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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主观过错的认定/何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28:35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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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武汉全能公司系“皇宫”文字与图形商标权人,“皇宫”商标核定类别为42类,包括摄影、录像带录制等。“皇宫”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武汉婚纱摄影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11年5月,武汉全能公司发现主营业务同为婚纱摄影的武汉青禾公司使用“武汉皇宫”作为关键词,通过北京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栏目发布广告,招揽业务并误导消费者。武汉全能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汉青禾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北京百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京百度公司辩称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主观无过错,不应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


[分歧]


本案争点在于北京百度公司是否应该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焦点在于北京百度公司在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中主观过错的司法判定。


一种意见认为,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应该负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加之,武汉全能公司诉争商标实际使用时间较长,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市场美誉度,因此,应该认定北京百度公司主观具有过错。


另一种意见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本质上属于技术服务提供者,虽然不能以搜索引擎技术本质上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而绝对免责,但是法律对其苛以注意义务时,应该考虑到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水平和能力,有效兼顾到各方主体的利益。具体来说,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开展竞价排名服务时,对经营者设置的关键词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应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合理注意义务、避风港规则等因素。本案中,鉴于武汉全能公司服务商标地域性特征决定其知名度受限于一定区域,北京百度公司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能力及武汉全能公司事先并未告知北京百度公司,北京百度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断开链接等因素,应该认定北京百度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


[评析]


随着竞价排名推广方式的广泛应用,相关法律问题也浮出水面。近年来,国内外均发生了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商标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界对该类案件的观点不一,争议焦点在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的判定。笔者认为,对于此种商标间接侵权主观过错的判断,主要取决于个案中直接侵权行为的明显程度及行为人参与、控制直接侵权行为的程度等客观具体事实。具体考量以下几点因素:


第一,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知名度反映了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一般来说,越高知名度的商标获得相关公众良好口碑的可能性越大,相关公众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获得青睐的可能性越大。法律为尊重商标权人的努力而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给予强保护。然而,在考量商标知名度的时候,也要同时兼顾商标的地域性,因为注册商标属于行政授权,商标特别是服务商标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概因服务商标依托服务提供者在固定场所向相关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服务提供行为及场所的区域性决定了服务商标的严格地域性。因此,考量商标知名度仍要受商标地域性的限制,不能简单用区域知名度来判断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本案中,“皇宫”服务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强化使用,在武汉乃至湖北地区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然而,鉴于服务商标鲜明地域性特征,武汉全能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进一步证明“皇宫”商标知名度辐射到湖北以外地区,北京百度公司在开展竞价排名服务时,对经营者设置的关键词是否存在攀附一定区域内他人服务商标商誉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百度公司来说过为严苛。


第二,合理注意义务。法律对竞价排名搜索引擎服务商苛以义务时,应充分考虑其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水平和能力。竞价排名服务中,关键词的挑选设置、商品或服务描述等均由经营者控制,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仅仅是架设经营者设置的搜索关键词与目标网页之间的技术相关度,当网络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与经营者设置的关键词匹配时,该经营者的网站链接会在搜索结果中居于前列或呈现推广链接字样。因此,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对经营者设置关键词的行为并不具有直接控制能力,故不应该承担对关键词是否合法的事先审核义务。但是,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收费项目,搜索引擎服务商也不能基于“技术中立”原则而完全免除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利益平衡原则,搜索引擎提供商应该对关键词是否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尽到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即当其明知或应知关键词侵权时,应该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本案中,武汉全能公司立案之前并未就被控侵权行为通知北京百度公司,北京百度公司在接到本案诉讼文书后,及时断开全部涉嫌侵权的网站链接,制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第三,避风港规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立了“通知——删除”为核心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系为调整版权领域的间接侵权行为而设置,并不延及商标侵权领域。然而,无论是版权领域还是商标领域,间接侵权行为的性质一致,立法背后蕴含的法律基本精神亦是一致,即无论是版权人还是商标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发出明确的侵权投诉通知,是判断技术服务提供商主观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武汉全能公司在发现武汉青禾公司存在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后,并没有向北京百度公司发出侵权投诉通知,而是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百度公司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立即删除了侵权网络链接,因此,应该将北京百度公司纳入避风港规则的保护范围。当然,武汉全能公司如果能够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北京百度公司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而北京百度公司故意装作视而不见时,则避风港规则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但是,本案中,鉴于武汉全能公司服务商标的地域性特征,商标市场影响力辐射范围受区域性限制较为明显,且武汉全能公司发现侵权行为后,并没有向北京百度公司发出侵权投诉通知,因此,武汉全能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北京百度公司对被控侵权行为视而不见,故可以认定北京百度公司对被控侵权行为主观上既不“明知”也不“应知”。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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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捐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l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广州市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2001年6月11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以下称无照经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公安、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凡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无照经营: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
(二)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超过核准的营业期限,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依法取得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批准文件,应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而未申办的;
(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的,视同无照经营。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或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等经营资料;
(三)检查无照经营有关的经营场所、仓库等;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封存、扣留措施的,可以对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仓库、财物及资料采取封存、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出示批准文件和执法证件,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扣留财物的,应现场清点,开具清单,当场送达当事人;
(二)对先行登记保存或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封条;
(三)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封存、扣留财物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封存、扣留的物品属容易腐烂、变质的,在告知当事人后,可先行处理;
(四)封存、扣留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物品。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封存、扣留措施,并发给当事人启封、解除扣留通知书。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的财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的财物同等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占道经营、乱摆乱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时,对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查处无照经营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私分财物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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