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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6:16:10  浏览:9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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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工作安排,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废止了7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拟修订5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确认有效52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规章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情况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情况表

(一)已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说明

1
劳动部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劳力字[1992]54号
1992.10.22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2
劳动部、对外经贸部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246号
1994.8.11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3
劳动部
职业指导办法
劳部发

[1994]434号
1994.10.27
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
劳动部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506号
1994.12.14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5
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
1996.8.12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6
劳动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4号令
1999.8.12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7
劳动保障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10号令
2000.12.8
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修订理由

1
劳动部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劳部发[1994]447号
1994.11.14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2
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1994.12.3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3
劳动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
1995.5.10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4
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15号令
2002.5.14
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

5
劳动保障部
集体合同规定
22号令
2004.1.20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三)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劳人培

[1986]22号
1986.11.11
1987.1.1

2
劳动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安字

[1990]2号
1990.1.18
1990.1.18

3
劳动部、国家税务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劳薪字

[1991]46号
1991.10.5
1991.10.5

4
劳动部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劳部发

[1993]134号
1993.7.9
1993.7.9

5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劳部发

[1993]161号
1993.7.9
1993.7.9

6
劳动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部发

[1993]276号
1993.10.18
1993.10.18

7
劳动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部发

[1993]300号
1993.11.5
1993.11.5

8
劳动部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劳部发

[1993]301号
1993.11.5
1993.11.5

9
劳动部、人事部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劳部发

[1994]98号
1994.2.22
1994.2.22

10
劳动部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4]448号
1994.11.14
1995.1.1

11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1994]479号
1994.12.1
1995.1.1

12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4]497号
1994.12.3
1995.1.1

13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4]489号
1994.12.6
1995.1.1

14
劳动部
就业训练规定
劳部发

[1994]490号
1994.12.9
1995.1.1

15
劳动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部发

[1994]498号
1994.12.9
1995.1.1

16
劳动部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503号
1994.12.14
1995.1.1

17
劳动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4]504号
1994.12.14
1995.1.1

18
劳动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

[1994]532号
1994.12.26
1995.1.1

19
劳动部
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5]142号
1995.3.22
1995.3.22

20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劳部发

[1995]218号
1995.4.21
1995.4.21

21
劳动部、审计署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5]329号
1995.8.24
1995.10.1

22
劳动部、公安部、 外交部、外贸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6]29号
1996.1.22
1996.5.1

23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1号令
1996.9.27
1996.10.1

24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2号令
1996.9.27
1996.10.1

25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劳部发

[1996]370号
1996.10.30
1996.10.30

26
劳动部、国资局、税务总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劳部发

[1997]181号
1997.5.29
1997.5.29

27
劳动部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9号令
1997.8.8
1997.9.1

28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号令
1999.3.19
1999.3.19

29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2号令
1999.3.19
1999.3.19

30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3号令
1999.3.19
1999.3.19

31
劳动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5号令
1999.11.23
1999.11.23

32
劳动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6号令
2000.3.16
2000.7.1

33
劳动保障部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7号令
2000.8.29
2000.8.29

34
劳动保障部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8号令
2000.10.26
2001.1.1

35
劳动保障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9号令
2000.11.8
2000.11.8

36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11号令
2001.5.18
2001.5.18

37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12号令
2001.5.18
2001.5.18

38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13号令
2001.5.27
2001.5.27

39
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14号令
2001.10.9
2000.12.1

40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16号令
2003.2.27
2003.4.1

41
劳动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17号令
2003.9.23
2004.1.1

42
劳动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
18号令
2003.9.23
2004.1.1

43
劳动保障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19号令
2003.9.23
2004.1.1

44
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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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2009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办检〔200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9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已经国家粮食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2009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09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提出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紧密结合粮食流通新形势,认真做好国务院部署的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积极开展国家各项粮食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依法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涉粮案件,继续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培训,深入推进监督检查专题调研,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一、全力以赴搞好粮食清仓查库,确保粮食库存真实可靠

  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3676号)要求,在部际联席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准备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全面部署清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培训工作,对辖区内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认真开展清查工作。组织专门力量督导企业自查。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开展市(地)级普查。对本省(区、市)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粮食库存及清仓查库工作情况开展复查。普查、复查工作人员均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协助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抽查。逐级汇总有关数据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对检查结果层层把关,准确及时报送,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积极开展国家各项粮食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监督检查,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是否质价相符、账实相符和储存是否安全,督促收储库点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防扰乱市场、克扣农民、“转圈粮”等违规行为。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粮的玉米产区、南方稻谷产区、东北大豆产区的粮食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企业切实保证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粮为国内新产粮食。加强退耕还林、水库移民、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做到供应及时,质量合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国家各项粮食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加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出库和跨省移库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政策性粮食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规范交易行为,严格交易管理,确保交易正常。督促有关承储企业认真履行竞价销售出库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组织出库。对干扰客户正常交易和设置障碍阻滞粮食正常出库的承储企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对有关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三、依法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规范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加强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的指导、服务、监管与核查,确保取得资格的粮食经营者符合必须具备的条件。

  开展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保障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粮油市场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

  四、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时时关注社会舆论,及时了解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的涉粮报道,认真受理人民群众以各种方式反映的涉粮问题,为提高涉粮案件办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打好基础。

  规范案件查办程序。查办案件要有检查、有证据、有定性、有结论、有处理。加强案件督办、催办,将案件查处作为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必要时对案件办理不及时、不认真的进行通报,提高办案效率,做到案件及时查结,避免久拖不结。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高度重视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分析总结案件查处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不同时段涉粮案件发生的规律,查找粮食流通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建议,更好地发挥粮食监督检查的服务和保障作用。分析总结案件查处经验,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监督检查队伍,不断增强监督检查人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转化为开展粮食监督检查的工作思路、方法和动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加强队伍培训。从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执法技能、注重工作成效三个方面增强粮食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一步促进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用理论教学、工作研讨和召开现场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洞察力。

  加强廉政建设。督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加强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遵守行政执法规定和程序。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维护粮食监督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六、巩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成果,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

  加强监督检查专题调研和工作交流。根据产区、销区、产销平衡区的不同特点,结合近几年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情况,疏理各项检查和案件查处规律。选择重点专项检查工作和影响大、发案多的案件类型进行专题调研,归纳总结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经验,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组织跨省、跨地区交流,提高粮食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巩固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成果。进一步推动基层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建设,督促尚未建立监督检查内设机构的市、县两级粮食部门尽快建立机构,为开展工作打好基础。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各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为粮食立法提供实践依据,配合做好粮食立法有关工作。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87号 2008年10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特殊事项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宿迁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的招标投标特殊事项,适用本规定。招标投标特殊事项包括建设情况特别紧急、迫切需要加快进度的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紧急事态下的政府采购等。
  第三条 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出台的当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及“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以及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第五条 紧急事态下政府采购项目是指抗洪抢险、救灾救济、突发公共事件项目及市政府交办的其它紧急采购事项等。
  第六条 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的认定,由招标人或采购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领导研究并签字同意后,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认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提前开标的,由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按相关程序操作。原则上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应不少于10天。
  第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紧急事态下政府采购,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紧急采购项目在相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外地供应商的,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业厂房、企业自建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项目及2次以上公开招标失败项目可申请办理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的工程类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类项目10万元以上应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
  第十一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特殊事项招标投标工作,应建立“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优先安排开标、评标场所、专家抽取,切实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建立特殊事项招标投标运行时效督查制度,对项目没有按时操作完毕的,实行超时报告和督办。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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