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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40:18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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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质监局


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产品跟踪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质技监质发〔2005〕57号  2005年3月25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江苏名牌产品的管理,及时掌握江苏名牌产品发展动态,促进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名牌产品的管理,及时掌握江苏名牌产品发展动态,促进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是指对所有有效期内的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经济与质量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定期向社会通报江苏名牌产品发展情况。
  第三条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江苏名牌产品进行跟踪管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苏名牌产品跟踪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有效期为一年的江苏名牌产品实行季度跟踪,每个季度跟踪一次。有效期为二年的江苏名牌产品每半年跟踪一次。
  第五条 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如实填报《江苏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定期上报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季度跟踪企业在每年的1、4、7、10月15日前上报,半年跟踪企业在每年的1、7月15日前上报)。
  江苏名牌产品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检查或出口商检中出现不合格,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相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六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本地区的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档案,对本地区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内部管理、产品质量水平、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本地区江苏名牌产品经营状况分析报告。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年的1、7月31日前将所在地区有效期内的江苏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和分析报告统一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向当地政府(名牌推进机构成员单位)通报名牌发展情况。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各地名牌发展跟踪表后,提出江苏名牌产品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并向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一季度对发展较快、质量水平有较大提高、市场竞争力有显著提升的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第九条 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事宜、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经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
  第十条 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建议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给予书面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虚报、缺报、迟报(超过规定上报时间10天以上)的;
  (二)用户(消费者)对企业名牌产品意见较多,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三)江苏名牌产品在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一般性指标(不包括涉及安全、健康等强制性指标)不合格的;
  (四)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明显滑坡的;
  (五)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十一条 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建议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江苏名牌产品称号:
  (一)有效期内两次及两次以上虚报、缺报、迟报《江苏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的;
  (二)江苏名牌产品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严重不合格或出口商检中严重不合格的;
  (三)江苏名牌产品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人体健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事件,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四)江苏名牌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商标专用权丧失的;
  (六)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被查处的。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对江苏名牌产品进行发函调查、现场跟踪等过程中,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跟踪。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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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1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1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2003年3月27日)

教发函〔2003〕7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1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18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北京市教委 民办
2 北京艺术设计职业学院 北京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职工大学 北京市
北京市工艺美术学校
3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新建 北京市教委 民办
4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市
5 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 辽宁省
6 铁岭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铁岭农业学校 辽宁省
7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林业学校 辽宁省
8 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沈阳航空职工大学 辽宁省
9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沈阳联合职工大学科技学院 辽宁省
沈阳联合职工大学商学院
沈阳联合职工大学汽车学院
沈阳职工大学
沈阳市机电工业学校
10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电子工业学校 福建省
福建工程学校
福建商业学校
11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水利电力学校 福建省
12 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泉州电力学校 福建省
13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林业学校 福建省
14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农业学校 福建省
福州农业学校
15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集美水产学校 福建省
16 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17 南海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新建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18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新建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投拆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投拆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投拆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投诉举报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对我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集中公开受理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举报内容

(一)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

(二)非法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程序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的;

(八)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不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九)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完成许可事项后不按规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十一)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打招呼、说情,干扰行政审批行为的;

(十二)不按审批规定办事,擅自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三)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为不依法监督的;

(十四)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强行向申请人推介中介机构的;

(十五)擅自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六)借审批之机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

(十七)接受申请人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十八)接受宴请或礼物馈赠的;

(十九)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申请人报销的;

(二十)向申请人索取钱物或变相索要其他好处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投诉举报方式

市纪委、市监察局在政务大厅设立举报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室”),负责受理有关举报投诉事宜。

(一)电话投诉举报。投诉人直接用电话向投诉室举报;

(二)信函投诉举报。投诉人可以书信或其他书面形式直接投放设在政务大厅的投诉举报箱,也可通过邮递方式直接寄政务大厅投诉室;

(三)来人投诉举报。投诉人可直接到政务大厅投诉室当面投诉举报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违规审批行为。

三、投诉举报处理

(一)投诉举报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二)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三)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四)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五)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做到及时办理,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重要信访要在7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政务大厅投诉室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七)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查办案件的一般程序办理,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八)对政务大厅投诉室收到的举报事项,相关承办单位作出处理后,应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了结。上报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处理。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九)以其它方式处理。

四、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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