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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58:57  浏览:8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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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做好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施行,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好、宣传好《食品安全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监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要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的学习贯彻方案,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担负的职能;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监管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要准确理解餐饮服务监管的法定职责,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要监督、指导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使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行业协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好行业内的诚信建设活动。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各种媒体,要制定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的工作方案,准确宣传法律知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能,加强各地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活动的深度报道,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和执法监督环境。

  二、准确把握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能,积极履行职责,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相关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准确把握所担负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严格依法行政、科学监管,努力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目前,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省以下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尚未交接到位,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22号)要求,强化责任意识,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抓紧开展本地区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状况的全面调研,掌握基本情况,摸清存在问题,研究加强监管措施。要加强新形势下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的研究,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合作,搞好工作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既避免职责不清、交叉重复,又防止监管空白。

  要认真研究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的保障措施,在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专业技术水平等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经费、人力资源的保障和支持,特别要注重提高基层监管能力,打牢基层监管基础,组织开展实用快速检测技术的筛选、研究和推广工作,支持基层加快配备必要的监督和快速检测设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一线队伍科学监管的水平。要认真研究《食品安全法》赋予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准入条件,加强生产经营和市场监督稽查,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责任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着力解决监管工作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的问题,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者落实餐饮服务索证索票、安全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督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保健食品研制、生产、流通的各项规定,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三、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清理现行的法规制度,抓紧制定、完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规和规章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贯彻落实。同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根据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和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要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中的规章和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中的政策性要求和工作指导意见。

  四、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提出用2年时间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对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做出了明确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印发《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将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法规制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检查和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开展专项抽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监管;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曝光典型案例等措施,有效地解决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抓住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这个有利时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根据国家局《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

  各地要继续做好餐饮服务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并做好专项整治与为期2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衔接,确保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更加规范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自律、依法经营意识显著加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餐饮消费食品安全的信心,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及时总结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经验,要把相关信息和工作动态,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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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6月13日 生效日期1985年7月13日)
             (一)我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外交部领事代表团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列宁格勒设立总领事馆。

 二、上述总领事馆的领区、开馆日期及其他有关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收到苏方复照三十天后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外交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85)部领字NO.51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谨确认,同意来照的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履行市政府的各项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各项部署,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第二章 职权职责
五、市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市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市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各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市长办公会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专题研究处理。
(三)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处理有关工作。
(五)市长出访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六)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八、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财政预算、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讨论的规章等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充分论证或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市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市情实际,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规章、文件,确保法规草案和规章、文件的质量。
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各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
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由法制办汇同有关部门按市政府计划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和审核,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行政执法部门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到熟练掌握、准确运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
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及责任。
第五章 组织协调
十五、市政府工作要保持统一协调。年初市政府提出重点工作安排及目标责任,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独立解决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不好解决时,再向主管市长请示。
十七、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协办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不推诿、不敷衍。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主办部门要积极主动,搞好协调。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再请示市政府协调。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处置果断的工作机制。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制定各种工作预案。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认真执行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序、有力、有效进行。
第六章 督查落实
二十一、坚持和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办公部门具体抓的督查落实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各部门负有对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的督查落实职责。各级领导同志要亲自督查,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确保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十二、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综合协调,组织实施。一些重大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专员牵头,组成督查组,深入基层督查落实。
二十三、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做出的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情况;年度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结果以不同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及时按有关程序废止或修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分管副市长应亲自接待处理。
二十八、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各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三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市政府发布的规章;
(三)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全市社会政治、经济形势;
(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六)讨论决定评烈和以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处罚等事项;
(七)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特殊情况,根据市长意见另行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贯彻国家会议精神;
(三)听取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四)沟通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可以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
三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政府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要向秘书长请假。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十五、国家、省以国务院、省政府名义召开,需市政府贯彻落实的会议,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方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的领导出席会议;要严格限制邀请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市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冠名为吉林市XXX会议,会议的通知,经秘书长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冠名为全市XXX会议,会议通知由部门印发。
三十六、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交流经验,没有讨论、座谈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全市性会议,一般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凡贯彻国家、省会议精神的会议,一般也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相近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七、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九、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向省政府的请示,由市长签署。
四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工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由市长委托秘书长签发。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布。需广泛周知的文件,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吉林市政报》向社会公布。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已经公开发表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文件,不另行发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不予批转或转发;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四十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三、健全市政府的学习制度。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等市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四十四、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原则上不参加基层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各种开业、开工、纪念、庆典等活动。其他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安排,实行市政府秘书长“一枝笔"审批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要求基层负责人简化接待,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解放思想,勇于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克服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四十八、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吉外出,应事先报请主管副市长同意,并通报市政府办公厅。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形成稳定的政策环境,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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