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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20:59:32  浏览:9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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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7〕29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市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对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扩大宣传与教育督导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对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政务督查考核情况,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及运行情况,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情况,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制情况。
  (三)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情况。
  (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情况。
  (五)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包括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情况,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发布等情况。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
  (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八)指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情况。
  (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环节监管措施,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情况。
  (三)建立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情况。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规范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五)加强食品安全案件的督查督办,及时查处食品安全案件,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情况。
  (六)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完成情况。
  (七)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对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分为自查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查、看、访等方式。
  (一)听取书面汇报。全面了解被考核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资料。查阅被考核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监管部门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规划方案、计划总结、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随机实地抽查部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单位。
  (四)访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食品摊点、小作坊等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全面了解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考核,以各部门自查为主,现场考核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九条 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在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上旬,组织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贸易等部门组成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条 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综合考核总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70分者为合格,<70分者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分数确定相应考核等级,并于当年12月底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对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有关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年度实施细则》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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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1993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4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开发利用我国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有明确地域界限的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第三条 度假区利用外商投资建设旅游设施项目,应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物品,属于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第五条 度假区进出口货物,其税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二)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海关按保税货物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度假区内开办外汇商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区内外汇商店进口的商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五)经批准在度假区成立的旅游汽车公司,为本区服务所需购置的国产车,其所含进口零部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增值税。
(六)度假区内境外企业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和三资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第六条 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未具体规定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150号


《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置换以及对集体土地征收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制定全市土地储备政策、批准建设用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发布拟储备地块规划控制管理通告;负责重大项目土地收购、供应等事项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审定土地储备计划以及所涉及的收购、搬迁补偿费用和储备土地出让价格;管理和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第六条建立土地储备管理责任制,实行部门责任分工、相互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制度。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及其所属搬迁管理机构:
1.依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中长期规划;
2.在每年10月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市搬迁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土地拟储备地块进行实物量调查;
4.市搬迁管理机构负责测算搬迁成本;
5.负责组织区人民政府搬迁服务机构实施搬迁,并对搬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
1.负责集体土地拟储备地块实物量调查;
2.测算征地动迁安置成本和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4.组织区人民政府实施搬迁和对搬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组织区人民政府对储备地块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6.对搬迁后的地块实施土地储备以及土地上市交易,并根据需要负责以储备土地为抵押,向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调度、管理和监督,并对拟储备地块搬迁实物量调查结果实施核查。
(四)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报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出让计划。
(五)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报送全市危险房屋改造计划。
(六)市综合执法部门:
1.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对拟储备地块规划控制要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和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2.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4.按照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实施房屋拆除。
(七)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管理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对违反行政纪律规定的责任人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经信、审计、公安、法制、信访、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成立搬迁服务机构,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达的土地储备计划对辖区范围内拟储备地块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实物量调查,并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搬迁和对搬迁后的地块实施前期开发整理。
第八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
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的;
2.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没有依法申请续期的或续期未被批准的;
3.依法没收的土地;
4.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5.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6.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7.其它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有偿收回、收购或置换的国有土地:
1.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
2.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3.因单位搬迁、改制、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4.填埋、撤坡、滩涂围垦整理出的国有土地;
5.由于政府原因致使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履行,受让人提出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7.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需动迁整理的土地;
8.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撤村、撤村民小组剩余的土地;
9.其它应当有偿收购的土地。
(三)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
1.列入征收计划的集体土地;
2.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
3.其它可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
第九条土地储备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国有土地储备:
1.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储备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明确拟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办理安置补偿事宜的期限、地点等事项;
2.由市房屋搬迁管理机构组织区搬迁服务机构对拟储备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核查,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筹集资金按照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计划拨付;
3.由市房屋搬迁管理机构组织区搬迁服务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依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依法组织实施搬迁;
4.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注销后,区搬迁服务机构负责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拆除和清理工作,由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验收后,市财政部门与区人民政府进行费用结算,储备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二)集体土地储备:
1.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集体土地规定的程序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2.负责组织区搬迁服务机构对拟储备地块进行实物量调查,测算征收集体土地所需费用,提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核查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3.组织区搬迁服务机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及其他土地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实施搬迁;
4.负责土地储备验收,进行费用结算,储备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1.由市财政拨款;
2.由担保机构担保,以储备机构为融资主体,进行融资;
3.以储备的土地抵押,进行融资;
4.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借贷资金;
5.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运营后的增值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部分或全部充实土地储备资本金。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1.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及前期工作支出;
2.征收集体土地及前期工作支出;
3.储备土地供应前的整理支出;
4.储备土地的经营、开发利用支出;
5.贷款利息支出;
6.其它有关储备土地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对储备的土地可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开发立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设计。
第十三条在土地储备期间,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的土地出租、抵押或临时经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
第十四条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储备土地按照供地要求进行前期开发。
第十五条储备地块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的出让价格依法进行挂牌、招标和拍卖。土地出让后的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市、区财政,作为土地储备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土地储备管理机构支付土地储备、整理、管理等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拟储备地块进行实物量调查;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拟储备地块进行实物量调查。
市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实物量调查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比例不得少于30%。
实物量调查结果与核查结果差额比例在±2%以内的,按照核查结果总额2‰对实物量调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奖励;实物量调查结果与核查结果差额比例在±5%以上的,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对核查部门按照差额部分5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实物量调查结果和核查结果应当在储备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实物量核查结果进行举报,经审计机关审计,核查结果与审计结果差额比例超过±2%的,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核查评估机构按照委托协议,以差额部分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或者弄虚作假制造、办理和发放权属证明等各种证照、证明,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参与私建滥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组织或者参加聚众闹事,干扰和阻碍征地搬迁工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土地储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委托或者指定评估、搬迁、拆除等单位承担搬迁工作或者非法干预其业务,或者对其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损害搬迁当事人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六)实物量调查结果大于核查结果的比例超过5%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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