威部门破例发行、特批;有的广告宣传臆造的一种货币,如“trade dollar”,或者虚构销售情况,含有升值判断或承诺表示,夸大产品升值前景;有的广告擅自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名义做宣传等。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法定货币的形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人民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收藏品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禁止发布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广告,禁止在广告中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人民币图样,或者发布含有人民币图样商品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发布宣传经营的流通人民币以及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批准文件。

二、人民币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是限量发行、具有面值的国家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并在发行时向社会公告。发布人民币纪念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公告文件。

发布以其他国家和地区名义发行的法定贵金属纪念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该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进口的审批文件和该纪念币海关报关凭证。

三、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各类贵金属纪念章、纪念品以及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商品,不是法定货币,不得在广告中称为人民币和纪念币。

四、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做宣传;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形象、名义的,要事先取得同意或授权,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其他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介绍当前市场行情、销售等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上述广告。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媒体发布的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的监测检查,发现虚假违法广告,要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对广告中涉及有关人民币虚假违法宣传内容的,要积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认定依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加强有关人民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维护国家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分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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