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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14:18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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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的通知

农办垦【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我部粮食高产创建年活动的部署,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农垦系统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的通知》(农办垦〔2008〕5号)要求,现就在全国农垦系统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起,在全国农垦系统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此项活动由我部农垦局负责组织。各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和高产攻关单位要按照《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方案》(附件1)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形成相互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推动高产攻关活动的开展。

  二、本次活动共选择22个垦区的150个单位为高产攻关单位(附件2),涉及水稻、大豆、玉米、小麦、马铃薯、油菜籽、甘蔗、棉花、奶牛、生猪等10个农畜产品生产。

  三、各垦区高产攻关单位的确定,要与我部开展的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示范点、全国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垦超级稻示范推广项目场和农垦奶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活动相衔接。要按照各垦区高产攻关单位的名额分配数等额上报。

  四、请于3月25日前将《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名单备案表》(附件3)报送我部农垦局农业处,联系人:黄勇,孙克俭,电话:010-64192652(兼传真)、010-64192636,电子邮箱:nkjnych@agri.gov.cn

  附件:1.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2.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分配表

   3.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备案表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农垦现代农业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农产品有效供给。从2008年起,在农垦系统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特制定以下活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业高产攻关的重要意义

  农业高产攻关是集高产优质良种、高产高效农业技术及优质高效投入品于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活动,是农业生产先进科技集成、配套与推广重要载体。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对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实现良种良法配套,挖掘增产潜力,把小面积实验产量变成大面积推广产量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各垦区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把高产攻关作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工作,作为保障国家农产品供应安全的关键举措,作为促进农业增产增效、进一步发挥农垦示范带动作用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高产攻关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广泛持续的高产攻关活动,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农作物和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主攻单产,提高品质,节本增效。通过高产创建,树立典型,示范展示,辐射带动,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二)目标任务。2008年,在全国主要垦区设立150个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其中水稻29个、大豆8个、玉米10个、小麦10个、马铃薯4个、油菜籽5个、甘蔗3个、棉花21个、奶牛32个、生猪28个。高产攻关的具体任务是:

  1.水稻:在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宁夏、新疆兵团12个垦区选择29个高产攻关农场(团),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水稻高产攻关点,单季稻区攻关目标亩产700公斤以上,双季稻区攻关目标两季亩产9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水稻亩产600公斤以上。

  2.大豆:在内蒙古、黑龙江2个垦区的选择8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大豆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200公斤以上。

  3.玉米: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兵团5个垦区选择10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玉米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800公斤以上。

  4.小麦:在河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陕西、甘肃、新疆兵团8个垦区选择10个高产攻关农场(团),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小麦高产攻关点。河北、江苏、安徽、河南垦区攻关目标亩产6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500公斤以上。

  5.马铃薯:在内蒙古、黑龙江、甘肃3个垦区选择4个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马铃薯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3000公斤以上。

  6.油菜籽:在内蒙古、湖北、湖南3个垦区选择5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油菜籽高产攻关点。秋种油菜攻关目标亩产200公斤以上,春种油菜攻关目标亩产250公斤以上。

  7.甘蔗:在广东、广西2个垦区选择3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甘蔗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7000公斤以上。

  8.棉花:在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新疆兵团6个垦区选择21个高产攻关农场(团),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棉花高产攻关点。新疆兵团攻关目标亩产160公斤以上,其他垦区120公斤以上。

  9.奶牛: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宁夏、广东、广西、新疆兵团、新疆(畜)、昆明12个垦区选择32个单位(养殖场),建立奶牛高产攻关点。每个攻关点奶牛存栏1500头以上,成母牛占50%以上。成母牛年产牛奶:京、津、沪三市垦区9000公斤以上,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新疆兵团、新疆(畜)垦区7000公斤以上,广东、昆明垦区6000公斤以上。

  10.生猪:在北京、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宁夏、新疆兵团等10个垦区选择28个单位(养殖场),建立生猪高产攻关点。每个生猪养殖场出栏不少于10000头,每头繁殖母猪年育成出栏肥猪18头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优势,科学选点。各垦区要结合垦区实际及已有的全国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垦超级稻示范推广项目场和农垦奶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选择高产攻关单位。所选的高产攻关单位也可以与《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示范点的通知》(农办农[2008]2号)确定的示范点相重合。同时,还要与本垦区组织的高产攻关活动相结合,共同推进高产攻关活动。高产攻关单位应具有区域代表性,农作物规模连片应在万亩以上。高产攻关单位经垦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农业部农垦局备案。

  (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各高产攻关单位要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的要求,科学制定各项农作物和畜牧业高产攻关标准与操作规程,制订高产攻关活动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主要攻关指标、技术路径和保障措施,规范操作要求。同时,对高产攻关工作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具体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任务分工、督查制度、考核细则、奖励办法,促进高产攻关活动有序开展。

  (三)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整合垦区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专业人才资源,吸收各行业专家积极投入高产攻关活动,开展各项技术集成研究与推广指导,提高高产攻关科技力量。紧密结合良种推广补贴、优粮工程、科技入户、植保工程、测土配方施肥等重大政策与项目,保证攻关单位的物质基础与资金优势,保障高产攻关活动顺利推进。垦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同时要主动做好对外协调工作,争取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支持,为扎实推进农业高产攻关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高产攻关活动的实施内容

  (一)示范优良品种。结合各高产攻关单位生产、生态特点与优势,将高产创建活动与良种推广补贴相结合,确保推介品种在万亩攻关点,高产攻关单位以及所在垦区的适宜区域得到大范围推广应用。并通过统一供种方式,使百、千、万亩示范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畜牧业高产攻关重点做好奶牛、种猪等新品种的引进和繁育,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畜产品质量和产量。

  (二)集成高产技术。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集成、配套、创新高产技术体系,并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推进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发展。坚持良种良法配套,在选择确定示范推广品种的同时,加强栽培技术和养殖模式的集成与配套,取得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节本增效、高产优质的活动成效。农作物以主攻单产为突破口,采取小面积试验和大面积示范相结合的方法,推广精量播种、地膜覆盖、保护性耕作、精确栽培、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农机标准化作业、叶龄诊断等技术,分作物、分区域、分季节落实关键性技术措施,充分挖掘单产潜力。畜牧业要大力促进技术服务的物化、简化和社会化,推广现代健康养殖模式,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重点推广应用工厂化养殖、奶牛冷冻精液与胚胎移植等技术。

  (三)加强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控。坚持“绿色植保、公共植保”的工作理念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强化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防控工作,切实减少农作物生产生物灾害损失。及时监测病虫害发生动态,准确预报发生趋势,提前制定重大病虫草鼠害防控预案;要根据病虫害发生形势,科学制定综合防治方案,组装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技术措施,开展统防统治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定期进行疫情调查,充分发挥农垦动物防疫体系的作用,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疫情隐患。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结合本垦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开展免疫效果检查,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要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以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为依托,抓好高产攻关单位推广实施工作,进一步增强示范辐射带动功能。以土壤养分构成和作物需肥规律为基础,以高产创建产量目标为指标,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方案;要围绕测土、配方、配肥、供肥和施肥等基本内容,为高产攻关技术指导人员及农业职工选择肥料品种、确定施肥数量、优化施肥时期和改进施肥方法等提供技术服务,解决职工施肥用肥问题,提高肥料利用率和施肥效果。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责的垦区,要对复混肥料、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肥料产品的登记证和包装、标识、宣传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查处违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推介一批优质肥料,确保职工用上放心肥料。

  (五)推进全程机械化生产。针对农业生产机械化的薄弱环节,在高产攻关单位示范推广有利于减轻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先进技术和机械设备。积极使用大中型、多功能、高性能、节能环保型和复式联合作业的种植业机械和配料、饲喂、除污、防疫等工厂化养殖机械。加快实施保护性耕作机械、玉米和棉花机械收获、水稻全程机械作业等对高产攻关作用明显的农机项目。建立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机大户的技能培训,总结和推广农机跨区作业、农机股份合作社、农机一条龙作业等新型农机服务模式,创新和完善农机经营机制,扶持农机作业协会、经纪人等农机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机服务的组织化程度。

  五、高产攻关活动的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培训指导。按照农业科技入户培训和指导要求,在高产攻关单位广泛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工作,分区域、分作物、分季节、分层次抓好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确保技术服务入户到田,指导大面积生产。各垦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分年度开展水稻、油菜、奶牛、生猪等高产攻关培训;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开展作物苗情、墒情、灾情和病虫情况调查分析,及时采取田间管理措施,开展巡回技术指导和服务;各高产攻关单位要按照农时季节培训到农户,通过田间课堂、专家讲座、技术培训、印发资料等形式,帮助职工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

  (二)强化检查验收。各垦区在我部高产攻关活动的统一安排下,切实加强督导力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高产攻关活动顺利进行。我部将组织开展阶段性的工作检查、现场考察、技术交流与总结验收等工作,组织专家对典型高产攻关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开展评比表彰。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对本垦区高产攻关单位进行全面督导,保证各项任务,技术措施到位,完成高产创建指标。制订相对统一的测产验收办法,规范测产程序和标准。应按照点上测产和面上测产相结合、典型(高产典型)测产和分级(单产高、中、低)测产相结合、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的要求,组织专家组,抓好高产攻关单位测产验收工作。

  (三)切实做好总结交流。部农垦局将根据高产攻关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全面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特别是对组织方式、技术措施、工作方法等进行认真总结,为今后更大规模实施高产创建活动,推进大面积农业生产发展提供经验。各垦区要加强材料收集,建立活动档案,做好工作记录,抓好总结交流,既要总结归纳高产创建的成效和经验,又要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既要做好分季节、分阶段的定期总结,又要做好最新动态、热点追踪的反馈交流;既要做好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主体培训等工作层面的总结,又要做好工作方法、组织方式等工作机制方面的总结。

  (四)建立考核制度。我部农垦局将组织制定高产攻关评价办法,各垦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高产攻关验收办法和奖励方案,重奖达标特别是超额达标的高产攻关单位,并且作为其他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开展高产攻关活动的积极性。

  (五)全面开展宣传表彰。我部将在农民日报、中国农垦信息网等媒体开辟“高产攻关”专栏,跟踪报道各垦区的工作进展和经验,掀起农业高产攻关活动宣传高潮。各垦区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产攻关活动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农场、团场、公司等高产攻关单位也应通过设立专栏、新闻发布、现场观摩、知识竞赛等形式,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做好不同层面的宣传和表彰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树立典型,对在高产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
附件2:
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分配表
  合计(个) 水稻(个) 大豆(个) 玉米(个) 小麦(个) 马铃薯(个) 油菜籽(个) 甘蔗(个) 棉花(个) 奶牛(个) 猪(个)
全国农垦 150 29 8 10 10 4 5 3 21 32 28
北京 11                 6 5
天津 3                 3  
河北 4 2     1         1  
内蒙古 7   2 1   1 2     1  
辽宁 4 3   1              
吉林 3 1   2              
黑龙江 37 10 6 4   2       5 10
上海 8 2               6  
江苏 6 3     2       1    
安徽 3 1     1       1    
江西 2 1                 1
河南 5       2       1   2
湖北 9 1     1   2   2   3
湖南 4 1         1   1   1
广东 3             1   1 1
广西 4             2   1 1
陕西 1       1            
甘肃 2       1 1          
宁夏 7 2   2           2 1
新疆兵团 25 2     1       15 4 3
新疆(畜) 1                 1  
昆明 1                 1  








附件3:
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备案表
垦区:
农场(单位) 攻关地号名称(养殖场名称) 联系人 电话 2007年面积(万亩) 2007年总产(万公斤) 2007年亩产(公斤) 2007年奶牛存栏(头) 2007年成母牛(头) 2007年成母牛年产牛奶(公斤) 2007年生猪出栏(头) 2007年能繁母猪年育成出栏肥猪(头)
水稻
小麦
玉米
马铃薯
大豆
棉花
油菜籽
甘蔗
奶牛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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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审计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审计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70号 


(1994年5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订)



  第一条 为了发挥审计事务所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监督和服务作用,加强对审计事务所的管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的审计事务所,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的机构。审计事务所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审计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四)法律、法规或者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审计事务所经当地审计机关审查同意,报浙江省审计局审查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得开业。审计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审计机关批准。
  第六条 申请设立审计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审计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的有关证明;
  (三)审计事务所章程;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审计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审计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审计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熟悉财经、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八条 审计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审计事务所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开展社会审计业务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的查证事项;
  (二)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
  (三)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
  (四)基建工程预、决算的验证;
  (五)建帐建制、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
  (六)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七)承办审计、会计的咨询服务,担任审计、会计常年顾问,培训审计、会计和其它经济管理人员;
  (八)承办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由审计事务所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对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示意作不实和不当证明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第十三条 承办委托事项的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事务所应当在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审计事务所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委托人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纠正。
  第十五条 审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牟利、泄露秘密。
  第十六条 审计事务所在开展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清理债权债务等委托事项的审计中,应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审计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人的书面或口头委托申请之后,应对委托人委托事项进行初步了解、签订承办委托业务协议书。
  (二)审计事务所承办业务应成立审计组,根据委托协议书编制实施计划,审计组实行主审负责制。
  (三)审计组根据实施计划所确定的内容要求组织实施审计,收集有关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委腥擞υ谑盏缴蠹票ǜ嬷掌鹗漳谔岢鍪槊嬉饧?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十七条 审计事务所承办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其职权和程序按国家有关审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审计事务所在承办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委托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审计机关或审计事务所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有关资格认定部门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1日,民航局

为明确民用飞机购置、分配、调拨和报废等工作程序,理顺关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编制计划
*1.所有单位购置(含租赁,下同)或淘汰民用飞机,均应纳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编制的五年计划。
*2.所有单位均应按民航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民用飞机购(租)和淘汰的五年计划,报民航局综合平衡后,编入全民航五年计划。
*3.民航局直属企业,如需新设飞机基地或改变飞机布局,应报经民航局批准。

二、购(租)进口飞机的申报和审批
*4.购(租)国外民用飞机,必须向民航局提出附有购(租)机可行性研究的申请报告。
*5.可行性研究内容应包括:
(1)市场需求分析和航线安排;
(2)飞机型别选择;
(3)人员培训和维修的安排;
(4)资金筹措;
(5)经济效益分析(包括收入、成本、利润、外汇收支及偿还能力);
*6.民航局收到购(租)机申请报告后,由局计划司组织,按下列分工进行审查,报局领导批准后上报。
(1)市场需求和航线安排:计划、运输、国际司
(2)机型选择:计划、适航司、有关飞行人员
(3)人员培训:科教司会同各有关部门
(4)飞机维修、航材供应:适航司
(5)资金筹措:计划、财务司
(6)经济效益:财务、计划司
(7)汇总上报:计划司
*7.对进口飞机,民航局在两个月内对购(租)机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国家审批。购(租)机必须经国家批准后,方能正式与外商签约。
按照规定,购(租)进口飞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外贸公司统一对外谈判和签约。

三、购(租)机工作程序
8.技术考察。民航局直属企业购(租)进口飞机凡需出国进行技术考察的,由民航局审批。技术考察以使用部门为主。
技术考察主要任务是,摸清可供选择的飞机技术、经济性能,生产、销售情况,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的水平,了解世界同类飞机的比照情况,为确定总的购机方案和商务合同谈判作好准备。
9.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的主要任务是,依据生产发展需要、批准的购(租)机计划和其他特殊需要,与飞机制造部门或其他部门争取有利的价格、合适的交付进度以及飞机制造厂商为用户提供的优惠条件,如:回扣、补偿贸易、人员培训以及其他支援服务。
商务谈判应当货比三家,择优选定。商务谈判涉及面较宽,一般应由中国民用航空器材公司(以下简称航材公司)统一对外,并应根据不同情况组织专门谈判组。谈判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各企业不允许随便泄露民航的购机信息。
10.机载设备选型。经技术考察和商务谈判基本确定飞机厂家和型号后,须进行机载设备选型。主要任务是,选定飞机使用的发动机和所有机载设备的具体型号。其原则是技术先进、经济实惠,尽量统一型号,减少库存备件数量品种,有利于维修和使用。机载设备选型以使用单位为主,适航、航材部门参加。发动机选型方案,应报民航局审定,其它机载设备选型由适航司审定。
11.合同谈判。经技术考察、商务谈判和机载设备选型后,进行合同条款谈判。主要任务是,把飞机技术状态、机载设备选型、飞机价格、回扣、人员培训、售后服务、补偿贸易及其它优惠条件等形成合同条款。合同谈判由航材公司负责,使用单位参加。合同条款正式签字前,必须报民航局,由局计划司参照第6条的分工,组织审查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12.办理进口许可证。合同条款正式签字前,由使用单位或航材公司或指定的代理单位持国家正式批件,到经贸部办理进口许可证。
*13.适航审查。凡进口的航空器必须先取得设计和制造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适航证。
在技术谈判阶段,由购机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知制造厂,按程序由其向民航局适航部门申请并接受型号认可审查。
所有进口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适航部门审查并获得型号认可证书后,购机合同方能正式签字。
*14.购机合同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外贸公司主签,使用单位副签。购机合同一般应在国内签署。民航局直属单位的主合同文本应由航材公司负责复制分别送民航局计划、财务、适航、科教司备案。
*15.进口飞机购机合同签字生效后,由受委托签字的外贸单位及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执行。对于民航局直属单位的购(租)机,航材公司应把合同执行的情况分阶段通报有关部门。
16.进口飞机在生产厂的总装、测试和试飞阶段,由用户选派技术人员去工厂进行监造,必要时应由适航部门检查员参加。监造的主要任务是,对订购的飞机总装、测试和试飞三个主要阶段进行监督检查。监造技术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并有一定外语水平。使用单位选派的人员应由适航司负责技术审查。
17.购机出国人员培训,由局科教司归口。除考虑本次购机的培训需要外,还应从民航发展的整体出发,利用购(租)机条件,争取其它的培训项目。
18.进口飞机的验收交接工作,由航材公司会同使用单位和局机关有关部门进行。一般应由使用单位驻厂监造代表对出厂交付飞机进行技术检查(初验收)后,由飞机制造厂负责把飞机飞(或运)到中国国内某个机场,进行最终验收和交接工作。
19.购(租)机时,应根据飞机的特点和要求,并结合航线安排,同时订购与飞机配套的地面设备,以保证飞机及时投产。
*20.飞机到货交付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提出飞机登记、注册申请。适航部门按照管理条例进行检查,发放适航证。没有正式取得中国适航证的飞机,不得在中国境内飞行。
*21.新飞机到货交付后,使用单位应在当月向民航局计划、财务、航行、适航部门通报飞机到货交付日期、投入航线使用时间、飞机基本性能数据、安排航线方案等。
22.进口飞机和发动机所获得的回扣属用户所有,使用回扣由用户自己作出计划,并报民航局计划、财务司备案,民航局有权对回扣使用进行监督,并在有特殊需要时,进行适当调整。

四、国产飞机的购置
*23.国产飞机购置的申报,同第4、5、6条,民航局在两个月之内审批完毕。地方企业和各部门所属企业,报各主管部门审批。
24.国家在制定长远规划或五年计划中,确定要民航局直属单位采购的国产飞机计划,由民航局进行统一分配和协调。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计划和民航局分配方案,安排好国产飞机的采购。
25.国产飞机的采购办法,原则上和进口飞机相同。
(1)使用单位可以直接、也可以委托航材公司进行采购。
(2)国产飞机、发动机销售价格由国家物价局征求民航局和航空航天部意见后确定。
(3)国产飞机、发动机的成品件(零备件)价格,由航空航天工业部和民航局共同审定。
(4)飞机监造人员,由使用单位自行选派。
(5)飞机交接工作,由使用单位与制造厂直接办理。

五、飞机分配与调拨
26.凡是国家确定需要民航局直属单位认购的进口飞机或国产飞机,由民航局统一分配,各企业必须按民航局分配计划执行。
27.飞机调拨
(1)凡由企业自己贷款或财务租赁办法购置的飞机,产权属企业所有。对这类飞机在企业之间的调拨,先由企业自行协商并办理调拨手续,报民航局备案;如有需要,可由民航局协调。这类飞机均应有偿调拨。
(2)凡由国家或民航局投资购置的飞机,调拨必须报经民航局批准。这类飞机的调拨,无偿还是有偿,由民航局决定。
(3)飞机调拨的具体手续,由各级计划部门办理。

六、飞机退役和报废
28.飞机提前退役
(1)所谓提前退役,是指飞机还没有使用到飞机生产厂规定的技术寿命时,就需要淘汰的飞机。
(2)凡属技术性原因、需要提前退役的飞机,应由使用单位写出详细分析报告,经各该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以使用单位名义(不能以某个人名义)报民航局。民航局适航司提出审查意见后,由计划司报局批准。
(3)凡属经济性能原因,需要提前退役的飞机,由各单位计划部门写出经济性分析,经单位批准,以管理局或公司名义上报民航局。民航局由计划、财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民航局批准。
29.飞机报废
(1)飞机报废,是指飞机已经使用到生产厂规定的技术寿命或发生等级事故不能修复需要淘汰的飞机。
(2)凡属正常使用已到规定技术寿命的飞机淘汰,由各单位写报告报民航局批准。具体手续由计划部门办理。
(3)凡属发生等级事故不能修复的飞机淘汰,应由机务工程部门或飞机修理工厂提出审查意见,由计划部门办理报废申报手续。
30.提前退役或报废飞机的处理(含出售或作它用)必须报经民航局批准。
31.本规定条款,由局计划司负责解释。
32.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说明:本规定中,凡注有*号的条款,适用于所有使用民用飞机的单位(包括民航局直属单位和各地区、部门所属单位),其他条款只适用于民航局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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