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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52:22  浏览:8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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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4月26日 生效日期199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哈国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哈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在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哈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间的边界线走向。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国界线走向如下:
  中哈国界第一界点在阿尔泰山脉(原苏联地图为南阿尔泰山岭)山脊线上。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卡拉迪尔331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18.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4.4公里,中国境内295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93.0米高地)东北约9.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25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东南约6.6公里。
  从第一界点起,中哈国界线沿阿尔泰山脉(原苏联地图为南阿尔泰山岭)的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木孜他乌山354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589.0米高地)、30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18.6米高地)、335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31.0米高地),至第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一个鞍部,位于中国境内乌勒301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42.0米高地)以北约12.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32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59.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5.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33.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5.2公里。
  从第二界点起,国界线沿山谷大体向西偏西南行,至阿克哈巴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卡巴河)河源,然后顺该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三界点。该界点在阿克哈巴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卡巴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喀拉哈巴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卡巴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60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608.0米高地)西北约8.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65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645.0米高地)以东约3.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秋巴尔塔布勒加山178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舒巴尔-塔布尔嘎山1781.8米高地)以南约10.0公里。
  从第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偏西南行约14.9公里,至第四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伯勒哲克殷毕尔爱喇克巴什河(原苏联地图为别列则克登-贝尔-艾雷克-巴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8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0.0米高地)东北约9.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70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699.5米高地)东南约8.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3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311.3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2公里。
  从第四界点起,国界线顺伯勒哲克殷毕尔爱喇克巴什河(原苏联地图为别列则克登-贝尔-艾雷克-巴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行,至该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阔破尔他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阔破尔-塔斯-苏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然后再顺阔破尔他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阔破尔-塔斯-苏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五界点。该界点在阔破尔他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阔破尔-塔斯-苏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别列则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8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0.0米高地)以西约5.8公里,中国境内88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8.0米高地)东北约1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莫赫纳塔牙山186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65.8米高地)以南约3.4公里。
  从第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行约12.4公里,至第六界点。该界点在克森阿什奇克真山14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克森阿什奇克真山脉山脊线上的1416.2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88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8.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9.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66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671.4米高地)南偏东南约8.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20.1米高地)西南约7.0公里。
  从第六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行约10.4公里,至第七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阿克塔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塔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4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多赫塔嫩-比依给山982米高地)东偏东北约6.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木拉摩尔卡牙山13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木拉摩尔纳牙山1396.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5.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16.0米高地)西南约7.0公里。
  从第七界点起,国界线顺阿克塔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塔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行至第八界点。该界点在阿克塔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塔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尔卡别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4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多赫塔嫩-比依给山982米高地)以北约2.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59.0米高地)东南约13.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木拉摩尔卡牙山13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木拉摩尔纳牙山1396.3米高地)南偏西南约7.4公里。
  从第八界点起,国界线顺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尔卡别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九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尔卡别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61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高地)西南约6.2公里,中国境内462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5.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9.3米高地)东北约9.0公里。
  从第九界点起,国界线顺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契塔依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十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契塔依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额尔齐斯河(原苏联地图为乔尔内-伊尔堆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462米高地以西约20.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4.8米高地)以南约4.0公里。
  从第十界点起,国界线先溯额尔齐斯河(原苏联地图为乔尔内-伊尔堆什河)南支流(左支流)的水流中心线,然后沿旧河床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十一界点。该界点在上述旧河床的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462米高地以西约19.8公里,中国境内塔斯特倍山(原苏联地图为塔斯托别山)703米高地西北约29.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4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6.8米高地)以北约4.9公里。
  从第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49.4公里,经过42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至第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库塔勒河(原苏联地图为库乌-塔尔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阿克多窝拉克山7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布谷拉克-托别山746米高地)西南约15.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93.9米高地)以东约1.4公里。
  从第十二界点起,国界线先溯库塔勒河(原苏联地图为库乌-塔尔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然后溯乌勒昆乌拉斯图河(原苏联地图为乌里昆-乌拉斯堆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乌勒昆乌拉斯图河(原苏联地图为乌里昆-乌拉斯堆河)东、西两条河源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6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621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79.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7.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沙雷托罗果衣山25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托洛盖山2594.0米高地)以南约13.5公里。
  从第十三界点起,国界线先溯乌勒昆乌拉斯图河(原苏联地图为乌里昆-乌拉斯堆河)西河源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然后沿冰谷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十四界点。该界点在萨吾尔山(原苏联地图为萨吾尔岭)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6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62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5.4公里,中国境内38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823米高地)以西约2.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79.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6.7公里。
  从第十四界点起,国界线沿萨吾尔山(原苏联地图为萨吾尔岭)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37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28.8米高地),至第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的30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9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42米高地)西北约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82.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26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255.9米高地)西南约8.2公里。
  第十六界点在塔尔巴哈台山(原苏联地图为塔尔巴加台山脉)山脊线上的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24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61米高地)以北约15.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库尔托别小火山13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92.6米高地)南偏西南约5.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啬巴他斯山272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沙克帕克塔斯山2716.6米高地)西偏西南约21.3公里。
  从第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沿塔尔巴哈台山(原苏联地图为塔尔巴加台山脉)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174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44.9米高地)、布凯阿苏达坂(原苏联地图为布博凯-阿苏山口)、库孜贡塔斯达坂(原苏联地图为库孜贡塔斯山口)、243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427.5米高地)、哈巴尔苏山口,至第十七界点。该界点在塔尔巴哈台山(原苏联地图为塔尔巴加台山脉)山脊线上的243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切库山2431.4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28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87米高地)西偏西北约5.7公里,中国境内235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385米高地)西北约4.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萨拉纳依山220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阿巴依山2190.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0.0公里。
  从第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原苏联地图为拉斯塔依嫩扎塔斯山)大体向南行,至第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的19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85.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35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385米高地)南偏西南约9.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34.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5.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朱万托别山219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如安托别山219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1.2公里。
  从第十八界点起,国界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布尔汗布拉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布尔汗-布拉克河),然后转顺该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至第十九界点。该界点在布尔汗布拉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布尔汗-布拉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62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1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91.0米高地)以东约1.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34.4米高地)以南约8.2公里。
  从第十九界点起,国界线顺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二十界点。该界点在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4米高地)西北约6.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93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29.5米高地)东北约15.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7.1米高地)以东约5.4公里。
  从第二十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4.1公里,至第二十一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阿克乔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4米高地)西南约13.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巴克图山1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博克堆山1273.8米高地)东偏东北约7.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加曼奇山93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热曼什山900.9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5公里。
  从第二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3.1公里,至第二十二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4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5.5公里,中国境内坐标78·46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公路桥西北约8.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巴克图山1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博克堆山1273.8米高地)以东约7.4公里。
  从第二十二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南行约3.8公里,至第二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一无名时令河河床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坐标78·46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公路桥西偏西北约8.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4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40.2米高地)以东约7.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巴克图山1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博克堆山1273.8米高地)东南约5.6公里。
  从第二十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1.2公里,至第二十四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中国塔城市通往哈萨克斯坦巴克特镇的公路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坐标78·46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公路桥西偏西南约1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90.7米高地)以东约12.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4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40.2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1.9公里。
  从第二十四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8.9公里,至第二十五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塔斯喀克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达沙布干山448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1.3米高地)以东约7.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90.7米高地)东南约15.5公里。
  从第二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2.5公里,至第二十六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额敏河(原苏联地图为艾灭里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塔斯喀克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达沙布干山448米高地)西南约7.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5.7米高地)东北约13.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0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5.1米高地)东偏东南约0.8公里。
  从第二十六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23.8公里,至第二十七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一无名干河(原苏联地图为时令河)河床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31.8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795.5米高地)东北约4.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5.7米高地)以南约11.6公里。
  从第二十七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7.1公里,至第二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察汗托海河(原苏联地图为察干-托盖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31.8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93.3米高地)东北约6.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43.3米高地)东南约7.0公里。
  从第二十八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20.3公里,至第二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小路(原苏联地图为土路)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普先德能巴斯120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97.0米高地)以北约12.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6.8米高地)以东约6.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3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2.0米高地)东南约3.9公里。
  从第二十九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偏西南行约2.4公里,至第三十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无名谷谷底中心线(原苏联地图为布尔干渠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普先德能巴斯120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97.0米高地)以北约11.7公里,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东北约3.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6.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4.2公里。
  从第三十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谷谷底中心线(原苏联地图为布尔干渠中心线)大体向西行,至第三十一界点。该界点在无名谷谷底中心线与汗乔尔路中心线的相交处(在原苏联地图布尔干渠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6.8米高地)以南约2.4公里。
  从第三十一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三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一无名干河河床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以西约4.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相交处东北约9.2公里。
  从第三十二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三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西南约7.0公里,中国境内9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58.6米高地)以西约5.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相交处东偏东北约5.9公里。
  从第三十三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三十四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58.6米高地)西南约8.5公里,中国境内15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81米高地)以西约10.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的相交处东南约7.8公里。
  从第三十四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加曼铁列克特河(原苏联地图为铁列克堆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5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8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4.8公里,中国境内15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35米高地)西北约15.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13.4米高地)东北约10.6公里。
  从第三十五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六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克彼利河的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5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35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5.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13.4米高地)东北约5.9公里。
  从第三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七界点。该界点在6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5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35米高地)以西约15.6公里,中国境内95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52.5米高地)西北约4.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13.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4.1公里。
  从第三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红线与铁列克提河(原苏联地图为库萨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81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9.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4.2公里,中国境内梭浪贝13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2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0.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8.9米高地)东北约13.2公里。
  从第三十八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7.4公里,至第三十九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梭浪贝13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28米高地)西偏西南约8.0公里,中国境内111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41米高地)以西约12.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8.9米高地)以东约12.0公里。
  从第三十九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1.8公里,至第四十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梭浪贝13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28米高地)西偏西南约8.0公里,中国境内111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41米高地)以西约11.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8.9米高地)以东约12.8公里。
  从第四十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14.9公里,至第四十一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111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41米高地)以南约8.5公里,中国境内71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714.0米高地)西南约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65.0米高地)东北约22.7公里。
  从第四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9.3公里,至第四十二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98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84.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3.2公里,中国境内130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241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65.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8.6公里。
  从第四十二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9.2公里,至第四十三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130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24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6.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65.0米高地)以东约30.9公里。
  从第四十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13.8公里,至第四十四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3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偏西北约3.6公里,中国境内6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85米高地)以北约21.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6.1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8公里。
  从第四十四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南行约2.4公里,至第四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中哈铁路接轨处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以西约4.9公里,中国境内6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85米高地)以北约19.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6.1米高地)东南约3.2公里。
  从第四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偏西南行约7.3公里,至第四十六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喀拉达坂沟(原苏联地图为无名沟)的谷底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2米高地)东北约4.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27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264.7米高地)东南约9.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0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9.0米高地)以南约9.8公里。
  从第四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溯喀拉达坂沟(原苏联地图为无名沟)谷底中心线大体向西偏西北行,至第四十七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古尔岭)山脊线上的喀拉达坂(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口)处,位于中国境内18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东北约6.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9.6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6.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08.1米高地)西南约10.1公里。
  从第四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古尔岭)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过256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52.4米高地),至第四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的248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12.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33米高地)东北约3.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9.6米高地)以南约13.1公里。
  第四十九界点在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准噶尔阿拉套岭)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贝徒哈门347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5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5.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6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169.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0.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依斯普勒山343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39.0米高地)西南约8.0公里。
  从第四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准噶尔阿拉套岭)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过桑的克塔斯山373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22.0米高地)、麦里其其格山口(原苏联地图为他尔拉乌勒山口)、琼可格达坂(原苏联地图为萨雷比留克山口)、库克托木(原苏联地图为郭克套山口)、巴散斯克(原苏联地图为巴斯坎山口)、397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990.0米高地),至第五十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同达林34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61米高地)以北约8.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21.8米高地)以东约14.3公里。
  从第五十界点起,国界线沿喀赞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崆郭罗鄂博山)山脊线大体西南行,至额勒森布勒格达坂(原苏联地图为洁灭克别山口),再大体转向东南行,经德木克达坂(原苏联地图为郭克苏山口),至第五十一界点。该界点在别珍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别珍套岭)山脊线上的41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82.0米高地),位于中国境内同达林山34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61米高地)以南约11.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0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62.8米高地)东偏东北约8.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93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贝尔套山3900.1米高地)以东约3.5公里。
  从第五十一界点起,国界线沿别珍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别珍套岭)山脊线大体向东行,经过康喀达巴罕(原苏联地图为喀赞-达坂山口),至第五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407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86.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1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48.0米高地)以西约8.3公里,中国境内343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32.0米高地)西北约5.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9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957.0米高地)东北约7.6公里。
  从第五十二界点起,国界线大体向南行,先至无名河,然后顺该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霍尔果斯河(原苏联地图为热兰德河、乌尔坎卡赞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再沿卡赞库里湖水面中心线并顺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至第五十三界点。该界点在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10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偏西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公路交叉处8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公路交叉处)东北约8.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37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6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9.2公里。
  从第五十三界点起,国界线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行,穿过中国霍尔果斯(原苏联地图为尼坎齐)居民点和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居民点之间的公路,至第五十四界点。该界点在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60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01.7米高地)东北约7.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6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72.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1.2公里。
  从第五十四界点起,国界线顺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五十五界点。该界点在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伊犁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坐标50·64土路交叉处西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1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13.0米高地)北偏东北11.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79.2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0.4公里。
  从第五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30.8公里,至第五十六界点。该界点在110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4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北约1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28.0米高地)以北约10.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29.8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2.2公里。
  从第五十六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12.2公里,至第五十七界点。该界点在特奇勒干山160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特克勒干山1601.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4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29.8米高地)东北约15.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28.0米高地)以东约6.0公里。
  从第五十七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3.0公里,至第五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一支脉的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226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北偏西北约6.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29.8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4.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2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7.4公里。
  从第五十八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支脉山脊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经245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456.4米高地),然后沿无名山(原苏联地图为洁灭尔里克套岭)的山脊线大体向东行,至第五十九界点。该界点在该无名山(原苏联地图为洁灭尔里克套岭)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2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55米高地)以西约4.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12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29.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3.0公里。
  从第五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卡拉套山山脊线大体向南行,经过沙尔诺海山354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诺霍依山3555.8米高地),沿山坡下行,至第六十界点。该界点在哈桑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260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615米高地)西南约8.1公里,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819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70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624.0米高地)以南约4.3公里。
  从第六十界点起,国界线沿山坡上行,然后沿沙尔套山(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套山)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过阿尔钦达坂(原苏联地图为卡拉盖雷山口)、阿克库龙的山口(原苏联地图为阿库龙的山口),再沿山坡下行,至第六十一界点。该界点在苏木拜河(原苏联地图为苏木别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17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89米高地)西偏西南约7.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24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33.9米高地)以北约3.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81.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0.7公里。
  从第六十一界点起,国界线顺苏木拜河(原苏联地图为苏木别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东南行,至第六十二界点。该界点在苏木拜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原苏联地图为苏木别河)与特克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衣尔门第河与卡拉苏河交汇处西南约7.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136.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4.4公里。
  从第六十二界点起,国界线溯特克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至第六十三界点。该界点在特克斯河南弯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诺海托勒盖山18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18.0米高地)东北约4.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8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987.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6.6公里。
  从第六十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4.4公里,至第六十四界点。该界点在莫盖托里盖山(原苏联地图为诺霍依-托勒盖山1853.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3.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偏东北约9.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诺海托勒盖山18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1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2.7公里。
  从第六十四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8.3公里,至第六十五界点。该界点在18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西南约8.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南约7.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诺海托勒盖山18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18.0米高地)以南约9.2公里。
  从第六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2.1公里,至第六十六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南偏西南约9.9公里,中国境内26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723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南约9.2公里。
  从第六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至第六十七界点。该界点在纳林果勒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26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723米高地)西偏西北约3.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偏东南约9.7公里。
  从第六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溯纳林果勒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偏东南行,先至该河河源,然后沿冰谷上行,至第六十八界点。该界点在山脊线上的428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23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25米高地)以西约10.7公里,中国境内40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06米高地)西偏西北约7.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24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27.0米高地)以东约7.0公里。
  从第六十八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原苏联地图为灭里几阿纳依内山岭)大体向南行,经过阿拉阿依格尔山口(原苏联地图为阿拉阿依格尔山口)、446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26.0米高地),至第六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624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全苏地理协会100周年峰6276.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673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769米高地)以西约6.8公里,中国境内557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581米高地)北偏西北约12.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79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东南约10.7公里。
  从第六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山脊线向西偏西南行,至中哈国界终点。
  上述中哈国界线,用红线标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哈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应继续进行谈判,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的规定解决中哈国界线从第十五界点至第十六界点、从第四十八界点至第四十九界点的走向问题。

  第四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哈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确定边界山脉的分水岭和界河中心线或其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确定界河中岛屿的归属,树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哈国界线,以山脉为界地段沿分水岭行,以河流为界地段沿河流中心线或其主流中心线行。分水岭、河流中心线或其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以及据此划分的河流中岛屿的归属,待中哈勘界时具体确定。
  确定主流的主要根据是中水位时的河流流量。
  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界河均为非通航河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三国交界点将由有关国家另行确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哈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八条 在边界地带,包括界河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实地勘定的中哈国界线位置和岛屿的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在界河中界线勘定以后新出现的岛屿,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在阿拉木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缔约双方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注:缔约双方已互换批准书,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地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李  鹏         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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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商广字〔1993〕第5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资质标准的审查,规范广告经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范。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基本资格要求,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广告经营范围,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基本条件、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确认其经营业务的许可范围。其内容规范为:
设计:指根据广告目标进行的广告创意、构思,广告中的音乐、语言、文字、画面等经营性创作活动。
制作: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可供刊播、设置、张贴、散布的广告作品等经营性活动。
发布:指利用一定媒介或形式,发布各类广告,利用其他形式发布带有广告性质的信息的经营活动。
代理:指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委托,从事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
三、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1、综合型广告企业
具有提供设计制作和全面代理服务能力的广告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经济形式)。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的2/3;
(2)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小于100平方米;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2、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兼营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比照执行)
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制作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员的1/2;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4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影视、××、××广告。
3、个体工商户
从事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个体工商户。
资质标准:
(1)户主应当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学历或从业经历,应当接受过广告法律、法规培训;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和制作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广告。
四、广告发布者的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1、新闻媒介单位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编审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1)××电视台
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电视广告,承办分类电视广告业务。
(2)××报社
利用《××报》,发布国内外报纸广告,承办分类报纸广告业务。
××广播电台
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播广告,承办分类广播广告业务。
2、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和制作设备;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1)××音像社
设计和制作音像制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音像制品发布广告。
(2)××出版(杂志)社
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印刷品发布广告。
(3)××商店(场)、宾馆、饭店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广告,利用本店内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发布广告。
(4)××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广告,利用本场(馆)内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发布广告。
(5)××车站(码头、机场)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广告,利用本场(站)内招牌、灯箱、电子牌发布广告。


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委办发〔2005〕18号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8日

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促进厦门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是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厦门文学艺术界的最高奖项,每三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 “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关注现实生活和表现时代精神,促进我市文艺创作多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推动文艺创新,推进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机构

  第四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设以下奖项:

  1、荣誉奖

  荣誉奖分为“特别荣誉奖”和“荣誉奖”。特别荣誉奖授予国家级奖励一等奖或金奖获得者;荣誉奖授予国家级奖励二、三等奖或银奖、铜奖以及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一等奖获得者。

  2、优秀作品奖

  优秀作品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项的数量视每届申报情况酌情安排。

  第五条 设立“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宣传文化工作的市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文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市宣传、文化、广电、文联、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顾问由评审委员会聘请。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评奖期间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下设文学影视广播、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五个评审组,邀请各级专家担任评委。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另设“资格认定组”,对“荣誉奖”的申报者进行资格认定。

  第六条 评委的选用从备选成员数据库中随机抽签选定。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凡拥有厦门户籍、在本市居住三年以上或参加由厦门有关单位组织创作的文艺作品的作者,其在评审年度范围内正式出版、发表、使用、演(播)出的文艺作品,经正式申报后,均可参加评审。

  凡拥有厦门户籍的文艺家,可参评荣誉奖。

  第八条 参评作品的出版、发表、使用和演(播)出时间,以版权页、期刊号以及首次使用或公演时间为准。参评作品出版、发表、使用和演(播)出的时间上限,应与上届评审的时间下限相衔接。

  第九条 一部(件)作品原则上只能参评一次厦门文学艺术奖。但在上届评奖中未曾获奖,后进行重大加工修改并经实践检验确属优秀的作品,可参加下届评奖,但只能复评一次。

  第十条 集体创作生产的综合性文艺作品以其整体参评,各单项(包括剧本)不单独参加评奖。与外地作者或文艺单位合作的文艺作品,我市人员或单位应是主要创作者或单位的方可参评。

  凡参加市社科成果评奖的文艺类专著、译著和文艺评论均不再参评。

  个人文集、作品集及多位作者的作品结集不得参评。

  第十一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标准是:

  1、获奖作品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符合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具有较高艺术品位,达到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观赏性的和谐统一。

  2、获奖作品应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达到一定的发行量、演出、展览场次或收听、收视率,在对人民群众陶冶思想感情,培养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审美情趣和艺术欣赏水平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

  3、鼓励深刻反映厦门特区现实生活,富有地方特色,较好地体现时代精神,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和社会新风尚的作品。

  4、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倡导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

  5、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市文联所属协会会员由市文联组织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和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所属单位和个人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者填写“厦门文学艺术奖”申报表,并按规定附上作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各评审组初评,依据作品所得票数排定名次。

  评审办公室认为获奖作品需要调整,须向作品项目评审组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评审办公室将初评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复评,经复评通过方可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获奖作品在提交市委、市政府批准之前,由评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评审结果。

  对获奖作品的版权、内容和有关问题持有异议者,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厦门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即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颁奖:评审结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评审委员会召开颁奖大会,公布评审结果,并向获奖作品的作者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为确保评审的权威性、公正性,厦门文学艺术奖实行评委名单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及评委会办公室成员,一律不得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不正当活动,杜绝行贿受贿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一旦发现上述行为,有关评委或评奖工作人员的资格及评选结果予以取消。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者、作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如系参评者的亲属等),必须回避,或相关评委会成员退出评委会,或作品退出参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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