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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16:41  浏览:8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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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行员的培养锻炼,完善内控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开发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行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国家开发银行系统内,对行员进行有计划地调换岗位或职位。
第三条 实行轮岗制度,要统筹兼顾工作的安排和人员的使用,既达到轮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轮岗的行员须具备所轮换岗位和职位德才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行员轮岗的范围。
担任局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总行厅局之间,总行与直属单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行员主要在本厅局内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跨厅局轮岗;非领导职务的行员一般在本厅局内部轮岗。
第五条 行员轮岗的年限。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员和在必须定期轮岗岗位工作的非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一般应进行轮岗。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行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不受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的限制。一般情况下,行员轮岗应按下列要求的年限进行:
(一)担任局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个厅局任正职或副职满5年,正副职连续任职满7年的;
(二)担任分行行长、分行副行长、代表处首席代表满3年的;
(三)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处室任正职或副职满4年、正副职连续任职满6年的;
(四)非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必须定期轮岗的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
第六条 必须定期轮岗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
(一)综合计划局:计划处、技改处、各专业处计划管理岗位;
(二)财会局:财务管理、代理行管理岗位;营业部:会计核算、账户管理岗位;
(三)资金局:头寸运作岗位;
(四)国际金融局:信贷管理、外汇管理、清算和结算岗位;
(五)各信贷局:项目管理岗位;
(六)各评审局:评审项目岗位;
(七)人事局:干部任免、调配岗位;
(八)机关服务局财务管理、房管基建管理岗位;
(九)各分支机构:财会及项目管理岗位;
(十)其他由行长指定的岗位。
第七条 未列入定期轮岗范围的行员和在应定期轮岗岗位工作而未达到规定轮岗年限的行员,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行员自身条件,可进行正常的交流和调整。
第八条 轮岗的组织实施。
(一)局级领导干部轮岗由人事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局级班子建设状况,统一作出计划,提出具体建议报行党组审批后进行。
(二)处级行员轮岗,由各厅局或分支机构于每年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轮岗的初步意见,报人事局。经综合平衡,与各厅局协商后按管理权限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科级及以下行员在本部门内部轮岗,由行员所在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人事局备案。跨部门轮岗的实施办法同第八条第二款。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轮岗时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行员轮岗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对不服从轮岗决定的行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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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印发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煤炭部、电力部、铁道部、交通部、建材部、林业部、对外贸易部、中国银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为了加强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管理,使其能发挥更大的经济效果,经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了《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件: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煤代油专用资金的管理,取得预期的经济效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煤代油专用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为完成压油任务而进行的能源、交通开发建设及有关费用的支出。凡是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应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下达的煤代油基建计划拨给。各种费用,包括经济煤的补贴,进口物资的亏损,以及可行性研究费等,应根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拨给。
二、使用煤代油专用资金,要建立责任制,讲究经济效果。根据煤代油资金来源的特点,所有使用煤代油专用资金的主管部门,都要与办公室签订总体协议书,其中属于地方企业委托主管部门代签,明确任务和所承担的责任。协议书抄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份,作为支付资金和监督资金使用的依据之一。如遇有逾期不能执行协议书各项要求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权停止拨付资金,或按协议书规定征收利息或加收利息。
三、煤代油专用资金的拨款委托建设银行办理。煤代油专项基建项目是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所需资金由办公室拨交建设银行总行专户存储,按照批准计划拨付资金。此项资金坚持先存后用,用款不能超过存款,建设银行也不能垫款。有关项目财务拨款的审查,季度安排等,应视同预算内基建项目一样,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所需资金相应由煤代油专用资金帐户转给建设银行。
四、年度基建计划的调整权限。属于主管部门内部煤代油项目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计委、办公室和建设银行备案;属于部门之间调整,由国家计委、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抄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
五、所有使用煤代油专用资金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建设银行应按照《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和《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监督使用资金。年终结余资金可列入下年度计划,继续使用。
用煤代油专用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其资金供应实行贷款方式或者拨款方式,由办公室与建设银行总行根据情况另行商定。
实行贷款方式的建设项目,其存款和贷款均按规定计算利息,并由办公室将各项所需资金从其存款中转给建设银行作为贷款基金发放贷款,以后收回的贷款本金暂按基建贷款办法办理。
实行拨款方式的建设项目,其存款均不计息,也不另收拨款手续费。
六、用煤代油专用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贷款方式的,按照《基本建设贷款会计处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进行核算;实行拨款的部分,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本年其他拨款"科目中核算;并在基建会计报表的资金来源《本年其他拨款》项下,增设其中:《煤代油专用资金拨款》。凡用专用资金与预算拨款(或拨款改贷款)合并安排的建设项目,可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分别记帐。
七、使用煤代油资金的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分别向建设总行和经办行报送年度基建计划、年度财务计划、设计概(预)算以及有关统计等资料。外贸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司和中国银行应将油品出口结汇资料及时通知建设银行总行。
八、用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由建设银行按照更新改造资金拨款和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建设银行要经常检查了解上述专用资金的使用和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办公室提出报告和意见。



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

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
1992年8月29日,全国总工会、财政部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总工会,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关,总后勤部,全国铁路总工会、全国民航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好新《工会法》,现对其中与工会经费有关的几个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拨交工会经费问题
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于每月15日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具体拨交手续,按照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总财字〔1989〕16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2.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应计算在内。
3.关于扣收滞纳金问题。经与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重申1980年12月31日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的规定,对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缴。经多次催缴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
二、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三、县以上工会离休、退休人员费用支付问题。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实行统筹的地区,由同级财政负担。
1.县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包括: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在编的离休、退休人员;编制列在全国总工会和地方总工会的产业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县以上工会所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工会干部学校(院),各类职工学校,财政拨款补贴的职工疗养院(所),工会经费补贴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等文体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
2.由同级财政支付的办法:以县以上总工会为单位,根据离休、退休人员实有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按年编制工会离退休费用专项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款。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此项财政拨款,实行专款专用,实报实销。
四、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各级工会在经费的使用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审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五、以上第一、二两条从文到之日起执行,第三条从1993年1月执行。本规定颁发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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