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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1:46:49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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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有关事项的函》(闽政办函〔2010〕9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1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物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三条 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必须委托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宁德市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审查。拍卖机构在取得公物拍卖资格后方可从事公物拍卖业务。
第五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规定、具体办法和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应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第六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不对指定企业数量设限,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拍卖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第七条 公物拍卖企业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指定年份(单数年份)的10月11日-30日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第八条 现有已被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其公物拍卖有效期按指定的有效期执行。若有效期在2011年12月31日前的,可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
第九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拍卖业务3年以上(含3年),工商年检和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的法人企业;
(二)注册资本、所有者权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连续两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
(三)有2名以上(含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
(四)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申请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的,按《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申请宁德市全市性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向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和公示:经现场踏勘、材料核实和审查,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在12月20日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xzfw.ningde.gov.cn)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并公布企业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宁德市人民政府在12月31日前作出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决定,并同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一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含拍卖成交额审计);
(四)拍卖企业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办人员核对,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经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指定:
  (一)被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取消拍卖经营资格,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作废的;
  (二)违反《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年度核查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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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4年9月6日)
  应乌克兰总统列·达·库奇马的邀请,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至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乌克兰进行了正式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基辅最高级会谈结果,
  对两国友好互利合作关系的不断加深和扩大,充满活力并走向一个崭新的阶段深表满意,
  基于两国人民对进一步加深和扩大友好和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
  重申双方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乌联合公报中关于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声明如下:
  1.双方彼此视为友好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并本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将进一步加深和扩大两国友好与合作关系。
  中乌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2.双方不参加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任何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条约或协定;不参加任何第三国损害对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行动。
  3.双方反对任何形式的军备竞赛,呼吁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核武器在内的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认为应以适当方式加强国际核不扩散制度,赞成尽快缔结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中国方面重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乌克兰方面对中方的这一原则立场表示赞赏。
  双方呼吁所有核国家作出承诺,争取为此尽早缔结一项相应的国际公约,以确保无核国家的安全。
  4.双方认为,所有国家均有参与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利,反对在国际舞台上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双方主张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加以解决,不施加压力,更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双方呼吁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5.乌克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并尊重乌克兰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6.双方一致认为,经济合作和贸易关系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在平等互利和共同发展基础上大力加深两国间的经贸合作,提高其质量和水平并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7.双方承认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性,打算努力寻求积极发展欧亚经贸、科技和文化交流的新途径。
  8.为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加强相互信任和理解,双方商定保持经常性的政治对话,包括最高级会晤,以及两国外交部之间继续进行磋商和保持密切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乌克兰代表
     江泽民         列奥尼德·库奇马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于基辅

沈阳市荣誉市民管理工作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荣誉市民管理工作规定

沈政令[1996]2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荣誉市民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荣誉市民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
第三条 对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自愿而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沈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曾经在我市生活、学习、投资、合作过,与我市保持良好关系,为我市做过较多的有益事情;
(二)在该国或该地区声望较高、影响较大、热心发展和积极推进同我市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经市科委鉴定,引进的技术、设备具有先进性,投产后效益特别显著;
(四)关心我市的公益事业,支持经济建设,无偿捐赠款、物,贡献大;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培养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发展我市经济及市政建设、科技文教、体育卫生等方面做出贡献;
(六)纳入我市国际人才交流计划,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科技攻关等科技合作,经市科委认定有突出贡献。
第四条 荣誉市民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荣誉市民及其随行配偶和直系亲属进出桃仙机场、火车站、边防检查站和海关,享受贵宾待遇;
(二)荣誉市民及其随行配偶和直系亲属,来沈探亲、旅游、考察参观、洽谈生意等短期访问期间,入住沈阳迎宾馆、中山大酒店、中兴宾馆、玫瑰大酒店、新世界大酒店(不包括长期租用房间)均享受住房五折优惠,其随行人员享受八折优惠;
(三)荣誉市民及其随行配偶来沈探亲、旅游、考察参观、洽谈生意期间如发生身体不适,可在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中医研究所享受免费健康检查和免费治疗;
(四)荣誉市民在我市购置个人住房,免征网点配套费、绿化费、城市管网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荣誉市民子女来沈读书,在其入学、升学等方面予以照顾,提供方便;
(六)荣誉市民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
(七)有关部门要定期向荣誉市民赠送《沈阳日报》(海外版)和有关宣传材料。
第五条 荣誉市民申报工作,由市外办、侨办按荣誉市民的身份实行分口管理。即:外国人由市外办负责;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由市侨办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在申报荣誉市民时,须将书面报告、被授予人的有关资料(本人表达愿望的函件、个人简历、事迹等),按被授予人的身份,分别送交市外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荣誉市民由市政府发给《荣誉市民证书》和《沈阳市荣誉市民优待证》。荣誉市民持《优待证》享受优惠待遇。
第八条 荣誉市民综合汇总等工作,统一归口市外办。具体工作按荣誉市民的身份,由市外办、侨办负责管理。
第九条 荣誉市民来沈活动,主接单位应按荣誉市民身份,提前十天报市外办、侨办。
第十条 全市举办的大型涉外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向荣誉市民通报,对前来参加大型涉外活动的荣誉市民,主办单位应做好服务。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的呈报单位应经常收集荣誉市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市外办、侨办反馈。
第十二条 市外办、侨办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和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不定期地在境内、外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外办、侨办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起施行。以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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