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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1:42:19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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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09] 6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成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三条 大连市的市及区市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告适用本办法。国家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除外。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审查、公告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有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配置的职能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执法人员;
  (五)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填写的《大连市行政执法机构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二)批准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编制文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提请审查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结论应当制发《行政执法资格审查通知书》告知申请机关。对审查确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二)执法性质;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四)行政执法的主要类别;
  (五)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负责人。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提请审查和公告:
  (一)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分立;
  (二)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合并;
  (三)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变更;
  (四)行政执法依据变更;
  (五)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变更;
  (六)其他应重新提请审查公告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该情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正式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请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主体发生第十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分立后机关或者组织提请审查;发生第十条第(二)项情形的,由新成立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请审查;发生第十条第(三)、(四)、(五)情形的,由原提请机关或者组织提请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委托机关在委托期间不再行使已经委托给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权。
  第十三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三)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有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提请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拟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进行审查。提请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填写的《大连市行政执法机构登记表》,由委托机关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受委托组织设立的编制文件;
  (三)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第十五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结论应当制发《行政执法资格审查通知书》告知申请机关。对审查确认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资格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二)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类别;
  (四)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负责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与受委托组织订立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
  (二)委托机关的执法依据;
  (三)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四)委托执法的责任;
  (五)委托的期限;
  (六)行政执法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委托行政执法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订立行政执法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委托书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组织违反委托事项或者违法实施委托执法活动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撤销委托。
  第十九条 委托行政执法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委托的,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与受委托组织重新订立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委托与受委托行政执法的主体名称变更、委托行政执法的依据变更、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变更,均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请行政执法资格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类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未按本办法规定批准公告的各类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责令该组织停止实施执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类行政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拖延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新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受委托执法组织名录。
  第二十五条 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含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告后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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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104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完成全市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节能奖项: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二)节能目标完成奖;

(三)节能先进企业奖;

(四)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支持节能重点示范项目建设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 100 分以上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县(区)政府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节能目标完成奖。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 90—100 分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县(区)政府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九条 节能先进企业奖。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淮北市节能先进企业”奖牌,并给予企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淮北市节能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人 40 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 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企业人员名额的 30%;非企业名额中,科及科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占 50%以上,县(处)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奖。

第十二条 先进个人名额分配。县(区)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县(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有关部门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点问题、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目标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2 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二)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三)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四)在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 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 10%以上效益。

第四章 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经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节能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市经委每年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对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节能企业上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对节能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市经委、市人事局进行复审后,提出对上年度节能先进个人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经市节能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对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经委给予通报批评,5 年内不再享有奖励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据此制订本地区节能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案件】

  2011年1月4日与同年2月17日,上海三民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民汽车)与上海热鹏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鹏模具)签订两份《模具制作合同》,合同分别对模具材料、型号、价格,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合同订立生效,三民汽车支付定金50%,模具验收合格,支付剩余加工款50%。试模分为三次,结束试模,交验模具。三次试模由三民汽车承担费用,三次以上由热鹏模具承担试模费用。第一份合同定制的模具数量为七副,合同总价130万元,三民汽车于2011年1月20日支付该份合同的定金65万元。第二份合同定制的模具数量为二副,合同总价33万元,三民汽车于2011年2月28日支付该份合同的定金16.5万元。另外,2011年5月26日三民汽车再次支付给热鹏模具65万元。

  三民汽车收到上述合同中的九副模具后,除两副模具外,对其余的七副模具均提出质量异议。一审法院对系争模具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报告称,七副模具及其注射成型的塑料件不符合模具制作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质量要求。此外,由三民汽车的法定代表人黄志敏于2011年3月28日12∶30给热鹏模具的回复中记载已试模。

  三民汽车起诉认为,系争七副价值156万元的模具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另两幅经修复可以使用的模具合同价格分别为4万元和3万元),本诉要求返还定金在内的加工款139.5万元以及另外支付定金32.6万元。热鹏模具反诉要求三民汽车支付剩余货款16.5万元以及支付违约金23420元。一审法院以七副模具经质量鉴定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判决解除系争模具的定作合同,并返还定作款与定金。二审法院以系争合同明确约定了试模期限,三民汽车已经履行完毕验货义务,且无法证明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为由,驳回了三民汽车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酌定剩余货款16.5万元作为热鹏模具补偿三民汽车的经济损失。

  【不同观点】

  关于验收后的加工物或定作物存在质量瑕疵,定作人可否诉请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处理上不尽一致,本案认识上分歧较多。

  定作人认为,承揽人不具备加工能力,系争模具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而无法正常修复,承揽人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定作人不能正常生产,并向客户交货,严重损害了定作人的合法利益,定作人有权要求解除定作合同,并返还定作款。

  承揽人认为,系争模具经定作人检验并试模为合格产品,定作人在收到系争模具后从未提出质量异议,并且定作人也已将系争模具生产的产品交付客户,故其不同意定作人解除合同的诉请。

  一审认为,系争模具经过质量鉴定确实存在质量瑕疵,模具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模具验收标准,承揽人行为显然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导致模具制作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即可认定承揽人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支持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作款的诉请。

  二审认为,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完成验货交付后,不可以再以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作款。从系争合同约定了试模时间来看,该约定应视为验货期限的明确约定,经公证的电子邮件表明系争模具已经试模;从定作人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来看,该付款行为应当视为对模具质量的进一步确认;从公证的电子邮件的内容看,系争模具已经交付使用,其产品也已经销售。综上,应当认定定作人已经完成验货,其系争模具的质量瑕疵不能构成根本违约,故应当驳回定作人解除合同的诉请。

  【点评】

  定作人验货后不宜再诉请法定解除合同

  一、定作人验货后再以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应定作人的需求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工作目的具有特定性,其承揽物或定作物的质量标准也应区别于买卖合同中通用产品的标的物,一般应以定作人的认可作为标准。那么,定作人是否与买受人一样应当履行验货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据此,定作人的验货义务也应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承揽人对于定作人交付的定作物,应当审慎履行验收义务,对于定作人已经履行完毕验货义务,或者怠于履行验货义务,应当视为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符合合同约定。对于定作人验收后再以质量瑕疵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明确定作人已经履行完毕验货义务后,除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以及约定解除权之外,一般不宜以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判决解除合同。

  本案中,三民汽车与热鹏模具在两份制作合同中,对三次试模的日期、费用等均作出详细的规定,应当说关于定作物模具验货期限的约定是明确的、具体的。通过双方的邮件往来可以证明,三民汽车确已在交付前进行了试模验收,并也完成了交付,应当认定承揽人热鹏模具已经完成交付义务,且质量也经三民汽车认可确认。因此,三民汽车在模具交付后,再以模具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二、承揽人对定作物存在质量瑕疵的责任承担

  如上所述,定作物一般为非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也应以承揽人认可作为依据。实践中经常遇到,承揽人以质量鉴定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作物,返还货款。那么,在已完成验货交付与未完成验货交付的情况下,定作物经质量鉴定确实存在瑕疵,承揽人责任该如何承担?

  第一,在未完成交付的情况下,定作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以存在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法定解除。

  第二,在已完成验货交付的情况下,即使质量鉴定结果存在瑕疵,除合同有相关约定解除条件的,定作人一般不可依据法定解除的理由诉请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作款。

  本案中,三民汽车确已完成验货义务,在交付完成的较长时间后,其根据质量瑕疵的鉴定报告向热鹏模具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解除合同,显然该质量鉴定结果不能作为热鹏模具构成根本违约的依据,对于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请求不宜得到支持。二审以热鹏模具剩余10%的加工款作为折抵赔偿三民汽车质量瑕疵的经济损失,不仅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相吻合,还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

  三、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方式的选择及条件的满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以及任意解除三种方式。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为合同法总则部分规定的适用于所有合同形式的解除方式之外,任意解除是加工承揽合同特有的合同解除方式。审判实践中,定作人在起诉解除合同的时候,往往并没有就此请求权的基础予以区分与明确,只是笼统的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上述三种不同的合同解除方式,其满足条件以及法律责任也存在较大差异。对此,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向定作人予以必要释明,要求定作人选择解除合同的方式,明确其解除合同请求权的基础。

  关于质量瑕疵构成法定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定作人以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诉请法定解除,定作人不仅要证明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存在质量瑕疵构成违约,而且还要证明该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即使定作物存在质量瑕疵,如果不能证明该瑕疵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也不宜直接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请。

  本案中,系争模具实际已为三民汽车所使用,尚且不论该模具已经完成交付,即使存在交付瑕疵,三民汽车也要证明该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方可成立法定解除的条件。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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