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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4:24:09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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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97号)精神,落实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其在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制定了《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广泛集中民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推进克拉玛依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工会法》和有关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从宏观上、源头上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工会需要上联席会议协商的问题,需报请市委同意。

(二)服从服务大局。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推进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定议题、研究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把改革、发展中涉及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联席会议的重点。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负责人向工会通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行政措施。工会负责人向政府通报工会重点工作;

(二)通报上次联席会议议题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工会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为实现政府提出的目标,完成政府所确定的任务,在建功立业活动中需要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解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有关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有关职工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职工民主政治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有关保障职工文化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需要工会与政府共同协商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如:农民工权益问题、困难职工群体问题等;

(七)研究工会工作中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年初政府全体会之前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与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协商,并在会前一个月确定。

市政府提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筹备,并将有关情况在会前提供给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可根据确定的议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反映情况,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

市总工会提出的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筹备,并将有关情况在会前提供给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就议题涉及事项,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协调准备工作。

每次会议的议题以1至2个为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总工会共同负责,有关会务工作由市总工会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主持。

第九条 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应包括:政府与工会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政府与工会综合部门的负责人,与议题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可视需要邀请职工代表、先进模范人物参加。

第十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属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属市总工会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总工会组织实施,并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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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节录)

196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略
(二)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安徽省法院的意见,即:香港、台湾不是涉外问题,对于涉及港、台的婚姻案件也就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一般的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对于发往港、台的审判文书,必须经上一级法院审查。


关于调整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调整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3年度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将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调整日期安排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3年9月6日(星期六)、7日(星期日)举行。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9月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9月7日
    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

    14:00-16: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二、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周密安排各项考试考务工作。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考生排忧解难;要完善考试第一责任人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检查落实考试各项保密措施,作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要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地在考试的准备和举行期间,要特别注意加强“非典”防范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四、如个别地区因“非典”等疫情不能安排考试工作的,请及时与全国会计考办联系。

五、对在“非典”一线工作的考生,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其已取得的2002年度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相应延长一年。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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