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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和印度联合新闻社新闻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9:41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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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和印度联合新闻社新闻合作协定

新华通讯社 印度联合新闻社


新华通讯社和印度联合新闻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17日)
  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和印度联合新闻社(以下简称印联社),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签订下列协定:

  第一条 新华社同意印联社有权抄收和采用新华社对外广播的国内和国际新闻。

  第二条 印联社同意新华社有权抄收和采用印联社对外广播的国内和国际新闻。

  第三条 本协定完全是建立在对等的基础之上,不涉及货币支付问题。抄收费用由抄收的一方承担,播发费用由播发的一方承担。

  第四条 新华社和印联社编发对方稿件时应忠实于原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对方所发新闻的事实、内容和意图;直接引用时不改变原文。

  第五条 新华社和印联社在使用对方新闻时,应注明新闻来源。

  第六条 新华社和印联社交换的新闻不具有专利权。

  第七条 本协定签字后即行生效,有效期两年。除非签字的一方在协定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否则,期满后自动延长有效期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以中文、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代表           印度联合新闻社代表
     曾  涛              米阿钱达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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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2010年6月24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计划用水、科学开发、循环利用、惠及民生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节约用水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单位、社区、家庭、灌区。

  第五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措施,对节约用水及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公共供水状况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计划。

  用水定额执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河南省地方标准。

  对地热水、矿泉水等稀缺水资源实施有效保护,根据资源总量和政府相关规定控制开采,严格按计划取水,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采。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

  (二)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二百立方米以上的;

  (三)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特殊用水的。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当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

  第十三条 市、县(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总量计划、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参照计划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结果、合理用水水平、近年度用水量和发展需求等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于本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按月、按用水性质分解计划用水量,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节约用 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逾期视为同意调整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量大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计划指标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提示。

  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单位用水项目、规模发生改变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根据计划用水单位实际用水状况调整其用水计划指标。

  计划用水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及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手续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临时用水计划指标。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分级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应当符合水平衡测试要求。

  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

  第十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按月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节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一)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二倍收取;

  (二)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三倍收取;

  (三)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四倍收取。

  第二十二条 使用自建设施取水的单位超计划取水的,对超出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取水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八倍收取。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用水单位的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加价水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节水技术研究、节水管理、节约用水奖励、节水工程建设和改造等。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加价水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统计制度,每月抄表结束后的十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分类用水统计表、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及取水、供水、漏损等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农业灌溉应当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灌溉用水单位应当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安装水计量设施,按照批准的灌溉用水定额用水。

  农业灌溉供水单位应当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户公开用水量、水价和水费,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年设计用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报告中附具用水、节水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下列新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四百立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现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改造建设中水设施。

  第二十九条 建筑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推广滴灌、微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水单位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

  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当经常对用水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减少水的漏损量。用水设施、设备损坏造成跑、冒、滴、漏水的,应当及时维修。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单位的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用水单位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在达标前不得增加用水计划。

  第三十二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特殊行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设施、器具。

  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优先使用中水。具有二个以上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的结果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凡月用水一万立方米以上的,每三年至少测试一次;月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每五年至少测试一次。当其生产的产品结构和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及时复测。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检查、维护,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减少漏失。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供水管网改造。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建设农业节约用水设施,发展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等农业灌溉新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推广、使用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技术和养殖废水处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建立节水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水宣传、奖励、节水设施改造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未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未达到水平衡测试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计划指标,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供水企业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用水、供水数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二个以上洗车位的营业性洗车场(点)未按规定建立循环用水系统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县(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加价水费的;

  (三)强制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或者器具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节水专项资金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未按规定公开年度用水指标、用水指标调整情况等政府信息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中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例所称中水设施,是指通过收集各种(冷凝冷却、洗浴、洗衣等)杂排水,就地进行再生处理和利用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作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

  本条例所称尾水,是指制水企业生产纯净水后排出的不能饮用的水。

  本条例所称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和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第三批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公布第三批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47号)、《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三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以下简称《目录》)。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408个药品制剂(见附件)。其中:化学药品制剂47个(甲类非处方药31个,乙类非处方药16个),中成药制剂361个(甲类非处方药280个,乙类非处方药81个)。

《目录》公布后,有关审核登记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在此次申报转换工作中,大山楂颗粒、山东阿胶膏、养阴清肺糖浆、消痔软膏、儿童咳液五个品种属第一、二、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公布品种,此次申报实为增加规格(包装规格)。今后凡属此类增加包装规格的品种将不再另行印发非处方药药品说明书,审核登记时请按照该品种已公布的药品说明书内容登载。


附件:第三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第三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
(化学药品部分)

一、神经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吡罗昔康凝胶 10克:50毫克 乙
2 对乙酰氨基酚控释片 650毫克 乙
3 复方氯唑沙宗片 每片含氯唑沙宗125毫克,对乙酰氨基酚150毫克 甲
4 复方七叶皂苷钠凝胶 每克含七叶皂苷钠10毫克、水杨酸二乙胺50毫克 甲
5 萘普生肠溶微丸胶囊 0.125克 甲
6 萘普生钠胶囊 0.22克 甲
7 双氯芬酸钾凝胶 20克:0.2克 乙
8 双氯芬酸钠凝胶 20克:0.2克 乙
9 双氯芬酸钠气雾剂 每瓶60克,含双氯芬酸钠0.75克 乙
10 双氯芬酸钠乳膏 25克:0.75克 乙
11 天麻素胶囊 50毫克 甲
12 酮洛芬凝胶 1克:0.25克 乙


二、呼吸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儿童科达琳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125毫克,盐酸去氧肾上腺素 甲
2.5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1毫克,维生素B1 1毫克
2 科达琳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250毫克,无水咖啡因30毫克, 甲
盐酸去氧肾上腺素5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维
生素B1 3毫克。
3 柳酚咖敏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150毫克,水杨酰胺150毫克,盐 甲
酸去氧肾上腺素5毫克,马来酸溴苯那敏2.5毫克,无
水咖啡因20毫克。
4 美愈伪麻口服液 每10毫升含愈创木酚甘油醚100毫克、盐酸伪麻黄碱 甲
30毫克、氢溴酸右美沙芬10毫克
5 氢溴酸右美沙芬咀嚼片 15毫克 甲
6 羧甲司坦颗粒 0.2克、0.5克 甲
7 小儿愈美那敏溶液 每10毫升含愈创木酚甘油醚72.3毫克、马来酸氯苯那 甲
敏1.4毫克、氢溴酸美沙芬4毫克及海葱流浸膏适量
8 锌布片 每片含葡萄糖酸锌100毫克、布洛芬150毫克、马来酸 甲
氯苯那敏2毫克
9 盐酸美司坦片 50毫克 甲


三、消化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丁硼乳膏 每克含硼砂25毫克、甘油120毫克、羧甲基纤维素钠 乙
12.5毫克、碳酸钙520毫克,以及丁香罗勒油适量
2 复方氨基乙磺酸滴眼液 每10毫升含氨基乙磺酸100毫克,氨基己酸100毫克, 乙
L-天门冬氨酸钾2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1毫克
3 复方磺胺甲恶唑钠滴眼液 每10毫升含磺胺甲恶唑钠400毫克,氨基己酸200毫 甲
克,甘草酸二钾1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
4 甲硝唑口含片 2.5毫克 甲
5 马来酸非尼拉敏/盐酸奈甲唑 盐酸萘甲唑啉0.025%、马来酸非尼拉敏0.3% 甲
啉滴眼液


四、五官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复方联苯苄唑溶液 每10毫升含联苯苄唑100毫克,苯甲酸500毫克,水 乙
杨酸500毫克
2 复方硝酸益康唑软膏 15克:硝酸益康唑150毫克、醋酸曲安奈德16.5毫克 甲
3 环吡酮涂剂 8% 甲
4 硝酸咪康唑溶液 2% 甲
5 盐酸特比萘芬搽剂 15毫升:150毫克 甲
6 盐酸特比萘芬喷雾剂 15毫升:150毫克 甲
7 盐酸特比萘芬散剂 10克:0.1克 甲


六、妇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复方莪术油栓 每粒含莪术油0.21毫升,硝酸咪康唑50毫克 甲
2 聚维酮碘泡腾片 0.2克 甲
3 联苯苄唑阴道片 0.1克 甲
4 左炔诺孕酮片 1.5毫克 甲


七、维生素与矿物质类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多维赖氨酸糖浆 含钙、磷、赖氨酸、维生素B1、B2、B6、D3、E、烟 乙
酰胺、D-泛酰醇
2 枸椽酸锌片 12.5毫克(以锌计) 甲
3 硫酸锌口服溶液 0.2% 甲
4 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 每10毫升含葡萄糖酸钙600毫克、葡萄糖酸锌30毫 乙
克、盐酸赖氨酸100毫克。
5 维生素E胶丸 10毫克 乙
6 硒酵母片 50微克(以硒计) 乙
7 腺苷钴胺片 0.25克 乙


第三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中成药部分)

一、内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七叶神安片 (1)50毫克(2)100毫克 甲
2 人丹 每10丸重0.115克 乙
3 万应莪术油 乙
4 三金片 糖衣片(1)小片相当于原药材2.1克(2)大片相当于原药 甲
材3.5克 薄膜衣片(1)每片相当于原药材2.1克(2)每片
相当于原药材3.5克
5 三金颗粒 (1)每块重14克(相当于原药材10.5克)(2)每袋装14克 甲
(相当于原药材10.5克)
6 大卫颗粒(冲剂) 每袋装6克 乙
7 小青龙合剂 甲
8 小青龙颗粒 (1)6克(无糖型)(2)13克(含糖型) 甲
9 云香精 每瓶装(1)12毫升(2)15毫升(3)30毫升 甲
10 双黄连软胶囊 每粒装0.65克 乙
11 天麻祛风补片 甲
12 巴戟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3 巴戟补肾丸 小蜜丸每瓶装9克,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14 止泻利颗粒(冲剂) 每袋装15克 甲
15 止泻灵片 甲
16 止泻灵糖浆 甲
17 止咳丸 每18丸重3克 甲
18 止咳平喘糖浆 甲
19 仙鹤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20 四季三黄软胶囊 每粒装0.575克 甲
21 四季平安油 每瓶装2毫升、5毫升、25毫升 乙
22 宁心安神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3 宁神丸 大蜜丸每丸重5.6克 乙
24 宁神补心片 片心重0.25克 乙
25 正天丸 (1)每瓶装60克 (2)每袋装6克 甲
26 正天胶囊 每粒装0.45克 甲
27 正柴胡饮颗粒 每袋装(1)10克(2)3克 乙
28 永盛合阿胶 每块重60克 甲
29 生发片 每片相当于原药材1.14克 乙
30 田七花叶颗粒(田七 每袋装(1)10克(2)3克 甲
花精)
31 龙凤宝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32 关节风痛丸 每10粒重1.2克 甲
33 华佗风痛宝片 每片含干浸膏0.2克(含原药材约3.02克) 甲
34 华佗风痛宝胶囊 每粒装0.4克(相当于总药材约6.1克) 甲
35 壮血片 甲
36 安乐片 甲
37 安神爽脑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8 安眠补脑糖浆 乙
39 朱砂莲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40 灯台叶颗粒 每袋装10克(相当于原生药7克) 甲
41 血速升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42 阮氏上清丸 每瓶装8克 甲
43 克泻灵片 每片含苦豆草总生物碱25毫克 甲
44 克咳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45 克痢痧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46 快胃片 甲
47 抗病毒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乙
48 抗病毒颗粒 含糖型:每袋装12克 无糖型:每袋装3克 甲
49 抗感解毒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50 杞菊地黄合剂 每瓶装120毫升 甲
51 杞蓉片 片芯重0.3克 乙
52 沙棘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53 牡荆油乳 每瓶装2毫升(含牡荆油40毫克) 甲
54 牡荆油胶丸 20毫克 甲
55 肚痛丸 每20粒重1克 甲
56 肠胃宁片 每片重0.3克 甲
57 肠康片 每片含盐酸小檗碱0.05克 甲
58 芪鹿益肾片 每片0.38克 甲
59 补肾丸 每丸重6克 乙
60 补肾益脑胶囊 每粒装0.35克 乙
61 补肾强身片 乙
62 补肾强身胶囊 每粒装0.3克。 乙
63 返魂草冲剂 每袋重10克 甲
64 连翘败毒丸 每100粒重6克 甲
65 陈香露白露片 糖衣片及薄膜衣片每片重(1)每片重0.5克(含次硝酸铋 甲
0.110克)(2)每片重0.3克(含次硝酸铋0.066克)
66 参芍片 每片重0.3克 甲
67 参芍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68 参杞杜仲丸 每36丸重5.5克 甲
69 参芪健胃颗粒(冲剂) 每袋装16克 甲
(胃炎灵冲剂)
70 参苓健脾胃颗粒 每袋装10克(相当于原生药10克) 乙
71 参茸三肾散 每瓶装3克 甲
72 参茸卫生丸 每丸重9克 甲
73 固本咳喘片 乙
74 固肾生发丸 乙
75 夜宁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乙
76 斧标驱风油 每瓶装(1)3毫升(2)10毫升(3)14毫升(4)28毫升 乙
(5)56毫升
77 明通治伤风颗粒 每袋装2克 甲
78 枇杷止咳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79 枇杷止咳颗粒(冲剂) 每袋装3克 甲
80 肾康宁片 每片重0.33克(薄膜衣) 甲
81 苦甘颗粒(冲剂) 每袋装4克 甲
82 苦胆草片 甲
83 败酱片 每片相当于原药材1克。 甲
84 金水宝片 每片重0.75克(每片含发酵虫草菌粉0.5克) 乙
85 金水宝胶囊 每粒装0.33克 乙
86 金龙驱风油 每瓶装5毫升、10毫升、25毫升 乙
87 金佛止痛丸 每瓶装5克 甲
88 金鸡虎补丸 大蜜丸每丸重3克 甲
89 金鸡虎补片 甲
90 金莲清热颗粒 无糖型:每袋装5克 甲
91 金菊五花茶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92 金菊感冒片 甲
93 金牌风油精 每瓶装(1)3毫升(2)10毫升 乙
94 青石颗粒(冲剂) 每袋装10克 甲
95 养心安神丸 每100粒重12克 乙
96 养心定悸颗粒 每袋装12克 甲
97 养血生发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98 养血清脑颗粒 每袋装4克 甲
99 南板蓝根颗粒(冲剂) 每袋(块)重15克(相当于总药材15克) 乙
100 咳宁胶囊 每粒装0.3克(含猪胆汁提取物60毫克) 甲
101 咳宁颗粒(冲剂) 每袋重10克(相当于总药材17.7克) 甲
102 咳宁糖浆 甲
103 咳欣康片 甲
104 咳特灵片 每片含小叶榕干浸膏18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7毫克 甲
105 咳特灵胶囊 每粒含小叶榕干浸膏36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1.4毫克 甲
106 咳喘宁 每片重0.6克 甲
107 咳喘顺丸 每1克相当于原药材1.5克 甲
108 复方大青叶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09 复方北五味子片 甲
110 复方田七胃痛片 每片重0.5克(相当于总药量0.73克) 甲
111 复方田七胃痛胶囊 每粒装0.5克(相当于原药材0.73克) 甲
112 复方枸杞子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113 复方枸杞子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114 复方穿心莲片 甲
115 复方拳参片 甲
116 复方勒马回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17 复方感冒灵片 每1片含原药材6.25克;含对乙酰氨基酚42毫克 甲
118 复方感冒灵颗粒 每袋装14克;每块重14克(含原药材25克;含对乙酰氨基 甲
酚168毫克)
119 姜颗粒(冲剂) 每袋装15克,相当于原药材3克 乙
120 急支颗粒 每袋装4克 甲
121 急支糖浆 每瓶装(1)100毫升(2)200毫升 甲
122 恒制咳喘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123 洋参保肺颗粒 每袋装4克 甲
124 活胃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125 活胃散 每盒装75克 甲
126 珍珠末 每瓶装0.3克 甲
127 珍珠层粉 甲
128 神曲胃痛胶囊 每粒装0.4克(含碳酸氢钠260毫克、氢氧化铝70毫克) 甲
129 胃乐宁片 每素片重0.13克、0.52克、0.54克 甲
130 胃乐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31 胃乐舒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32 胃灵颗粒(冲剂) 每袋装5克 甲
133 胃肠宁片 每片相当于总药材4.2克 甲
134 胃肠宁颗粒(冲剂) 每袋重8克(相当于总药材25克) 甲
135 胃肠灵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36 胃逆康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37 胃康胶囊 每粒装0.3克(相当于原生药0.5克) 甲
138 胃痛宁片 甲
139 荜铃胃痛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140 香砂和中丸 每500丸重30克 甲
141 健步丸 乙
142 健胃消炎颗粒 每袋重5克(无糖型) 甲
143 健胃消食片 薄膜衣每片重0.8克 乙
144 健脑丸 每10粒重1.5克 甲
145 健脑灵片 每片相当于原生药1克 乙
146 健脑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47 健脾补血颗粒(冲剂) 每瓶装3克 甲
148 柴黄颗粒(冲剂) 每袋装4克 乙
149 桂枝合剂 甲
150 流感茶 每袋装2.5克;每块重25克 乙
151 海龙蛤蚧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52 消疲灵颗粒 每袋装10克(相当于原药材13.2克) 乙
153 热炎宁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154 益心宁神片 (1)糖衣片每素片重0.30克(2)薄膜衣片每片重0.31克、 甲
0.52克
155 益肾丸 每丸重9克 乙
156 益肾乌发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157 益肾液 每瓶装(1)100毫升(2)120毫升(3)200毫升(4)250 乙
毫升
158 眩晕宁片 每片相当于总药材3克 甲
159 眩晕宁颗粒 每袋装8克(相当于原药材15克) 甲
160 脑力宝丸 每丸(素丸)重约0.2克 甲
161 速感宁胶囊 每粒装0.3克(含对乙酰氨基酚100毫克) 甲
162 钻山风糖浆(降糖) 150毫升、250毫升 甲
163 清开灵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64 清开灵胶囊 每粒装0.25克(含黄芩甙10毫克) 甲
165 清开灵滴丸 每10丸重0.35克 甲
166 清开灵颗粒 每袋装3克(含黄芩甙20毫克)、每袋装10克 甲
167 清肺消炎丸 每60丸重8克 甲
168 清热明目茶 每袋重3克 甲
169 清热祛湿颗粒(冲剂) 每袋装10克 乙
170 清热消炎宁胶囊 每粒含九节茶干浸膏0.5克 甲
171 清热解毒软胶囊 每粒装1.2克 乙
172 清热解毒颗粒 每袋重5克、每袋装18克 乙
173 理中丸(浓缩丸) 每8丸相当于原药材3克 甲
174 羚羊感冒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75 羚羊感冒片 甲
176 羚羊感冒胶囊 每粒装0.42克 甲
177 虚汗停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178 蛇胆川贝枇杷膏 每瓶装(1)75毫升 (2)100毫升 甲
179 野马追糖浆 甲
180 野苏颗粒 每袋装6克 甲
181 银杏露 甲
182 银翘伤风胶囊 每粒装0.3克 乙
183 银翘解毒液 乙
184 鹿茸胶 每块重6克 乙
185 麻杏止咳糖浆 甲
186 黄石感冒片 每素片重0.35克 甲
187 黄芪颗粒(冲剂) 每袋装(1)15克(2)4克 乙
188 黄连上清丸 水丸每袋装6克,水蜜丸每40丸重3克 甲
189 黄明胶 每块31.25克 甲
190 喉咽清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91 媚灵丸 甲丸每丸重0.21克 乙丸每丸含油重0.10克 甲
192 强力枇杷露(炼蜜) 每瓶装180克 甲
193 强身合剂 每瓶装200毫升 乙
194 斑秃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乙
195 普乐安片 甲
196 普乐安胶囊 每粒装0.375克 甲
197 景志安神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198 椰露止咳合剂 每瓶装10毫克、180毫克 甲
199 溃得康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200 紫茶颗粒 每瓶装120克 甲
201 舒肝颗粒 每袋装(1)10克(含糖型)(2)3克(低糖型)(每袋相 甲
当于原药材10克)
202 舒咳枇杷糖浆 每瓶装(1)100毫升(2)500毫升(每1毫升含氯化铵20毫 甲
克)
203 蛤蚧养肺丸 每丸重9克 甲
204 痰咳净片 每片重0.2克(含咖啡因20毫克) 甲
205 痰咳净散 每盒装6克(每1克含咖啡因100毫克) 甲
206 解郁安神颗粒 每袋重5克 甲
207 雏凤精 每支10毫升 甲
208 精制五加皮酒 每瓶装330毫升 乙
209 缩泉丸 每20粒重1克 甲
210 熟三七片 甲
211 橘红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二、外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止红肠辟丸 每丸重9克 乙
2 长春烫伤膏 每瓶装(1)75克(2)500克 甲
3 创灼膏 甲
4 消痔灵片 每片重0.4克(薄膜衣) 甲
5 消痔软膏 每支2.5克 乙
6 烫疮油 每瓶装(1)10毫升;(2)30毫升;(3)50毫升 甲
7 莪树油 每瓶装(1)5毫升(2)20毫升(3)35毫升 乙
8 痔疮止血颗粒 每袋装5克 乙
9 痔特佳 乙
10 痔康片 每片重0.3克 甲
11 痔康舒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2 紫花烧伤膏 每支装40克 乙
13 蒲地蓝消炎片 每片(1)0.3克(2)0.6克 甲
14 熊胆痔灵栓 每粒重2克。 甲
15 熊胆痔灵膏 每管装10克 甲


三、妇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十二乌鸡白凤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2 下乳涌泉散 每袋装30克 乙
3 乌鸡丸 小蜜丸每瓶装5.5克,大蜜丸每丸重5.5克 甲
4 天紫红女金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5 毛鸡药酒 甲
6 妇良片 甲
7 妇炎净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8 妇科千金片 甲
9 妇痛宁滴丸 丸芯重(1)20毫克(2)10毫克 甲
10 妇舒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11 安坤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2 更年安片 甲
13 更年安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4 更年灵胶囊 每粒装0.3克 乙
15 杏香兔耳风片 每片0.28克 甲
16 补血调经片 甲
17 乳泉颗粒(冲剂) 每袋重15克 乙
18 复方乌鸡口服液(合剂) 每支10毫升;每瓶装60毫升、120毫升 甲
(降糖型)
19 复方乌鸡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20 复方乌鸡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21 复方杏香兔耳风颗粒 每袋装(1)18克(含生药35克)(2)9克(含生药35克) 甲
(无糖型)
22 健妇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3 益母丸 每丸重9克 甲
24 调经止痛片 甲
25 调经益母片 甲
26 维妇康洗液 每瓶装150毫升 乙
27 鹿胎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28 湿消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29 痛经灵颗粒 每袋10克(相当于原药材45.5克) 甲
30 舒阴洁洗剂 每瓶装200毫升 甲
31 愈带丸 每100粒重6克 甲
32 蛾苓丸 10粒重2.1克 甲


四、儿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儿泻康贴膜 每张重0.23克。 甲
2 小儿化痰止咳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3 小儿化痰止咳糖浆 甲
4 小儿肠胃康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5 小儿宝泰康颗粒(冲剂) 每袋装(1)2.6克(2)4克(3)8克 甲
6 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7 小儿咳嗽宁糖浆 每瓶50毫升 甲
8 小儿咽扁颗粒 每袋装8克 甲
9 小儿退热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0 小儿健脾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1 小儿热咳清胶囊 每粒装0.2克、0.4克 甲
12 小儿疳积糖 每包重10克 甲
13 小儿清肺化痰颗粒 每袋装6克 甲
14 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5 小儿清热灵 甲
16 小儿增食片 每片重0.25克 甲
17 五福化毒丸 大蜜丸每丸重3克 甲
18 化积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9 泻痢保童丸 每丸重3克 甲
20 肥儿宝颗粒(冲剂)(小 每袋(块)重10克(相当于总药材2.1克) 甲
儿疳积冲剂)
21 肥儿疳积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22 保儿安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23 健儿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24 健儿片 甲
25 健儿糖浆 甲
26 健脾止遗片 每片(基片)重0.3克 乙
27 婴儿健脾颗粒 (1)每袋装2克;(2)每袋装4克 甲
28 康儿灵颗粒 每袋装11克 甲
29 清宣止咳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30 维儿康洗液 每瓶装150毫升 甲

五、五官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双料喉风散 每瓶装(1)1克 (2)1.25克 (3)2.2克 甲
2 北豆根片 糖衣片:(1)15毫克(2)30毫克 薄膜衣片:(1)15毫 甲
克(2)30毫克
3 石斛夜光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乙
4 利咽灵片 每片重0.44克 甲
5 灵丹草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6 芩石利咽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7 补肾固齿丸 每30丸重1克 乙
8 近视乐眼药水 每瓶装8毫升 乙
9 炎见宁片 (1)大片每片相当于原药材1.85克(2)小片每片相当于 甲
原药材0.74克
10 苦胆草片 甲
11 养阴护齿含片 每片重0.58克 乙
12 复方瓜子金颗粒 每袋装(1)10克(相当原生药14克)(2)20克(相当原 甲
药生28克)
13 复方红根草片 每片含干膏0.12克 甲
14 复方罗汉果含片 每片重0.5克 甲
15 复方南板蓝根片 每片0.39克(薄膜衣片) 乙
16 复方南板蓝根颗粒(冲 每袋重10克 乙
剂)
17 桂林西瓜霜 每支1.0克;2.0克;2.5克;3.0克 甲
18 桂林西瓜霜含片 每片重0.6克 甲
19 桂林西瓜霜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0 消炎灵片 包薄膜衣后每片重0.32克 甲
21 莲芝消炎片 甲
22 莲芝消炎胶囊 甲
23 通鼻抗感剂 每瓶装(1)4克(2)6.5克 甲
24 清喉咽颗粒 每袋装18克 乙
25 喉舒宁片 甲
26 蒲公英片 每片含干浸膏0.3克 乙
27 滴通鼻炎水 10毫克 甲
28 熊胆粉 甲


六、骨伤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补肾健骨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2 跌打风湿酒 甲
3 跌打药酒 甲
4 跌打镇痛膏 每片(1)10厘米× 7厘米;每卷(2)10厘米×400厘米 甲
(3)10厘米×500厘米
5 风湿寒痛片 甲
6 斧标正红花油 每瓶装35毫升 乙
7 骨痛灵酊 甲
8 国公酒 甲
9 海蛇药酒 甲
10 红药贴膏 甲
11 活络油 每瓶装5毫升 乙
12 筋伤宁湿敷剂 45毫米×60毫米和60毫米×90毫米 甲
13 梁财信跌打丸 每丸重6克 甲
14 塞隆风湿胶囊 每粒装0.31克 甲
15 塞隆风湿酒 每瓶装300毫升 甲
16 三七活血丸 每丸重9克 甲
17 麝香跌打风湿膏 每片6厘米×10厘米 甲
18 麝香祛风湿膏 (1)10厘米×7厘米(2)10厘米×6厘米 甲
19 麝香祛风湿油 每瓶装12克 甲
20 麝香舒活灵 每瓶装(1)30毫升(2)50毫升(3)100毫升 甲
21 神农镇痛膏 甲
22 沈阳红药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23 舒筋定痛片 甲
24 舒筋健腰丸 甲
25 双龙驱风油 每瓶5毫升、10毫升、20毫升、40毫升 乙
26 天麻追风膏 每张净重(1)15克(2)30克 甲
27 外用万应膏 每张净重(1)6克(2)12克 甲
28 无敌药酒 每瓶装200毫升 甲
29 无敌止痛搽剂 (1)20毫升(2)40毫升(3)60毫升(4)80毫升 甲
30 消肿止痛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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