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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36:00  浏览:9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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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价格、财政、税务、房地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在停车场管理中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近,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者;没有投标人且确需建设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竣工后,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还应当征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共停车场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

(三)执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

(四)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六)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

(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九)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pos机等收费方式。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按照规定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妥善保管,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

第二十一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公共停车场:

(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机关、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社会公益性场所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六条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停车位施划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情况确定;

(二)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管理成本确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划。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施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编制施划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停车需求。

施划方案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实际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

(二)在主次干道的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三)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四)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1.5米;

(五)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下列区域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以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和消防站附近30米范围内的;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划定的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理位置、停车供求状况,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合理、方便的原则确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路段和收费标准。

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路段及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三十六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二)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统一票据,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四)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推广使用停车自动管理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或者指定方向停放;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并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擅自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挪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每日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九)项规定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非专用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驶离的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安全地点停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擅自设置停车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的停车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泊位)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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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地区协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经商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决定在降低药品价格的同时,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后重新核定的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附表一所列价格为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药品与非GMP药品差价,确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属于单独定价或与仿制药品的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其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药品单独定价有关政策规定,再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未列的剂型规格、附表二未列的单独定价或原研制药品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各地制定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应及时抄送我委备案。单独定价的大容量注射剂改变包装材质的,需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其单独定价资格。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对附表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和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因供货方原因不能供货的,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他供货单位购进。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附表所列药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降价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并公布在本地执行的价格方案。医疗机构必须将所列降价药品张榜公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宣传工作,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降价情况,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二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5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表:一、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药品 价格 通知



表一:
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医保目录序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1 24 头孢呋辛酯 片剂 125mg*6片 盒(瓶) 11.6  
      片剂 125mg*12片 盒(瓶) 22.7  
      片剂 250mg*6片 盒(瓶) 19.8 *
      片剂 250mg*12片 盒(瓶) 38.6  
      胶囊 125mg*6粒 盒(瓶) 11.6  
      胶囊 125mg*12粒 盒(瓶) 22.7  
      胶囊 250mg*6粒 盒(瓶) 19.8  
      胶囊 250mg*12粒 盒(瓶) 38.6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14.0  
      干混悬剂 125mg*6袋 盒 18.2  
      分散片 125mg*6片 盒(瓶) 15.1  
    头孢呋辛钠 注射剂 0.25g 支 8.1  
      注射剂 0.75g 支 18.8  
      注射剂 0.75g,含5ml配液 支 20.8  
      注射剂 1.5g 支 32.0 *
      注射剂 2.25g 支 43.6  
      注射剂 2.5g 支 47.3  
2 30 头孢克肟 片剂 50mg*6片 盒(瓶) 16.5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28.0 *
      胶囊 50mg*6粒 盒(瓶) 16.5  
      胶囊 50mg*10粒 盒(瓶) 26.9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28.0  
      胶囊 100mg*8粒 盒(瓶) 36.9  
      胶囊 100mg*10粒 盒(瓶) 45.8  
      颗粒剂 50mg*6袋 盒 19.8  
      干混悬剂 50mg*6袋 盒 25.7  
3 34 头孢哌酮钠 冻干粉、溶媒粉 0.5g 支 5.9  
      冻干粉、溶媒粉 1g 支 10.0 *
      溶媒粉 2g 支 17.0  
4 35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注射剂 0.25g/0.25g 支 12.4  
      注射剂 0.5g/0.5g 支 21.0 *
      注射剂 1g/0.5g 支 29.6 *
      注射剂 0.75g/0.75g 支 28.6  
      注射剂 1g/1g 支 35.7  
      注射剂 2g/1g 支 50.3  
      注射剂 2g/2g 支 60.7  
5 36 头孢曲松钠 注射剂 0.25g 支 3.5  
      注射剂 0.5g 支 5.9  
      注射剂 1g 支 10.0 *
      注射剂 2g 支 17.0  
6 37 头孢他啶 注射剂 0.5 支 10.6  
      注射剂 1g 支 18.0 *
      注射剂 2g 支 30.6  
7 46 硫酸奈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 支 10.6  
      注射剂 100mg/2ml 支 18.0 *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21.0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23.0  
      注射剂 120mg/100ml 瓶 26.4  
      注射剂 300mg/250ml 瓶 54.1  
8 49 硫酸依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 支 32.3 *
      注射剂 100mg/2ml 支 54.9  
      注射剂 50mg,冻干粉 支 35.3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60.0  
      注射剂 150mg,冻干粉 支 81.9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63.4  
9 57 阿奇霉素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10.4  
      片剂 100mg*15片 盒(瓶) 25.2  
      片剂 125mg*4片 盒(瓶) 8.4  
      片剂 125mg*6片 盒(瓶) 12.4  
      片剂 250mg*4片 盒(瓶) 14.2  
      片剂 250mg*6片 盒(瓶) 21.0 *
      片剂 250mg*7片 盒(瓶) 24.4  
      片剂 250mg*8片 盒(瓶) 27.7  
      片剂 250mg*10片 盒(瓶) 34.4  
      片剂 250mg*12片 盒(瓶) 41.0  
      片剂 500mg*4片 盒(瓶) 24.2  
      片剂 500mg*5片 盒(瓶) 29.9  
      片剂 500mg*6片 盒(瓶) 35.7  
      分散片 100mg*6片 盒(瓶) 13.5  
      分散片 100mg*10片 盒(瓶) 22.1  
      分散片 100mg*15片 盒(瓶) 32.7  
      分散片 125mg*4片 盒(瓶) 10.9  
      分散片 125mg*6片 盒(瓶) 16.1  
      分散片 250mg*4片 盒(瓶) 18.5  
      分散片 250mg*6片 盒(瓶) 27.3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瓶) 53.2  
      胶囊 125mg*6粒 盒(瓶) 12.4  
      胶囊 250mg*4粒 盒(瓶) 14.2  
      胶囊 250mg*6粒 盒(瓶) 21.0  
      胶囊 250mg*7粒 盒(瓶) 24.4  
      胶囊 250mg*8粒 盒(瓶) 27.7  
      胶囊 250mg*10粒 盒(瓶) 34.4  
      胶囊 250mg*12粒 盒(瓶) 41.0  
      胶囊 500mg*3粒 盒(瓶) 18.3  
      胶囊 500mg*4粒 盒(瓶) 24.2  
      胶囊 500mg*5粒 盒(瓶) 29.9  
      胶囊 500mg*6粒 盒(瓶) 35.7  
      颗粒剂 100mg*3袋 盒 6.4  
      颗粒剂 100mg*4袋 盒 8.5  
      颗粒剂 100mg*6袋 盒 12.5  
      颗粒剂 125mg*3袋 盒 7.6  
      颗粒剂 125mg*4袋 盒 10.0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14.8  
      颗粒剂 125mg*8袋 盒 19.6  
      颗粒剂 125mg*10袋 盒 24.2  
      颗粒剂 250mg*3袋 盒 12.9  
      颗粒剂 250mg*4袋 盒 17.1  
      颗粒剂 250mg*6袋 盒 25.2  
      颗粒剂 500mg*2袋 盒 14.9  
      颗粒剂 500mg*3袋 盒 22.0  
      干混悬剂 100mg*6袋 盒 16.2  
      注射剂 125mg/2ml 支 14.2  
      注射剂 200mg/2ml 支 20.4  
      注射剂 250mg/2ml 支 24.2  
      注射剂 125mg,冻干粉 瓶 16.0  
      注射剂 250mg,冻干粉 支 27.2 *
      注射剂 500mg,冻干粉 支 46.2  
      注射剂 125mg/100ml 瓶 17.2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24.6  
      注射剂 250mg/100ml 瓶 29.2  
      注射剂 250mg/200ml 瓶 29.7  
10 66 盐酸克林霉素 胶囊 75mg*12粒 盒(瓶) 4.7  
      胶囊 150mg*10粒 盒(瓶) 6.7  
      胶囊 150mg*12粒 盒(瓶) 8.0 *
      胶囊 150mg*20粒 盒(瓶) 13.1  
      胶囊 150mg*24粒 盒(瓶) 15.6  
      胶囊 250mg*6粒 盒(瓶) 6.1  
      胶囊 250mg*10粒 盒(瓶) 9.9  
      胶囊 250mg*12粒 盒(瓶) 11.8  
      注射剂 150mg/2ml 支 9.4  
      注射剂 300mg/2ml 支 16.0 *
    克林霉素磷酸酯 注射剂 150mg/2ml 支 9.4  
      注射剂 300mg/2ml 支 16.0 *
      注射剂 600mg/2ml 支 27.2  
      注射剂 600mg/4ml 支 27.2  
      注射剂 300mg,冻干粉 支 19.0  
      注射剂 600mg,冻干粉 支 32.3  
      注射剂 250mg,溶媒结晶粉 支 16.5  
      注射剂 400mg,溶媒结晶粉 支 23.7  
      注射剂 600mg,溶媒结晶粉 支 32.3  
      注射剂 900mg,溶媒结晶粉 支 44.1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21.0  
      注射剂 600mg/100ml 瓶 35.7  
11 79 环丙沙星 片剂 200mg*12片 盒(瓶) 6.2  
      片剂 200mg*24片 盒(瓶) 12.1  
      片剂 250mg*6片 盒(瓶) 3.8  
      片剂 250mg*8片 盒(瓶) 5.0  
      片剂 250mg*10片 盒(瓶) 6.2 *
      片剂 250mg*12片 盒(瓶) 7.4  
      片剂 250mg*20片 盒(瓶) 12.1  
      片剂 250mg*24片 盒(瓶) 14.4  
      片剂 250mg*100片 盒(瓶) 57.0  
      胶囊 200mg*10粒 盒(瓶) 5.4  
      胶囊 200mg*12粒 盒(瓶) 6.5  
      胶囊 200mg*20粒 盒(瓶) 10.8  
      胶囊 250mg*10粒 盒(瓶) 6.4  
      胶囊 250mg*12粒 盒(瓶) 7.7  
      注射剂 100mg/2ml 瓶 1.2  
      注射剂 100mg/5ml 瓶 1.2  
      注射剂 100mg/10ml 瓶 1.2  
      注射剂 200mg/20ml 瓶 2.1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4.1  
      注射剂 100mg/10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次性输液器) 袋 8.1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7.0 *
      注射剂 200mg/10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支一次性输液器) 袋 11.0  
      注射剂 250mg/250ml 瓶 9.1  
      注射剂 250mg/25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支一次性输液器) 袋 13.1  
12 81 氧氟沙星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5.0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6.0 *
      片剂 100mg*20片 盒(瓶) 9.8  
      片剂 100mg*24片 盒(瓶) 11.7  
      片剂 100mg*100片 盒(瓶) 46.3  
      片剂 200mg*6片 盒(瓶) 5.2  
      胶囊 100mg*10粒 盒(瓶) 5.2  
      胶囊 100mg*12粒 盒(瓶) 6.2  
      胶囊 100mg*20粒 盒(瓶) 10.5  
      胶囊 100mg*24粒 盒(瓶) 12.6  
      胶囊 100mg*36粒 盒(瓶) 19.4  
      注射剂 200mg/2ml 支 3.0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8.0 *
      注射剂 200mg/10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次性输液器) 袋 12.0  
13 82 氟罗沙星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16.0 *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31.2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16.0  
      胶囊 100mg*20粒 盒(瓶) 51.0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20.0 *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39.1  
      注射剂 400mg,冻干粉 支 66.5  
14 83 加替沙星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14.4  
      片剂 100mg*8片 盒(瓶) 18.9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23.5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28.0 *
      片剂 200mg*6片 盒(瓶) 24.4  
      片剂 200mg*8片 盒(瓶) 32.2  
      片剂 200mg*12片 盒(瓶) 47.6  
      片剂 400mg*4片 盒(瓶) 28.1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14.4  
      胶囊 100mg*8粒 盒(瓶) 18.9  
      胶囊 100mg*12粒 盒(瓶) 28.0  
      胶囊 200mg*6粒 盒(瓶) 24.4  
      胶囊 200mg*12粒 盒(瓶) 47.6  
      注射剂 100mg/2ml 支 25.0 *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28.0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47.6  
      注射剂 400mg,冻干粉 支 80.9  
15 86 甲磺酸培氟沙星 片剂 200mg*6片 盒(瓶) 9.0  
      片剂 200mg*10片 盒(瓶) 14.7  
      片剂 200mg*12片 盒(瓶) 17.6  
      胶囊 200mg*6粒 盒(瓶) 9.0 *
      胶囊 200mg*12粒 盒(瓶) 17.6  
      注射剂 200mg/2ml 支 16.0  
      注射剂 200mg/5ml 支 16.0  
      注射剂 400mg/5ml 支 27.2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19.0  
      注射剂 400mg,冻干粉 支 32.3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21.0 *
16 87 左氧氟沙星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7.9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15.5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13.0  
      片剂 100mg*100片 盒(瓶) 120  
      分散片 100mg*6片 盒(瓶) 10.3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7.9  
      胶囊 100mg*10粒 盒(瓶) 13.0 *
      胶囊 100mg*12粒 盒(瓶) 15.5  
      胶囊 100mg*20粒 盒(瓶) 25.4  
      注射剂 100mg/2ml 支 5.0  
      注射剂 100mg/5ml 支 5.0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5.0  
      注射剂 200mg/2ml 支 8.5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8.0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13.6  
      注射剂 100mg/50ml 瓶 9.8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0.0 *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17.0  
      注射剂 200mg/10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次性输液器) 袋 21.0  
      注射剂 200mg/200ml 瓶 17.5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23.2  
      注射剂 300mg/200ml 瓶 23.7  
17 90 替硝唑 片剂 500mg*4片 盒(瓶) 2.3  
      片剂 500mg*8片 盒(瓶) 4.5 *
      片剂 500mg*10片 盒(瓶) 5.6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7.6  
      注射剂 400mg/100ml 瓶 13.0 *
      注射剂 400mg/200ml 瓶 13.5  
      注射剂 500mg/250ml 瓶 16.2  
      注射剂 800mg/200ml 瓶 22.6  
18 110 氟康唑 片剂 50mg*3片 盒(瓶) 14.4  
      片剂 50mg*6片 盒(瓶) 28.0 *
      片剂 50mg*8片 盒(瓶) 36.9  
      胶囊 50mg*3粒 盒(瓶) 14.4  
      胶囊 50mg*6粒 盒(瓶) 28.0  
      胶囊 50mg*7粒 盒(瓶) 32.5  
      胶囊 50mg*8粒 盒(瓶) 36.9  
      胶囊 100mg*3粒 盒(瓶) 24.4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47.6  
      胶囊 100mg*8粒 盒(瓶) 62.8  
      胶囊 150mg*1粒 盒(瓶) 11.6  
      胶囊 150mg*3粒 盒(瓶) 33.3  
      胶囊 150mg*6粒 盒(瓶) 64.9  
      胶囊 150mg*8粒 盒(瓶) 85.7  
      注射剂 100mg/50ml 瓶 18.6  
      注射剂 200mg/50ml 瓶 31.8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2.0 *
19 247 水溶性多种维生素 冻干粉 复方(见注2) 支 15.0 *
20 357 胸腺肽 冻干粉 5mg 支 5.5  
      冻干粉 10mg 支 9.4  
      冻干粉 20mg 支 16.0 *
      冻干粉 40mg 支 27.2  
      冻干粉 50mg 支 32.3  
      冻干粉 60mg 支 37.1  
      冻干粉 80mg 支 46.2  
      冻干粉 100mg 支 54.9  
      注射剂 5mg/2ml 支 4.5  
      注射剂 10mg/2ml 支 7.6  
      注射剂 20mg/2ml 支 13.0  
21 354 重组人干扰素α-2a 注射剂 100万iu 支 19.4  
      注射剂 300万iu 支 45.0 *
      注射剂 500万iu 支 66.5  
    重组人干扰素α-2b 注射剂 100万iu 支 22.4  
      注射剂 300万iu 支 52.0 *
      注射剂 500万iu 支 76.9  
    重组人干扰素α-2b (假单胞菌) 注射剂 100万iu 支 24.2  
      注射剂 300万iu 支 56.0 *
      注射剂 500万iu 支 82.8  
    重组人干扰素α-1b 注射剂 10μg 支 25.0  
      注射剂 30μg 支 58.0 *
      注射剂 50μg 支 85.8  
    复合干扰素α 注射剂 9μg/0.3ml 支 249 *
      注射剂 15μg/0.5ml 支 368  
22 839 曲克芦丁 片剂 60mg*100片 盒(瓶) 3.0 *
      片剂 100mg*100片 盒(瓶) 4.4  
      注射剂 300mg/10ml 支 6.0 *
      注射剂 60mg 支 2.0  
      注射剂 100mg 支 3.0  
      注射剂 150mg 支 4.1  
      注射剂 300mg 支 7.0  
      注射剂 400mg 支 8.7  
      注射剂 480mg 支 10.0  
注:1、表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
2、水溶性多种维生素的规格以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规定为准。







表二:
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序号 医保目录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 备注

1 24 头孢呋辛酯 伏乐新 片剂 0.25g*6片 盒(瓶) 23.7 苏州中化 *
      伏乐新 片剂 0.25g*12片 盒(瓶) 46.2 苏州中化  
      达力新 片剂 0.25g*6片 盒(瓶) 23.7 深圳制药厂 *
      达力新 片剂 0.25g*12片 盒(瓶) 46.2 深圳制药厂  
      西力欣 片剂 0.25g*12片 盒(瓶) 52.5 葛兰素史克 *
    头孢呋辛钠 安可欣 注射剂 0.75g 支 33.6 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 *
      明可欣 注射剂 0.75g 支 34.8 意大利依赛特大药厂 *
      西力欣 注射剂 0.75g 支 37.2 葛兰素史克 *
      力复乐 注射剂 0.75g 支 37.2 礼来公司 *
2 30 头孢克肟 世福素 胶囊 50mg*6粒 盒(瓶) 28.2 广州白云山  
      世福素 胶囊 50mg*10粒 盒(瓶) 46.2 广州白云山  
      世福素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48.0 广州白云山 *
      世福素 胶囊 100mg*10粒 盒(瓶) 78.5 广州白云山  
      世福素 颗粒剂 50mg*6袋 盒 33.9 广州白云山  
3 34 头孢哌酮钠 麦道必 注射剂 1g 支 37.2 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 *
      先锋必 注射剂 0.5g 支 27.1 辉瑞公司  
      先锋必 注射剂 1g 支 46.1 辉瑞公司 *
4 35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舒普深 注射剂 0.5g/0.5g 支 80.3 辉瑞公司 *
5 36 头孢曲松钠 泛生舒复 注射剂 0.25g 支 15.6 台湾泛生制药  
      泛生舒复 注射剂 0.5g 支 26.5 台湾泛生制药  
      泛生舒复 注射剂 1g 支 45.0 台湾泛生制药 *
      罗氏芬 注射剂 0.25g 支 32.5 罗氏公司  
      罗氏芬 注射剂 0.5g 支 55.2 罗氏公司  
      罗氏芬 注射剂 1g 支 93.8 罗氏公司 *
6 37 头孢他啶 泰得欣 注射剂 1g 支 52.8 海南海灵 *
      复达欣 注射剂 1g 支 78.0 葛兰素史克 *
      凯复定 注射剂 1g 支 78.0 礼来公司 *
7 46 硫酸奈替米星 力确兴 注射剂 100mg/2ml 支 46.4 美国先灵葆雅 *
8 57 阿奇霉素 希舒美 片剂 250mg*4片 盒(瓶) 54.5 辉瑞公司  
      希舒美 片剂 250mg*6片 盒(瓶) 80.6 辉瑞公司 *
      希舒美 注射剂 500mg 支 150 辉瑞公司 *
      希舒美 干混悬剂 100mg*6袋 盒 48.6 辉瑞公司 *
      舒美特 片剂 125mg*6片 盒(瓶) 47.4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片剂 500mg*3片 盒(瓶) 70.3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胶囊 250mg*4粒 盒(瓶) 54.5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胶囊 250mg*6粒 盒(瓶) 80.6 克罗地亚普利瓦 *
      舒美特 干混悬剂 400mg 瓶 32.1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干混悬剂 800mg 瓶 54.5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注射剂 500mg 支 150 克罗地亚普利瓦 *
      其仙 注射剂 125mg 瓶 26.8 沈阳一药  
      其仙 注射剂 250mg 瓶 45.6 沈阳一药 *
9 66 克林霉素磷酸脂 特丽仙 注射剂 600mg/4ml 支 42.0 辉瑞公司 *
      特丽仙 胶囊 150mg*12粒 盒(瓶) 14.4 辉瑞公司 *
10 79 环丙沙星 悉复欢 片剂 250mg*10片 盒(瓶) 10.0 广州南新 *
      悉复欢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29.7 广州南新 *
      林青 片剂 250mg*10片 盒(瓶) 10.0 广州贝氏 *
      林青 片剂 250mg*20片 盒(瓶) 19.5 广州贝氏  
      林青 片剂 250mg*30片 盒(瓶) 28.8 广州贝氏  
      西普乐 注射剂 200mg/100ml,玻瓶 瓶 84.6 拜尔制药 *
11 81 氧氟沙星 贝立德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6.9 广州贝氏 *
      奥复星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7.7 北京双鹤 *
      奥复星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7.9 北京双鹤  
      奥复星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13.5 北京双鹤 *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18.9 日本第一制药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20片 盒(瓶) 36.9 日本第一制药 *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100片 盒(瓶) 174 日本第一制药  
      泰利必妥 滴眼剂 5ml:15mg 支 31.5 日本参天制药 *
      泰利必妥 眼膏 3.5g:10.5mg 支 31.5 日本参天制药 *
12 86 甲磺酸培氟沙星   注射剂 400mg/5ml 支 41.2 法国RogerBellon药厂 *
13 87 左氧氟沙星 利复星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9.2 北京双鹤 *
      利复星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2.6 北京双鹤  
      来立信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9.2 浙江新昌 *
      来立信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2.6 浙江新昌  
      来立信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44.5 浙江新昌  
      来立信 注射剂 500mg/250ml 瓶 66.6 浙江新昌  
      左克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9.2 江苏扬子江 *
      左克 注射剂 100mg/2ml 支 14.2 江苏扬子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27.8 日本第一制药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45.4 日本第一制药 *
      可乐必妥 片剂 500mg*4片 盒(瓶) 64.4 日本第一制药  
      可乐必妥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105 日本第一制药 *
      可乐必妥 注射剂 500mg/100ml 瓶 156 日本第一制药  
      可乐必妥 滴眼剂 5ml:24.4mg 支 39.6 日本参天制药 *
14 110 氟康唑 大扶康 胶囊 50mg*7粒 盒(瓶) 164 辉瑞公司  
      大扶康 胶囊 150mg*1粒 盒(瓶) 58.3 辉瑞公司 *
      大扶康 注射剂 100mg/50ml 瓶 216 辉瑞公司 *
      大扶康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68 辉瑞公司  
15 354 重组人干扰素α-2a 罗荛愫 注射剂 300万iu 支 193 罗氏公司 *
      罗荛愫 注射剂 450万iu 支 263 罗氏公司  
    重组人干扰素α-2b 甘乐能 注射液 18MIU(多剂量笔) 支 1235 美国先灵葆雅 *
注:表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

从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困难谈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然则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并往往难以实现。“当证据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 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拒绝提供证据。由于现有的法律,缺乏强制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提供证据的严格性法律规定,以致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第三人不出庭作证成为我国当前司法审判实践的常态现象,这直接使得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出现举证困难。证人出庭作证,经过法庭的充分质证,有助于法院查明真象,合理化解法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然,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之下,人民法院只应承担补充性的举证责任,只有当事人在客观不能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介入。但是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会使时间和精力大量消耗在证据收集上,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并且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会给法官带来先入为主的负面影响,存在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该条规定了证据保全的条件、启动的主体及方式,从条文本身来看,此处的证据保全规定为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启动证据保全程序的聊聊无几,从现状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苛刻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像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在申请要件方面,除了要求“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一条件外,还规定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时,或者“就确定事、物之现状有法律上利益者并有必要时”。[5]事、物的现状, 包括人或物的状态或物的价值。具有法律上利益, 是指物或价值的状态能够构成申请人对他人请求权的基础或他人对申请人请求权的基础或能够避免诉讼的发生。有证据保全的必要, 是指为了达到避免诉讼及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的目的, 除证据保全外, 已没有其他相同且有效而对相关当事人损害较少的手段。并且申请人对此确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也可申请证据保全。就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而言,我国规定得比较严格,苛刻,申请的条件也过于狭窄,应当针对不同情形,适时地扩大我国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范围。
(二)、证据保全主体单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进行,即证据保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个证据保全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作为唯一的证据保全的主体,不仅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负担,而且减少了当事人选择证据保全主体的范围,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是不利的。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公证机关或其它专业性强的机构承担了大量的诉前证据保全的功能。由于具有政府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公安、工商、卫生、质检、渔政、海事、计量等部门)依据其自身的行政职权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机构事实上也采取过大量的证据保全措施,同样对案件的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人民法院作为证据保全的主体是狭隘的,而且存在严重缺陷的。
(三)、证据保全类型单一
证据保全的类型有诉前和诉讼中两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证据保全属于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诉讼案件,对于一般或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一般不能适用诉前证据保全。且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过于抽象,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无法在实践中很好地进行操作。对于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应当在今后立法中加以完善和扩充。
二、《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该条文规定了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担保方法等,同时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但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 )、适当扩大证据保全的主体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的业务的范围之一就是保全证据。另外,根据该条关于公证事项范围的规定,有许多内容可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委托、遗嘱的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的证明等。所以应当把公证机关规定为证据保全的主体之一。由于公证机关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以及现实中收集证据的困难,往往可能出现阻碍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的现象。因此,在规定公证机关作为民事证据保全的主体之外,还应当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的支持。
(二)、扩大证据保全的功能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除了传统的保全证据,证据开示,事实确定等功能外。作为现代司法的功能明显趋势之一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坚持社会和谐为基本定位,把司法功能向诉前拓展、判后延伸,拉长司法服务的“链条”,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纠纷中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努力实现平衡利益冲突、社会各方满意的双赢目标。
而完善我国的证据保全制度可以防患于未然,“证据保全制度改革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要求当事人开示证据及案件相关的事实和信息,使诸多涉及人和物的现状,人身受伤害的情况,物的损害,物的价值等案件事实在诉前得以确定下来,这就为当事人双方明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准确地估算各自的利害得失奠定了基础,也为其放弃诉讼,选择和解、调解及其他裁判纠纷解决方式创造了条件”。
(三)完善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的管辖应当由该证据所在地法院管辖,情况紧急的可以由应询问人或持有文书的人的住所地或勘验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国内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由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应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证据保全的期间,法律上虽然规定为法定不变期间,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举证期限的延长或法院重新指定,则相应的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间也延长。所以应该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期间为可变期间。对于证据保全的担保应当规定法官对证据保全是否提供担保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根据具体案件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北安市人民法院

栾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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