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外国专家泉城友谊奖评选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18:21 浏览: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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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外国专家泉城友谊奖评选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外国专家泉城友谊奖评选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 济政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外国专家泉城友谊奖评选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济南市外国专家泉城友谊奖评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对外交流与合作,表彰奖励对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泉城友谊奖是我市对外国专家设立的专项奖励,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泉城友谊奖评选范围为应聘(邀)在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第四条 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申请泉城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我市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已获得过泉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重复参加该奖项评选,成绩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省齐鲁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评选。
第五条 申报和评选泉城友谊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聘(邀)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泉城友谊奖申请表》,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国专家局。
(二)市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的事迹材料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泉城友谊奖评选委员会评审。
(三)市泉城友谊奖评选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拟定获奖外国专家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进行单独表彰时,聘(邀)请单位除填写《泉城友谊奖申请表》外,还需附专题申请。
第六条 泉城友谊奖评选结束后,由市政府举行授奖仪式,向获奖外国专家颁发泉城友谊奖奖章、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七条 市成立泉城友谊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副市长和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委员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泉城友谊奖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外国专家局负责。
第八条 对获得泉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不影响外国专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其先进事迹。
宣传报道获奖外国专家须征得聘(邀)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宣传稿件应提交市外国专家局审阅。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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