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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分房拆棚涉及私房产权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2:58  浏览:8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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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分房拆棚涉及私房产权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分房拆棚涉及私房产权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分房拆棚涉及私房产权问题的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分房拆棚涉及私房产权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了处理好分房拆棚安置后遗留的震损私房产权问题,制定以下办法:
一、震损的私房,产权人愿意并且有能力自行修复的,限定在一九八三年六月底之前修复,并迁回原房居住。拆棚时分得的住房,由市房管局收回。
二、震损的私房,无产权纠纷的,拆棚时产权人安置住房后,不愿再迁回原房居住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按照《天津市城市建设拆除城镇私有房屋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将产权收归单位所有,由单位修复后分配给住房困难的职工居住。单位无力经营的,可交房
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产权人拆棚时已分得住房,对震损的私房自愿放弃产权交公的,需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开具证明,由房管部门审查批准接收归公。修复重建后,产权人不愿回原房居住的,由房管部门另行分配;产权人愿回原房居住,并在事先签定有关协议的,可迁回原房居住。拆棚时分得
的住房由房管部门收回。
四、震损的私房,有碍市容观瞻并威胁他人安全,产权人迟迟不修复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修复,超过限期或拒不修复的,强行拆除。
五、震损的“文化大革命”中被压缩挤占的私产房屋修复后,经落实私房政策退还原产权人的,原产权人拆棚时分得的住房由市房管局收回。
六、产权人在拆棚时已分得住房,对原震损的私房一律不准出卖,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以任何方式购买。违者,由市房管局予以没收。
七、租赁的震损私房,修复后一般仍由原承租人继续租用,私房产权人不得强迫原承租人搬迁。原承租人搬回原租赁私房的,拆棚时分得的住房,由市房管局收回。



198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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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现将《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大中型电力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以下简称外资电力项目)是指:外商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投资经营发电项目。
第四条 外资电力项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中外股份制企业。
第五条 外资电力项目,可委托电力部门承包建设,也可以实行招标建设。外资电力项目所需设备允许企业在国内外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
第六条 外资电力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资电力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
外资电力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在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外资电力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九条 外资电力项目外商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 外资电力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元器件、零配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免税。
第十一条 外资电力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加快回收投资。
第十二条 外资电力项目的电价一般按企业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具体内容由投资者在外资电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中提出,并按管理权限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需并网运行的外资电力项目,在并网前应与省电力主管部门签订并网协议,并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外资电力项目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在指定银行换汇或优先进入外汇调剂市场买汇。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日

印发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市委常委会议、市编委会议研究,原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与外事局合署办公,外事局加挂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牌子,是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和侨联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原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工作和职能全部划归外事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外事和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拟订地方性外事和侨务工作规章制度及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外事和侨务工作的重大问题,了解和掌握外事和侨务工作动态,了解和掌握国际及港澳地区重大动态。
(三)组织接待外国来访的党宾、国宾、友好知名人士和其他重要外宾,管理来珠海从事公务活动的驻华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办理邀请外国政府、使领馆官员和外国记者的来访申报手续并参与接待;承办市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协调、指导各区、市直各部门的重要外事和侨务活动。
(四)负责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承办审批、审核中央授权范围内的单位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和邀请外国人来珠海访问的有关事项;承办市级领导出访报批工作;负责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护照、港澳通行证的颁发及签证(签注)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的友好城市和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导市对外友好协会的工作。
(六)指导、协调涉港澳事务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往来事宜;协调处理边境事务及涉外案件。
(七)参与引进海外资金、技术、人才的工作;协助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兴办文教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或投资兴办实业。
(八)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九)指导华侨农场的侨务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归国难侨的扶贫、救济工作。
(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对外宣传、文化交流及海外华文教育工作。
(十一)在中央和省委、市委对台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十二)参与协商和推荐人大、政协归侨、侨眷代表、委员人选,了解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其参加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活动。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外事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党务、人事、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财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工作,为市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提供国际形势、重大问题及对外政策的宣传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
(二)礼宾科
组织接待来访的国宾、党宾、友好知名人士和其他重要外宾,管理来珠海从事公务活动的驻华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办理应邀外国政府、使(领)馆官员和外国记者的来访申报手续并参与接待。指导、协助和培训各区外事机构礼宾接待、翻译方面的工作,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
(三)出国(境)管理科
管理、审批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事宜,承办市领导出访报批工作。
(四)签证科
办理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负责申办出国签证和办理通行证签注工作,管理因公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办理应邀来访的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
(五)港澳事务与涉外科
协调处理边境事务,参与边境会晤、会谈,指导、协调和组织安排与边境事务有关的活动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交往事宜;承办广东省港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协调处理涉外案件。
(六)国际交流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
负责与缔结友好关系的外国城市及其他友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与外国缔结友好城市的报批手续;负责民间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接待外国来访的民间友好团体、知名人士和组织各界人士出访;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高层次管理人才赴国外培训计划。
(七)侨政科
依法保护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检查、督促侨务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拟定全市的侨务法规和政策;负责有关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的来信来访,收集侨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做好为侨资企业服务的工作,维护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承办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正确做好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管理工作;协助华侨农场做好归侨、难侨的扶贫、救济及其子女升学等工作。
(八)宣传联络科
负责国外侨情的调查研究,提供国外侨务工作信息并提出开展国外侨务工作的意见,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友好工作,开展海外留学生和新侨民的工作;做好引进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资金、人才、技术的工作;做好侨务宣传工作;开展海外华文教育,负责筹办海外华裔青少年夏令营的工作;负责市海外交流协会的日常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九)侨联工作科
根据市委要求和侨联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密切与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联系;开展对外联络、对外交流工作,组织各种社团联谊和社团活动,做好日常接待与信访工作;推荐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组织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参政议政考察活动,撰写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及时反映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意见和心声;组织归侨社团参与社区文化活动;开展“侨心工程”奖学和扶贫济困活动;编辑《珠海侨联》杂志,以及负责市侨联的其他日常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外事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科室科长(主任)9名,副科长(副主任)5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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