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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48:57  浏览:8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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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1999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主席团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和法律案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附:关于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事项
附:关于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事项
一、大会设监票人34名,由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组成,其中设总监票人1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
三、写票
1、填写表决票,请用水笔或圆珠笔,不要使用铅笔;填写时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
2、如表示赞成,请在表决票“赞成”后面的空格内划“√”;如表示反对,请在表决票“反对”后面的空格内划“√”;如表示弃权,请在表决票“弃权”后面的空格内划“√”。
四、投票
1、会场共设票箱27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2、投票时,首先请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投票,并到负责监票的票箱监票,随后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3、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表决票并清点票数,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表决有效;票数多于投票人数,表决无效。
4、清点票数后,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是否有效。
五、计票
1、计票采用人工方式,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2、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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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2008〕2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全体会议通过并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是规范政府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规范性制度,对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切实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保证省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的制度性保障。对扎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省政府各部门要在认真组织学习《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基础上,严格贯彻执行规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尤其是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率先垂范,不断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要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政府职能、决策程序、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工作布局、会议制度、公文审批、督察考核、公务活动、作风纪律等作了全面规范,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对本部门的工作制度进行对照检查,对不适应、不规范、不符合《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各项制度,要认真研究清理,及时修订完善,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同时,要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要认真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省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加大对省政府各部门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情况的督查力度,督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要督促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会同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确保今后政府各项工作依法有序、政令畅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


冒充公安机关抓赌如何定罪


[案情]张某与郭某(均系社会无业人员)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张某和郭某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张某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否则就要带到公安局去拘留”。四名赌客一见张某和郭某身上穿着警服,均服服帖帖地拿出钱交给张某,张某经清点共有5000余元,便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四名赌客,并告诉他们明日到城郊分局调换罚款票据,然后两人扬长而去。后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
[分歧]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构成共同犯罪是毫无疑问的,但对张某和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和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赌客的赌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刑法》第266条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张某和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打着抓赌和收缴赌资的幌子,迫使赌客交出现金5000余元,然后据为己有,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依据《刑法》第279条规定,应按招摇撞骗罪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人员对赌客实施威胁、要胁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敲诈勒索罪从重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一、张某和郭某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赌博者害怕被抓,受到行政处罚的畏惧心理,身穿警服,冒充公安人员,从外观上给赌博者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然后口头恫吓赌博者,如不拿出钱来,就要被拘留,逼迫赌博者在恐惧的情况下,极不情愿地交出赌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二、尽管张某和郭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看起来好象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实不然,从本质上来说,其二人虚构事实假冒公安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目的是为了使赌博者产生恐慌,好进一步威胁、要挟赌博者使其就范,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况且,诈骗罪中受害人是在受蒙骗的情况下,“自觉地”交出财物,受害人是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不情愿的交出财物。因此,其二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三、本案中,张某和郭某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既有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有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看起来好象也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特征,但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1、招摇撞骗罪中,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极其正常活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侵犯的客体偏重于财产所有权,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安人员只是他们犯罪的手段,而获取他人财物则是他们的最终目的。2、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是以假冒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受害人是主动自愿、心甘情愿的给予行为人利益,行为人不会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明显使用了威胁和要挟的手段,逼迫赌博者交出赌资。3、招摇撞骗,通俗讲就是到处行骗,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招摇撞骗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而本案中,张某和郭某只有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并且赌博者正是误认为张某和郭某是公安人员在正常执行公务,并没有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产生怀疑,纵观全案,张某和郭某的行为都没有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因此,张某和郭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皓

邮编:331600

电话:01370796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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