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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0:59:04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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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工作规定
1995年3月20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审计工作,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在本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条 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是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对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按管辖范围)进行直接审计监督,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审计管辖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审计管辖的原则规定和审计署关于派出机构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具体规定,审计局负责对国家建材局在京直属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包括其在京的下属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单位)及在国外、境外的机构进行直接审计监督。国家建材局直属京外单位(包括直属单位的京外下属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单位),属于审计署驻当地审计派出机构的审计管辖范围。其所在地未设审计署派驻机构的,仍在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之内。国家建材局直属京内、京外单位的局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国家建材局委托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属于审计局审计范围而未列入当年审计局直接审计计划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查证制度。
第七条 直属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局负责开工前审计和预、决算审计;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审计署直接组织审计;直属京外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审计署驻当地审计派出机构审计。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八条 审计局有权要求直属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财务预算、决算报表和其它经济业务活动资料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各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九条 审计局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条 审计局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包括向金融机构查核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并如实向审计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局进行审计时,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灭失时,或者被审计单位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资金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封存。
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审计局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或者通知银行暂停支付有关款项。
第十二条 审计局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局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局派出的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审计监督的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局对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国有资产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是审计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资产、负债的真实、合法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
(四)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保证程度、开工条件、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六)承包和厂长(经理,院、所长)任期(包括离任)经济责任;
(七)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各种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九)审计署和国家建材局要求审计的其它专门事项。
第十五条 对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经济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通过审计监督,维护企业事业单位法定自主权,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侵犯企业事业单位自主权或乱摊派等问题,依法予以处理或向主管部门和审计署报告。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局在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根据审计局情况和审计署的部署,每年安排直接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署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直接审计项目审计程序按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予配合,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审计前自查和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组进驻后,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应向审计组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自查情况;
(三)审计组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进行审计,重要问题要写出审计记录,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局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10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的即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局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问题需要进行处理和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局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六)审计决定自被审计单位收到之日起生效。审计决定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并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必须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局。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应照常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署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由国家建材局出具委托审计文书,审计局按程序组织实施。被审计人(离任人)应在审计组进驻时提交述职报告和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的审计,由被审计项目单位向审计局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审计局在接到申请15日内提出审计意见书,发送被审计项目单位和有关单位。工程建设预决算审计,按一般审计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局办理审计调查事项时,可以持介绍信通知有关单位。审计调查报告可以不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需要通知有关单位审计调查结果的,使用审计意见书通知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须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收到审计局通知后30日内,向审计局报告承办审计查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名称和拟定的审计查证时间。审计查证结束后向审计局递交审计查证报告。审计局负责检查审计查证结果的执行情况,并对审计查证工作进行监督或抽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查证为有偿服务,由接受审计查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付费。

第六章 内部审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根据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单位领导人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为内部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主要履行监督、评价、反馈的职能,以促进改善管理、提高效率、效益为目标,维护国家法纪和本单位的权益,为本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内控制度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联营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报告经单位主要领导人审核,并做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内审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单位领导人同意,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向审计局反映;
(十)单位领导人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权。
第二十八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任免前应征求审计局和国家建材局人事主管部门的意见。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相称的知识和能力,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材局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京内外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局的指导、监督,按时填报审计情况统计表;报送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总结;接受审计局委托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并按要求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各单位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审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的专项、重点审计。
第三十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办法和各类单项审计制度,做到内部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局可按规定给予以下处理:警告,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责令退还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收缴被侵占的国家资产,处以罚款等。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审计局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交被审计单位的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及其它有关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监督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局可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送监察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审计局可依法酌情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应向审计局报送季、年度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有关经济活动业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材局各职能部门主办转发、制发给直属单位执行的有关财经方面的法规、规章、指令、标准等文件,应同时抄送审计局。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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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1〕7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三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

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

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

(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

(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初审,报送银监会审批。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送银监会审批。

第六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IT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

(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IT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信托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详细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应当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套利方案中应当明确套利工具、对象、规模、套利方法、风险控制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研究、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托合同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态、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托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在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如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对信托资产总体风险的影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二)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三)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价值,应当符合信托文件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四)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

(五)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十六条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信托规模变动等信托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信托公司应当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调整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信托业务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选择的合作保管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股指期货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针对股指期货业务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选择的合作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金所的会员分级制度,具备全面结算会员或者交

易结算会员资格;

(二)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

(三)具备二类或二类以上的技术资格;

(四)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二十一条 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投资顾问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要做好交易实时监控和与第三方的即时风险通报。信托公司应该建立与第三方的多渠道联系方式,保证能够即时传达风险指令,并具有盘中按照净值管理要求进行自主调仓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三)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四)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指期货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银监会、中金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实施前,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的通知

卫医发〔2005〕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不断提高我国人禽流感的防治水平,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禽流感的诊断和治疗工作,根据国内外和世界卫生组织人禽流感防治工作最新进展,我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

人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称人禽流感)是由禽甲型流感病毒某些亚型中的一些毒株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早在1981年,美国即有禽流感病毒H7N7感染人类引起结膜炎的报道。1997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H5N1型人禽流感 ,导致6人死亡,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近年来,人们又先后获得了H9N2、H7N2、H7N3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人类的证据,荷兰、越南、泰国、柬埔寨、印尼及我国相继出现了人禽流感病例。尽管目前人禽流感只是在局部地区出现,但是,考虑到人类对禽流感病毒普遍缺乏免疫力、人类感染H5N1型禽流感病毒后的高病死率以及可能出现的病毒变异等,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该疾病可能是对人类存在潜在威胁最大的疾病之一。
一、病原学
禽流感病毒属正粘病毒科甲型流感病毒属。禽甲型流感病毒呈多形性,其中球形直径80~120nm,有囊膜。基因组为分节段单股负链RNA。依据其外膜血凝素(H)和神经氨酸酶(N)蛋白抗原性的不同,目前可分为16个H亚型(H1~H16)和9个N亚型(N1~N9)。禽甲型流感病毒除感染禽外,还可感染人、猪、马、水貂和海洋哺乳动物。到目前为止,已证实感染人的禽流感病毒亚型为H5N1、H9N2、H7N7、H7N2、H7N3等,其中感染H5N1的患者病情重,病死率高。
禽流感病毒对乙醚、氯仿、丙酮等有机溶剂均敏感。常用消毒剂容易将其灭活,如氧化剂、稀酸、卤素化合物(漂白粉和碘剂)等都能迅速破坏其活性。
禽流感病毒对热比较敏感,但对低温抵抗力较强,65℃加热30分钟或煮沸(100℃)2分钟以上可灭活。病毒在较低温度粪便中可存活1周,在4℃水中可存活1个月,对酸性环境有一定抵抗力,在pH4.0的条件下也具有一定的存活能力。在有甘油存在的情况下可保持活力1年以上。
裸露的病毒在直射阳光下40~48小时即可灭活,如果用紫外线直接照射,可迅速破坏其活性。
二、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主要为患禽流感或携带禽流感病毒的鸡、鸭、鹅等禽类。野禽在禽流感的自然传播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目前尚无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确切证据。
(二)传播途径 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密切接触感染的家禽分泌物和排泄物、受病毒污染的物品和水等被感染,直接接触病毒毒株也可被感染。
(三)易感人群 一般认为,人类对禽流感病毒并不易感。尽管任何年龄均可被感染,但在已发现的H5N1感染病例中,13岁以下儿童所占比例较高,病情较重。
(四)高危人群 从事家禽养殖业者及其同地居住的家属、在发病前1周内到过家禽饲养、销售及宰杀等场所者、接触禽流感病毒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与禽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为高危人群。
三、临床特征
(一)临床表现
1、潜伏期 根据对H5N1亚型感染病例的调查结果,潜伏期一般为1~7天,通常为2-4天。
2、临床症状 不同亚型的禽流感病毒感染人类后可引起不同的临床症状。感染H9N2亚型的患者通常仅有轻微的上呼吸道感染症状,部分患者甚至没有任何症状;感染H7N7亚型的患者主要表现为结膜炎;重症患者一般均为H5N1亚型病毒感染。患者呈急性起病,早期表现类似普通型流感。主要为发热,体温大多持续在39℃以上,可伴有流涕、鼻塞、咳嗽、咽痛、头痛、肌肉酸痛和全身不适。部分患者可有恶心、腹痛、腹泻、稀水样便等消化道症状。
重症患者可出现高热不退,病情发展迅速,几乎所有患者都有临床表现明显的肺炎,可出现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肺出血、胸腔积液、全血细胞减少、多脏器功能衰竭、休克及瑞氏(Reye)综合征等多种并发症。可继发细菌感染,发生败血症。
3、体征 重症患者可有肺部实变体征等。
(二)胸部影像学检查
H5N1亚型病毒感染者可出现肺部浸润。胸部影像学检查可表现为肺内片状影。重症患者肺内病变进展迅速,呈大片状毛玻璃样影及肺实变影像,病变后期为双肺弥漫性实变影,可合并胸腔积液。
(三)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 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并有血小板降低。
2、病毒抗原及基因检测 取患者呼吸道标本采用免疫荧光法(或酶联免疫法)检测甲型流感病毒核蛋白抗原(NP)或基质蛋白(M1)、禽流感病毒H亚型抗原。还可用RT-PCR法检测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性H抗原基因。
3、病毒分离 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如鼻咽分泌物、口腔含漱液、气管吸出物或呼吸道上皮细胞)分离禽流感病毒。
4、血清学检查 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有助于回顾性诊断。
(四)预后
人禽流感的预后与感染的病毒亚型有关。感染H9N2、H7N7、H7N2、H7N3者大多预后良好,而感染H5N1者预后较差,据目前医学资料报告,病死率超过30%。
影响预后的因素还与患者年龄、是否有基础性疾病、是否并发合并症以及就医、救治的及时性等有关。
四、诊断与鉴别诊断
(一)诊断
根据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可作出人禽流感的诊断。
1、流行病学接触史
(1)发病前1周内曾到过疫点。
(2)有病死禽接触史。
(3)与被感染的禽或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密切接触。
(4)与禽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
(5)实验室从事有关禽流感病毒研究。
2、诊断标准
(1)医学观察病例 有流行病学接触史,1周内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者。
对于被诊断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
(2)疑似病例 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或相关组织标本甲型流感病毒M1或NP抗原检测阳性或编码它们的核酸检测阳性者。
(3)临床诊断病例 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但无法进一步取得临床检验标本或实验室检查证据,而与其有共同接触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并能够排除其它诊断者。
(4)确诊病例 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或相关组织标本中分离出特定病毒,或采用其它方法,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抗原或核酸检查阳性,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者。
流行病学史不详的情况下,根据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特别是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或相关组织标本中分离出特定病毒,或采用其它方法,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抗原或核酸检查阳性,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可以诊断确诊病例。
(二)鉴别诊断
临床上应注意与流感、普通感冒、细菌性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巨细胞病毒感染、衣原体肺炎、支原体肺炎、军团菌病、肺炎型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进行鉴别诊断。鉴别诊断主要依靠病原学检查。
五、治疗
(一)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应进行隔离治疗。
(二)对症治疗 可应用解热药、缓解鼻粘膜充血药、止咳祛痰药等。儿童忌用阿司匹林或含阿司匹林以及其它水杨酸制剂的药物,避免引起儿童瑞氏综合征。
(三)抗病毒治疗 应在发病48小时内试用抗流感病毒药物。
1、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奥司他韦(Oseltamivir ,达菲)为新型抗流感病毒药物,实验室研究表明对禽流感病毒H5N1 和H9N2有抑制作用,一般成人剂量每日150mg,分两次服用。1-12岁儿童剂量根据体重计算每次给药剂量,每日两次。15kg以内的儿童每次给药30mg,16-23kg每次给药45mg,24kg-40kg每次给药60mg,或40kg以上及13岁以上儿童剂量同成人。
2、离子通道M2阻滞剂 金刚烷胺(Amantadine)和金刚乙胺(Rimantadine) 可抑制禽流感病毒株的复制,早期应用可能有助于阻止病情发展,减轻病情,改善预后,但某些毒株可能对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有耐药性,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成人剂量每日100~200mg,儿童每日5mg/kg,分2次口服,疗程5天。肾功能受损者酌减剂量。治疗过程中应注意中枢神经系统和胃肠道副作用。老年患者及孕妇应慎用,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和1岁以内的婴儿禁用。金刚乙胺的毒副作用相对较轻。
(四)中医治疗
1、辨证治疗
⑴毒邪犯肺
主症:发热,恶寒,咽痛,头痛,肌肉关节酸痛,咳嗽,少痰,苔白,脉浮滑数。
病机:毒邪袭于肺卫,致肺卫蕴邪,肺失宣降。
治法:清热解毒,宣肺透邪。
基本方及参考剂量:
柴 胡10g 黄 芩12g 炙麻黄6g 炒杏仁10g
银 花10g 连 翘15g 牛蒡子15g 羌 活10g
茅芦根各15g 生甘草6g
加减:咳嗽甚者加炙枇杷叶、浙贝母;
恶心呕吐者加竹茹、苏叶。
⑵毒犯肺胃
症状:发热,或恶寒,头痛,肌肉关节酸痛,恶心,呕吐,腹泻,腹痛,舌苔白腻,脉浮滑。
病机:毒邪犯及肺胃,湿浊内蕴,胃肠失于和降。
治法:清热解毒,祛湿和胃。
基本方及参考剂量:
葛 根20g 黄 芩10g 黄 连6g 鱼腥草30g
苍 术10g 藿 香10g 姜半夏10g 厚 朴6g
连 翘15g 白 芷10g 白茅根20g
加减:腹痛甚者加炒白芍、炙甘草;
咳嗽重者加炒杏仁、蝉蜕。
⑶毒邪壅肺
主症:高热,咳嗽少痰,胸闷憋气,气短喘促,或心悸,躁扰不安,甚则神昏谵语,口唇紫暗,舌暗红,苔黄腻或灰腻,脉细数。
病机:重症毒邪壅肺,肺失宣降,故高热,咳嗽;痰瘀闭肺,故口唇紫暗,气短喘促。
治法:清热泻肺,解毒化瘀。
基本方及参考剂量:
炙麻黄9g 生石膏30g先下 炒杏仁10g 黄 芩10g
知 母10g 浙贝母10g 葶苈子15g 桑白皮15g
蒲公英15g 草河车10g 赤 芍10g 丹 皮10g
加减:高热,神志恍惚,甚则神昏谵语者加用安宫牛黄丸,也可选用清开灵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
口唇紫绀者加黄芪、三七、当归尾;
大便秘结者加生大黄,芒硝。
⑷内闭外脱
主症:高热或低热,咳嗽,憋气喘促,手足不温或肢冷,冷汗,唇甲紫绀,脉沉细或脉微欲绝。
病机:邪毒内陷,气脱,阳脱,阴竭。
治法:扶正固脱。
基本方及参考剂量:
生晒参15g 麦 冬15g 五味子10g 炮附子10g先下
干 姜10g 山萸肉30g 炙甘草6g
加减:汗出甚多者加煅龙牡;
痰多,喉中痰鸣,苔腻者,加金荞麦、苏合香丸、猴枣散。
注射剂可选用醒脑静注射液、生脉注射液、参麦注射液、参附注射液、血必净注射液等。
2、中成药应用: 注意辨证使用口服中成药或注射剂,可与中药汤剂配合使用。
⑴解表清热类:可选用连花清瘟胶囊、柴银口服液、银黄颗粒等。
⑵清热解毒类:可选用双黄连口服液、清热解毒口服液(或颗粒)、鱼腥草注射剂、双黄连粉针剂等。
⑶清热开窍化瘀类:可选用安宫牛黄丸(或胶囊)、清开灵口服液(或胶囊)、清开灵注射液、醒脑净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血必净注射液等。
⑷清热祛湿类:可选用藿香正气丸(或胶囊)、葛根芩连微丸等。
⑸止咳化痰平喘类:苦甘冲剂、痰热清注射液、喉枣散、祛痰灵等。
⑹益气固脱类:可选用生脉注射液、参麦注射液、参附注射液等。
(五)加强支持治疗和预防并发症 注意休息、多饮水、增加营养,给易于消化的饮食。密切观察,监测并预防并发症。抗菌药物应在明确继发细菌感染时或有充分证据提示继发细菌感染时使用。
(六)重症患者的治疗 重症患者应当送入ICU病房进行救治。对于低氧血症的患者应积极进行氧疗,保证患者血氧分压>60mmHg。如经常规氧疗患者低氧血症不能纠正,应及时进行机械通气治疗,治疗应按照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的治疗原则,可采取低潮气量(6ml/kg)并加用适当呼气末正压(PEEP)的保护性肺通气策略。同时加强呼吸道管理,防止机械通气的相关合并症。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机械通气过程中应注意室内通风、空气流向和医护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
(七)出院标准
1、13岁(含13岁)以上人员,原则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持续7天以上:
(1)体温正常。
(2)临床症状消失。
(3)胸部X线影像检查显示病灶明显吸收。
2、12岁(含12岁)以下儿童,应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并持续7天以上。如自发病至出院不足21天的,应住院满21天后方可出院。
六、预防
(一)尽可能减少人,特别是少年儿童与禽、鸟类的不必要的接触,尤其是与病、死禽类的接触。
(二)因职业关系必须接触者,工作期间应戴口罩、穿工作服。
(三)加强禽类疾病的监测。动物防疫部门一旦发现疑似禽流感疫情,应立即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职业暴露人员做好防护工作。
(四)加强对密切接触禽类人员的监测。与家禽或人禽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一旦出现流感样症状,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病人标本并送至指定实验室检测,以进一步明确病原,同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有条件者可在48小时以内口服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五)严格规范收治人禽流感患者医疗单位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接触人禽流感患者应戴口罩、戴手套、戴防护镜、穿隔离衣。接触后应洗手。具体的消毒隔离措施和专门病房的设置应参照执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相关规定。
(六)加强检测标本和实验室禽流感病毒毒株的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防止实验室的感染及传播。
(七)注意饮食卫生,不喝生水,不吃未熟的肉类及蛋类等食品;勤洗手,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八)可采用中医药方法辨证施防。应用中药预防本病的基本原则:益气解毒,宣肺化湿。适用于高危人群,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参与修订专家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
徐小元 北大医院 教授 传染病学
王广发 北大医院 教授 呼吸
高占成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教授 呼吸
赵 敏 302医院 教授 传染病
李兴旺 北京地坛医院 主任医师 传染病
杨永弘 北京市儿童医院 研究员 儿科
陈旭岩 北大医院 主任医师 急诊医学
马大庆 北京友谊医院 教授 医学影像
丛玉隆 解放军总医院 教授 检验医学
郭元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究员 医学病毒学
曾 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究员 流行病学
张立仁 北京协和医院 主任医师 医学影像
余宏杰 中国CDC 副主任医师 流行病
杨维中 中国CDC 主任医师 流行病
王融冰 北京地坛医院 主任医师 传染病
王玉光 地坛医院 主任医师 传染病
康熙雄 天坛医院 主任医师 传染病
黄绍光 上海瑞金医院 教授 呼吸
肖正伦 广州呼吸研究所 教授 呼吸
姚婉贞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教授 呼吸
刘汉宁 301医院 教授 呼吸
刘俊立 中华医学会 主任
胡荣惠 北京儿童医院 主任 儿科
申子瑜 卫生部临检中心 主任 临床检验
王 辰 北京朝阳医院 院长 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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