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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基础科学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4:35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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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基础科学合作议定书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基础科学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10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双方,即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国家科学基金会为另一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基础科学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原则,在基础科学诸领域内进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在物质科学、生命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工程学、科学史、研究和发展管理、科技政策以及经双方同意的科学、工程领域的其它分支和学科或有关的活动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和交流包括下列形式:
  1.交换和提供科技发展、科技活动和科技实践的情报;
  2.合作研究,共同组织学术讨论会和讲座,以及其它合作活动;
  3.互派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包括由个人组成的专家组参观另一方的设施或研究现场,以及互派为具体合作项目进行培训的人员;
  4.交换和提供用于测试和鉴定以及其它与合作活动有关的样品、材料、仪器和部件;
  5.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将视双方所拥有的经费和人力而定。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将由双方逐项商定,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将负责本议定书中任何中方参加者之间的协调工作;国家科学基金会将负责本议定书中任何美方参加者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使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适当的政府或非政府性团体参加本协议的实施。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所获得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本议定书的附件中另有规定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依据双方的正常手续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六条 本议定书的所有活动将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为协调本议定书的活动,应设立一个工作小组负责确定合作的具体方向和确保交流的效果。在本议定书生效的一个月内,双方各指定三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并各指定其中一人为两组长之一。双方指定的组长可以通信方式讨论和确定合作活动及其有关事宜。工作小组将举行会议商讨与执行本议定书有关事宜,并检查工作完成情况。除经双方同意延期外,工作小组每年开会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举行。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五条,双方同意达成一个关于处理根据本议定书所产生的发明、发现和涉及版权的情报的协议。该协议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六个月内达成,并应成为本议定书的一个附件。

  第八条 如果附件和本议定书不一致,以本议定书的条款为准。

  第九条 
  1.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书面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2.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有效性和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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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
  第五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
  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应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考虑城市发展要求,尽量做到预留埋设。
  第八条 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各单位自管用地、河道及涉及净空控制和军事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前,必须持规划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管线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94,1995)规定的标准进行测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十二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在竣工资料中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各项管线工程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 凡批准为临时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自行拆除。批准文件中未注明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路沟、各项管线及其设施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必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取地下管线情况及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及地下空间范围内建设化粪池、建筑基础设施等妨碍城市管线建设的设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一)不按批准位置建设,影响将来其它管线施工的;(二)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三)影响其它相邻管线正常使用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尚可采取改进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化粪池、建设基础设施等影响城市管线布设设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


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试行办法

1988年3月7日,财政部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使用效益,完善财政信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收取占用费的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扶持国营农口企事业单位、农村合作生产组织、乡镇企业及农户的周转金实行有偿占用办法,有借有还,并收取一定的占用费。
对逾期不归还周转金的单位或个人从借款到期之日起改收逾期占用费。收取逾期占用费的周转金不再收取合同期内占用费(以下简称期内占用费)。
三、收取占用费的原则
(一)区别情况实行差别费率。为体现政策,引导农业生产按政府鼓励的方向发展,对借用的周转金,根据借款对象从事的生产、服务项目不同,开始受益的时间长短不同,经济效益高低不同等特点,确定不同的费率收取占用费。
(二)期内占用费实行低费率。周转金的正常借用属于政府特别贷款性质,重点扶持开发性、示范性、关键性、服务性、并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生产服务项目,期内占用费费率按低于银行同类项目贷款利率的原则确定。
(三)逾期占用费实行高费率。对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的周转金,按高于银行同类项目贷款利率的原则确定逾期占用费费率。
四、占用费的费率
(一)根据本试行办法第三条(一)、(二)项的原则,周转金期内占用费月率最高以不超过银行同类项目贷款利率为限,最低为1.5%。对各类项目的借款在以上费率的幅度内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确定。对扶贫及支持良种繁育、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服务等项目可给予优惠,按最低费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二)逾期占用费费率按本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精神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确定。
五、占用费的收取
(一)哪一级财政借出的周转金,由哪一级财政收取占用费或逾期占用费。占用费的缴纳人为周转金的直接使用者。
(二)向上级财政负责统借统还周转金的下级财政,同时负责向上级财政统付占用费,包括对逾期不还的统借统还周转金负责统付逾期占用费。
六、占用费的计算与结算
(一)占用费按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计算占用费,16天以上的按整月计算占用费。
(二)占用费的计算公式:
期内占用费=借款金额×期内占用费率×借款月数
逾期占用费=到期应还未还的借款金额×逾期占用费率×超期月数
(三)占用费一般按月计算按年度结算清付。借款不足1年的也可按月、按季结算清付,或在合同期满时一次结算清付。
七、占用费的用途
(一)占用费收入原则上用于补充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以下简称周转基金),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少量费用用于周转金业务支出。
(二)周转金业务支出的开支范围:购置、印刷开展周转金业务所必需的凭证、帐册、报表以及宣传资料;组织项目调查、评估、考核的有关经费;购置必要的业务用交通工具及其它必要的业务支出。
(三)周转金业务开支,要编制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领导批准后执行。执行中要从严掌握、节约使用,不许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年终结余应转入本级周转基金。
八、占用费的帐务处理
对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作以下修改:
(一)会计科目“其它收入”下增设“期内占用费收入”、“逾期占用费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个二级科目。发生上述收入时,记本科目的收方。
(二)增设“其它支出”一级科目,下设“业务费”、“其它费用”两个二级科目。发生业务支出时,记本科目的付方。年终将“其它支出”科目付方余额转入“其它收入”科目的付方。
(三)“其它收入”科目收付方相抵后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级周转基金。“其它收入”科目付方余额不得大于收方余额。
九、本试行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附则
(一)1988年1月1日前所发生的周转金借款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1988年1月1日后所发生的周转金借款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财政改革过程中已实行周转金占用费办法的,如与本办法无大的抵触,可按原已制定的办法执行,并将该办法补报财政部备案。
(三)劳教、劳改及劳动就业部门借用的周转金,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四)本办法解释权属财政部。
附件:《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收支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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