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9:10  浏览:8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招标标底价格的准确,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保障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良好运行,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的复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的提出。
在招投标过程中,当标底价格公布后,若当事人一方认为公布的标底价格不正确,可当场提出口头异议,并在24小时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标底价格复查的书面申请书;若当场未提出异议,也可在24小时内直接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标底价格复查书面申请书。
第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若有当事人一方对公布标底价格提出异议时,评标工作仍按原定程序进行,并计算出投标单位的得分,但不确定中标单位。若对标底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24小时内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标底价格复查申请书,即以原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在决标后24小时内,有当事人对公布的标底价格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书,原决标宣布确定的中标单位暂不生效。
第六条 当事人在24小时以后提出书面标底价格复查申请书,不予复查。
第七条 上述24小时从开标评标会结束起计算,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
第八条 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的受理。
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受理,招投标管理机构接到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申请书后,应将情况通知招投标各当事人,并立即将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图纸答疑、招标单位组织或委托编制的标底价格及计算底稿、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标底价格及计算底稿
、各投标单位的投标预算书及计算底稿收集并签署意见后送复查申请书要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九条 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的复查。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受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申请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资料对原公布标底价格进行审核。在作出正式结论前,将审核情况通知招标单位及标底编制审定单位、申请复查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并组织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逐一核对后,作出书面复查结论。

第十条 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的再复查。
若当事人不服复查结论的,可在复查结论送达5日内(如截止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向上一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再复查。
第十一条 当标底由工程造价机构编制时,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的复查或再复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对标底价格的复查,一般应在10日以内完成,大中型工程可适当延长,但应将提交复查结论的时间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结论的处理。
经复查确定的标底价格与公布的标底价格误差在±3%范围以内,则公布的标底价格为有效标底价格,招标单位仍按原公布的标底价格计算各投标企业的报价得分,并确定中标单位。
经复查确定的标底价格与公布的标底价格误差超过±3%时,则公布的标底价格无效,以复查确定的标底价格作为标底价格,招标单位按复查确定的标底价格计算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得分,并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标底价格误差的责任。
1.复查确定的标底价格与公布的标底价格误差在±3%范围内时,标底价格争议复查费用由提出争议的一方支付,若为多方提出,则为共同支付。
2.复查确定的标底价格与公布的标底价格误差在±3%~±5%时,给予确定公布标底价格的编审单位及人员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标底编审误差在±3%~±5%时,给予通报批评。
标底价格争议复查费用由误差方支付。
3.复查确定的标底价格与公布的标底价格误差在±5~±10%范围时,给予确定公布标底价格的编审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退还招标单位支付的标底价格编制费或审定费的50%。一年内累计达三次的,降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吊销有关人员《四川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
资格证、章》。
标底价格争议复查费用由误差方支付。
4.复查确定的标底价格与公布的标底价格或审定标底价格误差超过±10%范围时,给予确定公布标底价格的编审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退还招标单位支付的标底价格编制费或审定费。吊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吊销有关人员《四川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章》。
标底价格争议复查费用由误差方支付。
第十五条 若申请再复查后的标底价格维持复查结论,再复查费用由申请再复查方支付;若再复查后否决复查结论,再复查费用由原复查方支付,并对复查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制定的《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
移交过程中和过渡期间,要密切配合,主动工作,搞好衔接,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不受影响。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报告。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财政部、劳动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和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基金征集、存储、支付、管理和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经协商后,原则上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国库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5、暂存其它收入;
6、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额划拨该帐户的所有资金。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并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六条 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对象,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由地税部门全额征收

第七条 地税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程序是: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地(市)统一费率,向地税部门提供征集对象缴费的基本数据并报财政部门。
(二)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个人部分由企业代缴),向征集对象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征集对象应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银行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票据从企业银行帐户中划缴国库;逾期未缴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银行根据税务部门的扣款通知书和缴款书从企业银行帐
户中强行直接划转。对个体劳动者等征集对象用现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将征集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国库;国库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应及时入库,并于当日将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有关联次分别反馈给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联。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执行。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库要按月与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帐,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入库数字准确一致。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季与财政部门对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库提供的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回执联,按国家有关政策登记职工个人帐户。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检查、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企业及其他征集对象不得拒绝。
第十条 各类征集对象不得拒缴、少缴或拖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地税部门核批后,可以缓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个人缴费一律不准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对于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按日加收2‰
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缴入国库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部门定期于每周二、周五开具财政专用拨款书,国库据此及时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10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上的资金全额划转到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下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存储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应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其中人员工资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原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劳动部门另行制定)。
税务部门的征收费用,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另行发文。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并抄送地税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征收的基本数据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经费和地税部门代征的相关费用。
地税部门参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的编审;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情况;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催缴工作;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明细情况。
国库负责收纳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将缴入国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负责与财政和地税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对帐工作。
银行负责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和扣款通知书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根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等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七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历年收支、结余的清理、审计和交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历年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做到帐帐、帐实相符;对基金管理和资产
情况进行认真审计和评估: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帐户中的银行存款余额于1998年7月31日前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原基金收支帐户全部撤销。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用结余基金购买的债券和定期存款,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到期后及时将本息缴入财政专户。同时,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券和定期存款台帐,加强管理。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结余于1998年7月31日全部冻结,8月20日前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从8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改由财政供给。
(四)各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收支管理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的自查清理工作应于1998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8月20日以后全面进行审计。对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评估,并逐项登记,限期进行拍卖变现,恢复养老保险基金;对挪用养老
保险基金进行的各种投资进行清理,逐项登记,限期收回,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年底前完成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以往的征收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8月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1998年7月27日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的突出问题之一,许多现代化的城市仍然为生活垃圾问题所困扰。目前,我国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城市环境卫生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迅速增长,目前全国城市人均年产生活垃圾四百四十公斤
,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以每年8%至10%的速度增长,预计到本世纪末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量将达到八千多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一九九0年全国仅为2.3%,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97.7%的生活垃圾未经处理,任意堆置城郊,许多城市形成了“垃圾围城”
的严重污染局面,既侵占大量土地,污染土壤、空气和水体,又易孳生蚊蝇,传染疾病。
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非常重视,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不少地方把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工作作为“两个文明”建设和综合整治城市环境的重要内容来抓,增
加了一些环境卫生设施,加强了环境卫生的管理,颁发了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有了一定改观。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目前仍然十分严重,主要原因是:第一,不少地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仍然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它纳入城市重点工作的议事日程;第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资金严重不足,“七五”期间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总共仅一亿元,只占这项资金主要来源(同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1.8%;第三,缺乏对城市生活垃圾回收综合利用的鼓励政策,致使城市生活垃圾中的纸、塑料、玻璃、织物、金属等资源没有得
到充分的再生利用;第四,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薄弱,缺乏强制性法规和行政、经济手段,生活垃圾总量的增长得不到有效控制;第五,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制造能力落后,科研工作跟不上,开发生产尚未形成能力;第六,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劳动条件差,强度大,津贴少,工资水平偏低
,加上住房条件差,致使环境卫生行业招工难,专业技术人员少,后继乏人。
为解决好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两个文明”的建设,现就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主要手段之一,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保障。只有搞好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处理,才能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清洁、优美、舒适的环境。城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城市垃
圾处理工作,要把它作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实施计划和垃圾处理设施用地,认真组织实施。宣传、文化
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环境意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城市广大群众都要积极维护环境卫生,树立讲卫生、讲文明的社会新风尚。
二、加强城市垃圾管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尽快制定本地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从事城市垃圾清扫、运输和处理的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沿海开放城市和旅游风景城市在近期内要做到生
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其他城市也要逐步实行。城市中的各单位要负责本管界内环境卫生的保洁和垃圾清运。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试行“政、事”、“政、企”分开,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要深化内部经营机制的改革,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化服务公司,实行社会化服务。城市人民政府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垃圾总量的增长。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大量来源于居民生活废弃物,特别是蔬菜、瓜果皮核的实际情况,商业、农业部门要
积极推广净菜进城,减少蔬菜垃圾,到二000年大城市净菜进城率要达到40%,中小城市达到30%,对净菜进城实行优质优价。
三、大力开展城市垃圾的回收综合利用,提高回收利用率。城市生活垃圾中的纸类、塑料、织物、玻璃、金属、动物骨头等是重要的再生资源,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垃圾的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对于自筹资金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在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
《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之内)独立核算单位,可享受国家有关再生资源和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城市垃圾处理场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土地使用税。可堆腐的生活垃圾经高温堆肥处理后,应当加工成为有机肥料。农业部门应将生活垃圾加工后的有机肥纳入当地农业用肥计划,并加强农业
环境监测,贯彻《城镇生活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到二000年,大中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率要达到40%以上。
四、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社会的公益事业,原则上应当由国家、地方、受益者共同投资,大家受益。首先,城市人民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继续给予安排,国家和地方适当安排部分补助资金和优惠贷款,鼓励地
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其次,争取利用国内外贷款,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提高垃圾处理水平。第三,积极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按量收取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
费用。收费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技术监测的应用科研工作。要加强和充分利用现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部门的科研力量,搞好协同攻关。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及技术开发,列入国家和地方的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开展国际技术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先进技术,有选择地引进国外技术和专业设备。当前要继续以卫生填埋和高温堆肥为主,极少数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焚烧技术,并通过卫生监测,提高卫生无害化处理质量。
六、稳定环境卫生职工队伍。由于环卫工作苦、脏、累,因此环卫工人的工资应当高一些。各地要根据财力,为环境卫生职工多办实事,切实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并结合住房制度和工资制度的改革,逐步解决环境卫生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
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是关系保护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和政治意义,国内外都十分关注。只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依靠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和各部门的大力协作,以及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完全可能在不太长的时期内,逐步
解决好这一问题。



1992年7月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