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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7:38:29  浏览:8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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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设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的通知


  为确保反倾销调查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方便各利害关系方查阅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设立了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该查阅室于2002年6月 25日起对外开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2号华诚大厦707室

  电话:86-10-65283868

  二、各涉案利害关系方需查阅反倾销公开信息的,可事前与案件调查人员取得联系,并办理预约。

  三、自该查阅室对外开始工作之日起,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原则上将不再在办公地址接待前来查阅公开信息的人员。

  四、具体查阅方法,请依照《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及《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办法(试行)》。

  五、供查阅的公开信息目录详见外经贸部的政府网站(建设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6月25日


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办法(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的接待对象为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方或其代理人。

  二、需要查阅公开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必须提前一天与案件主管进行预约,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中心(“中心”)不接待没有提前预约的利害关系方。

  三、查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四、前来查阅的人员不得将材料原件带出阅览室,如有需要,可以在“中心”进行复印。

  五、前来查阅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心”的其他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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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云南省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发〔2008〕21号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党委和管委会,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于2008年7 月25日正式实施,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经州委、州政府批准,现将《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 年八 月十七 日

















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根据问责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现对执行问责办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

l、问责办法定位是: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它与纪律、法律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2、问责范围:本问责办法适用于州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

二、关于问责事项

3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主要是指:(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2 少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 )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4 )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4、“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主要是指:(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 )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3 )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土访或重复土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4 )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5、“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主要是指:(1) 制定、发布、买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的;LZ 少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3 )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史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

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4 )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义务教育、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财政专项资金的;(5 )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 )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7)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办事拖拉、推谱扯皮”主要是指:(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效率低下的;(2 )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相互推诱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 )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4 )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拖延,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的;(5 )对应由几个部门(县市)

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县市)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县市)不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7、“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主要是指:(1)对上级的重人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2 )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工作绩效差的;(3 )实干精神差,责任意识淡薄,工作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8、“欺_L瞒下、弄虚作假”主要是指:(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2 )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3)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4)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9、“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主要是指:(1)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买施或不组织救助的;(2)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3 )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漠视群众诉求,该受理不受理的。

10、“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主要是指次i)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2)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小汽车的;(3)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4)月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1、“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主要是指:(1)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的,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2)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产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3)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4)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5)其他不履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

12、“监管不力、处置不当”主要是指:(l)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又不去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2)发生滥用职权、询私舞弊、失职、读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4) 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6)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i3、“茸他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指在第二章问责事项中问责的十种情形和《西双版纳州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没有涉及到应纳入问责范围的。

三、关于问责方式

14、“诫勉谈话” 主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被问责人员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记录经本人签字,

由进行诫勉谈话的机关或部门留存.

1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是指取消问责决定生效当年被问责人参加公务员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资格及参加其他评选先进个人的格。

16、“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是指责令被问责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州问责办写出书面检查。书面检查内容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买和回避问题

17、“责令公开道歉”是指责令被问责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就被问责的事项,通过新闻媒体或州问责办指定的方式公开道歉。

18、“通报批评’‘是指州问贡办对被问责八在一足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19、“调整工作岗位”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在本岗位继续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调整其工作岗位。2伙“停职检查”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19、“调整工作岗位”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在本岗位继续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调整其工作岗位。
20、“停职检查”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停止其现任职务并进行检查。

21、“劝其引咎辞职” 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劝其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2、“责令辞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23、“建议免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辞职却拒不辞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程序建议免去其现任职务。

四、关于问责程序

24、根据问责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获悉问责线索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向州问责办提供问责线索;州问责办应与涉及问责线索反映渠道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主动加强联系,及时获取问责线索。

25、问责办法第十五条中的“初步核实”,是指州问责办通过规定渠道获取问责线索后,为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所进行的收集证据等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为问责与否提供依据。州问责办必须填写《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报分管问责办的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

26、问责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建议”,是指州问责办通过对被反映人问题初步核实的建议。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的结果、处理建议等。

27、根据问责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凡需启动问责程序的,由州问责办填写《问责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后,进入调查程序。处级领导干部问贡的启动报州委、州政府批准;州直部门对科级(含科级)以下的干部问责启动报州问责办备案。

28、问责调查组应由熟悉业务、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人员组成,调查组组长可对选派人员提出建议。调查组一经成立,未经州问责办主要领导同意,其成员不得中途退出或调换。

29、问责决定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被问责的具体事实、问责方式和依据、申诉的权利等内容。

30、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问责决定书应当在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及被问责人签收。被问责人因出差、学习、生病、请假、探亲等原因不在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被问责人所在单位通告太人并补签。被问责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见证人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被问责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即视为送达。

31、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问责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回避”: (l) 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二(3 )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有关组织、

调查组成员、被调查人或其他人员提出的回避请求,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2、问责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主要是指依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对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调查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五、关于其他事项

33、问责办法和本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州问责办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0月16日 财建[2007]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商同级林业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下达预算。
第六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地方林业生态工程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条 林业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以确保林业生态工程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和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一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前期工作、科技支撑、封山(沙)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种苗补助、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投标费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支出和核算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建设单位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国家规定开支标准的,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林业生态工程中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封山(沙)育林、病虫害防治、防火隔离带建设、营林道路、科技支撑以及不能分摊到项目中的前期工作经费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的确认和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林业生态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造林任务完成情况;
(二)实际造林方式、树种与作业设计比较情况;
(三)种苗费、整地费、抚育费等合同签订情况;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
(五)待核销基建支出;
(六)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直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林计发〔2002〕261号)、《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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