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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80)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41:28  浏览:9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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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80)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80)
1980年10月24日,卫生部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治疗X线工作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放疗工作者、接受治疗的患者及居民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用治疗X线机(简称X线机)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放射工作者所受职业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放疗工作场所相邻及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限制剂量当量,按国家有关放射防护规定的要求控制。
第四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一部分 医用治疗X线机卫生防护标准
第一章 技术要求
第五条 X线管头组装体的漏射线不得超过下表规定:(见下表)
第六条 必须备有可以调换的过滤板,并在板上标明规格。深部治疗X线机必须具有把过滤板插入后,才能进行照射的连锁装置。
----------------------------------------------------------------------------------------
| | X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限制量 |
| 医用治疗X线机 |--------------------------------------------------------------|
| 类 型 | 距焦点1米处 | 距管头组装体表面 |
| | | 5厘米处 |
|--------------------|----------------------------------|--------------------------|
|管电压高于100 |1伦/小时(2.58×0.0001|30伦/小时(7.74× |
| 千伏(峰值) |库伦/千克) |0.001库伦/千克 |
|--------------------|----------------------------------|--------------------------|
|管电压为50~100|0.1伦/小时(2.58× | -- |
| 千伏(峰值) |0.00001库伦/千克) | |
|--------------------|----------------------------------|--------------------------|
|管电压低于50 | -- |0.1伦/小时(2.58×|
| 千伏(峰值) | |0.00001库伦/千克)|
----------------------------------------------------------------------------------------
第七条 X线管电压接通后,有用线束照射量率应迅速达到规定值,以保证患者治疗部位所接受的照射与计算值(预定的照射时间和正常照射量率的乘积)之间的偏差不大于5%。否则必须在X线机窗口安设电动快门,并和自动计时器协调动作。快门的防护厚度不应小于10个半值层。
第八条 透过集光筒的X线照射量率,不得大于距焦点1米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5%。
第九条 在任何治疗位置,X线管焦点和固定光阑的中心与集光筒的中心轴应在同一直线上。照射野上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不对称性要小于5%。
第十条 控制台必须安设相应装置以显示:
(1)X线管电压的通、断;
(2)X线管电压和电流量;
(3)照射时间;
(4)过滤板材料和厚度;
(5)快门的启、闭。
第十一条 有必要安设监测有用线束的积分剂量仪,并与自动计时器连锁。
第十二条 在X线机部件中,除X线管外的其它电子管所发射的X线辐射水平,在距设备外壳5厘米处不得超过20毫伦/小时(5.16×0.000001库伦/千克)。
第十三条 X线管必须安装牢固,管头组装体应能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锁紧。
第十四条 浅层治疗X线机在可以由手控制的管头组装体外壳上,必须有显示照射的装置,并配备防护厚度大于0.5毫米铅当量的防护帽。
第十五条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X线机的防护性能。管头组装体外壳上,应标明焦点位置和固有过滤。集光筒,应标明从焦点到其出口面的距离和出口面上照射野面积。
第二章 检验方法
第十六条 有用线束测量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5%,防护监测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第十七条 X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的测试:
开启快门,插入零过滤板,集光筒插口处用不小于10个半值层的铅遮闭。在X线机最高工作管电压和该电压对应的最大工作管电流条件下进行。
距管头组装体表面5厘米处的漏射线,应在10平方厘米面积上平均测量;距焦点1米处的漏射线,应在100平方厘米面积上平均测量。
第十八条 集光筒对有用线束透过率的测试:
开启快门,在下表所列的最高电压和过滤条件下,测量集光筒出口平面上照射野边界外1厘米处任选四点的平均照射量率。并与距焦点1米处照射野中心的照射量率相比。
X线机备用的集光筒均应逐个检测,测量时,出线口方向离焦点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
--------------------------------------------------------------------
|最高电压(千伏,|100|150|200|250|300|400|
| 峰值) | | | | | | |
|----------------|------|------|------|------|------|------|
|过滤(毫米铜) |0.2|0.5| 1 | 2 | 3 | 5 |
--------------------------------------------------------------------
第十九条 有用线束不对称性的测试:
对X线机备用的集光筒,应逐个检测其对应的照射野内,距相邻边界均为2厘米的四点的照射量率,以各点同平均值的相对偏差衡量照射野的不对称性。
测量时,出线口方向离焦点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
第三章 验收规则
第二十条 X线机的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式试验(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测试):
(1)新产品投产前;
(2)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3)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4)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改变时。
(1)、(4)型式试验应会同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进行。型式试验结果应送交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

第二部分 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则
第四章 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治疗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的安全。深部治疗室必须与控制室分开。治疗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一般以不小于30平方米为宜。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二十三条 治疗室内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按原射线屏蔽要求设计,其余方向可按漏射线及散射线屏蔽要求设计。
250千伏以下的深部治疗X线机的治疗室,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的防护厚度以2毫米铅当量为宜。
第二十四条 治疗室的窗户,必须合理设置。观察窗可设置在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上,并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效果。
第二十五条 必须在治疗室门外安设工作指示灯,并安装连锁装置。只有在门关闭后才能实现照射。
第五章 操作规则
第二十六条 放疗工作者必须经过放射卫生防护训练,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知识,严格掌握X线治疗的适应症,正确合理使用X线治疗。
第二十七条 X线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定期地检查X线机和防护设备的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按患者治疗具体情况,事先应认真确定和核对治疗方案。注意选取合适的照射方式和照射条件(包括X线管工作电压、电流,过滤条件、焦皮距、照射野和照射时间等因素),并仔细定位,尽量使患者治疗部位的受照剂量控制在临床治疗需要的最小值,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第二十九条 施行照射治疗过程,X线机操作人员必须始终监视着控制台和患者,及时排除各种意外情况。
第三十条 深部治疗X线机照射时,除接受治疗的患者外,治疗室内不应有其它人员。
第三十一条 浅层治疗X线机的操作人员必须利用局部屏蔽或距离防护。临床需要工作人员手握最高电压不超过50千伏的X线管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手套及不小于0.25毫米铅当量的围裙,并只能由手拿设备的工作人员控制X线管的通电。

第三部分 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管理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对医用治疗X线机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卫生防护管理。对医用治疗X线机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X线治疗室,在地址选择和建筑物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设计应预先由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审查。投入使用前应经卫生防护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X线机和防护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检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三十六条 X线机安装后,必须对X线输出量、线质、线束均匀性及稳定性等进行测量校准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尚应定期检测。一般对X线输出量的检测至少每月一次。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接触医用治疗X线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应有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该档案应随工作人员调动,原单位应保存其抄件。
第三十九条 对准备从事医用治疗X线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放疗工作。工作后要定期体检。
第四十条 凡发现放疗工作者出现不适应症,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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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函[2010]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全面了解掌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科学编制“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划,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局将组织对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机构资源调查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内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调查工作,将调查表、填表要求、调查方案、网络操作手册等内容(附件1-4)传达到辖区内本系统所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并督促其如实、按时填报。本次调查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是指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保健食品监管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广东深圳和顺德等已实施监管机构改革试点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由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部门组织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表的获得和填写
  本次调查专门设计了网络填报软件。请组织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登录http://121.52.209.94:100网址,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调查和填表要求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表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方案》(见附件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登录系统的用户名请查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方案》,登录初始密码为“000000”; 如果无法准确获得用户名登录,请联系省级管理员或总管理员,由其按照规则重新分配并注册用户名。有关登录和填表操作请查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3),用户名设置所需的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4。
  (二)指定专人负责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1名省级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本系统调查的具体组织,督促指导各级机构及时填报,并对其填报数据进行审核。省级管理员通过登录http://121.52.209.94:100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用户注册(必要时),并审核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填报内容;如果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不能直接网络填报,省级管理员需要帮助其在线填报。省级管理员登录网络的用户名请查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方案》,登陆初始密码为“000000”。有关登录和审核的操作请查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管理员的姓名、单位、电话、传真、手机、Email、QQ号等信息报至本次调查的总管理员和国家局管理员处。省级管理员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调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与总管理员联系解决。
  (三)联系方式
  1.总管理员:郭丽霞、李业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邮编:100021
  电话:010-67758110、13426262300、13621163609
  传真:010-87776913
  Email:nike1962@qq.com,liyepeng66@sina.com,
  QQ群号:50670105(请注明真实姓名或单位名字)
  2. 国家局管理员:孙建平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
  邮编:100053
  电话:010-88330730
  传真:010-88330760
  Email:sunjp@sda.gov.cn

  二、检验机构调查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内本系统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调查工作,将调查方案、调查表、填表要求、网络操作手册等内容(附件5-7)传达到辖区内本系统所有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并督促其如实、按时填报。本次调查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是指本部门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检验报告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检验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表的获得和填写
  本次调查专门设计了网络填报软件。请组织辖区内本系统各食品检验机构登录http://121.52.209.94:100网址,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调查和填表要求见《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表及填表说明》(见附件5)和《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方案》(见附件6)。检验机构登陆用户名请查阅《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方案》,登陆初始密码为“000000”;如果检验机构无法准确获得用户名登陆,请联系省级管理员或总管理员,由其按照规则重新分配并注册用户名。有关登陆和填表操作请查阅《食品检验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7),用户名设置所需的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5。
  (二)指定专人负责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1名省级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本系统调查的具体组织,督促指导食品检验机构及时填报,并对其填报数据进行审核。省级管理员通过登录http://121.52.209.94:100为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用户注册(必要时),并对各检验机构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如果辖区内食品检验机构不能直接网络填报,省级管理员需要帮助其在线填报。省级管理员登陆网络的用户名请查阅《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方案》,登陆初始密码为“000000”。有关填报、审核的操作请查阅《食品检验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管理员的姓名、单位、电话、传真、手机、Email、QQ号等信息报至本次调查的总管理员和国家局管理员处。省级管理员及检验机构在调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与总管理员联系解决。
  (三)联系方式
  1.总管理员:贺巍巍、李业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七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邮编:100021
  电话:13811512591,13621163609
  传真:010-87776913
  Email:vivid512@sina.com,liyepeng66@sina.com
  QQ群号:50670105(请注明真实姓名或单位名字)。
  2. 国家局管理员:孙建平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
  邮编:100053
  电话:010-88330730
  传真:010-88330760
  Email:sunjp@sda.gov.cn

  三、报送要求
  (一)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明确负责领导,工作落实到人,保质保量完成调查工作。填写数据要真实准确,避免盲报漏报。国家局将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调查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将通报批评。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务必于2011年1月24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并将填报的纸质调查表加盖公章后分别寄送至总管理员、国家局管理员和省级管理员处。各省(区、市)务必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本省网上填报数据的审核。
  附件1-7请从http://121.52.209.94:100网址下载。


  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填表说明及填表说明
     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方案
     3.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
     4.行政区域代码
     5.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表及填表说明
     6.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方案
     7.食品检验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忻州市扶持水保生态民营大户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忻州市扶持水保生态民营大户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扶持水保生态民营大户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忻州市扶持水保生态民营大户办法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民营水保大户是民营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经济建设需要,鼓励和扶持民营水保治理大户健康发展,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开发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营造山川秀美的新忻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营水保大户扶持范围。以“四荒”资源为主要依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合法有效手续,通过承包、购买、租赁等形式治理开发“四荒”地面积500亩以上,责、权、利明确,在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基础上,从事农、林、牧、水开发的集体组织或企业、民营治理户(包括个户或联户、股份制经营户)。

第二条 资金扶持原则。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 的原则,根据民营大户治理开发面积、年治理度、投入力度、水保骨干工程和小型蓄水保土工程建设情况及公益性程度进行支持。

第三条 资金筹措。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治理开发大户,扶持资金可利用该项目的投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定额、统一标准、统一验收、资金报账的办法,直接拨付治理资金;不属于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治理开发大户,扶持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渠道解决:

(一)水利建设基金。省、市、县人民政府每年根据非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大户的年治理开发情况,经验收合格后从各级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的扶持民营大户补助资金。

(二)省、市、县财政支农资金、扶贫资金。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民营水保大户。

(三)银行小额贷款。各地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根据县(市、区)政府部门发放的“四荒”使用证、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治理开发成果,对民营水保生态大户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第四条 扶持标准。按民营水保大户在不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分别给予扶持,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 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的民营水保大户,可利用该水保项目的投资,每年用于扶持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不少于国家或省重点治理项目区项目补助资金的30%。

1、项目区全部或部分由民营水保大户承包治理的,大户可以参与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全过程,大户完成的工程量经验收核实后,按照该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给予报账。

2、对有资质、有能力治理的民营水保大户,可以直接参与项目工程的招投标,由大户负责规划、设计、措施配置、施工的全过程,完成的工程量经验收核实后,按照该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给予报账。

(二)不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的民营水保大户,对年度治理度达到规定要求、造林成活率大于85%以上,水保骨干工程和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经县级水利水保部门批准,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具备规范的工程设计,且质量达标的,分别情况给予扶持:

1、承包或购买面积在20000亩以上,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5—8万元。

2、承包或购买面积在10000亩—20000亩,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4—5万元。

3、承包或购买面积在5000亩—10000亩,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2—4万元。

4、承包或购买面积在1000亩—5000亩,年治理度达到10%以上,补助1—3万元。

5、承包或购买面积在500亩—1000亩,年治理度达到10%以上,补助0.5—1万元。

第五条 技术支持。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要帮助民营水保治理大户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治理规划要符合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要采取水利水保技术人员包乡、包村的办法,加强对治理户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全面提高水保大户的技术技能。

第六条 验收办法。对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区的民营水保大户,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每年年初要提出本年度扶持民营水保大户计划,报市水利局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工程验收严格按照水保重点项目的验收办法执行;对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以外的民营水保大户,要建立以下严格的验收制度:

(一)每年年初,由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提出本年度扶持民营水保大户计划,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水利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批,属于争取省以上资金扶持的要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当年年末,由县(市、区)水利水保和财政部门对本年度符合水保规划要求的民营水保大户治理开发成果进行联合初验,分户填写验收表,写出验收报告,经验收组人员现场签字后报市水利局和财政局。

(二)市水利局在认真审核县(市、区)验收成果的基础上,对全市民营水保大户进行评定,排出名次,写出分户验收报告,属于争取省以上资金扶持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由省水利厅和财政厅根据上报情况,在认真联合复验的基础上,确定本年度扶持民营大户名单和资助金额,属于市级资金扶持的由市水利局和财政局确定本年度扶持民营大户名单和资助金额。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治理面积,造林、种草数量及林草成活率,水保骨干工程、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水保工程的管护情况,民营水保大户当年投入情况(包括投资和投劳),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对民营水保大户的治理规划、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第七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依据验收表和验收报告,省、市扶持资金以民营水保大户所在的小流域为单元,列入次年计划逐级下达。扶持资金由 县(市、区)或乡(镇)财政直接兑付给民营水保大户。

扶持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水保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扶持资金足额到户。省、市财政、水利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对资金拨付和兑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绩效考核。省、市财政和水利部门每年要对享受资金扶持的民营水保大户进行科学的绩效考核。省、市财政部门主要考核扶持民营水保大户的财政资金是否得到高效率的使用,财政部门是否及时足额地办理上级和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监督和管理是否有效,有无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省、市水利部门主要考核民营水保大户治理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效益。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制定下一年度民营水保大户扶持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保护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民营水保大户的治理成果不受侵害,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侵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成果利用。凡在“四荒”地治理中造林面积较大、林木已成材的民营水保大户,林业部门要优先考虑安排人工林间伐指标,使他们及时得到实惠,促进治理开发的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 为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机制,鼓励水保大户巩固发展治理成果,要以三年为一周期,市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对历年治理成果突出的水保大户进行综合验收,达到规划目标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授予“民营水保生态建设大户”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前五名分别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3万元,并在提水、引水、蓄水、修路等项目上继续给予倾斜和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扶持民营水保大户的实施办法,出台有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工矿业发达的地方,可以从煤炭、电力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支持民营水保大户,给生态建设以合理补偿,促进水保生态建设的深入发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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