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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17:43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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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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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1996年9月2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辆在厦门岛内禁止鸣喇叭,但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警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除外。


  第三条 在厦门岛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第四条 机动车辆整车噪声不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辆行车证。


  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部门应对在行车辆进行噪声抽检。


  第六条 车辆、行人应各行其道,非机动车或行人不得随意占道。禁止行人跨越、钻越交通护栏。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在厦门岛内鸣喇叭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机动车辆整车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由市环保部门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通告》同时废止。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7〕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海西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海西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办法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



为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关心和爱护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现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 体检的费用标准为:

1、州(厅)级干部、正副高级职称和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人员300元;

2、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干部)、中级职称(含技师)和享受县级待遇的退休人员240元;

3、科及科以下人员(含工勤人员)退休人员200元。

上述标准中另增加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25元。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体检一次(具体体检目录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按照要求另行确定)。其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列支。

第四条 体检医院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卫生部门确定,在职干部职工在州内指定医院体检,离退休人员在西宁或异地指定医院体检。

第五条 为方便职工体检,由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向体检人员发放体检IC卡,体检人员持卡到定点医院刷卡体检。年度内未进行体检的,该年度体检费不累计、不结转。

第六条 定点医院要按规定认真做好体检工作。干部职工每次参加体检时,定点医院要认真做好体检者的检查记录,为干部职工建立体检档案,将体检结果及时反馈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指导。对在体检中发现有异常的人员,应提出进一步的治疗建议,做好登记和随诊。体检表等体检资料纳入个人健康档案。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服务怠慢、不履行告知义务,擅自改变体检项目,搭车检查或不告知体检结果的医院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核减服务范围和项目,直至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第八条 中央、省驻州单位凡交纳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行委)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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