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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3:35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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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1992年3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
全文

《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的管理,保障游客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条 进入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序购买门票,不得逃票、冒票或翻墙(栏)进入;
(二)袒胸赤背者、着泳装者、赤足者及无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呆傻人、精神
病患者不得进入。
(三)各种车辆(残疾人使用的非机动车、婴儿推车除外)不准在出入口处或门
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停放,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四)未经许可不得将动物带入;
(五)在门前摆摊设点不得堵塞出入口影响门前秩序;
(人)未开放前不得私自入内,静园后不得滞留和过夜。


第五条 在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和便溺,乱扔果皮、废纸、烟头、包装盒(袋)等各类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刻、乱画、乱涂;
(三)故意制造噪音、乱喊怪叫、私自组织舞会、乞讨;
(四)在凳椅上躺卧;
(五)在禁止滑冰的冰面滑冰,在非体育活动区进行各种球类活动,在禁烟区吸
烟,在禁止照像处照像,在禁止钓鱼区钓鱼,以及进入其他禁止游客入内的场所;
(六)擅自从事照像、饮食等经营活动;
(七)烧荒、生火、烧烤野炊;
(八)酒后驾驶或乘坐空中、水上游艺游乐器械或超过荷载人数乘船;
(九)挖坑(沟),设置障碍,乱抛石子、砖块及其他物品。


第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设施、设备和危害动、植物资
源的行为;
(一)攀登或拆动围墙、篱栏、亭廊、观赏假山、雕塑、装饰山石等;
(二)爬树,折枝,摘花,采果,挖掘树根,进入封闭草坪或花坛绿地等;
(三)挪动或损坏凳椅、果皮箱(筒)、陈列物品、标志牌等设备;
(四)取土,采沙,采石;
(五)打草,放牧,收集树籽,采集药材或野果,砍树;
(六)捕捉鸟类、蟋蟀、蝴蝶等野生动物;
(七)炸鱼、电鱼、下网捕鱼等;
(八)对观展动物击打、投食、恐吓;
(九)其他损坏设施、设备以及危害野生资源和破坏景物、景貌的行为。


第七条 在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内严禁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流氓活动;
(二)进行睹博,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出售、出租或者
传播淫秽物品,贩卖毒品等活动;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三棱刀或其他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非法集会;
(五)偷窃、抢劫和诈骗公、私财物;
(六)在禁止游泳的水面跳水、游泳;
(七)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等;
(八)倒卖门票及其他各种活动票券;
(九)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 各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定期检修各种设施、设备,保证其完好,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并维护好公共秩序。


第九条 对维护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事迹突出的,由有关部门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一)、(二)、(三)、(四)、(六)项,第
五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项和第六
条规定的,由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的管理部门根据其影响公共秩序的情况,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物品或非法所
得,并可处以罚款。对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经济损失在
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下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经济损失五百元以上一千
元(含一千元)以下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的,处以
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
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公园、
游乐场、风景游览区的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分别情况移交工商、公安、市容城管监
察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出
示执法工作证件。对违反本规定者进行罚款处理时应向被处罚者开具统一的罚款单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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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2年1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性文件的意见》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章195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时效已过的以及已经由新法代替的46件规章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见附件)。

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规章目录



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规章目录

┌─┬─────────────────┬───────────────┐

│序│ 名 称 │ 发布形式 │

│号│ │ │

├─┼─────────────────┼───────────────┤

│1 │齐齐哈尔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齐政发[1981]62号文件发布 │

│ │办法 │ │

├─┼─────────────────┼───────────────┤

│2 │齐齐哈尔市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暂行规定│齐政发[1985]23号文件发布 │

├─┼─────────────────┼───────────────┤

│3 │齐齐哈尔市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齐政发[1985]23号文件发布 │

│ │暂行规定 │ │

├─┼─────────────────┼───────────────┤

│4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乡经济联│齐政发[1985]113号文件发布 │

│ │合协作企业实行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 │

├─┼─────────────────┼───────────────┤

│5 │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齐政发[1985]31号文件发布 │

│ │(试行) │ │

├─┼─────────────────┼───────────────┤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 │

│6 │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若干问题│齐政发[1986]14号文件发布 │

│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7 │齐齐哈尔市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齐政发[1986]68号文件发布 │

├─┼─────────────────┼───────────────┤

│8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齐政发[1987]10号文件发布 │

│ │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 │ │

├─┼─────────────────┼───────────────┤

│9 │齐齐哈尔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暂│齐政发[1987]74号文件发布 │

│ │行办法 │ │

├─┼─────────────────┼───────────────┤

│10│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齐政发[1987]11号文件发布 │

├─┼─────────────────┼───────────────┤

│11│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齐政发[1987]54号文件发布 │

├─┼─────────────────┼───────────────┤

│1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内外金属│齐政发[1988]75号文件发布 │

│ │材料实行同一市场销价的通知 │ │

├─┼─────────────────┼───────────────┤

│13│齐齐哈尔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暂行办│齐政发[1988]51号文件发布 │

│ │法 │ │

├─┼─────────────────┼───────────────┤

│1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干部│齐政发[1988]61号文件发布 │

│ │承包租赁企业的暂行规定 │ │

├─┼─────────────────┼───────────────┤

│15│齐齐哈尔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齐政发[1988]6号文件发布 │

├─┼─────────────────┼───────────────┤

│16│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齐政发[1988]48号文件发布 │

├─┼─────────────────┼───────────────┤

│17│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工程项目│齐政发[1988]16号文件发布 │

│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 │

├─┼─────────────────┼───────────────┤

│18│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提供外经项│齐政发[1988]54号文件发布 │

│ │目信息者奖励的暂行规定 │ │

├─┼─────────────────┼───────────────┤

│19│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齐政发[1988]55号文件发布 │

│ │的规定 │ │

├─┼─────────────────┼───────────────┤

│2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才流动纠纷│齐政发[1988]109号文件发布 │

│ │争议仲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21│齐齐哈尔市闭路电视管理规定 │齐政发[1988]41号文件发布 │

├─┼─────────────────┼───────────────┤

│22│齐齐哈尔市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齐政发[1988]5号文件发布 │

├─┼─────────────────┼───────────────┤

│23│齐齐哈尔市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齐联合│1989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

│ │开展对苏联边境贸易及经济合作的规定│发布 │

├─┼─────────────────┼───────────────┤

│24│齐齐哈尔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 │ │发布 │

├─┼─────────────────┼───────────────┤

│25│齐齐哈尔市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3号│

│ │ │令发布 │

├─┼─────────────────┼───────────────┤

│26│齐齐哈尔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责任审│1989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计暂行办法 │发布 │

├─┼─────────────────┼───────────────┤

│27│齐齐哈尔市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号 │

│ │ │令发布 │

├─┼─────────────────┼───────────────┤

│28│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管理暂│198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

│ │行办法 │发布 │

├─┼─────────────────┼───────────────┤

│29│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 │发布 │

├─┼─────────────────┼───────────────┤

│30│齐齐哈尔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1990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

│ │ │发布 │

├─┼─────────────────┼───────────────┤

│31│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号 │

│ │ │令发布 │

├─┼─────────────────┼───────────────┤

│32│齐齐哈尔市自行车管理办法 │1990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

│ │ │发布 │

├─┼─────────────────┼───────────────┤

│33│齐齐哈尔市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 │

│ │ │令发布 │

├─┼─────────────────┼───────────────┤

│34│齐齐哈尔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1991年10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 │作条例》办法 │发布 │

├─┼─────────────────┼───────────────┤

│35│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 │ │发布 │

├─┼─────────────────┼───────────────┤

│36│齐齐哈尔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199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8号 │

│ │ │令发布 │

├─┼─────────────────┼───────────────┤

│37│齐齐哈尔市清真饮食业管理规定 │1993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

│ │ │发布 │

├─┼─────────────────┼───────────────┤

│38│齐齐哈尔市档察管理规定 │1993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 │ │发布 │

├─┼─────────────────┼───────────────┤

│39│齐齐哈尔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1993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号│

│ │ │令发布 │

├─┼─────────────────┼───────────────┤

│40│齐齐哈尔市违反收费罚没集资管理规定│1993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处罚办法 │发布 │

├─┼─────────────────┼───────────────┤

│41│齐齐哈尔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1994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 │价格监审办法 │发布 │

├─┼─────────────────┼───────────────┤

│42│齐齐哈尔市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征收办法│1994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

│ │ │发布 │

├─┼─────────────────┼───────────────┤

│43│齐齐哈尔市市区迁入人口容纳费征收规│1995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定 │发布 │

├─┼─────────────────┼───────────────┤

│44│齐齐哈尔市档案行政处罚办法 │1996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

│ │ │发布 │

├─┼─────────────────┼───────────────┤

│45│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办法 │1997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6号 │

│ │ │令发布 │

├─┼─────────────────┼───────────────┤

│46│齐齐哈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档案管理办│199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 │

│ │法 │发布 │

└─┴─────────────────┴───────────────┘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建成区内土地权属性质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建成区内土地权属性质的通知
漯政〔2005〕44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凡经市政府界定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非农用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土地使用权不变,原集体土地权属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分批换发为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已发为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小李庄、大高庄、翟庄、丁庄、万庄以外,近期(第二批)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村庄(居委会)为白庙、石槽赵、孙庄、郭庄、前周、后周、黄岗、金盆赵、丁湾、挂刀营、东吴庄。
  二、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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