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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44:38  浏览:8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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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改变住房实物分配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或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的,且夫妻双方年家庭收入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199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
(二)对199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差额部分可与单位签定借款协议后预支,在以后的工作年限内逐年以工资抵扣。
第四条 住房补贴面积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中的市级140平方米、局级120平方米、县(处)级105平方米、科级98平方米、科员85平方米;
(二)机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高级工和技师98平方米;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85平方米;
(三)事业单位中执行职级工资的人员,比照公务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事业单位执行技术职级人员中的正高职级120平方米、副高职级105平方米、中级职级98平方米、初级职级以下(含工人)85平方米;
(四)该办法施行后新参加工作的一般干部和普通工人60平方米。
第五条 住房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由市政府按照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月基本工资为基数测算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定期公布。1999年度的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37。
(二)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由市政府按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调整一次,由市政府公布,报省备案。我市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1800元,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为556元,年工龄补贴额为
5.40元。
第六条 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职工本人职级、工龄和住房补贴面积分别计算发放,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实行轮候制。
具体补贴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要建立职工住房补贴个人档案,按政策规定,严格核定发放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享受住房补贴人员购房时,填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的《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计发。
第八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维修基金)等经费中划转解决。财政拨款的,由财政纳入预算;定额补贴的,由财政按补贴比例纳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资金的核
定划转工作。
第九条 住房补贴不发给职工本人。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方式的,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使用时,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以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实行住房一次性补贴方式的,在职
工购买住房申请使用补贴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以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实行购房一次性补贴的,要把划出的5%维修基金划入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条 职工申请和单位办理购房补贴时,应如实填写现住房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隐瞒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追缴不应发放的住房补贴外,要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与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及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一、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其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乘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二、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其住房补贴由面积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两部分组成。
(一)面积补贴额:是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的平均售价除以2与职工每平方米的平均负担之差确定;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住房补贴面积(未达标按差额面积,下同)。
(二)工龄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确定的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3‰)与我市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前(1993年)的工作年限和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乘积计算,做为对老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补偿。
其计算公式为:工龄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三)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住房补贴总额为面积补贴额与工龄补贴额之和。
其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四)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在补贴额的基础上另加5%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的维修基金。



199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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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27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活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发〔2004〕36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27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第27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22日



第27届中国·哈尔滨之夏
音乐会活动方案





  文化部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联合承办的第27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以下简称"哈夏"),拟于2004年8月6日至15日在哈尔滨市举行。为做好"哈夏"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届"哈夏"坚持"国际化方向,国家级水平,群众性参与"的定位原则,在继承历届"哈夏"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力求做大做强,努力实现专业与业余相结合、严肃音乐与通俗音乐相结合、室内演出与广场演出相结合、文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达到中西文化荟萃、南北文化交融、促进本土文化发展的目的,把"哈夏"打造成享誉海内外的知名文化品牌和国内一流的音乐盛会。

  二、活动内容
  (一)开幕式和闭幕式
  开幕式:邀请中央歌剧院演出(省直艺术表演团体优秀演员参演)。晚会以独唱、合唱、重唱等形式演唱我国广大观众熟悉的中外著名歌曲,中央歌剧院王霞、付海燕等歌唱家参加演出,著名指挥家高伟春担任指挥。开幕式结束后,中央歌剧院再演出一台合唱音乐会。
  闭幕式:8月15日将举行大型闭幕式活动。
  本届"哈夏"的开幕式、闭幕式由省文化厅负责。

  (二)国外艺术团组演出
  1、奥地利室内乐音乐会
  2、德国演唱小组独唱、重唱音乐会
  3、美国铜管五重奏音乐会
  4、加拿大钢琴独奏音乐会
  5、德国斯克瑞德摇滚乐音乐会
  6、圣彼得堡音乐学院音乐会
  另外,还邀请韩国、俄罗斯、印度等民间歌舞表演及友好城市的艺术家参与群众性的广场文艺联欢演出,加强中外文化交流,烘托热烈场面。
  以上活动由市文化局负责。

  (三)国家级活动及国家级艺术团组参会安排
国家级赛事--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该比赛在我国首次举行,旨在促进我国流行音乐的繁荣与发展,鼓励选拔优秀流行音乐人才。比赛以声乐组合、乐队组合、流行歌手形式进行。经过北京初赛,将有来自全国各地的音乐组合和选手参加复赛和决赛。文化部负责聘请全国有关专家担任评委及评判工作,比赛结束后将举行隆重的颁奖晚会。
  邀请中国歌舞团的大型原创中国歌舞晚会《秘境之旅》参加演出。
  以上活动由市文化局负责。

  (四)"鼓舞龙江"大型鼓表演活动
  该活动是本届"哈夏"新推出的表演项目,将"哈夏"中的一天定为"鼓日",专门进行鼓表演活动,以舞鼓表演的激昂、振奋和浓郁的民族风情特色,增加节日气氛和群众参与性。"鼓舞龙江"除我省、我市的区、县(市)及部队、工厂、学校各具特色的鼓表演之外,经文化部推荐,邀请了山东、山西等地的几支优秀鼓队,还专门邀请了日本、韩国鼓队,丰富这一活动的色彩,力争把这一活动打造成"哈夏"的一个固定项目和知名品牌,成为吸引国内外各类鼓表演积极参与的国际性活动。
  此项活动由哈报业集团负责。

  (五)"放歌哈尔滨"大型歌舞晚会
  晚会汇集新创作的以赞美黑龙江、歌颂哈尔滨为主题的优秀歌曲,邀请全国知名的歌唱家演唱并参加演出。优秀歌曲作品将制成电视节目播放。
  此项活动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六)举办"同一首歌·走进哈尔滨"大型演唱会
  此项工作由市广电局负责。

  (七)地方艺术团体演出比赛
  1、黑龙江省歌舞剧院民族音乐会
  2、黑龙江省歌舞剧院交响音乐会
  3、首届黑龙江省管弦乐演奏员比赛
  以上活动由省文化厅负责。
  4、齐燕、李红深独唱音乐会
  5、哈尔滨交响乐团交响音乐会
  6、哈尔滨歌剧院民族乐团、沈阳音乐学院民族乐团"多彩的旋律"民族音乐会
  7、哈尔滨师范大学艺术学院综合音乐会
  8、哈尔滨学院双排键电子琴演奏会
  9、哈尔滨市中学生乐团交响音乐会
  10、哈药总厂童声合唱艺术团、广州芳村少年宫小花蕾童声合唱团合唱音乐会
  11、哈尔滨爱乐乐团音乐会
  以上活动由市文化局负责。

  (八)群众文化活动
  1、《百年故乡音乐家回顾展》
  此项活动由省文化厅负责。
  2、群星荟萃广场文化演出活动
  3、"丁香小姐"大赛
  4、哈尔滨之夏音乐会历史摄影回顾展
  5、中国·哈尔滨第四届朝鲜族民俗文化节
  6、龙江旅游摄影展
  7、"哈夏"摄影摄像大赛
  以上活动由市文化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做好第27届"哈夏"会的各项工作是2004年我市重点工作之一,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推动先进文化发展的高度,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重要决策,推进我市文化名城建设,把本届"哈夏"会作为展示我市形象的良好机遇,举全市之力,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做好各项演出的准备工作。市文化部门要按照文化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演出、比赛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并全力抓好我市参赛参演的准备工作,力争取得好成绩。各区政府和所属文化部门,要在"哈夏"期间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艺术活动,组织好全市群星荟萃广场文化演出等项活动。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加大对本届"哈夏"会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音乐文化氛围,使"哈夏"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产生重要影响。

  (三)做好环境、社会治安及交通秩序的综合整治工作。各级城建、市容、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要结合实施城市"形象工程",搞好街路的净化、绿化、美化工作,以整洁、优美的市容市貌迎接"哈夏"。商业、旅游、接待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文明行业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公安、交通部门要认真做好"哈夏"期间的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对全市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要有重点地进行整顿。公安部门要做好"哈夏"期间各项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做好旅游和经贸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旅游部门要以"哈夏"为契机,广泛邀请国内外旅游团体来哈观光、旅游,配合文化部门安排好参演及观摩人员的游览活动。经贸部门要充分利用"哈夏"带来的商机,适时组织一定规模的经贸活动。
  (五)搞好"哈夏"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铁路、民航、海关部门要为"哈夏"会的客人在购票、出入境等方面提供方便。各演出、比赛场馆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演出顺利进行。供电部门要提前检修好供电线路,确保正常安全供电。"哈夏"活动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哈夏"组委会统一要求,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层层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组委会办公室要做好协调、督办工作。

  四、组织领导
  第27届"哈夏"音乐会
主 席:孙家正 文化部党组书记、部长
    张左己 中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
副主席:陈晓光 文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刘东辉 中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
    孙启文 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程幼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石忠信 中共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
    方存忠 中共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纪检委书记
组织委员会
主 任:陈晓光(兼)文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程幼东(兼)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石忠信(兼)中共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主任:于 平 文化部艺术司司长
    白亚光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化厅党组书记、厅长(执行副主任)
    马顺强 黑龙江省文联党组书记、主席
    张少良 中共哈尔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执行副主任)
    张桂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执行副主任)
顾 问:程道喜 原哈尔滨市政协主席
秘书长:刘中军 文化部艺术司副司长
    綦 军 黑龙江省文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文成 中共哈尔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秘书长:
     卢国惠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宋国强 中共哈尔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外宣办主任
    余建军 文化部艺术司音舞处处长
委 员:黄振春 文化部办公厅副主任
    吕章申 文化部人事司司长
    李 雄 文化部计财司司长
    丁 伟 文化部外联局局长
    陈志音 音乐周报副主编
    骆仲林 哈尔滨市文化局局长
    梁梦阳 哈尔滨市文联主席
    张丹红 黑龙江省文联音协副主席
    刘克纪 哈尔滨市音协主席
    刘存周 哈尔滨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孟庆龙 哈尔滨市通信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刘 涛 哈航集团第一副总经理、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组委会办公室
主 任:綦 军 黑龙江省文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骆仲林 哈尔滨市文化局局长
副主任:余建军(兼)文化部艺术司音舞处处长
    许树滋 文化部艺术司演出处处长
    程桂荣 文化部艺术司办公室主任
    邓 林 文化部艺术司音舞处副处长
(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立民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文艺处处长
    王永贵 哈尔滨市文化局副局长
    朱寄鹏 哈尔滨市文联副主席
    刘彦涛 哈尔滨市文化局副局长
    张坤明 哈尔滨市文化局副局长
    高长顺 黑龙江省文化厅艺术处处长
    高 弟 中共哈尔滨市委宣传部文艺处处长
组委会执行委员会
主 任:方存忠 中共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纪检委书记
副主任:张少良 中共哈尔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张桂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委 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于沐琳 共青团哈尔滨市委书记
    马 彬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长斌 哈尔滨市交通局局长
    王春莉 哈尔滨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王 莉 哈尔滨市妇女联合会主席
    王维绪 哈尔滨市公安局局长
    牛黎军 哈尔滨电业局局长
    孔庆勋 哈尔滨市香坊区区长
    石永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哈尔滨市教育局局长
    石嘉兴 哈尔滨市道里区区长
    曲维嵩 哈尔滨市松北区区长
    朱文玮 哈尔滨市道外区区长
    刘玉润 哈尔滨供排水集团董事长
    刘世勋 哈尔滨市呼兰区区长
    刘晓东 哈尔滨市审计局局长 
    刘清玉 市建委副主任、市整治办常务副主任
    杜传东 哈尔滨市旅游局局长
    谷 励 哈尔滨市卫生局局长
    张国栋 哈尔滨市供热办主任
    张惠涛 哈尔滨市动力区区长
    俞滨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宫喜庆 哈尔滨市体育局局长
    骆仲林 哈尔滨市文化局局长
    贾秋林 哈尔滨铁路分局副局长
    高迎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席长青 哈尔滨市财政局局长
    程颖刚 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社长
    谢沛海 哈尔滨市接待办主任
    蔺相才 哈尔滨市平房区区长
    魏 伟 哈尔滨市南岗区区长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芜政[20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社区服务,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服务,是指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服务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社区服务业作为完善城市功能,加速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社区服务业作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的行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服务业的规划、认证、协调、指导、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协调、指导、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开展社区服务应当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创办社区服务实体,不断壮大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提高专业化水平。
第七条 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是:5年内,在我市基本建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网络。
具体的目标是:
(一) 做好社区服务业的创办工作,社区服务网点、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每年应有较大增长。
(二) 各县、区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制定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建1所社区服务中心。区(县)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共服务中心匠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根据主区居民需要,设立托老养老、助残康复、社区卫生、拥军优属、扶贫济困、婚丧服务、少儿教育、文体健身、治安防范、市民求助待服务系列和项目。
(三) 每个居委会建1个社区服务站,服务站的用房使用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服务站以社区服务为中心,下设若干社区服务网点,各网由点社区服务站统一管理,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数应达到每千人2个以上。
第八条 各区、街道(乡镇)、居委会兴办的社区服务中心(站),经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民政局认证(发证),核发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社区服务证书》。三县县级社区服务中心报市民政局认证,乡(镇)、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站),由县民政局认证、发证。社区服务业开业、变更项目或停办,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登记。
各级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不得直接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领取《安徽省社区服务证书》的服务中心(站)必须制订为社区居民提供一定福利服务的章程。
《安徽省社区服务证书》不得转让、出借、出租、出售。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
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在其开办初期,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鼓励集体、个人投资兴办社区服务业。
第十一条 筹集全市社区服务发展资金,用于扶持社区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其资金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经费按一定比例划拨;
(三) 社会捐赠;
(四) 社区服务单位部分经营收入。
社区服务发展资金实行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计划、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应将社区服务中心和福利服务设施纳入主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在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基本建设和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规费。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区服务中心(站),要从注册资金、从业人数、办证手续、收费等方面给予照顾;对残疾人和特殊优扶对象开办的个体社区服务网点、为机关厂矿企事单位提供劳务性服务的项目、面向本社区居民服务的本小利微的便民服务网点等,由工商管理部门酌情减免工商管理费。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对社区服务中心(站)和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在税收上应按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一) 社区服务中心、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老年公寓、托老站等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等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集体和个人举办的敬老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和街道、居委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阅览室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对为社区服务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文化教育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并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的)占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50%的,经市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占从业人数20%的,经市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对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社区服务所作出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 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失业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此项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四) 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福利企业(个人)免税条件的社区服务业,可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劳动部门对社区服务单位使用劳动力方面要给予优先支持,从业人员的招收、使用纳入劳动部门管理,减半收取管理或服务费。
第十六条 属于物价部门定价的服务项目,物价部门要本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的服务对象,确定不同标准,对福利性服务性的价格实行优惠。对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社区服务中心(站),物价部门应给予及时办理并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七条 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应把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规划。新建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提供居委会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产权属当地人民政府。
对旧城区确无居委会办公用记和社区服务用房的,在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可以插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部分社区服务用房。
对社区服务中心(站)所使用的非营业性直管房屋,房管部门应按租金基价优惠计租。
各级政府可利用破产、转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和社区内的医院、幼儿园及其他事业单位的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社区服务。
第十八条 对社区文化娱乐项目,文化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管理费按规定比例50%收取。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社区书报网点,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办证,管理费减半收取。
第十九条 对社区开展体育健身、娱乐、况赛、表演等体育活动及体育培训、体育技术信息中介、体育咨询服务等,体育主管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其管理费按规定比例50%收取。
第二十条 社区服务中心(站)兴办的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伤残儿童寄托所、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等福利机构的社区服务设施所需的用水、用电、用气,有关部门应级予优先、优惠,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务业的设施、资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缴、平调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卫生服务网点,优化资源配置,实施结构调整。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区、街道、居委会三级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五位一体"的基本卫生服务机制,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的福利设施面向社区服务,对符合条件,与企业剥离并成为独立法人的,可转为社区服务单位,接受社区服务行业管理并享有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可为本企业职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业。对从事社区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档案、保留身份、工龄连续计算等问题,按省、市政府关于发展非国有经济人才事服务工作的规定办理。
对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从事社区服务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省委、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20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一支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实现社区服务专业人员与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社区服务志愿者登记注册发证的人数应达到社区居民的1%以上,80%以上的志愿者义务服务每月不少于2次。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其社区服务性质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工商、税务等部门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费外,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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