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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3:08:49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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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郑政〔2009〕16号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3月1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郑州市人民政府。为促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全面履行政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健全监督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五条 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专项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者副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市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政令统一,切实增强行政执行力,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着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努力做到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持久动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在提请市政府决定之前征求其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章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治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对不合时宜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议案,对不合时宜的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发布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经法制机构审核;发布后,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自由裁量阶次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受理、办理,并提出复议决定意见,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六条 对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牵头办理。相关事项与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组织业务关联的,有关部门应当参与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除上级国家机关规定设立相应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由分管副市长抓好贯彻落实。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代行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得超越规定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严禁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活动。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八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执行力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强化行政执行力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加强工作协调,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三十条 合理界定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和管理真空等问题。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推行公共政策、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按年度向社会公布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推行职位说明书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优化行政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明确办事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对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实时监控、考评,并定期通报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 创新督查机制,强化工作落实。市政府实行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实施跟踪督查。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推动绩效评估制度化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开化。对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和工作效率以及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综合考评。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凡涉及一票否决事项以及在重大决策、土地利用、信访稳定、涉法涉诉、廉政建设、社会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过错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必须提出问责建议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议。对于该提出问责建议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议而未提出的主管部门,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该主管部门责任人提起问责。
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效果,将责任追究与部门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强化行政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机关与政府法制机构、审计、发展改革、财政、人事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沟通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市政府设立12345市长电话,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工作人员均应认真听取、耐心解答,并认真做好记录。对能够及时处理的问题和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按领导指示意见处理。市长、副市长定期直接值守市长电话。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组成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八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各类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正确引导舆论。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第四十三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公示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九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及阶段性工作重点,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市政府日常工作安排,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协助调整政府工作计划并做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主动加强与秘书长的工作沟通与协调,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议事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市政府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五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安排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邀请和列席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
会议议定事项,由市长签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市政府规章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会议议定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议事会议,不定期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通报市政府重要工作,协调安排阶段性政府工作布局;讨论、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如有议定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议事会议纪要》。
第五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议题,并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是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和召集人的要求确定,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应由行政正职或主管副职参会。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召集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研究同意,须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后提交。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落实情况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年终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议事会议时,应提前向市长请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时,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五十七条 严格实行全市性会议审批制度。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系统召开的需要本系统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系统召开的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副职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审核意见,常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系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或需要各县(市)、区行政正职参加的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初审意见,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审核意见,市长审批。

第十一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遵守省、市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除市长、副市长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和特急事项外,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将公文通过政务内网统一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公文处理的处室,不得向领导个人或其他业务处室直接报送。报送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六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公文处理的处室受理并加签运转。公文审批完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公文处理的处室统一分送、归档。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长按分工签发。属于综合性、全局性、重要经济事项的,或者副市长认为必要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可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后,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以及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十二条 切实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国务院部门、省政府部门制发的公文,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转发。要提高公文办理工作效率,市政府办公厅转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办理的公文,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安排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坚持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四条 除全市性重要会议以及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召开的系统、年度工作会议或其他会议,以及各县(市、区)、各组成部门和基层单位组织安排的事务性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事先书面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厅从严掌握、统筹安排,市政府领导不直接接受邀请。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报市外侨局、台办等业务归口部门,按规定严格审核后报市政府。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和新闻办负责境内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由市外侨局、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

第十三章 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要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扰民。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如特殊原因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要严肃会议纪律,市政府办公厅定期对会议纪律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核准。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出访,须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同意。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行政正职领导出访,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七十七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郑外出和休假,需经市长批准,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返郑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郑外出和休假,应事前向主管副市长、市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返郑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值守市政府政务值班电话和传真。对上级机关的各种通知、下级机关上报的情况和其他向市政府通知的有关问题,值班人员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带班领导汇报,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值班工作。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一条 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组成部门执行本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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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政办〔2006〕73 号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濮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下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救助对象。

第三条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法规、规章。

第四条市政府依法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下称救助站)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站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未设救助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定相关股室负责救助工作。

救助站应当具有与救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五条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依法如实提供

本人的有关情况,救助站应当告知其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时限,询问与救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对故意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不予救助。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实行保护式管理,由工作人员负责照料;对女性求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救助管理。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必需的基本生活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不得骚扰、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吸毒、赌博;不得携带和私藏危险品、违禁品;不得传播色情、淫秽物品;不得扰乱救助管理工作秩序。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违反管理制度的,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教育和制止;有违法行为或者有犯罪嫌疑的,救助站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十条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出现不明原因发热或者有其他传染病可疑症状的,救助站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因病死亡的,救助站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取得有关手续。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负担;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或者没有亲属和单位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救助站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民政部门,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救助站对受助人中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 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期限的,应当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受助人员接受救助站提供的必要的救助后,应当离开救助站。无正当理由不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救助站对同一救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6 个月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为放弃救助。

第十三条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助。

第十四条下列受助人员应当由救助站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派人接领方可离开救助站,如属无亲属、无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派人接领的,由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通知该受助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门派人接领:

(一)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三)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

对跨省辖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和安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流出地的民政部门不及时按照规定接回流浪乞讨人员时,流入地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救助站送回。

流浪乞讨人员流入地的县(区)不得违反规定将受助人员转移至非流出地的其他县(区)。

第十五条救助站的地址和求助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救助站及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在码头、车站及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及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如实记载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的情况等,制作救助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参加的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依法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未设立救助站的县,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临时救助经费,用于救助符合规定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救治,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站应当予以协助。在救治管理工作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进行抢救、治疗,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站求助。抢救、治疗费用由救助站或者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核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

公安、城管(含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或遇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并应当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当帮助和护送到救助站。

交通部门负责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或者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有关交通(运输)单位对救助站或民政部门为流浪乞讨人员购买车、船票时(凭救助站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九条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流浪乞讨人员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意见
教育部



根据《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教基〔1998〕1号文件的精神,决定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两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一、调整的原则:
本次调整是在不改变现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体系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利于深化普通高中的课程改革,有利于稳定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原则,删减数学、物理两科的部分教学内容和降低部分教学要求。
二、调整的范围见附件一、二。
三、实施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有计划地对校长、教师进行培训,使他们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认真地执行本次调整意见。各地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增加教学时间和加大教学难度。
(二)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教师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和本次调整意见,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不断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三)除江西省、山西省和天津市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试验的年级外,本调整意见于1998年秋季在普通高中的三个年级同时实施。各地要注意总结贯彻实施调整意见的经验,并及时向我部基础教育司通报。
四、从1999年开始,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数学、物理学科的命题均以本次调整后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为依据。
附件:
一、现行普通高中数学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二、现行普通高中物理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现行普通高中数学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一、将以下教学内容改为不作考试要求的选学内容
1、《代数(上册)》第四章“4.6简单的三角方程”。
2、《立体几何》第二章“2.6球冠”中的“球冠的面积”。
3、《立体几何》第二章“2.12球缺的体积”。
4、《平面解析几何》第三章“3.3圆的渐开线”。
5、《平面解析几何》第三章“极坐标”第3.5节中的“三种圆锥曲线的统一的极坐标方程”和“3.7等速螺线”。
二、限制、降低以下教学与考试要求
6、在考查学生对函数性质的掌握和运用函数性质解决问题时,所涉及的幂函数f(x)=
1 1 1
xα中的α限于在集合{-2,-1,--,-,-,1,2,3}中取值。
2 3 2
7、对三角函数中有关和差化积、积化和差的8个公式,不要求记忆。
8、在有关“不等式”的教学要求中,用“两个(或三个)正数的算术平均数不小于其几何平均数”这一性质解决问题时,不扩展到四个(或四个以上)正数的情况。
9、对立体几何中“异面直线上两点距离公式”,不要求记忆。
10、在“圆锥曲线”的教学中,不要求解有关两个二次曲线交点坐标的问题(两圆的交点问题除外)。

现行普通高中物理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一、删掉以下教学内容
高中一年级
1、动量。
高中二年级
2、产生持续电流的条件。电流强度。焦耳定律。
3、磁场,磁感线。电流的磁场,安培定则。
4、*三相电路的星形接法和三角形接法。
5、*三极管及其放大作用。*学生实验:安装简单的收音机。
6、光的直进。光速。*光速的测定方法。
高中三年级
7、物体受力分析。
8、电磁感应现象。
二、调整以下内容的教学要求
高中一年级
9、*空气的湿度不要求学生用公式进行计算。
高中二年级
10、不要求学生用公式计算有关光的全反射临界角的问题。
11、不要求学生计算有关半衰期的问题。
12、不要求学生利用透镜公式进行计算。
高中三年级
13、不要求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体应用牛顿第二定律列方程联立求解。
14、不要求学生用动量定理的公式进行计算。
三、必修课高中一年级第八部分“气体的性质”改为指定选修课(即必选课)的教学内容。



19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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