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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采矿管理条例(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3:41:20  浏览:9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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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采矿管理条例(修正)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采矿管理条例(修正)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4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4年7月1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1984年8月2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矿山设计和开采
第四章 集体和个人采矿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省采矿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矿产资源均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使用权的变化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破坏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每个公民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矿产资源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之矿产资源,包括金属、非金属和能源矿产。
第五条 河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全省矿产资源,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拟定本省矿产资源开发的实施办法;
二、统一管理本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指导地(市)、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矿产综合开采方案;
五、监督、检查《矿产开采许可证》、《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的发放;
六、审批大型矿山的闭坑地质总结报告;
七、仲裁有关采矿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 省经济委员会、省冶金建材工业厅、省煤炭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归口管理全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并制定措施和办法;
二、审批县和县以上单位的采矿申请,发放《矿产开采许可证》,并报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及矿山企业对采矿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四、审批中、小型矿山企业的闭坑报告;对大型矿山的闭坑地质总结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对矿山企业和集体、个人办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及其它必要的支持;
六、审查、汇总年度矿产储量平衡表。
第八条 矿产资源较丰富和有条件发展采矿业的地(市)、县应设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矿产资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的规定和本条例;
二、审批集体、个人采矿的申请,发放《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并报省主管厅(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各采掘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四、对集体和个人办矿提供地质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
五、协调解决有关采矿方面的争议;
六、填报年度矿产储量平衡表。
未设立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地(市)、县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代行以上职责。
第九条 大、中型矿山应设立地质、测量机构,负责编录地质资料,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履行报批手续,领取《矿产开采许可证》或《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
集体、个人办矿,须向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如具备正规开采条件,亦可向省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矿产开采许可证》。县以上单位(含县)办矿,须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矿产开采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凭《
矿产开采许可证》或《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领有《矿产开采许可证》或《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的集体和个人如终止办矿,应向原发证机关注销《矿产开采许可证》或《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矿产开采许可证》和《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可以转让。
《矿产开采许可证》和《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由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制定具体发放办法。

第三章 矿山设计和开采
第十一条 矿山设计,应根据矿产储量报告决议书,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案。
涉及多部门使用的共生矿产的矿山设计,主要使用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对有关使用部门目前并不需要或尚难利用的矿产,在设计中应提出保护措施;必须同时开出的,应设计存放方案。
第十二条 矿山的总体设计布置图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报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执行矿山设计的各项技术要求,不断研究、改进技术措施和作业程序,努力提高回收率,降低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在生产中如发现新的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矿产,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县以上单位(含县)矿山企业,结束采矿作业时,应按省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闭坑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闭坑报废。
第十四条 在下列区域内,未经有关部门特别许可,不得采矿:
一、飞机场及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
二、重要工业区及大型水库工程附近五百米以内;
三、铁路和重要公路两侧各一百五十米以内;
四、重要河流及防洪堤五百米以内;
五、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所在地,重点文物保护区和控制地带;
六、国家已规划开采的矿区和正在进行地质勘探的地区。

第四章 集体和个人采矿
第十五条 国家保护集体、个人办矿的合法权益及生产、生活设施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开矿。
第十六条 集体、个人可在下列范围内采矿:
一、小型矿床;
二、大、中型矿床的边角及采掘后的遗留矿产;
三、不宜大规模开采的矿床和矿段;
四、国家允许集体、个人开采的其他矿床。
第十七条 脉金、银、蓝石棉等贵重、稀有矿产不允许个人开采。
第十八条 因国家建矿,矿区内集体、个人已批准开办的小矿需搬迁时,应给予合理的安排和补偿。小矿不得影响大矿的建设。
第十九条 国营矿山对其周围集体、个人开办的小矿应给以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条 集体、个人办矿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搞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逐步实现正规化开采。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凡是安全装备和设施达不到有关要求的要限期解决。无法保证安全的矿山或矿井,主管部门要令其关闭。
第二十二条 相邻矿井之间,必须依安全规程要求留够间隔距离和防爆、防震、防水安全矿柱。
第二十三条 国营矿山企业和从事采矿业的集体、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已经造成污染的矿山要限期治理,对长期不能解决污染问题的矿山要限期关闭。
采矿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地回填矿坑,覆土植树造田。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条例成绩显著者;
二、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者;
三、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效益者;
四、扶持集体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有显著成绩者;
五、积极检举揭发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吊销《矿产开采许可证》或《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者;
二、超越规定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者;
三、非法转让《矿产开采许可证》、《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变相买卖矿产资源者;
四、不遵守矿产开采程序和技术要求,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失者;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者。
第二十六条 受罚单位和个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经济处罚由各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执行。受罚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必须向指定银行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者,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所有罚款交地方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规定相违时,按国家规定执行;本省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时,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修改权属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权属河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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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10]41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加油站非油品服务需求日趋旺盛,石油经营企业不断增加产品和服务,非油品营业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发展非油品业务不仅符合加油站发展趋势,为加油站带来新的利润和效益、提升企业品牌和市场竞争力,而且对于方便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提升土地和设施综合利用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我国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借鉴国际惯例,加强政府引导,发挥加油站网络优势,创新经营模式,完善服务功能,积极发展非油品业务,满足消费者综合性、多元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努力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因地制宜,利用加油站网点布局优势、地理位置优势、企业品牌优势和客户资源优势,积极发展非油品业务,逐步形成功能完备、服务配套、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的营销网络,为拓展综合性经营服务提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三)提高对非油品业务的认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石油经营企业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出发,充分认识发展非油品业务的重要意义,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推动非油品业务加快发展。

  (四)因地制宜地推进非油品业务发展。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发展与当地经济、文化等因素密不可分。要做好周密的市场调研及盈利分析,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客户群体、消费习惯、购买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地区加油站便利店设立的规模、档次、商品品种和服务内容,因地制宜、因站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

  (五)完善加油站服务功能。要进一步提升加油站的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发展加油站便利店为契机,建立健全集加油、购物、用餐、休息、汽车保养与维修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系列化、便利化服务。

  (六)规范非油品业务经营管理。石油经营企业应对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经营行为、内部管理、利润指标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制订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完善激励机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行为。

  (七)创新加油站经营模式。逐步建立并完善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制度体系。加强供应链管理,完善加油站便利店商品采购、销售及库存管理制度。创新加油站经营模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优化物流程序,降低物流成本。

  (八)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加油站便利店商品进货渠道,严把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关,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质、保量的商品和服务,注重消费者权益保障,树立诚实守信的品牌形象。

  (九)加强非油品业务培训。非油品业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积极借鉴国内外非油品经营的成功模式,学习优秀商业和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加强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引进专业人才,打造油品业务、非油品业务经营管理复合型人才队伍,实现非油品业务的专业化管理、规模化发展。

  三、保障措施

  (十)整体规划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制订《加油站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时,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油站便利店等非油品服务设施,特别是对在营的、毗邻社区的加油站要优先考虑,因地制宜、科学布局,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进一步发展。

  (十一)鼓励新建加油站开设非油品业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新设立加油站时,应积极鼓励、协助新建加油站开展便利店等非油品服务。特别是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大型停车场附近的加油站,更适宜建成包括非油品业务在内的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综合服务区。

  (十二)健全非油品业务服务标准。完善加油站服务技术规范体系,调整充实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经营范围、营销手段、商品配送、场地陈列、服务规程、支付结算、售后服务、监督投诉等内容,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科学发展。

  四、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对非油品业务的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石油经营企业要认真加强对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组织领导,健全非油品业务经营管理机构,落实目标任务,推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依托新闻、广告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企业品牌形象、商品及服务宣传,把加油站便利店等非油品经营业务纳入品牌营销范畴,努力把人们对加油站的定位从简单的加油转换到多功能服务上来。培养消费模式,创建和谐消费环境,通过各种促销、便民服务引导消费者体验并习惯在加油站享受商品和服务。

  加油站非油品业务是成品油零售体系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石油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促进非油品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取得实效。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请各单位于3月底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联系人:怀欣       联系电话:010-850937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下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
为更好地组织企事业单位闲散资金,增加银行存款,壮大农业银行的经济实力,特制定单位通知存款办法。
一、单位通知存款是介于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之间的存款种类,其开办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闲散资金,机关、团体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
二、单位通知存款存入时不必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起点为人民币壹万元,由开户行签发存折,存户可凭存折一次或分次提取存款。
三、存户需支取存款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开户行。
四、单位通知存款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时,只计付支取部分的利息,未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起息。
五、单位通知存款期限分为若干档次:如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具体档次由各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单位通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七、在三年内支取或部分支取时,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通知存款利率,以实际存期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
八、单位通知存款的实际存期不满一个月或超过三年以上的部分,一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九、本存款为记名式,可以挂失,但不能代替货币流通,不得转让。
十、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附: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
为更好地组织企事业单位存款,壮大农业银行资金实力,特制定协定存款办法。
一、协定存款的开办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闲散资金和机关团体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
二、办理协定存款必须由存款户与开户行签定《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三、开户行对存款户开设结算户和协定存款户两个帐户,同时开启使用。如果存款户已在本行开设结算户,则加开一个协定存款户。
四、存款户的款项收支一律经过结算户。每日营业终了时,由开户行主动将当日结算户存款余额中超过留存额度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户内,结算户的留存额度由本行与存款户共同商定,并在合同中订明。
五、当日营业终了时,如果结算户的存款余额低于留存额度时,开户行将不足部分主动从协定存款户转入结算户。
六、为方便起见,转户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金额不转。
七、营业过程中,如果结算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开户行主动将协定存款户的存款转入结算户用于支付。
八、协定存款户的利率和计息办法,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九、各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附件:协定存款合同

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建设, 与中国农业银行
分行商定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在合同期内办
理协定存款业务,并明确规定:
1.存户的结算户留存额度为 万元。
2.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3.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若要终止或修改本合同,必须于合同到期的15天
前向对方书面提出,否则即视作自动延长合同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单位(章) 农业银行(章)
合同签定日: 年 月 日



199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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