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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55:12  浏览:8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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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组织专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在总结防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修订了SARS疫情处理的有关技术方案(共有6个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2、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3、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
     4、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
     5、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
     6、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附件:6、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
附件:5、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
附件:4、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
附件:3、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2、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附件:1、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附件下载地址:
http://www.moh.gov.cn/jbkz/gzdt/1200311020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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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2001年音像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2001年音像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市发(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署关于2001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00〕29号),在“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进一步提高民族音像业竞争力,促进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2001年音像市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今年的音像市场工作要以文化部确定的音像市场管理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为基础(见文市发〔2000〕19号),以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为契机,以“压缩总量、调整结构、规范发展”为重点,大力整顿市场秩序,为提高民族音像业竞争力创造良好环境。
(一)压缩总量。要逐步改变全国许多地区音像经营单位过小过滥的状况。今年内要基本完成关闭剩余的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任务。继续压缩整顿录像放映厅。文化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全国城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量化调控的指导性意见。各地也要制定量化调控的规划,使音像流通能力与音像出版生产力和群众消费水平相适应。
(二)调整结构。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优化音像业结构,快速壮大民族音像经营单位的实力,应对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国际音像业的挑战。要择优扶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音像业。一方面扶持音像专营单位发展城市及跨地区连锁经营、区域性批销中心、超市以及电子商务等经营形式;另一方面支持新华书店、百货业超市连锁和邮政等系统开拓发展音像经营业务。
(三)规范发展。要通过一系列规范措施,大力促进民族音像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对全国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按照新的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淘汰一批规模小、经营差、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认真执行音像单位仓库登记备案等项制度,特别要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音像发行单位的经营行为。举办音像市场建设成果推展活动,开展创优、评优和扶优活动,推动音像市场的基础建设和规范发展。
二、工作安排
(一)根据中央“扫黄”“打非”工作部署,1-3月对应在3月前完成关闭和整顿工作的集中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文化部将制定今年关闭集中经营场所的计划。6-7月,开展第二阶段“扫黄”“打非”集中行动,重点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盗版盗印活动,迎接和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
(二)3月,启动开展全国音像批发、零售单位创优、评优、扶优活动,下半年评选表彰优秀音像批发和零售单位。
(三)5月,开展第三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
(四)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在上海和广东举办音像市场建设成果推展活动,介绍、推广上海和广东音像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先进经验。
(五)配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修改,修订和发布文化部制定的有关文件。筹备召开全国音像市场管理工作会议,部署音像市场的治理和发展工作。
(六)加强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改组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专家审查委员会。
(七)10-12月,全面检查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关闭情况。
(八)不断完善中国音像市场网,并利用该网推进音像市场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三、工作要求
今年的音像市场管理工作是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要按照新的法规文件改革管理体制和机制,调整市场结构,整顿市场秩序,特别是取缔关闭集中经营场所的工作已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任务繁重,难度增大。各级文化和音像市场行政部门要充分争取和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按照中办发〔2001〕29号文件和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落实音像市场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文化、音像市场行政部门及其稽查机构要探索试行定人、定点、定时检查制度。特别是基层管理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理顺管理体制,对音像市场实现归口管理。要巩固和加强基层稽查队伍建设。
(二)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凡发现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传播内容的音像制品的,除作出行政处罚外,应当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发现经营其他非法音像制品1500张(盒)以上的,除作出行政处罚外,应当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发现5万张(盒)以上非法音像制品仓库的,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现10万张(盒)以上的,报文化部备案,并提请公安机关追根溯源,追查犯罪嫌疑人。
(三)对今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和文化部确定取缔关闭的集中经营场所,必须按期全部清场。对限期整治的市场,文化部和有关省级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方式进行检查。凡发现1家经营淫秽、反动音像制品,或3家以上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的,即为整治不达标,必须予以关闭。
(四)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文化部有关通知要求,对利用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音像市场行政部门应当在2001年4月1日前配备有关设备,落实负责人员,开展监管工作。落实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备案(E-mail:yx@ccnt.gov.cn)。文化部通过其主办的中国音像市场网(av.ccnt.com.cn)发布音像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信息和各地工作情况,请各地做好有关信息的上报工作。
(五)改进和完善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措施。广东省文化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铁路、航空托运站场音像制品托运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整顿结束后可采取招标等办法对音像制品托运实行定点管理,明确主管部门、委托人、托运站场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切实堵住非法音像制品流通渠道,保护合法音像制品货畅其流。具体方案报文化部同意后实施。


2001年1月15日

关于印发《绵阳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4]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绵阳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与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进一步推进和加强用水管理,规范水费解缴工作,实现水利工程管理的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农业供水与水费征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用水户(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要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水型灌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境内所有水利工程的水费征收管理。

第 二 章 水价核定原则及管理权限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有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第五条 原则上同一供水区域(灌区)的水利工程,实行统一供水价格。个别县(市、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水利工程供水而按单个工程分别制定供水价格矛盾突出的,在不突破供水价格总水平的前提下,可实行综合供水价格,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 国有和集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对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工程和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最高限价。
  第七条 大型水利工程供农业和非农业用水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制定;都江堰人民渠灌区中涪城灌区、三台鲁班、团结灌区的供水价格按省物价局、水利厅的委托由市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型水利工程供农业、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市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小型水利工程供农业、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县(市、区)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三 章 水费征收办法及制度

  第八条 农业水费征收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事关农村稳定和发展大局。各级政府对水费征收工作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将水费征收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 一,严格考核。以保证水费足额征收,按时上交。
  第九条 供水经营者是收费主体。水费应由供水经营者直接向用水户(单位)收取。也可以由供水经营者与水利工程供水受益区政府协商后委托有关部门收取和解缴。
  收取农业水费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专用发票,以确保水费收取的严肃性。专用发票应直接开到村以下用水户(单位)。
  第十条 推行合同用水、计量收费。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单位)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水价公示的内容要以书面形式将国家的现行水价标准和执行时间由供水经营者通知到灌区,灌区以相同方式通知到村级用水户(单位)。
  农业用水价格应有固定的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面积、标准、金额、依据等,使用水户(单位)做到用明白水,交放心钱。
  第十二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应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
  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依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价农[2004]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在用水较少的年度,灌区用水户(单位)也应交纳基本水费,具体标准按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第十四条 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第 四 章 水费的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商品价格,水费收入是生产经营性收入,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挤占、截留、挪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费征收中加价和搭车收费。
  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大修折旧和维修养护等支出,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建设与管理以外的开支。水费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帐核算。
  第十六条 水费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灌区用水者组织的监督。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五 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供水经营者要加强管理,防止水污染,完善供水设施,保证供水质量,为用水户(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用水户(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水费,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用水户在合同限定期限内经催交仍不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限制供水直至终止供水。
  终止供水的基本程序:催交、公告、停水。
  催交:必须有书面的催交通知书。
  公告:在催交书送达十五日后,用水户(单位)仍不解缴水费,即可发布公告,公告必须以告示形式予以张贴。
  停水:在公告张贴十五日后用水户(单位)仍不解缴水费,供水经营者可终止供水。
  第十八条 各级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水价标准执行和搭车收费、乱加价的,应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以确保水价政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对截留、平调、挪用水费的,责令限期清退,逾期不清退的,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绵阳市水务局、绵阳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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