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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51:24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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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财税[200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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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8]5号


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根据《2008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纪办发〔2008〕10 号),我局制定了《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转变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依法行政,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职责,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分工。研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和答复等程序,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机制。制定《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规范政务公开工作。
二、推动决策和办事公开。围绕测绘重大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积极开展调查、公示、评议等,促进公众参与决策。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公开形式,促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化。贯彻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建立测绘立法专家咨询顾问制度。
三、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清理政务信息,编制、公布国家测绘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做好条例施行的相关准备工作。指导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推进行政审批在线办理。按照国务院确保 “ 十一五 ” 期间50% 的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办理的要求,今年要增加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网上办理。暂时不能在线直接办理的测绘行政审批项目,要在网上提供办理指南和相关表格资料下载。
五、促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健全政务信息的采编、报送、审核、发布等工作制度,确保政府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更新维护。完善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建设,突出政务公开栏,在网站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便于监督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
六、加强政务公开的教育培训。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机关工作人员政务公开工作基本规范等的培训,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培训,增强政务公开意识,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53号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我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函》(黑政函[2000]10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黑龙江省建设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对全国其他同类省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我局同意将黑龙江生态省建设纳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统一进行指导和管理。请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成立由省领导牵头、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目前国家尚未建立完整的生态省建设指标与标准,黑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和《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执行。请你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并编写《黑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大纲》,经省政府批准后,再正式编制《黑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下称《规划》)。

生态省建设应突出重点,包括: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发展面向21世纪的生态经济和产业;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强污染防治;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规划》的编制应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把有关的内容和任务纳入相关部门的生态建设规划和黑龙江省“十五”计划和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中。

四、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管理程序,《规划》完成后,我局将会同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建议由省政府提请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黑龙江开展生态省建设,将在全国起到示范使用。希望在实施中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特别要在编制生态省规划、确定建设指标和标准等方面注意总结提高。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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