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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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惠办法
兰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惠办法
兰政发[1993]13号
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包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先安排。市、县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五条 使用土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2.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十日内向用地者提出规划要求、使用年限和出让金标准。
3.经与用地者协商一致,履地报批手续,获准后由出让双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交纳地价和各项费用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核发《外资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
4.外商投资企业可参加土地部门的土地招标和土地拍让。
第六条 地价、土地使用费:
1.外商投资兴办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益、交通、采矿、农林、畜牧及城市给排水、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各种基础设施的项目用地,划拨给土地使用权,在经营期限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2.获得优惠地价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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