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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公务员招考面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16:19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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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公务员招考面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11年度公务员招考面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目前,我部2011年度公务员招考面试名单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网站上公布。按照公务员招考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部2011年度公务员招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生确认参加面试

  请进入我部2011年度公务员招考面试名单且拟参加我部面试的考生于1月27日前来电确认参加面试。未确认的考生,经进一步核实后,将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二.关于邮寄相关材料

  请考生于1月27日前(以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邮寄到我部: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2份,贴好照片(报考时提供的照片),要求准确、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未按要求填写的,视为资料不全。

  (三)已获得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报考职位所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外语等级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所发表论文的复印件等。

  (五)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报名推荐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表格上须注明培养方式,如因学校放假原因无法盖章可用就业推荐表替代)和学生证复印件。

  2、在职人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和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复印件。其中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考生,需同时提供单位人事部门的有关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并特别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

  3、待业人员:需提供待业证明(由档案所在街道或人才中心开具,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开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留学回国证明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5、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人员:需提供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时需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干部调配处,邮编100820。请在信封上注明“财政部2011年公务员面试有关材料”。对于及时寄达且材料符合要求的考生,我们将不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一)面试时请考生携带以上要求提供材料的原件进行现场复核。凡有关材料不全或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我部2011年度公务员录用面试考试拟于2月23日至27日举行。具体时间拟于2月中旬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和财政部官方网站上公布。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颜铭 010-68552620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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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本文略)和《关于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


为鼓励科技人员长期有效地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工作,形成一个好的科技投入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进入经济建设,实现黄淮海平原开发目标,特就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试行规定:
一、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范围包括:
(一)承担该地区农业科研、推广开发项目,并在农村蹲点、住实验基点、野外考察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的科技人员;
(二)承包当地农业(林、牧、渔、副业、水利等,下同)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
(三)为参加该地区农业研究与开发工作而到地(市)、县政府兼职的科技人员;
二、凡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必须有研究、推广、开发项目和承包的任务指标,并由本单位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实行有偿服务,承包任务完成后,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兑现报酬。承包形式,可以采用单项承包、技术入股、
综合承包、技术转让、承包经营实体等。国家科研单位和院校应选派合适人员落实到点,并保证主要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凡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科技人员,除享受正常的出差补助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相应增加以下补助:
(一)全年累计不足三个月(九十天)者,每人每天补助一元;
(二)全年累计三个月以上者,每人每天补助二元;
(三)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下点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的补助,可适当低于上述规定,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四、凡参加该地区农业研究与开发或有承包任务的科技人员,可给予下列奖励:
(一)专项奖励:全年中有半年(六个月以上)在县以下生产第一线(不含县),并按质按量达到技术服务项目要求、工作成绩显著的,年终可发给不超过四个半月平均工资的奖金;
(二)成果奖励:对开发工作及研究成果,每三年由评奖委员会根据贡献大小、科技水平高低进行评议,择优给予奖励。对于成绩突出者,授予区域开发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予以重奖。评奖委员会和评奖标准细则,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并制定。
(三)上述收入均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
五、参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其全年在黄淮海平原县以下单位(不含县)服务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工资可向上浮动一级,离开后所浮动的工资即自行终止。如果连续三年浮动一级工资,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可在正常工资提升以外,
再提升一级。
六、根据地区开发需要,设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国家规定的名额内,留出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对在农村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者,优先和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有关福利、劳保等方面的待遇,由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照
顾。职务安排一视同仁,对成绩突出的,可优先考虑。
七、本试行办法所需的补助和奖励费用,可在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黄淮海平原农业开发专项费用中支出。并逐步在基金中确定一定的比例,建立科技开发奖励基金。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试行。



1988年8月27日

关于做好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4号),明确了整治工作任务,将“公众人物为药品、保健食品功效作证明”的广告列入整治工作的重点。为切实做好集中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含有公众人物做代言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从严审批。在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公众人物不得以患者、专家学者的形象或名义为产品的功效做证明;公众人物在介绍或推荐产品的过程中,不得使用绝对化的语言对功效进行肯定和承诺。

国家局将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不符有关规定的广告,坚决予以调回复审。

二、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在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行动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着重加大对“公众人物代言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含有低俗淫秽内容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一经发现上述违法广告,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必要时,应将媒体违法发布广告的情况向宣传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抄报。

三、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公众人物代言的违法药品广告以及含有低俗淫秽内容的药品广告,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相应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其在辖区内的销售并责令广告发布者在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要加大对违法广告所涉及药品的抽验力度,对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集中整治工作,在专项行动中,要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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