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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08:56  浏览:9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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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2012年3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第三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证。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围绕本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协助代表了解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为代表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代表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事一议,填写联系方式,本人签名,字迹清晰可辨。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司法案件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法律或者政策咨询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不属于本省管辖范围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代表提出前款所列事项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由受理机构告知代表。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有一名领衔代表,参加联名的代表在确认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签名附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当经本代表团过半数代表同意,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

第九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条 代表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办理工作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代表要求为其本人或者当事人保密的;

(三)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遭受打击报复等行为侵害的。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其中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统一送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再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交由有关单位承办,并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机关应当将确定的具体承办单位及时书面告知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闭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办。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机关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交办机关应当确定分别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对受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办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制度,实行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分级负责制。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联络人,并告知相关代表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提出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研究。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进行协调。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讲求实效。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对应当解决但在答复期限内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原因。

承办单位对代表承诺在确定的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及时书面向代表说明原因,并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对问题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代表说明情况,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及时办理的,交办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期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期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代表团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代表团负责人及代表团所在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收到答复后,应及时转复其他代表。

对于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为政府工作部门的,还应当将答复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对需要分步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跟踪督办,直到办结为止。
第二十五条 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跟踪督办,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代表可以就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约见承办单位负责人。被约见的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向代表汇报有关情况,听取代表意见。组织、协调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给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或领衔代表附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代表或领衔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答复之日起30日内填写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分别寄送承办单位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为政府工作部门的,还应当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承办单位收到代表不满意意见后,应当联系代表,听取代表意见,在二个月内再次研究并答复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督办,并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商议处理;属于政府部门办理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办理答复后不按计划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

(三)办理工作弄虚作假的;

(四)对督办检查工作拒不配合的;

(五)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行为。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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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注:本协定于1994年2月25日正式生效。)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密切和加强两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并认为两国在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十分重要,决定缔结本协定。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各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
  古巴共和国方面为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何塞·阿·格拉
  缔约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人身与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
  二、缔约一方国民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法院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并在上述机关出庭、提出请求和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三、前两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依其所在地的缔约一方的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提供
  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并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

  第三条 联系途径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在履行本协定时,应通过各自的司法部进行联系。

  第四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缔约双方应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下列司法协助:
  (一)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二)承认与执行法院民事裁决和仲裁裁决;
  (三)本协定规定的其他协助。

  第五条 司法协助的请求书
  一、司法协助的请求应以书面提出。请求书应由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主管官员签署,并加盖请求机关的公章。
  二、请求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如可能,被请求机关的名称;
  (三)请求提供司法协助的案件内容摘要、请求的事项以及为执行请求所必需的其他情况;
  (四)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执行请求有关的人员的姓名、国籍、住所或居所、职业或就业种类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如可能,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其他与执行请求有关的人员的代理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六)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还应包括对犯罪行为及其类别的详细说明、据以认定该项犯罪的刑事法律条文、该项犯罪造成损害的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 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
  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在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时,应适用其本国法律。

  第七条 文书的效力
  缔约一方主管机关依其本国法律制作的文书或证书,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与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制作的同类文书或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无需认证。

  第八条 婚姻状况文书和其他文书的送交
  为了实施本协定,缔约一方可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请求,通过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途径,免费送交涉及缔约另一方国民的婚姻状况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个人权利和利益的文书。

  第九条 交流法律情报
  缔约双方司法部应根据请求相互提供各自国内现行的或已失效的法律及其实施情况的资料,以及其他与本协定的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证人和鉴定人的出庭
  一、经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主管机关通知到其境内出庭作证或进行鉴定的证人或鉴定人,不论其国籍如何,均应对其在进入作证或鉴定地的缔约一方国境前所犯的罪行享受豁免,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逮捕或临时拘留,亦不得因其就要求其出庭的案件所作的证词或鉴定结论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逮捕或临时拘留。
  二、如果证人或鉴定人在接到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关于其不必继续停留的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仍不出境,则丧失第一款给予的豁免,但此期间不包括非因其本身过错而无法离开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的时间。
  三、证人和鉴定人因其应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通知出庭而支付的旅费、在国外的食宿费以及因此而无法获得的收入,有权得到补偿,并由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支付。此外,鉴定人还有权收取鉴定费。
  四、在要求缔约一方国民到缔约另一方境内作为证人或鉴定人出庭的通知中,应注明他们有权获得的补偿种类。应证人或鉴定人的要求,请求一方应向其预付费用。
  五、在要求缔约一方国民到缔约另一方境内作为证人或鉴定人出庭的通知中,不得包含将对不出庭的证人或鉴定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威胁性内容。
  六、如果被要求作为证人或鉴定人出庭的人在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已被逮捕或正在服刑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人身自由,则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可根据请求将其移送到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条件是被该人在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应继续受到拘禁,且在不需要继续停留时被立即送还被请求的缔约一方。

  第十一条 物品和金钱的转移
  根据本协定将物品和金钱从缔约一方境内向缔约另一方境内转移时,应遵守缔约一方有关物品和金钱出境方面的法律。

  第十二条 文字
  一、缔约双方司法部进行书面联系时,应使用本国官方文字并附英文译文。
  二、司法协助请求书及其附件应用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官方文字书写,并附有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文字或英文的译文。

  第十三条 司法协助的拒绝
  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认为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根据本协定提出的请求有损于本国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违背其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并向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十四条 司法协助的费用
  缔约双方应各自负担在本国境内根据本协定提供司法协助时支出的费用。

  第十五条 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免除
  缔约一方法院对于缔约另一方国民和法人,不得因其是外国人或其在缔约一方境内没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交纳诉讼费用保证金。

  第十六条 诉讼便利
  一、缔约一方国民可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申请减交或免交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进行诉讼的费用,并享受其他便利。
  二、缔约一方国民申请享受第一款所规定的便利,应由其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出具说明其身份、家庭情况及财产状况的证明。
  三、如果申请上述便利的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则应由其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出具上述证明书。
  四、为对上述申请作出决定,必要时,受理该申请的主管机关可要求出具证明书的机关提供补充材料。
  五、缔约一方国民要求享受第一款所规定的便利的申请,可向其本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由其本国的主管机关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途径提交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亦可直接向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提出。

            第二章 民事司法协助

  第十七条 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相互提供下列协助:
  (一)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二)调查取证,以取得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和进行司法勘验,以及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

  第十八条 送达和取证请求的执行
  一、如果被请求机关无权受理和执行请求,应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执行该请求的主管机关。
  二、如因请求书中所提供的地址不完全或不确切而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定地址,或要求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提供补充情况。
  三、如果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说明妨碍执行的原因,并退回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所附的全部文件。

  第十九条 通知送达与取证的结果
  一、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将执行请求的结果书面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并附送达回证或所取得的证据材料。
  二、送达回证应包括收件人的签名、送达人的签名和送达机关的盖章,以及送达的方式、地点和日期;如收件人拒收,亦应予以注明。

  第二十条 向本国国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缔约一方可以通过本国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依照缔约另一方法律,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居住或停留的本国国民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缔约双方应依本协定规定的条件,在各自境内承认与执行本协定生效后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作出的下列裁决:
  (一)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
  (二)法院就犯罪行为造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作出的裁决;
  (三)法院对诉讼费用的裁决;
  (四)仲裁庭作出的裁决。
  二、在本协定中,“裁决”一词也包括法院或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

  第二十二条 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申请
  一、请求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请求书,应由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向裁决执行地缔约一方法院提出,亦可由作出该项裁决的缔约一方法院按照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途径转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
  二、请求书的格式应按照执行地国的法律规定办理,并须附有下列文件:
  (一)经法院证明无误的裁决副本,如果副本中没有明确指出裁决已经生效和可以执行,还应附有法院为此出具的证明书;
  (二)证明未出庭的当事人已经及时合法传唤的证明书;
  (三)证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已得到适当代理的证明书;
  (四)本条所述请求书和所附文件和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官方文字或英文的译文。

  第二十三条 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程序
  一、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照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作出的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的实质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承认与执行的效力
  缔约一方的法院裁决一经缔约另一方法院承认与同意执行,即与缔约另一方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拒绝承认与执行
  一、除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如有下列情况,缔约一方亦可拒绝承认与执行缔约另一方的法院裁决:
  (一)根据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尚未生效或不能执行;
  (二)根据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三)根据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未出庭的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在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处理;
  (四)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于同一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该缔约一方法院对于同一案件正在进行审理,或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已承认了在第三国对该案所作的生效裁决。
  二、在前款所述情况下,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将所收到的全部文件退还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缔约双方应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签订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相互承认与执行在对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七条 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一、根据缔约一方请求,缔约另一方应在刑事方面代为送达文书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诸如听取被告或嫌疑犯的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勘验以及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
  二、本协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亦适用于前款规定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刑事判决的通报
  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相互免费通报对缔约另一方国民所作的生效刑事判决结果,并应提供判决书副本。

  第二十九条 刑事档案的提供
  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相互免费提供关于正在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曾在各自法院受过审判的刑事档案及情况。

  第三十条 赃款赃物的移交
  一、缔约一方应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请求,将在其境内发现的、罪犯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犯罪时所获得的赃款赃物,移交给缔约另一方。但此项移交不得侵害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或者与这些财物有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利。
  二、如果上述赃款赃物对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其他未决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是必不可少的,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可暂缓移交。

  第三十一条 刑事司法协助的拒绝
  一、除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如按照其法律认为该项请求所涉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可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将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理由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定的解释或执行方面的争议,均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批准和生效
  本协定须经批准,批准书在哈瓦那互换。本协定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三十四条 终止
  本协定自缔约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失效,否则,本协定永远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缔约双方全权代表分别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古巴共和国代表
     刘华秋                     何塞·阿·格拉
    (签字)                      (签字)
盖 茨 深 圳 旋 风 留 下 的 启 示

浦增平

大学没有毕业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本周到访深圳,前后仅用七个小时,出席五项主要活动,分别与国内最知名的六家电脑公司——宏基、联想、海尔、四通、步步高、裕兴等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特别是与“联想”主席单独会面,可能有进一步的合作,而“四通科技”股票即刻暴涨数日,投资者是否联想盖茨有参股意向?盖茨参与中国电信和国家贸易委“政府上网工程”并签订合作备忘录,这意味将有更大的合作空间,为微软大举进军中国发出了一张通行证,不知美国某些国会人士是否又会说尖端科技泄密了,流到中国来了。盖茨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协议,共同保护知识产权、扩大软件使用范围等协议,人民银行一次性购入微软产品,这就是说,今后全国银行系统将可能要联网,就象全国股票电脑统一使用“钱龙”软件,而“人总行”也可以随时随地、分分秒秒知道哪一家企业、哪一个个人帐号大额进出资金,随时随地、分分秒秒知道哪一家银行、哪一家金融机构在做非法拆借资金及违规行为,当然更有其他功能,如统一调度、加强统计、提高结算效率等等,从大处讲就是对金融的宏观与微观调控,是防止金融事件和风暴的最有效工具。盖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备忘录,使用正版软件。最有影响的是盖茨针对中国市场特点,推出“维纳斯计划”。所谓“维纳斯计划”,是针对中国市场特点开发的计划,这在微软发展史上还是少有的。主要是利用中国家庭电视机的普及率,将电视作为显示器,集通信、娱乐、信息处理等为一体,使家庭中所有成员,包括主妇、老人、小孩等都可以轻松上网,如网上理财、网上炒股、网上银行、网上医疗、网上购物、网上旅游、网上交易、网上聊天、网上教育等等,并配有VCP功能,而且成本便宜,市场售价在一千至三千人民币,比电脑便宜,充分利用电视。我们之所以称他为旋风,短短七个小时办成这么多事情,谈判和协议能够成功,真是电脑工作作风。这场旋风在近期电脑、信息等产业中将会继续,在传媒中将炒一段时期,特别对打开我们的新思路、市场竞争、消费热点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好好想一想。但这场短短七个小时的旋风,却活生生地将上海原计划成为科技信息中心的地位抢到深圳,况且运用闭路电视上网的计划,原是上海在先,并为上海一项重大发展项目,盖茨深圳旋风,给我们留下许多启示。
启示一:盖茨深圳旋风刮来了新希望。当我们反复寻找新的消费热点,扩大内需,发展科技信息产业陷入困境时,一场七小时的旋风就打开了这个巨大的市场。我们找来找去找不到,谈来谈去没成功,做来做去难成气候,人家只用了七个小时解决问题。所以说国内不是没有市场,没有投资方向,没有消费新热点,而是缺少大思路、大手笔、高办事效率。中国电脑上网只有153万台,但中国有3.2亿台电视,利用电视上网十分方便,就是要有思路。现在企业竞争很厉害,电脑公司很多,但能够将许多公司联合起来做事很难,各有各的打算,人算不如天算,时机都错过,缺少大手笔、大协调人。上海更是如此,精明不高明。还有办事效率,谈一个项目反反复复,一次又一次,人家七小时,当然许多工作和谈判都事先有人做好,但盖茨的效率实在叫人佩服,这种人就不愿与反反复复、斤斤计较的人谈判,更不愿合作,以前说落后要挨打,如果做事动作迟缓,在商场上就该挨打。有时候机遇比你素质、水平、经济实力更重要。以前小平同志老是讲机遇、机遇,很多人不理解,或没有深深理解,机遇这东西比什么都重要,没有资金,但抓住机遇就有资金,我们搞开放,不是引进了巨大资金,东南亚刮金融风暴,是因为太多的泡沫经济成份。但一刮风暴,资金跑到美国去了,他们的股市泡沫最多,早该暴跌,但他们抓住人家遇到风暴的机遇,靠人家抽离的资金来维持自己的泡沫,把风险转移到人家头上,这也是一种机遇。接下来,美国股市也会暴跌,就看东南亚谁再能抓住机遇,把资金引过来,当然引来的资金并不多是为了炒股票,主要还是其他投资,如吸引盖茨来投资合作等等。没有技术,如能抓住机遇也就有了技术,东南亚四小龙,四小虎就引进了美国、日本许多技术,我们改革开放也引进许多技术,这次微软在美国发展受到法律限制,所以来中国大陆和香港,这也是机遇。上海整体技术水平比深圳好,也化下很大功夫和时间,但错失机遇。所以说,机遇这东西比资金、技术等都重要,有时候等你什么都准备好了,机遇过了,一切也过去了。为什么人家说,风险很小的生意不做,因为风险小谁都会去做,机遇也就没有了。
启示二:盖茨深圳旋风刮醒了市场,给市场、给企业、给各地政府又带来一个信息和做法。这种做法从宏观上说我们市场在逐步向国际市场开放、融合、即所谓一体化。微软在美国受到限制,盖茨马上打入中国。既然这一行能够这样做,那么其他行业也能这样做,接下来汽车行业、旅游行业、教育产业等等都可能刮起类似的旋风,这就可能引起一场经济新浪潮,人家做法就是新,速度就是快,服务就是好,市场针对性强,价格便宜又能使消费者接受新消费。反过来,其他行业人士,特别是做中介、咨询服务的人士,是否也能做这些引进、协调、开发等工作和努力。盖茨打开中国电脑新市场信息,其他人能否又打开其他新市场?接下来对那些没有方向的企业,或日子不好过的企业,能不能主动去做、去想、去协调。再往下推,既然深圳市政府做了这件大事情,其他地方、特别是条件更优越的上海没做成这个大手笔,并将先做的事情让给人家,将已经取得的地位仅用七小时被夺走。
启示三:盖茨深圳旋风也刮来了证券市场新热点。随着“维纳斯计划”实施,该产品计划下半年推向市场,可以网上炒股、网上结算、网上银行服务、网上看到世界各种金融、股票信息等等。一种技术的革新,往往会带来一场经济新浪潮,家中炒股给股市带来新变化,“维纳斯计划”给电脑上市公司及相关通讯公司带来机遇,新消费也会提升相关的上市公司的业绩,引起这些股票和板块上扬。这种方式也给收购兼并及其他上市重组带来样板,兼并概念题材又会更新,也给中介行业带来新思路等等。
市场经济搞了好几年,许多企业领导还是老习惯,一等二看三谈。一边说中国的市场很大,一边设法激发消费;有钱的在等,没钱的也在等;有了好的思路和项目,但就是实施慢,最后被人抢收。笔者曾参与不少大项目谈判,实在做不下去,大钱要算,小钱也要争,谈好了回去又不算数,反反复复,特别是遇到新做法,新概念,不知要谈多少次,等最后谈成了,情况又变了,机遇又错过了。
近日科技板块,特别是涉及相关电脑的科技板块股票走势尖挺,成交量放大,盖茨会不会参股,科技板块会不会炒微软概念,我们不得而知,但今后肯定会有,只要微软进入中国市场,必然会进入股市。那么电脑进来了,通讯行业也要进来,还有其他等等,这时候的股市概念肯定有题材,投资者等待下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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