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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11:38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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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做好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施行,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好、宣传好《食品安全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监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要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的学习贯彻方案,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担负的职能;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监管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要准确理解餐饮服务监管的法定职责,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要监督、指导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使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行业协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好行业内的诚信建设活动。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各种媒体,要制定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的工作方案,准确宣传法律知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能,加强各地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活动的深度报道,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和执法监督环境。

  二、准确把握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能,积极履行职责,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相关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准确把握所担负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严格依法行政、科学监管,努力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目前,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省以下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尚未交接到位,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22号)要求,强化责任意识,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抓紧开展本地区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状况的全面调研,掌握基本情况,摸清存在问题,研究加强监管措施。要加强新形势下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的研究,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合作,搞好工作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既避免职责不清、交叉重复,又防止监管空白。

  要认真研究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的保障措施,在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专业技术水平等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经费、人力资源的保障和支持,特别要注重提高基层监管能力,打牢基层监管基础,组织开展实用快速检测技术的筛选、研究和推广工作,支持基层加快配备必要的监督和快速检测设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一线队伍科学监管的水平。要认真研究《食品安全法》赋予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准入条件,加强生产经营和市场监督稽查,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责任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着力解决监管工作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的问题,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者落实餐饮服务索证索票、安全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督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保健食品研制、生产、流通的各项规定,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三、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清理现行的法规制度,抓紧制定、完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规和规章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贯彻落实。同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根据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和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要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中的规章和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中的政策性要求和工作指导意见。

  四、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提出用2年时间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对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做出了明确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印发《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将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法规制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检查和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开展专项抽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监管;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曝光典型案例等措施,有效地解决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抓住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这个有利时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根据国家局《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

  各地要继续做好餐饮服务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并做好专项整治与为期2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衔接,确保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更加规范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自律、依法经营意识显著加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餐饮消费食品安全的信心,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及时总结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经验,要把相关信息和工作动态,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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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7〕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与韩国税收协定(以下简称“中韩协定”)第二议定书已于2006年7月4日起生效执行。为便于理解和有利于各地执行,现对该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解释如下:
  该条旨在防止纳税人不适当地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具体是指,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信托或其他实体(以下简称“公司”),如果由非居民(不论一人或多人、个人或团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并且与其由本国居民所拥有或控制的情形相比,实质性地减少了所得税额,则该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所得时,不能适用中韩协定。但是,从事积极经营活动的除外。例如,某韩国公司的股东全部为其他国家居民(韩国的非居民),如果韩国税务机关在考虑和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优惠措施之后,向该公司征收的所得税比该公司全部由本国居民拥有的情况下减少了50%,那么当该公司有来自中国的所得时,尽管其为韩国居民,也不能享受中韩协定待遇。但是,如果该公司在韩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有至少90% 是来源于积极的贸易或经营行为而不是投资业务,则该公司有权适用中韩协定。
  中韩协定第二议定书此条规定,是双方税务当局采用国际上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经验所做的尝试。为使该条规定切实发挥其作用,执行中凡遇韩国居民公司申请享受中韩协定待遇(特别是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优惠)时,请在查验居民身份证明之外,注意了解其他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

卫人发〔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提出的“要高度重视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职业化的管理队伍”要求,按照卫生部《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提出的任务目标,结合北京、上海、河北、青岛开展卫生管理岗位干部培训试点工作情况,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卫生管理岗位干部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培训目标
卫生管理干部是我国卫生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管理干部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卫生工作的开展,关系到卫生事业的发展。近几年来,各地根据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一定程度地提高了卫生管理干部的素质。但从总体上看,卫生管理干部队伍素质与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还不相适应。随着卫生改革不断深入,对卫生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广大卫生管理干部不仅要熟练掌握卫生业务工作知识,还要懂经济、通法律,熟悉现代管理,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是当前建设高素质、职业化卫生管理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现任或后备的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目标是,通过重点学习我国医疗卫生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学、经济学、卫生法学等方面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提高培训对象对卫生管理重要性、科学性的认识,掌握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依法行政管理的能力、调查研究的能力、学习创新的能力,以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二、认真落实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考核措施,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原则上每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集中面授培训不少于10天。培训使用卫生部选编和指定的教材,以远程教学和函授自学为主要方式,辅以必要的集中面授。学习期满,通过远程教学网络参加全国考试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卫生部卫生管理岗位干部培训证书》,作为卫生管理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卫生部组建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拟订培训大纲、培训基地标准、编选教材、开展考试考核等工作。远程教学网络依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举办的中国卫生人才网开展,集中面授教学依托经专家指导委员会评估认定的培训基地开展,专家指导委员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考核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专家指导委员会设在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卫生部负责制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负责本地区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应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报我部备案。各地组织实施培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以“卫生部”名义举办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须报我部备案,经同意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组织和领导,稳步推行培训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和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稳步推进培训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卫生管理干部现状;要安排适当的培训经费;要定期对本地区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要加强培训工作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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