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0〕3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指导各地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写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难度大,综合性强。各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牵头,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组织得力的规划编制人员及专家开展工作。
二、确保工作进度
循环经济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时间协调一致,要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各地要安排必要的资金,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沟通协调
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方针,做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加强规划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做好与其他规划的衔接;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本次印发的《指南》是各地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编写时应充分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在内容、发展重点等方面体现本地特色,在形式、目标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各地可将规划编制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28/001e3741a2cc0eac618a01.pdf
附件: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编制背景和总体要求................................1
(一)背景 ..........................................1
(二)总体要求 ......................................2
二、《规划》的框架内容.................................4
(一)前言 ..........................................4
(二)规划区域的基本情况 ............................4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5
(四)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6
(五)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任务 ........................7
(六)空间布局 .....................................10
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及关键技术与装备 ..10
(七)
(八)实施效果分析 .................................12
(九)发展循环经济的保障措施 .......................12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
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我国生态文明水平,按照《循环经济
促进法》的明确要求,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为加强对各地编制《规划》的宏观指导,提高编制水平,制定《循
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次印发的《指南》是各地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编写
规划时应充分体现本地特色,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
在内容、发展重点等方面有所创新突破。
一、编制背景和总体要求
(一)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资源
和环境压力日益加大。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
化快速发展的阶段,资源和环境形势将更加严峻。循环经济是对“大
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是最
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
瓶颈约束的根本性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一五”规划纲要把
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2005 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
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是我国循环经济的纲领性文件。党
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使“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要求。《循环经济
促进法》2009 年 1 月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进入法制
化轨道,该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
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
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提高
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加强规划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
法律法规,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
节循环经济发展”。制定和实施《规划》,是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
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短短几年时间,循环经济从理念
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在理论上、实践上、政策
体系和制度创新上都取得了重要突破,初步形成了发展循环经济的
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凝炼出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推进循环经
济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综合协调各方
面的因素,必须通过规划加以引导规范,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制
定和实施《规划》,是理清循环经济发展方向,明确工作重点,为循
环经济尽快形成较大规模指明方向和提供保障的有效措施。
(二)总体要求
《规划》编制要落实十七大及五中全会精神,突出宏观性、战
略性和全局性。循环经济发展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遵循自然规
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将发展循环经济与发挥地区比较优
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
促进生产和消费模式的根本转变,是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宏伟
蓝图和行动纲领。
《规划》编制要遵循法律要求,体现一致性。《规划》编制要充
分体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原则,坚持技术
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开展减量化,
再利用及资源化等各项活动都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源减量的基础上。
《规划》编制要结合本地优势特色,坚持创新性。《规划》要体
现各地资源、环境以及产业特点,在经济发达、科技力量较强的地
区,应加强科技对循环经济的支撑作用;在大宗废弃物产生较多的
地区,就应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上有大的突破;在资源型城市和地
区,要满足产业转型需要。不同区域和层次的规划,重点也应各有
侧重。大中城市的《规划》,可在构建循环型城市方面有所侧重,如
循环经济基础设施体系、废弃物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人文生态及社
会消费等;省级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在整
体构建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等
方面形成特色。
《规划》编制要深入调研,具有操作性。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
划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综合各种调节手段。
制定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
布局,提出切实可行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领域。必要时可
考虑编制从属于循环经济规划的相关的专项规划,例如:“三废”综
合利用规划、共伴生矿综合利用规划、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
节水规划等;以及专门针对某种废弃物的专项规划,如脱硫石膏综
合利用规划、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等;还可以开展重点区域(工业
带、农业区、矿区等)循环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及专项规划等。
《规划》编制要与相关规划紧密衔接,保持协调性。《规划》要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主体
功能区规划和城市规划紧密衔接。目前,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
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在国家规划正式发布前,建议各地在制定《规
划》时留有一定可调的空间,如在制定某些预期性指标时,可提出
指标范围,以便在与国家规划衔接时进行适当调整确定。
二、《规划》的框架内容
(一)前言
简述编制规划的背景、必要性、适用范围、规划期限、编制依
据、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及组织工作等。规划期可按五年考虑,以
便与国家五年规划相结合和衔接。
(二)规划区域的基本情况
1.规划区域概况
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地理特点、气候条件等。
2.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1)总体经济发展情况;
产业结构情况:一、二、三产业结构情况,支柱产业和重
(2)
点产业情况;
(3)产业布局情况:各产业的空间布局情况,园区和产业集群;
(4)社会发展情况:人口、科教文卫等情况。
3.规划区域资源环境基本情况
资源情况主要包括:土地、水、能源、矿产、森林等主要资源
的品种、储量、开采、消耗情况等。
环境情况主要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质量以及各
种废弃物的排放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应对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进行分析与评价。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1.“十一五”期间取得的成效
各地区应对本地“十一五”期间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及预期目标
的完成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
2.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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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呆账贷款管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的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原则是:严格条件、逐级审查、统一审批、账销案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
第四条 银行呆账准备金是用于弥补贷款损失的专项补偿基金。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以总行为单位,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提取。
第五条 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数额或比例,由总行在兼顾各分行加快核销进度和保持财务平衡的要求下,按照“统一计划,以核定提,自提自核,逐步核销”的原则,核定下达提取数额或比例,各分行安排提取。
第六条 确定各分行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或数额的主要依据,是各分行呆账贷款实际认定数和年度核销计划,兼顾各分行的财务承受能力,目的是促进呆账贷款数额较大的分行加速消化。
第七条 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和财务会计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原则确定,报行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总行批准核销呆账贷款后,各分行冲销相应的呆账准备金,并在总行规定的时限列账。各经营行呆账准备金不足核销需求的,可由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在辖内调剂解决。
第三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 呆账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1991年底以前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并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后批准关闭,进行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十条 呆账贷款认定程序。
(一)贷款发放行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贷款项目,由信贷部门提出申请,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制审批表(附件6),由稽核部门对呆账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稽核检查,而后,向上级行资产保全部门申报。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对信贷部门申报的呆账贷款资料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是否符合呆账贷款条件;
二是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三是审查呆账贷款责任是否明确。
(三)认定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行长签字,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认定行收到所辖行的呆账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由资产保全部门根据呆账贷款认定标准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申报额度在总行规定的认定权限内的,可由资产保全部门确认审查后,报经认定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申报额度超过总行规定的认定权限,凡经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同意申报的,由本行资产保全部门认真调查,并写出申报呆账的情况报告,连同审批表等申报材料报告上级行。
认定行审批认定后,由贷款发放行凭审批表列入呆账贷款科目。
第十二条 认定呆账贷款的权限。
(一)市分行或地区中心支行(分行)认定权限每户不得超过50万元。
(二)各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认定权限为每户1000万元以下。
(三)每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呆账贷款认定权限属总行。
第十三条 省分行和直属分行的直属营业单位(如营业部、直属支行等)呆账贷款的认定,由本单位信贷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分行或直属分行资产保全部门,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审查、审批、认定。
第十四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呆账贷款的管理,对列入呆账科目的贷款,要逐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档案,落实管理责任;要责成呆账贷款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岗专职清收,或下岗清收,并视清收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章 呆账贷款核销的申报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行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呆账贷款按破产类、关闭类、灾害事故类、死亡失踪类、国务院专案特批类等进行分类取证。
第十六条 破产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报告;
(二)法院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文书;
(三)申报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
(四)企业申请破产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五)法院关于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文件;
(六)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七)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
(八)法院的破产终结法律文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十)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十一)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十二)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十三)对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十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关闭类(1991年底以前集体企业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集体企业关闭的文件;
(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有贷款发放行有关人员参加的清算组对关闭企业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五)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六)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七)对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灾害事故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以上气象、消防、公安、保险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三)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担保企业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四)企业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方案;
(五)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六)企业受灾或事故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七)对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死亡失踪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
(二)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偿债的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证明;
(五)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六)对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国务院专案特批类,按国务院特批文件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的核销要求。
(一)破产类。除按上述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企业破产计划。
(二)兼并类。兼并企业的坏账损失,由各行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核销。其坏账准备金不足,需用呆账准备金核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企业兼并计划;
2.企业兼并双方的协议和被兼并方贷款债务落实的情况;
3.要求核销坏账损失的报告;
4.坏账损失核销审批呈报表一式五份;
5.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批准企业兼并5~7年后免除的利息待到期后申报。
(三)减员增效类。减员增效企业的坏账损失,用坏账准备金核销。其坏账准备金不足,需用呆账准备金核销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企业减员增效计划;
2.企业通过分流富余人员,达到增加效益目标的具体措施及落实情况;
3.要求核销坏账损失的报告;
4.坏账损失核销审批呈报表一式五份;
5.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呆账贷款核销必须填写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并由贷款发放行写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企业破产、关闭或受灾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贷款发放过程;
(三)企业破产、关闭的主要原因;
(四)财产清算及分配情况;
(五)贷款行受偿和损失情况;
(六)申报核销呆账贷款金额;
(七)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地市行稽核部门应对信贷部门提交的呆账贷款核销的申请报告提出稽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核销材料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一律打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材料装订要有序、整齐、规范。其中:
(一)每户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只按附表上报汇总表。
(二)每户金额50万元以上的报送全套材料。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是:1.封面;2.材料目录;3.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4.贷款行申请报告;5.稽核部门的稽核意见;6.大额呆账贷款核销的专题审核报告;7.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8.每户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大额呆账贷
款核销,省(区、市)分行或直属分行应写出专题审核报告。
第五章 呆账核销的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呆账贷款的审查。各级行要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依据下级行上报的申请材料,对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申请报告审议同意后,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并按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上级行审查。
针对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为减少总行工作量,对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呆账贷款授权省(区、市)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审查。
第二十六条 初审工作由地市行、省(区、市)分行或直属分行负责。初审行要按有关规定,成立呆账贷款核销审查小组,对呆账贷款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申报内容、要件、数据是否真实、齐备、准确;
(三)申报表中所填内容、签署意见及签章是否齐全。
第二十七条 审查程序。
(一)初审行的资产保全部门(或岗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审查内容,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并签署意见。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及时调查,弄清事实。
(二)初审行稽核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所列内容进行稽核审计,并签署意见。
(三)初审行的行长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对呆账贷款核销申报材料进行复议,对有异议和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调查,对审议通过的呆账贷款核销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初审行在报上级行审查或审批前,要先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并由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字盖章、同意核销后方可继续上报。
第二十九条 以借款人户数为单位,无论呆账贷款金额大小,最后核销审批权在总行。
第三十条 总行接到省行上报材料,经复审后,对符合核销规定并手续齐全的,给予批准核销。
第三十一条 总行的审批权限:
(一)每户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呆账贷款核销由资产保全部审批;
(二)每户金额在1000万~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呆账贷款核销由资产保全部审核后,报分管行长审批;
(三)每户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呆账贷款核销由资产保全部审查,报经分管行长同意后,上报总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事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总行审批后,在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呈报材料总行留存一套,其余退回分行。各行在总行批准核销后,要及时批转至贷款发放行,贷款发放行接到批复后,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根据总行下达的入账计划由财会部门及时入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每次核销结束后,由审查行资产保全部门将呆账贷款核销所对应的企业名称、地址等内容及核销金额、实际入账核销额等核销资料及时专户登记、入档,原贷款资料由专人专管。保证呆账核销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 核销后要继续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继续向借款人及保证人追索、收款,争取收回;对贷款核销后遗留的尚未以资抵债物品,要抓紧变现,变现收入可充实呆账准备金。
第三十五条 要对已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检查财务处理、未处置的实物管理、继续清收的责任落实及清收后的销账等。
第三十六条 呆账核销是中国农业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过程,是重要的商业机密,各行有关人员必须做好对外保密工作。
第七章 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处罚办法》的规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构成渎职行为而形成呆账贷款的,经营单位的直接管理行的资产保全、稽核、人事、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呆账核销中虚报呆账损失或化整为零分次申报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总行将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直至撤销职务;违规多报多核的贷款要如数冲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境外机构呆账贷款核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批准核销外币呆账贷款需冲销的呆账准备金按进账日汇率计算。
第四十二条 总行审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10日,12月10日以后上报的材料不再审批。
第四十三条 次年1月5日前,各分行要将本年度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及呆账贷款核销、收回等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上报总行(资产保全部)。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表(略)
199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