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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36:28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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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规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保障邮电通信畅通,促进本市邮电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安徽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设施保护。
第三条 邮电通信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邮电通信调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妨碍邮电通信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邮电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将辖区内的邮电通信设施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第五条 邮电通信设施包括:
(一)邮电局(所)、邮电标志牌、标识牌、宣传栏(牌)、邮电通信车辆及其它邮电运输工具;
(二)邮亭、信筒(箱)、信报箱、信报间、邮运码头、邮件转运站、报刊和集邮销售门市部(销售亭)、其它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设备和用品;
(三)公用电话亭(点)、电杆、电线、拉线、光缆、电缆、管道、线担、隔电子、人(手)扎、标桩、天线、馈线、地线、无线电台、微波站、机房站、增音站、线路巡房、卫星地球站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 禁止向投币或公用电话机、磁卡电话机、公用电话亭、信箱(筒)、信报箱、信报箱间(群)、邮政自动出售设备等邮电通信设施内抛掷任何杂物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张贴广告等各种宣传品。
第七条 禁止在电杆、拉线、标桩、天线塔杆、支架等邮电通信设施上拴系牲口,搭挂电力线、电灯线、有线广播电视线等非邮电通信线路和其他物品;禁止在距电杆、拉线、塔杆、天线塔杆5米内挖砂、取土、堆土。
第八条 各种架空线及其附属设备、增音站、中继站、微波站、卫生地面站等,均不得擅自移动、攀登、拴系牲口、搭挂线路和物件,不准向上述设备射击、抛物,不准在危及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挖洞、取土、建房、搭棚、排放腐蚀性气体以及进行其它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在埋有地下电缆、光缆标志的上方,不准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倾倒腐蚀性液体;一米的范围内,不准建屋搭棚;三米的范围内,不准钻探、工挖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可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
第十条 在设有水底电缆、光缆标志的水域规定范围内,严禁抛锚、拖锚、挖砂、钻探、爆破及进行其它危及电缆、光缆安全的作业。
第十一条 在邮电通信微波通道的规定净空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通信的建筑物或其它构筑物;不得在地下电缆两侧、市话管道边缘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得在建成区外架空线路两侧各三米、建成区内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米范围内建屋搭棚。
第十二条 布设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有线广播线路或使用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时,必须符合保护相关地区内原有电信设施的技术安全标准;对可能危及电信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事先与邮电部门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在邮电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房、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木、架设线路、敷设各种管道、运输超高大物件和进行水下作业,凡有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均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施工时,邮电部门应派人监督。因树木生长影响线路安全时,由邮电部
门会同管理单位修剪或砍伐。
第十四条 在建区外地下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建成区内地下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新建地下通信管线,应接城建规划安排,保持与树木之间的规定距离。
第十五条 在长途通信机房、市话通信机房及重要地缆管道周围规定距离内兴建宾馆及其它建筑物,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庆当按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间隔距离等有关要求审批建房以及其它建筑物,邮电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通信线路位置及其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拆迁邮电局(所)、信筒(箱)、邮亭、电话亭或邮电机线等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向邮电部门提出申请,经邮电部门同意后,方可拆迁。拆迁复建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废品回收和加工利用部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废品收购的规定,不得收购个个出售的邮电通信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邮电通信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邮电通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的,由邮电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责任者停止侵害,及时消除影响或修复。逾期不消除影响或修复的,由邮电部门消除影响或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所需费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损坏邮电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单位或个
人,邮电部门除责令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并可以处以损失费用总额1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违章建筑物,邮电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在保护邮电通信设施、阻止或减少邮电事故、协助侦破或追回被益的邮电通信器材以及协助抢修邮电通信线路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邮电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邮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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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

专利局


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为正确处理和规范港澳地区的法人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特制定本规定。
二、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申请专利可以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港澳地区的法人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未按本规定办理,直接从港澳地区向中国专利局邮寄的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不予受理。
四、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埋机构申请专利的,应当签署全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委托日期。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
代理委托书可由其亲友代为签章。未提交全权委托书或者全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在规定期限之内补正。
五、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将其亲友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填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并与全权委托书中相应内容严格一致。对已在全权委托书内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而未在专利请
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填写其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在规定期限之内补正。
六、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必须由内地的邮局或银行汇出;或是面交中国专利局收费处;并以人民币支付。从港澳地区直接邮寄或汇交中国专利局的,或以外币支付的,中国专利局一律拒收,并按未缴费处
理。
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与港澳地区的法人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应以外币支付。
七、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与港澳地区的法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按港澳地区法人办理申请手续;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或港澳地区的法人与内地个人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如果申请人的代表人(第一署名人)是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或港澳地区法人的,按本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八、以上各条款中的补正期限为两个月,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算。当事人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该申请;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专利申请。



1995年8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对调出棉花实行奖励政策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对调出棉花实行奖励政策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商业部、纺织部、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调出棉花实行奖励政策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对调出棉花实行奖励政策给国务院的报告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国家计划安排的省间调拨棉花,是国家重点纺织企业原料的主要来源。为调动产棉区的积极性,鼓励棉花调出,根据一九九一年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调出棉花实行奖励政策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凡按国家计划安排的省间调拨棉花(不包括长绒棉和等外棉)及按计划供应中央出口的棉花(含中央进口棉花)和国家储备棉的省(区),每调出一担棉花,由调入省(区、市)在国家规定的现行棉花调拨价格的基础上给调出省(区)奖励25元。
二、当调出省的棉花调拨进度达到60%以上时,调入省(区、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将奖励款拨付给调出省(区)财政部门。棉花年度终了后,由双方财政部门按全年实际调拨棉花数量进行结算。这笔奖励款由调出省(区)财政部门掌握,用于产棉县发展棉花生产,改善棉花经营
设施,促进棉花调拨,不得挪作他用。
三、调出棉花奖励款,原则上由调入省(区、市)地方自用财力解决,可以计入纺织企业成本,相应提高棉纺织品价格。同时放开民用絮棉价格。
四、计划内进出口棉花比照国内棉花调拨奖励办法办理,即对计划内供应中央出口的棉花,按棉花实际接收数量和规定标准,支付奖励款给棉花出口货源省(区、市);对计划内中央进口的棉花,由使用进口棉花的省(区、市)按接收数量和规定标准,支付奖励款。支付奖励款的具体
办法由经贸部与财政部研究解决。
五、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棉花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棉花调拨包干计划。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奖励政策外,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价外加价。产棉省(区、市)自定的加在供应价格中的各项价外加价和奖励政策一律取消。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棉花年度起执行。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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