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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5:06  浏览:9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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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7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以内的市区、县城、工矿区和县属镇(建制镇)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凡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纳税人不在纳税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缴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并在税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申报纳税。


  第五条 我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font size=+1>  市区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元 7.0  4.5 3.0 1.5 1.0 0.7 0.5   县  等级 一    二      元 0.4  0.2</font>

  (具体土地等级范围见附件“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


  第六条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土地局会同市税务局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在我市工矿区未划定之前,涉及跨等级的企业,按主厂区所在地的等级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除《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范围外,下列土地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占地及院落;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职工宿舍用地;
  (四)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敬老院、疗养院、福利院用地;
  (五)街道、居委会、文化站以及县、区工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的用地。


  第九条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工厂、其中残疾人占全厂人数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上半年五月份,下半年十一月份)缴纳,缴纳税额大的单位,可以按季缴纳。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现有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等级、用途等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经审核后,再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凡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新征用的土地。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使用土地发生变更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妥手续次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将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抄送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
  
  一级:指沿街道两则。
  1.新街口广场:东至中山东路南北侧75、76号;南至中山南路东西侧81、130号;北至中山路东西侧199、200号;西至汉中路2号、铁管巷口。
  2.鼓楼广场:南至黄泥岗口、联营售票处;北至高云岭口、中央路30号;中山北路至鼓楼街口、鼓楼百货商店。
  3.夫子庙:贡院西街至健康路两侧,东市场、西市场,贡院街东至永安商场、解放电影院,西至瞻园路口。
  4.大行宫至太平巷、火瓦巷口。
  5.山西路广场:东至丁家桥、南至湖北路口;东南至天天商场、军人俱乐部;西北至人和街口、儿童影剧院;西至傅佐路、山西路38号。
  二级:
  1.新街口地区:
  东至洪武北路、长白街;
  南至内秦淮河、白下路;
  西至上海路、明瓦廊、大香炉、木料市;
  北至珠江路、广州路范围内。
  2.夫子庙地区:
  东至长白街、秦淮河;
  南至长乐路;
  西至天青街、马巷、铜作坊;
  北至白下路、内秦淮河范围内。
  3.鼓楼地区:
  东至进香河路、北京东路、安仁街、高楼门、百子亭、肿瘤医院;
  南至珠江路、广州路;
  西至上海路、云南路;
  北至高云岭范围内。
  4.山西路地区:
  东至玄武门;
  南至洞庭路、高云岭、云南路、北京西路;
  西至清凉古道、水佐岗、西康路;
  北由和会街、三牌楼、将军庙、马台街、童家巷至城墙范围内。
  三级:紧接二级辐射区。
  1.东由南京火车站的新庄村经和平门、玄武门、解放门、太平门、富贵山、后半山园、前半山园、李府街、后标营、瑞金路、公园路、通济门外大街沿城墙到武定门。
  2.南至长乐路、秦淮河。
  3.西至虎踞南路、虎踞北路、南祖师庵、大桥南路。
  4.北由大桥南路经护河、金川河、长江新村,长江机器制造厂、南京汽车站、和平门煤站沿铁路至新庄村范围内。
  5.热河路地区:
  东由挹江门城墙至兴中门、姜家园路;
  南至中山北路、惠民河接姜圩路;
  西由长江边的中山码头至江边路;
  北至建宁路、朝月楼、江边路范围内。
  6.秦淮区地区:
  东至养虎路、晨光厂东围墙;
  南至宁铜铁路;
  西至西街、小市口;
  北至秦淮河范围内。
  四级:
  1.六城区行政区范围内、三级外围的零散边远地区。
  2.栖霞区:小市镇、迈皋桥镇、教陵卫镇行政区范围。
  3.雨花台区:七里镇(石门坎、双桥门、土城头、武定新村一、二、红花村居委会)、雨花镇(雨花台、西羊巷、普德村、五贵里、钱家村、安德门、小行、桥南村居委会、雨花新村街道办事处)、雨花乡(互农村、集合村、雨花村、小行村)、红花乡(红花村、九龙村、东风村)、江东乡(茶亭村、江东村、清江村、中保村、叶圩村、新街村、向阳村)行政区范围。
  五级:
  1.栖霞区:燕子矶镇、尧化镇、栖霞镇(九个居委会及栖霞村、石埠桥乡、十月乡、新合乡)、尧化乡(尧化村、尧辰村)、玄武湖乡(蒋王庙村、仙鹤村)、紫金山乡(钟灵街村、教陵卫村、小卫街村、苜蓿园村)、迈皋桥乡(万寿村、五塘村、红山村、迈皋桥村、藤子村、小营村)、燕子矶乡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板桥镇(板桥、桥南、绿洲居委会、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古雄村、螺丝桥、二道桥、棉花堤居委会)、西善桥镇(西善桥、新河、建宁居委会、梅山铁矿区)、雨花乡(丁墙村、花神庙村)、沙洲乡(沙洲村)、红花乡(夹岗村、七桥村)、七里镇(海福巷、响水桥居委会)、江东乡(河南村、河北村)、石门坎乡(石门坎村、四方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山潘街道办事处,西厂门街道办事处、卸甲甸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浦口镇、南门镇、东门镇行政区范围。  
  六级:
  1.栖霞区:龙潭镇、马群乡、玄武湖乡(岔路口村、五旗村、徐庄村)、紫金山乡(后庄村、沧坡门村、余粮村)、迈皋桥乡(兴卫村、奋斗村)、尧化乡(王子楼村、吴边村、尧胜村、乌龙村)、栖霞镇(钱家渡村、衡阳村、长林村、大山口村)仙林农场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铁心桥乡(尹西村、铁心桥村)、西善桥乡(古遗井村、梅山村、西善桥村、泰山村、油坊村)、红花乡(翁家营村、广洋村、果园村)、石门坎乡(杨庄村、牌楼村、联合村、高桥村、石山村、百青定村)、沙洲乡(莲花村、中和村、双河村、青石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葛塘镇(葛塘街居委会)、长芦镇(水家湾居委会)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三河乡行政区范围。
  七级:
  1.栖霞区:摄山乡、八卦洲乡、花园乡、营防乡、长江乡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江心洲乡、双闸乡、铁心桥乡(定坊村、高家库村、中路五村、马家店村、新河村)、西善桥乡(吴村、四圩村)、板桥镇(落星村、陈叶村、柿子树村、大方村、石闸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葛塘镇(除葛塘街居委会之外的行政村范围)、长芦镇(除水家湾居委会之外的行政村范围)。
  4.浦口区:沿江乡、顶山乡、盘城乡、永丰乡行政区范围。
  县城、建制镇:
  一级:
  六城镇、珠江镇、在城镇、东山镇、淳溪镇、湖熟镇、汤山镇、冶山镇行政区范围。
  二级:
  五县除上述一级以外的建制镇行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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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被侵害资产总额10%至20%的罚款……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



1997年1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50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运输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输安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船舶单车重量的承载能力,配齐《车辆安全装载手册》
  船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向船舶设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计部门对现有滚装船的强度、稳性进行重新计算,重新确定船舶所载车辆的最大单车总重量、车辆单轴最大负荷量等承载能力,经中国船级社审查合格后,核发新的船舶适航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应注明“车辆单轴最大负荷量”和“单车最大总重量”。
  所有从事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的船舶必须配齐《车辆安全装载手册》。目前未取得上述手册的滚装船舶,应于2006年6月1日前,委托船舶设计部门编制该手册,并经中国船级社审核批准后随船携带。船舶设计部门在编制该手册时应与船东充分沟通,在确保装载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该手册的可操作性,手册送审前船东应对该手册签字确认。目前已取得手册的船舶,船东应于2006年1月1日前对手册的实际可操作性给予签字确认,如需调整该手册应按上述程序于2006年6月1日前重新计算后报批。《车辆安全装载手册》经船东确认并船检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其中车辆装载分布示意图应在船舶易见位置固定展示。
  二、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码头管理
  (一)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渤海湾客滚码头安检系统推广使用现场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开展川江载货汽车滚装码头安装安全检测设备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于今年年底前将研究意见或方案报部。
  (二)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码头经营人(从事三峡坝区内转运及载货汽车只下不上的码头除外)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地秤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请重庆市、湖北省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未按照要求完成地秤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的滚装码头经营人,一律不得从事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船的码头经营业务,其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湖北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三)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码头经营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对上船车辆进行称重,做好记录,并及时提交当地海事签证机构。凡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允许载运单车总重量的车辆,码头经营人一律不得配载,不得安排车辆上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码头经营人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抽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码头经营人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与当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工作机制,防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滚装码头上船。
  三、加强船公司经营资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重庆市、湖北省港航管理部门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对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公司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包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配备情况;
  (二)公司有关证照及所属滚装船有关船舶证书内容是否相符、有效;
  (三)公司经营和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名为公司、实为个体挂靠经营的行为。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注销其经营资格。
  四、加强船舶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一)加强签证管理,切实把好签证关。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各签证站点要严格签证管理,认真落实现场签证和船长声明制度。现场签证时,除应按有关签证管理规定严格检查有关证书和运输手续外,还要重点检查船舶装载车辆的称重记录、装载状况以及装载司乘人员数量、船员在岗和船舶防污措施等,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对载有无称重记录车辆或称重记录超过船舶核定单车总重量车辆的船舶,一律不得签证放行。
  (二)加强船舶现场安全检查。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有关规定,加强对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
  1.证书及文书、消防、救生、电气设备;
  2.车辆安全装载手册;
  3.滚装船附加安全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特别是船员值班制度、车辆装卸作业制度及应急训练和演习计划的执行情况。
  对存在缺陷的船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三)加强危险品车辆查堵及治安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航公安部门要监督和指导码头经营人切实加强危险品车辆查堵工作,加强滚装码头的治安管理,严禁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上船,加强源头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滚装运输安全。
  五、加强船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培训,提升船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应加强川江滚装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消防知识的特殊培训工作;同时,长江海事局还应督促船公司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强化公司船员的培训,重点加强船员配积载知识、消防知识的培训。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职责,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密切配合,确保川江载货汽车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请湖北省、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川江滚装运输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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