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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后索要高额修理费的行为定性/魏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18:52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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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

  2013年1月至3月,犯罪嫌疑人周某、赵某、李某、王某、刘某经过事先预谋,在西宝高速公路上利用租来的两辆小轿车,寻找大货车为作案目标,迫使大货车从慢车道向快车道变道,另一辆小轿车故意用该车的右前轮碰蹭大货车的左后轮,将大货车逼停在路边,以碰车为由向大货车司机索要高额修理费。对不愿交出钱财的司机,周某等人采取推搡、打耳光、用镢头打等暴力手段,逼迫大货车司机拿出钱财,大货车司机讨价还价后不得不交出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钱财;在其中两起案件中,大货车司机始终不愿给他们拿钱,周某等人就用小轿车上携带的镢头、铁锨等工具将大货车玻璃、大灯等砸坏后扬长而去。案发后,周某等人将所得赃款均分并挥霍。

  二、不同处理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周某、赵某、李某、王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适用《刑法》第263条、第266条、第274条、第275条、第114条之规定,同时构成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的理由

  1、本案周某等人作案16起,其行为看似触犯了几个不同罪名,但不应数罪并罚。其中3起案件中,大货车司机对周某等人故意“碰瓷”的行为没有察觉,而以为其车真将小轿车刮蹭了,而向周某等人交出5000元以上的修理费,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还有其中3起案件中,大货车司机发现了周某等人故意“碰瓷”的行为但不愿意按照他们索要的数额交出钱财,周某等人采取言语恐吓、威胁的手段强迫大货车司机不得不交出3000元以上的钱财,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且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6起案件中,因大货车司机不愿意交出一定钱财,周某等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威胁其交出5000元以上钱财,其以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还有两起案件中,由于大货车司机始终不愿意交出钱财,周某等人就用工具砸坏大货车的玻璃、车灯后离开,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其中两种案件中,周某等人故意“碰瓷”后索要钱财未果而离开,其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周某等人连续作案10多起,其手段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其目的又触犯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罪名,其行为符合刑法中“牵连犯”的特征,应择一重罪处罚。

  2、本案周某等人在高速公路上故意迫使大货车变道,在大货车变道的过程中故意用其车碰蹭大货车以造成碰车的假象,其采取的手段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速路是重要交通干道,车流量大、行车速度快,一旦某路段出现突发事件,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周某等人突然变速冲撞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很可能使被蹭车辆因突然撞击或紧急避让失去控制,酿成车毁人亡的重大后果。从主观方面上看,周某等人驾车“碰瓷”时,明知其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对该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其直接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其行为符合刑法中“牵连犯”的特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多次抢劫构成抢劫罪的起刑点较重。首先,构成抢劫罪的一般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等8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次,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从本案周某等人多次抢劫的行为性质来看,应择抢劫罪这一重罪处罚。

  4、周某等人在一年之内短短几个月之间连续作案16起,其中连续实施了6次抢劫行为,从特征上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连续犯的特征,即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抢劫罪),应当按照连续犯的规定,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单位: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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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9月5日在塔什干签署的《关于修改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

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扶持培育我市旅游航空市场的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积极培育贵阳龙洞堡机场航线、航班,充分调动航空公司在贵阳扩大经营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来贵阳发展,进一步提升贵阳龙洞堡机场竞争力,巩固和开发贵阳旅游客源市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培育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培育资金由市政府专项安排,暂定期限为5年,期限内资金额度为每年1000万元。对航空公司的培育扶持期为三年,其中第一年为培育期,第二、三年为巩固期;第四、第五年为发展期。

第五条 新开辟航线航班是指2009年1月1日后,新开辟的始发或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和境外航线航班(含现已停飞的境外航线,此办法施行后又恢复的航线)。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培育资金的补助范围为:新开辟的省外和境外定期航班或不定期航班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航线航班。

定期航班是向公众开放并按照公布的班期表运营的航班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每周1班的航线。

不定期航班是指未列入航班计划表,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每周1班的航线。

重点航线航班是指对我市具有政治、经贸意义或重点旅游客源城市的航班。重点航线航班的确定,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第七条 在培育期一年内,从第一个航班起,每半年一次,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连续开通半年以上的重点航线航班,每半年一次,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八条 培育资金不补助的航线航班:

(一)在已有定期或固定航班的国际、国内航线上航空公司再临时包机飞行的航班。

(二)享受新开辟航线航班培育资金培育期满后,连续半年内停飞,未增加新运力又开辟的新航线。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培育新开航线航班,由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对航空公司收费减免后,市政府再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对新开辟航线的航空公司,贵州机场集团公司给予收费减免优惠,在航班开飞的第一个半年,给予收费全免的优惠,第二个半年给予减半收费的优惠。

第十一条 新开辟的始发或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航线定期航班的补助标准:

(一)新开辟国内重点城市的定期客运航线,每航班补助2万元。

(二)重点航线航程在1000公里以内的航班,每航班补助1万元;航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航班,每航班补助2万元。

第十二条 新开辟的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不定期航班,连续执行半年以上的,每航班补助1万元。

第十三条 新开辟的始发贵阳龙洞堡机场的境外航线定期航班的补助标准:

(一)新开辟的国际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5万元。

(二)贵阳至台湾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4万元。

(三)贵阳至港澳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3万元。

第十四条 新开辟的贵阳龙洞堡机场始发的境外不定期航班,连续执行半年以上的,每航班补助2万元。

第十五条 新开辟的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境外航班,每航班补助1.5万元。

第十六条 在2009年1月1日后新开通的航线上,新进入的国内航空公司,每班省外定期航班补助0.5万元;每班国际或港澳台航班补助1万元。

在新开通的境外航线上,首个对飞的境外航空公司与开辟该航线航班的国内航空公司享受同等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新开航线航班培育期一年满后,第二、第三年按第一年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第四、第五年优惠政策,视当时市场需要和航班经营状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会同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应在新开辟航线开行前共同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应在新开辟航线运营半年后,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财务报表及航线运营情况说明;

(三)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减免收费的证明;

(四)培育资金申请表;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核定补助金额,报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补助金额,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应据实提供相关材料,按季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补助航线航班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负责对培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航空公司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取消航线补助资格,有关部门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培育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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